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 训育底对象
《说文》说:“训,说教也。”《字汇》说:“训,导也。”训教两字在中国旧日的字义原属相通,训育好像就是教育。不过现在教育学上所称的训育,实与教育大异其范围,即训育偏重于受教育者之感情意志的陶铸方面,教育则总括教育者对于被教育所施予之一切教诲。
因为训育两字底意义无确切的界限,所以训育底对象也常发生问题:从理论上讲,知与行本不容易分开,中国虽然有知之匪艰,行之维艰的成语,但任何行为中都有知识在背后支配一切,任何知识也有用行为以表现的倾向,所以中国旧日的教育,教学与训育并无严格的区别;如书院制、私塾制大半均由一教师总持一切,学生无论在知识盛行各方面都以教师为模范,教师亦只尽其力之所能者竭忱指导,更不问何者为训育,何者为教学。变法而后,废科举,兴学校,因教师只于上课时负传授知识之责,不问学生底行为如何,于是始有管理员或学监监督学生底起居饮食等等事项,主要目的在执行规则,使学生表面遵行;只是消极的裁制而已,并少积极的指导。五四而后,各校有将管理员学监改为训育员或指导员者,但他们对于学生所负的责任,这与从前无大差别。不过从上面所述的事实中,我们可以得着一个概念:即训育为处理学生知识之学习以外的事情,其对象为行为。
行为有广狭二义:狭义的行为是伦理学上的名词,是根据自由意志的道德活动;广义的行为则指具有意识的活动本能以外的活动均属之。训育底目的自然在养成学生道德的行为,但其过程须以广义的行为为始基,所以训育底对象是以广义的行为为基础,狭义的行为为目的。
广义的行为既为本能以外的活动,故其范围极广,训育的事项也极多:意志的锻练,感情的陶冶固为训育所当注意,即良好学习习惯之养成亦为训育所不可忽视。负训育责任者决不只训育员,一切教师均当同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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