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教师队伍建设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蓬勃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这30年里,党和国家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近百条,使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制体系从无到有,从有到完善,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
1.教师队伍的数量显著提高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对教师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教师逐渐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教师队伍之中,在各个教育阶段,教师人数都有了明显提高。如表1-1所示:
表1-1 各级普通学校专任教师数 单位:人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89)第12页,《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8)第12页,《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第2页。
从表1-1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小学、普通初中还是普通高中阶段,专任教师的数量都有明显的增多,特别是在普通高中阶段表现尤为明显。专任教师数量的上升固然与就学学生数增多有很大关系,但从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教师队伍逐渐壮大。
2.教师学历逐步提升,教师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有了很大的提升,教师整体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到本世纪末,通过师资补充和在职培训,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逐年提高。”[9]1998 年12月,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2010 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10]下面选取1989年、1998年和2006年(由于找不到完整的1978年的数据,所以暂时选取三个时间点)作为研究对象,从小学、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介绍专任教师的学历情况。
表1-2 小学专任教师学历情况 单位:人
续表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89)第76页;《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8)第86页;《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第164页。
从表1-2中可以看出,1989年小学专任教师学历为中师、高中毕业的所占比例最大;1998年小学专任教师学历为中师、中专、高中毕业的所占比例虽然最大,但中师、高中毕业以下学历者所占比例明显下降;2006年小学专任教师中专科生占了很大比例,而且有了一定比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的小学教师。小学教师学历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对基础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影响。
表1-3 普通初中专任教师学历情况 单位:人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89)第58~59页;《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8)第62~63页;《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8)第140~141页。
从表1-3中可以看出,1989年普通初中教师的学历水平以中师、中专和高中学历为主,专科生也占到了一定的比例;在1998年,普通初中教师的学历中专科学历占绝大比例,占到72.05%,这一阶段已经出现了本科生学历的教师;到2006年,普通初中教师以专科学历和本科学历为主,而且本科学历已经上升到40.86%。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开放30年来,普通初中专任教师队伍的发展方向是以本科层次和专科层次学历。
表1-4 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情况 单位:人
数据来源:《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89)第58~59页;《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8)第62~63页;《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第70~71页。
从表1-4中可以看出,在这不同的三个时期高中教师的学历要求发生了新的变化:在1989年、1998年和2006年这三个阶段普通高中教师学历分别以高中及中专学历、专科学历和本科学历为主。特别是在2006年,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获得者已经占到1.38%,而且由于教师待遇的逐步提高,这一比例还将加大。
总之,无论是在小学、普通初中还是普通高中阶段,教师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要想给学生一杯水,教师要有一桶水”,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基础教育对中小学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其中学历作为扎实的文化基础的反映就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国家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作出了不懈努力。其中设立教师节、颁布一系列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就是一个鲜明体现。
1.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
(1)教师节的设立。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之一,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1986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赵紫阳提议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这一提议。从此,新中国成立以来教师首次有了自己的节日,人民教师——“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在我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位也逐渐确立了,这在无形之中激发了优秀青年投身教育事业的热情,进而提高我国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实施。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师队伍法制化确立的里程碑,对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教师资格条例》的颁布实施。随着基础教育的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推进,对教师的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中小学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文化素养,而且要具备教育专业的素养。为此,教育部于2000年9月23日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它的颁布对进入教师行列的门槛又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也从整体上优化教师队伍,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拓宽了非师范毕业生中的优秀青年进入教育领域的渠道。
2.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的建设
1981年12月28日,出席全国中小学工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会全体代表共同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开展‘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的倡议书,倡议全国教育工作者“道德高尚,严于律己,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建设者。[11]并且在1983年4月,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在北京召开“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对一些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了表彰。开展“五讲四美”这一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视。这也是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第一次开展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活动的倡议和表彰。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它的颁布不仅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政策性规定,而且也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1984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结合实际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作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予以颁布。这次颁布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共分6条,从基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到生活作风方面都有所涉及,可以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完整的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的法规。
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纲要》指出,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精心组织教学,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之后,在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虽然没有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明确要求,但提出了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也向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迈出了一大步。
到1997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重新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继1984年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后,第一次在教师职业道德方面颁布专有法规。《规范》从八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治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并且对每一项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规范》从教师的道德修养、专业素质、人际关系等方面对教师提出了详细的要求,符合了当时时代的发展对教师职业发展的需求,也逐渐体现出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建设一支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2000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充分认识到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正确评价学生;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坚持进行家访;关心集体,尊重同事。同时,要求各级学校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颁布后,教育部为全面落实这两个文件的精神,于2005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由4部分15条组成,主要基于2000年《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2005年《意见》将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定义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它提出: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弘扬高尚师德,履行师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贡献。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主要措施是:强化师德教育,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宣传,通过各种表彰活动、宣讲活动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严格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加强制度建设,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12]
3.教师资格及任用的规定
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及任用制度,对保证教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开始关注教师资格及任用,到最终出台《教师资格条例》,前前后后历经了将近20年的时间。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问题的几项规定》。文件规定在边境136个县(旗)、市,凡是在1978年以前任教的在职中小学民办教师(含职工),经考核后合格的全部转为公办教师。这一措施的实施无疑是对那些长期任教于边境136个县(旗)、市的中小学民办教师致力于教育工作的肯定和慰藉。
1986年9月6日,《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颁布,我国开始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试点,试点实践表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各项政策是基本符合中小学实际的,是可行的。
1987年4月24日至26日国家教委在成都召开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会议,总结了1986年实行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试点,拟定了《关于中小学当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这项改革,要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意见》还对如下几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现职小学教师,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2)中小学民办教师应同公办教师一样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3)企业办的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13]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单列一章,足以证明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性,这是关系教育事业未来发展成败的大事,必须严抓紧抓。《教师法》在第三章中规定:(1)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2)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3)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4)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5)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6)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4]
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规定,是我国《教师资格》出台的雏形,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情况差异较大,所以直到2000年9月,教育部才正式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共6章29条,该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资格认证的条件、资格认定申请的程序、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和资格证书管理措施,并定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由于我国第一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为了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教育部于2001年5月印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当时实施工作中的十五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如教师资格的性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等发挥了具体的指导作用。
此后不久,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教育部于2001年8月印发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此《规定》共有十五条,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用途、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主要内容、证书规格、收回证书的条件及编号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另外,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转换学校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人事部、教育部于2003年9月发布了《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主要任务是: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中小学师资的极度紧缺,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充斥了大批不合格的教师,这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乃至教育水平的提高。为此,国家通过培训和进修的手段来解决中小学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偏低的现状,争取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实现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突飞猛进,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飞速变化的时代要求,必须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
1.中小学教师培训及进修
1980年8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针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和进修,该《意见》提出了七点要求:(1)制定和调整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规划;(2)充分发挥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和各级教学研究室(部)的作用;(3)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4)建立和健全在职教师进修的考核制度;(5)大力改善教师进修院校的办学条件;(6)结合培训工作,做好部分中小学教师的调整工作;(7)加强师训工作的领导。[15]
1991年12月3日,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进行以提高政治素质、师德修养、教育理论、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继续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与培训,使每个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从中成长出一批教育教学骨干,有的逐步成为小学教育教学专家。”[16]另外,该《意见》还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方法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制订教师培训计划,促进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不断进修提高;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更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到20世纪末,通过师资补充和在职培训,使95%以上的小学教师和80%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逐年提高。这既对教师的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又设置了目标。随后,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将“通过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在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各地应当设立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保障教师进修和培训的权利。教师的培训应当根据学校的安排,因地制宜,学用结合,以自学为主,不脱产为主”。
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该《规定》指出:(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拨款,并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等级制度。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颁布实施后,教育部于2000年3月6日印发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以及实施意见,“工程”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突出骨干教师培养,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为目的。“工程”方案由工程目标、行动计划、基础建设项目、条件保障四部分组成。
此后,教育部于2002年2月印发了《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2年9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2004年9月印发了《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这些都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2.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办教师的培训和进修,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于1992年8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要求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专业合格证书考试、进修和教研活动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训提高民办教师,并且要求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培训基地和物质条件等方面为民办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方便。
3.骨干教师培训深入开展
由于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在教师队伍建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特别是小学教师中,骨干力量比较薄弱,因此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后国家教委于1993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该《意见》首先阐述了骨干教师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小学骨干教师应具备的要求:(1)有良好的师德修养,(2)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强的自学能力,(3)教育思想正确,(4)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和教学改革意识。该《意见》基本秉承1991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对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提出了总目标,以及培训的原则、内容、形式和方法等有关规定,但根据骨干教师培训的特殊性,提出了应该注意的几点:(1)骨干教师具有相对性,培训活动组织要因时因地制宜;(2)骨干教师主要在岗位成才,要特别重视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的培训活动,重视发挥学校自培、教学研究、以老带新,以及教师自学自练等培训形式的作用;(3)要把集中培训和分散指导结合起来;(4)骨干教师的培训重点是: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进行培训,同时也要根据不同层次骨干教师的要求,对现有骨干教师通过组织专题研讨班、给教改科研课题任务等形式开展培训工作。
4.新教师的试用期制度的建立
试用期是新教师成长的一个关键时期。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地开展小学新教师试用期的培训,对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对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深化小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初等教育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教委于1994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的意见》,该《意见》中提出了:(1)小学新教师的培训目标:使新教师进一步巩固专业思想,热爱小学教育工作,热爱学生;熟悉有关教育法规和教育教学环境;初步掌握所教学科教学大纲、教材和教育教学常规,尽快适应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培训对象:新分配到小学任教的中等师范学校、其他中等学校及以上层次学校的毕业生;(3)培训内容和要求:专业思想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熟悉教育教学环境、教育教学常规训练,非师范毕业生还要进行教育理论和学科教学法的培训;(4)培训时间:一年试用期内,不少于120课时(每学期以15个教学周计算,每周4课时),具体安排由各地自定,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5)考核方式和领导管理。
5.农村教师队伍日益受到重视
党和国家逐渐将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国家经济政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是改善农村落后局面的根本途径,因此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也成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依据,组织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和努力开展教师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学习型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2004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要求“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均衡发展;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协调发展;坚持开展校本研修,自学为主,指导为辅,强调反思,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围绕一个主线、突出二个加强、强调三项原则、抓好五个重点”的工作思路,促使教师从“适应型学习”进入更高层次的“创造型学习”,引领教师专业发展。
为解决农村师资暂时落后的问题,教育部对农村师资实行“引进来、走出去”的原则,即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如2006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并于当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6.教师的教育技术专业建设
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师教育跨越式的发展,积极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教育部于2002年3月发布了《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次提出有关教育事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十五”期间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目标:
——加快以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的教师教育机构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设,逐步构建全国教师信息化网络教育体系;
——全面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在教师教育中的普及和应用,显著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信息素养,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结合;
——积极促进教师教育教序方法和手段、管理体制和办学方式的改革创新,探索并初步构建信息环境下教师教育的有效模式。
《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措施如下:加快教师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师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积极探索和构建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教师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新模式;加强领导、管理和评估。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教育部于2004年9月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实施教师网联计划,是大幅度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加快全国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步伐,努力促进教师教育体系和卫星电视网、计算机互联网及其他教育资源优化整合,有效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充分发挥相关高校的优势,按照教师网联计划“三步走”的发展方针,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构建以师范院校、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和教育机构为主体,以高水平大学为先导和核心,区域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为支撑,中小学校本研修为基础,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相沟通,覆盖全国城乡、开放高效的教师教育网络体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水平。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教育部于2004年12月15日印发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是指导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与考核。教育部还将依据这一《标准》研究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以促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健康发展。[17]《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是我国颁布的有关教师的第一个专业能力标准。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开展中小学教育技术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推进教育信息化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说明: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手段,是大规模、高效益开展教师培训的重要渠道。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精神,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利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办学特色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在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开展现代远程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教师荣誉和奖励制度的有效建立,对于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教师荣誉和奖励也涉及教师的考核制度,这种制度对保证教师队伍的质量也有着重要作用。对教师的奖励将极大激励教师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而对教师的奖励往往是和对教师的考核结合在一起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励上进者,另一方面又可以对落后者起到鞭策的效果。
1.“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为了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1978年12月1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特级教师从两个方面考核:政治考核和业务考核。这要求特级教师不仅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而且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而且评选的比例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可以说对特级教师的考核近乎于苛刻。对特级教师的奖励办法是:(1)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例如可以推荐特级教师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退休后,可由学校聘请做名誉校长,教育顾问,或由有关学术团体安排相当的名誉职务)。(2)提高工资待遇: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20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30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3)发挥专长:可被聘请做特约讲师、特约研究员和特约编审等。[18]
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特级教师规定已不能符合新时期对教师的要求,于是,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这是继1978年12月发布《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之后,我国第一次修改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规定。“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对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的规定,有利于鼓励各级教师按照规定要求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规定》中列出了评选特级教师的适用范围、特级教师的条件及比重(由1978年规定的大城市教师总数的万分之五,提高到千分之一点五)、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奖励办法及其退休后的待遇、特级教师应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撤销“特级教师”称号的情况(这是1978年《规定》中所没有的)。
2.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对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优秀教师进行奖励,可以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因此,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该《规定》提出“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有突出贡献者,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同时颁发‘人民教师’奖章和证书。”[19]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规定,“各级政府和学校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奖励;提倡和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建立教师奖励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分两条规定:(1)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2)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原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教师奖励,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的,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继1992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后,国家教委正式发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该《规定》中提出“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规定了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管理办法及撤销情形,同时废除《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教师工资待遇问题是事关教师生计的大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教师队伍稳定;教师待遇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教师地位的高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制定了一系列改善中小学教师待遇的措施。这些措施有力地改善了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从而为中小学教师更积极地投身于教育事业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对教师的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2)中小学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予以补贴;(4)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应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5)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6)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针对《教师法》中关于教师待遇的每一部分,又作出了细致的解释,如:本文上一段(1)中所指“平均工资水平”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2)中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及根据需要设置的津贴;(4)中提到的住房问题,《意见》中指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尽快使城市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居民平均住房水平。各地应当集中一定财力,为城市教师建设住房,并在城市统建住房中,向教师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向教师出售、租赁住房,应当规定优惠办法等”;上段(7)中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指现阶段农村中小学中经政府认定的民办教师,“同工同酬”是指: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履行相同的教师职责,在工资收入上享受同等待遇。
1.工资
1979年国家曾大规模地提高职工工资,但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并没有很快得到提高。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教职工、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教育部于1981年9月28日决定提高中小学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并且颁布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和《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这一决定得到了国务院的肯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两个决定,教育部于1981年11月30日又印发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从调整范围、实施办法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具体办法是从1987年10月起,将中小学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
针对民办教师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992年8月6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办教师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该《意见》提出几点具体要求:(1)在国家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应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2)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应扣除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部分)总额包干制,精简民办教师数量,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3)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20]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改革教育系统工资制度,提高教师工资待遇,逐步使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八五’期间,教育系统平均工资要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水平,在国民经济十二个行业中居中等偏上水平。”
“要建立符合教育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切实保证教师的工资水平随国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倾向,使贡献大的、教学质量高的教师有更高的工资收入。改革过于集中统一的工资管理体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使地方、部门和学校享有自主权。国家规定教育系统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基本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工资标准,不搞全国‘一刀切’。学校具有调整内部工资关系、增加工资和学校基金分配的自主权。”可以说,《纲要》为教师工资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也规定了工资涨幅的标准,对各级行政部门有现实的操作性指导作用。
由于1993年前后,不少地区出现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问题,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1)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2)理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按期足额到位;(3)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努力增加教育投入;(4)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事关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狠抓落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5)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抓紧落实。
1994年,人事部、国家教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了《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是继1981年和1987年之后,国务院及有关各部门第三次颁布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办法。该《意见》规定了此次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中小学工作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及各种津贴、奖励、增资的实施办法,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离退休人员待遇作了新的规定,最后还对1993年10月1日开始进行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作了相关规定。
2.补贴
为了对特别优秀教师进行奖励,1978年12月1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提出要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为: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20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30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21]这一规定对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教育部于1979年11月27日印发了《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草案)。草案提出从1979年11月份开始在公办教师(即国家职工)中试行班主任津贴。津贴标准一般定为:“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的,可酌情减发。”[22]这一法规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对中小学教师的补贴法规。
考虑到中小学校长工作的特殊性,1992年12月10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中提到,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解决校长工作、学习及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体现按劳分配,鼓励中小学校长认真做好学校管理工作,应注意提高他们的待遇。今后逐步实行校长职务津贴制度。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特点,中小学校长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等方面,应享受相应的待遇。
3.住房
1992年7月29日,国家教委、建设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争取在“八五”期间,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达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7.5平方米及成套率40%~50%的水平。并且强调各省、市、自治区“八五”期间要以解危解困为主,重点解决无房户及人均居住面积在3~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该《意见》还针对实施这个目标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住房问题采取的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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