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①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内;
②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③考试题未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
④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提交考场记录。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①上课时使用手机,手机鸣叫或做其他与授课无关的事;
②上课、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在5~15分钟之间;
③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得到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④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⑤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⑥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①背离教学大纲要求,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②上课、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③未经批准擅自停课1节(含1节课);
④因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⑤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考卷;
⑥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凡经学院检查认定为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需写出书面说明和整改报告,并按教学差错100元/次、一般教学事故200~300元/次、重大教学事故500~800元/次,减发当月津贴,同时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两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调离教学岗位。
凡被学校查到并确认为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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