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简介
“田径竞赛规则”通常是指国际田径联合会所制定的规则。随着田径运动的发展,要定期对规则进行不同程度的修订,使规则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与公平化。裁判工作又是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竞赛的进行和运动员水平的发挥。裁判员不仅仅是成绩、名次的判定者,同时也是比赛的组织者和教育者。裁判员必须掌握比赛规则,努力钻研裁判方法,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地做好工作。
下面简单介绍部分项目的场地、器材及竞赛规则。
一、奔跑
(一)场地、器材简介
(1)标准跑道全长为400米,应由两个平行的直道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成。半径为36.50米。
(2)分道宽最小为1.22米,最大为1.25米,分道线宽5厘米,所有的分道宽应相同,分道宽包括右侧分道线。
(3)径赛的距离应从起跑线的后沿到终点线的后沿为准。
(4)大型田径比赛由大会提供符合规则规定的起跑器。
(二)竞赛规则简介
1.短跑
(1)短距离跑运动员必须使用起跑器进行蹲踞式起跑。
(2)运动员必须在规定的各自跑道内跑完全程。
(3)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走向起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内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双手和一个膝盖必须触地,双脚必须接触起跑器。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心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仍需与地面接触,双脚不得离开起跑器。运动员已就位时,其双手或双脚均不得触及起跑线或线前地面。
(4)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误。对经适当时间仍不服从起跑命令者,以起跑犯规论处。
(5)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和鸣枪之前开始起跑动作,应判为起跑犯规。
(6)对于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必须予以警告。对两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或在全能比赛中对3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应取消比赛资格。
(7)在弯道跑中,运动员的脚不得触及左侧分道线,不得阻碍其他运动员在其跑道内的正常跑动。
2.中、长距离跑
(1)中、长跑的各个项目,起跑时只使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起跑时运动员不得单手或双手触地。
(2)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和鸣枪之前开始起跑动作,应判为起跑犯规,其规则同短距离跑一样。
(3)比赛中,运动员挤撞或阻挡他人,妨碍其他运动员走或跑时,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4)在大型比赛中,800米跑应在第一个弯道末端的抢道线之前为分道跑,允许运动员越过抢道线后离开自己的分道切入里道。
二、跳跃
(一)跳高
1.场地、器材简介
横杆全长为4米(±2厘米),最大重量2千克,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至少应超过横杆实际提升高度10厘米。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为4.00~4.04米,落地区不得小于5米×3米,跑道长度不得短于15米,大型比赛助跑道长度至少为20米,条件允许时,至少应长25米。
2.竞赛规则简介
(1)试跳
①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开始试跳,也可以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一个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3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定名次赛的试跳除外。
②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1次或第2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2次或第3次试跳时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的情况。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运动员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提升高度(此规定不适应于全能比赛项目)。
(2)试跳失败
有下列情况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①试跳后,由于运动员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或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立柱前沿(离落地区较近的边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
②错过该次试跳顺序。
③无故延误时间(如果在比赛中无故延误时间即取消其比赛资格,但此前成绩仍然有效)。
④裁判员通知运动员开始试跳后才决定免跳,当时限已过时,应判该次试跳失败。
(3)成绩测量与名次判定
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失败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测量成绩时应以0.01米为最小测量单位,不足1厘米不计。
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绩再次相等,如涉及第一名时,在造成其成绩相等失去了继续试跳权利的最低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1次;如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2厘米,让他们在每个高度上只试跳1次直到分出名次为止,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决定名次的试跳;如不涉及第一名时则比赛的名次相等,无下边相关名次。
(二)跳远
1.场地、器材简介
(1)助跑道长度至少为40米,条件许可时,至少应长45米。助跑道宽度至少1.22米,最大1.25米,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标出助跑道。
(2)起跳板是起跳的标志,起跳板应埋入地下,上沿与助跑道及落地区表面齐平,起跳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至少应为10米,起跳板至落地区近端的距离为1~3米。起跳板应为长方形,用木材或其他适宜的坚硬材料制成。其长度为1.21~1.22米,宽20厘米(±2毫米),厚10厘米,涂成白色。大型比赛的起跳板前面还应有橡皮泥显示板。
(3)落地区宽度最小2.75米,最大3米。如有可能,助跑道应对准落地区中央,使助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与落地区的中心线重合。
(4)落地区内应填充湿沙,沙面与起跳板齐平。
2.竞赛规则简介
(1)必须在起跳板后面起跳,方为有效。
(2)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①在未做起跳的助跑中或跳跃中,运动员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起跳以外地面。
②从起跳板两端之外的起跳线的延长线前面或后面起跳。
③在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触地点较区内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
④完成试跳后,向后走出落地区。
⑤采用任何空翻姿势。
⑥错过该次试跳顺序。
⑦无故延误时限。
3.成绩测量与名次判定
(1)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地的最近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测量成绩时应以0.01米为最小测量单位。
(2)应以每名运动员最好的1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3)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以此类推。
(4)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者,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次试跳,直至决出名次为止。其他名次成绩相等,名次并列,无下边有关名次。
三、投掷
(一)铅球
1.场地、器材简介
(1)投掷圈应用铁、钢板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其上沿应与圈外地面齐平。圈内地面应用混凝土、沥青或其他坚硬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内地面应保持水平,低于铁圈上沿14~26毫米。
(2)铅球投掷圈内沿直径为2.135米(±0.5厘米)。
(3)抵趾板应用木料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漆成白色,其形状为弧形,以便使其内沿与铁圈重合。抵趾板宽度为11.2~30厘米,内沿弧长1.22米(±1厘米),高出圈内地面10厘米(±2厘米)。
(4)铅球落地区应用煤渣或草地以及其他适宜材料铺设,铅球落地时应能留下痕迹。
(5)用宽5厘米的白线标出落地区,其延长线应能通过投掷圈圆心,落地区角度线为40°。
(6)铅球质量,男子成年组为7.26千克,女子成年组为4千克。
2.竞赛规则简介
(1)应从投掷圈内将铅球推出,运动员需从静止姿势开始进行试掷,允许运动员触及铁圈和抵趾板的内侧。
(2)应用单手从肩部将铅球推出,当运动员进入圈内开始试掷时,铅球应抵住或靠近颈部或下颌,在推铅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
(3)不允许使用任何装置对投掷时的运动员进行任何帮助。
(4)运动员进入圈内开始试掷后,如果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圈外地面,或触及铁圈和抵趾板上面,或以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将铅球推出,均判为一次试掷失败。
(5)如果在试掷中未违反上述规定,运动员可中止已开始的试掷,可将器械放在圈内或圈外,在遵守本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离开投掷圈,然后返回圈内从静止姿势重新开始试掷。
(6)运动员在器械落地后方可离开投掷圈。离开投掷圈时首先触及的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必须完全在圈外白线的后面。
3.成绩测量与名次判定
铅球必须完全落在落地区角度线内沿以内,试掷方为有效。
每次有效试掷后,应立即测量成绩。从铅球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圆心。测量成绩时应以0.01米为最小测量单位,不足1厘米不计。
应以每名运动员最好的一次试掷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掷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以此类推。
(二)标枪
1.场地、器材简介
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30米,至多为36.5米,条件许可时,应不短于33.5米,用宽为5厘米的两条平行线标出助跑道,投掷弧半径为8米,投掷弧可以画出,也可用木料或金属制成,弧宽7厘米,涂成白色,与地面齐平,投掷弧两端向外各画出一条白线,线宽7厘米,长75厘米,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
落地区: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将落地区标出,白线内沿延长,通过投掷弧内沿与跑道平行线内沿的交点,并相交于投掷弧所对的圆心角。扇形区所对的圆心角为29°。
标枪质量:成年男子组为800克,成年女子组为600克。
2.竞赛规则简介
(1)掷标枪时应握在把手处,从肩部或投掷臂上臂的上方掷出,不得抛甩,不得采用非传统姿势进行投掷。
(2)只有标枪的金属枪尖先于标枪的其他部位触地,试掷方为有效。
(3)运动员试掷时,在标枪出手以前,身体不得完全转向背对投掷弧。
(4)不允许使用任何装置对投掷时的运动员进行任何帮助。
(5)运动员开始试掷后,如果其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投掷弧、助跑道标志线和助跑道以外地面,或在试掷时标枪出手不符合规定,均判为试掷失败。
(6)如在试掷中未违反上述规定,该运动员可中止已开始的试掷,将器械放在助跑道内或外边,在遵守本条款中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离开助跑道,然后返回助跑道重新开始试掷。
(7)如果在试掷时或空中飞行时标枪折断,不应判为试掷失败。根据本规则,运动员可重新进行一次试掷。如果运动员因此失去平衡而犯规,也不应判为试掷失败。
(8)标枪落地后,运动员方可离开助跑道,离开助跑道时,首先触及的助跑道两侧平行线或线外地面必须完全在投掷弧及两端延长线的后面。
3.成绩测量与名次判定
(1)标枪尖必须完全落在落地区角度线内沿以内,试掷方为有效。
(2)每次有效试掷后,应立即测量成绩,从枪尖的最先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圆心。测量成绩时应以0.01米为最小测量单位,不足1厘米不计。
(3)应以运动员最好的一次试掷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掷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4)如成绩相等,应以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以此类推。
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者,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次试掷,直至决出名次为止。其他名次成绩相等,名次并列,无须决出有关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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