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德育目标的概述
我国社会实施的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我国教育目的对这几个方面的发展都提出了总体要求。作为对学生发展中品德发展的要求,就是我国的德育目标。因此,在教育学中,教育目的、德育目的和德育目标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教育目的是对教育所要培养的人的总体的宏观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具体到德育领域,就是德育目的。所以,德育目的就是教育目的中对培养学生品德的总体要求。当德育目的化为具体行动标准要求德育活动具体执行时,就是德育目标。
一、德育目的与德育目标
一直以来,学校德育目标没有得到科学的定位,原因之一是人们对德育目的和德育目标这两个概念把握不准,经常混用。目的是指要达到的预期境界,而目标是为实现目的而设置的标准。所以,“德育目的是指依据一定社会的需要,拟定德育对象追求所要达到思想品德的境地;而德育目标则是德育实践过程中为了实现德育目的而设置的具体标准”(柯尔伯格,2000)。有的学者对两者进行了区分,认为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种属关系,德育目标从属德育目的,德育目标是德育目的这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顺序关系,先有德育目的才会有德育目标,德育目标是为了德育目的而设定的;属性关系,德育目标实然性强,是德育实践活动实际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而德育目的应然性强,是德育实践活动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动静状态,德育目的一旦确立下来,相对稳定性很强,而德育目标可以围绕德育目的做一定的修正,可变性大;抽象程度,德育目的是高度概括的,表现为抽象,而德育目标则较多地表现为具体。由此可见,德育目标只能处在德育目的之下的一个层面里,不能和德育目的处在同一个层面。(滕少华,冯文全,2007)
(一)德育目的与德育目标的关系
德育目的是设定德育目标的依据,德育目标是德育目的的具体化,德育目的的达成要依赖于德育目标的实现,德育目标的实现为德育目的达到提供必要的基础。两者的辩证关系是:首先,德育目的决定德育目标。德育目的是德育实践的总方向和总要求,它一经确立,就决定着德育的根本内容、措施、步骤与方法等。所以无论是制定具体的德育目标,还是确定德育内容等,都必须建立在对德育目的的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并且始终要以德育目的为核心和灵魂,德育目标只有以德育目的为中心,才显示出价值。德育目的决定德育目标,要求学校德育活动要始终如一地贯穿德育目的的思想,真正用德育目的统帅德育工作,从而提高育人规格的品位,培养出高品质的人才。其次,德育目标服务于德育目的。德育目的是德育实践所要生成或培养的学生品德规格,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在德育实践中,只有将其分解成具体的、可操作的、有标准的、分层次的目标体系,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在这里,德育目标又成为德育实践的具体方向,实际地体现着德育目的在某一方面、某一阶段、某一水平上的具体要求。所以说,德育目标反映并服务于德育目的。为了实现德育目的,学校德育实践要努力完善德育目标体系,尤其要制定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德育目标,使德育目的得以落实,并顺利实现。以往各级各类学校在制定德育目标时,常常以总目标代替分目标,而未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的德育目标。这样一来,德育培养人才的品德规格缺乏了具体标准,只有高度而无梯度,德育目的得不到贯彻落实。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学校德育实效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德育目的与德育目标的特征
为了进一步弄清德育目的与分目标的关系,有必要将二者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德育目的较之德育目标来说,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唯一性。我国尽管学段不同,学生的品德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但德育均朝着相同的方向发展,总目标是一致的,即培养“四有”新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具有明显的统一性。所以,德育目的是学校德育的根本指针,是德育的总方向。第二,超越性。德育目的是着眼未来,高于学生的现实思想道德水平,反映的是社会发展对未来新人的品德期望和要求。它属于一种价值目标,因而它能为学校德育实践指明根本方向。第三,现实性。德育是培养人的品德的教育,它理所当然要为现实服务。这要求德育目的应积极适应现实社会和德育对象对品德的要求,并充分有效地发挥其现实功能。德育目的是学校德育的灵魂和核心,是整个德育工作的出发点、总方向与最后归宿。但是,由于德育目的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笼统性,不便于在实践中直接操作,因此,德育目的应分解成分目标,通过分目标去逐一地实现。(冯文全,2004)
一般而言,分目标都是一个包含了使命、对象、指标、数量和时限等在内的系统。它表明人类活动的最终期望和期望结果的可考核性的有机统一,是人类活动总目标的具体化。因此,学校德育目标相对于德育目的而言,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第一,具体性。从德育目标结果看,学生所力求达到的品德状态和境界必须具体、明确、可考核。这种具体性,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德育指标的确定性。指标既是分目标的表现形式,又是分目标的具体实际内容,其最大特点是具体明确。所以,没有具体化的多种特征,德育目标就显得空洞和抽象,成为难以把握和捉摸不定的东西。而德育指标一经确立,它又成为更具体一级的分目标,即是某方面所要实现和达到的具体目标,它实际地承担着确定德育内容、手段与方法的作用,成为衡量某方面实际德育工作成效的标准。第二,明晰性。从分目标实现过程来看,在什么时候,人们所期望取得何种德育状况与结果,在目标体系中都必须清楚明白。德育目标的这一特征,在学校德育实践中,表现为时限(如各学年段)和指标(如在各年级水平、各种具体的品德达成等)的统一。德育目标的明晰性还指其层次分明,总目标与分目标的关系分明。第三,综合性。首先表现为德育目标体系的完整性。现代德育目标体系可大致分解为:纵向分层递进,从小学到大学的德育目标;横向贯通渗透,从思想教育分目标、政治教育分目标、法纪教育分目标到道德教育分目标;内部结合有序,德育目标的内部结构是由认知分目标、情感分目标、意志分目标和行为分目标所组成的,共同构成学生的品德规格。其次,德育目标制定的多依据性。德育目标制定从形式上看好像是主观的,是一种对德育活动的结果的主观预期,但它反映的内容和制定的依据却是客观的。它既要考虑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人才的品德要求,也要考虑教育目的的规定,还要考虑青少年儿童的品德发展规律和需要。(冯文全,2004)
另外,在教育理论界,德育目标同德育任务经常混在一起,有时我们容易把两者视为同一概念,这是不科学和不准确的。一般认为,德育任务只能是为了实现德育目标而必须开展的工作,而不是德育目标本身。有时实现同一目标,可能有不同的任务。诚然,德育目标同德育任务确实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德育目标是确定德育任务的依据,德育任务是保证德育目标实现所必须做的工作。(朱家存,1991)
二、德育目标的作用
一个自觉的清醒的教育者必然十分明确,通过德育促使受教育者成长为具有何种思想道德品质的人,这就是德育目标的问题。此外,教育者还应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把德育目标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的自觉要求,以实现德育目标的内化,即转化为受教育者的个人要求。德育目标应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每一种德育活动措施都是为实现既定德育目标服务的。德育目标支配、调节、指导、控制着整个德育过程。具体说来德育目标具有以下作用:
(一)导向作用
德育目标对德育内容、方法具有导向作用。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极其丰富的,德育工作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理论、思想、观念、规范等都作为德育内容,只能以德育目标为导向,根据受教育者自身的特点,对已有的思想文化作出选择。吸收那些与德育目标要求一致的,符合一定教育程度的内容,纳入德育内容体系,这就是肯定性选择。对那些不符合德育目标要求的内容,或不切合一定教育程度需要的内容,加以删除,即作出否定性选择。德育目标、内容的性质,又制约着德育活动方法,制约着教育活动行为方式的选择和运用。德育目标指导着教育行为的方向,可使教育行为成为有意义的、有秩序的活动,避免教育行为、教育方法的盲目性、机械性。
(二)激励作用
德育目标对德育活动具有激励作用。明确活动目的是人的主体性表现。教育者、受教育者是为实现既定德育目标而共同参与教育活动的主体。所谓目标,是人们的共同价值取向,人们认同它,向往它;为此,人们也就能为达到目标而付出应有的努力。因此,德育目标的价值性,决定了它对教育者、受教育者的行为具有激励功能,明确而适宜的目标能激发德育活动的动机,调动参与德育活动的积极性。
(三)协调作用
德育目标对德育实施具有协调作用。现代德育不是由个别教育者实施的,甚至也不单是由学校中各种教育力量实施的,而是由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教育力量共同实施的。现代德育作为系统工程,要求各方面教育者协同一致工作。现代德育的实施,不仅仅是教育者的参与,也要求受教育者积极参与、配合,即教育者的教育与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协调一致。德育目标就是各方面教育力量,包括受教育者方面协调一致努力的方向。即在德育目标指导下,各方面教育力量协调一致共同参与德育活动,以提高德育效果。
(四)参照作用
德育目标对德育评价具有参照作用。德育作为教育工作、教育活动,其效果如何,需要测量和评价。德育目标是制定评价指标的基本依据,指导着整个评价活动,包括受教育者的互评和自评活动。一切德育工作、措施、德育活动是否有积极效果,归根到底要看受教育者思想品德面貌是否有积极的变化,德育是否促进了受教育者的发展,存在什么问题,等等。这些都需借助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的测评。而品德测评的指标只能以德育目标要求为参照加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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