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展评估的主体
会展评估的主体,即谁来评估。由于评估在世界许多会展强国是普遍开展的一项工作,而在我国从无到有,刚刚起步,正在摸索和提高,所以有必要澄清几个概念。
一、会展项目主办的评估
这里的会展项目主办、实施方可以是会展城市,也可是某个项目和主办者、参展方。目的是自己进行评估,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有关部门对会展项目的评估
有关部门应该是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评估。此种评估更多的意义是评审,审核人员投入、项目情况,以便了解真实情况,进行纵横对比,为制定和实施政策措施提供客观依据。
三、第三方的评估
指买卖双方以外,或“身在庐山”以外的第三方所进行的评估。评估方可以是行业协会、专业评估公司、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它客观中立、公平公正,不参与会展项目的经营与管理,专司跟踪、评估项目的进度和过程结果。评估的结果可为行业主管部门、主办者、参展方、观众铸造一把标尺,规范市场,培养品牌,加快其与目标接轨的步伐。
目前,我国的会展领导体系不清晰,存在多头施政问题。全国性的会展行业协会尚无建立,会展评估工作需要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分阶段完善会展评估体系。在现实的国情形势下,完全可以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中介组织发挥作用”的模式开展,也可以半政府、半市场化模式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成立评估办公室,办公室由政府牵头,行业协会操作。实行常设机构与专家库成员相结合、专职与特聘兼职相结合。专家组由政府部门、行业专家、教授学者、媒体代表等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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