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研究进展(1)
黄先蓉
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 武汉 430072
【摘要】从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基本问题研究、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政策建设、国外信息政策的发展及中外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比较研究、我国特定领域信息政策研究等六个方面对近年来我国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研究中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信息政策 信息法律 研究进展
Research Progress on the Information Policy and Information Law in China during the Recent Years
Huang Xianrong
Center for Studies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P.R.China,430072
【Abstract】The essay discusses the research current situations of information policy and information law in China during the recent years as follows:on the fundamental theory study of information policy and information law,information policy construction research under network,developing of information policy abroad and comparing research of information policy and information law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some specific information policy research,the effect on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from information policy and information law,on the information law study,and puts forward some questions that should be studied further in the information policy and information law study in future.
【Key words】information policy information regulation and law research progress
对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80年代之后,成为研究热点。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局限于对科技情报政策的研究,即主要针对科技情报系统的建立和体制的改革,研究分散,层次低。80年代后,我国翻译评介了大量国外信息政策。对于这一阶段的研究已有学者进行了反思(2)。90年代后,除译介外,学界还进行了总结、比较,这从学者们进行的定量分析(3),或是对国外信息政策的研究专门进行的述评(4)中可以了解到90年代我国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的研究状况。鉴于对20世纪我国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的研究已有系统的总结与回顾,笔者拟对进入21世纪后近5年来我国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研究状况进行回顾总结,分析其研究进展,并提出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研究中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笔者通过重庆维普期刊数据库,以“信息政策”、“信息法”、“信息法律”等为主题或关键字,查阅了2000年至2005年的研究文章。其中以“信息政策”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118篇,以“信息法”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112篇,以“信息法律”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16篇。可以说,这几年国内各种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大量有关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研究文章。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相关文章发表量与前几年相比增长明显,分别为38篇、36篇、38篇,从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上看,我国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
从整体上看,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如一些研究成果或是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5),或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6),或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或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8);还有的是各省市自治区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9)。在研究者们的辛勤耕耘下,大量的优秀作品从不同侧面对我国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进行了研究,其研究的目的性加强了,其研究成果为我国制定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也给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研究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纵观这些研究成果,笔者拟从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基本问题研究、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政策建设、国外信息政策的发展及中外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比较研究、我国特定领域信息政策研究、信息政策法规对信息资源与信息服务的影响研究以及信息法学研究等6个方面对近年来我国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研究状况作一次回顾总结。
1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基本问题研究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作为国家对信息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就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成为政府、学术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信息政策与信息法规一些基本问题,如信息立法,信息政策的概念、研究内容、制定原则,信息法学等,虽然在20世纪80~90年代都有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进入21世纪以来,这些问题仍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以使这些基本问题更明确;也有一些文章侧重于研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后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以及我国“入世”后的信息政策法规调整等问题。
1.1 信息立法研究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信息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还有许多其他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涵盖信息理论领域(如大众传播、知识产权、政府机构、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和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如电信、网络、网络公告、电子商务等)。但是,从宏观上看,这些有关信息的法律法规,彼此之间适应性不太好,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宏观的《信息法》,来调整信息产业下的各种信息法律关系。有鉴于此,很多文章对信息立法问题,包括国外信息政策法规对我国信息立法的启示、信息立法中的法律关系、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法的法律地位、信息立法的法律预测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国外因特网政策法规对我国信息立法的启示》(10)一文介绍了国外制定因特网政策法规的情况及其特点,以为我国信息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该文认为国外制定因特网政策法规有两大趋势,一是积极促进因特网的发展,二是重视对因特网的安全使用。那么我国在进行信息立法时,应注意:第一,因特网的健康发展与信息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相辅相成的,即信息政策法规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的普及和发展,而因特网的调整发展也不断促进信息法律体系的完善;第二,在立法中应坚持“促进发展”与“安全使用”并举的方针;第三,既要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又要与国际立法接轨;第四,要加强因特网立法的咨询与研究。
《论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1)一文详细分析了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认为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信息获取权、信息应用权、信息传播复制权和救济权,而信息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则包括提供信息、保守秘密等方面。
而《政府信息立法及权利义务分析》(12)一文则分析了政府机构作为信息资源收集、加工、处理、传播和管理利用主体,在政府信息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认为其具体内容包括政府的信息收集与获取权、传播发布权、保密权及信息公开的义务,并强调了政府信息权利与义务对等性原则。同时针对我国忽视政府信息开放的问题,提出政府信息发布是一种积极的政府行为,政府部门应主动向公众传播信息。并指出在信息发布方面,一个新的趋势是政府上网工程。我国已启动政府上网工程,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着力提高其使用效率。总之,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的公开信息,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政府有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府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信息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衡量一个国家信息法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信息化浪潮下国家信息法的部门法地位》(13)一文认为信息本身的某些特性不会妨碍国家信息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现行的信息立法实践表明,已有的信息法律规范虽然比较散乱,但所调整的对象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信息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发生于信息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量大、面广,纵横交错,矛盾重重。国家信息法的部门法地位正是在解决这些矛盾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提升的。
《我国信息立法中的几个法律关系问题》一文界定了信息法的定义、宗旨和作用,分析了信息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探讨了信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信息法的主体、信息法的客体和信息法的内容,认为“信息法是指调整在信息相关领域中因信息的产生、获取、利用、处理、传播、存贮等信息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法必须调整主体的信息活动和相关的权利义务,还要调整主体之间的信息矛盾,协调这个社会的信息关系,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14)。
法律预测作为信息法制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信息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等方面有特殊的意义。200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世纪中国信息法制建设研究”专门研究了我国信息立法的法律预测问题。其中《我国信息立法的法律预测》(15)一文分析了我国信息立法的进程,认为我国信息法律法规数量增长迅速,但比例和结构失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现阶段我国信息立法的内容应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建立完整的信息法典是基点,网络信息立法是难点,信息公开立法是热点,信息安全立法是重点”。还提出了我国信息法制的建设策略,应该建立以信息法为核心的信息活动调控系统,构建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一体的规范体系,与世贸组织法律原则接轨,并要加强信息法学的研究。《我国信息法的法律预测研究》(16)一文探讨了信息法律预测的主要方法和技术,认为信息法律预测的主要方法有比拟分析预测法、趋势分析预测法、因素预测法、信息法律模型预测法;并提出信息法的法律预测包括信息法律环境的预测、信息法法律地位的法律预测、信息法律体系构建的法律预测、信息法律建设的法律预测、信息法学研究的分析预测等。
1.2 信息政策研究
我国信息政策的研究始于科技情报体制改革的探讨,并逐步走上了理性思维、学术论证和理论建设的道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信息政策的研究时间短、起点低、范围小,缺乏有效的理论基础,一些基本的概念尚未明确,对信息政策的研究内容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仍有很多学者在界定信息政策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信息政策的本质及研究内容,研究信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风险,指明国家信息政策的发展方向。
如廖声立在《论信息政策的概念及研究内容》(17)一文中列举了中外学术界关于信息政策概念中最具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后,着重分析了中外学者对信息政策的概念有不同理解的原因,指出国家信息政策的含义是变化发展的,应从社会整个信息活动和信息管理角度来理解信息政策的概念。
《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经济》(18)一文认为当前信息经济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突出,在信息化社会中,信息资源的开发、信息专业队伍的建设、信息产业目标的确定以及信息的流通等都需要国家信息政策给予引导和规范。同时,国家信息政策在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证信息安全、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以此促进信息经济的发展。该文还指出了国家信息政策制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比如要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在制定国家信息政策中注意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国家信息系统;要重视维护国家利益,重视国家的信息主权;应重视信息技术的引进;政府还应对信息政策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简论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一文从管理的角度、决策的角度和信息活动出发,归纳了我国学术界对国家信息政策概念的多种表述,认为“国家信息政策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或政府为解决信息管理和信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关系和涉及到公共利益、权益、安全问题,保障信息活动协调发展而采取的有关信息产品及资源生产、流通、利用、分配以及促进和推动相关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规划、原则或指南”(19)。
汪传雷、谢阳群在他们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围绕国家信息政策这个主题,发表了《信息政策研究探讨》和《关于信息政策的几个问题》等文章。《信息政策研究探讨》(20)一文对信息政策研究的基本问题、研究方法论和工具进行了一定的探讨,认为在信息政策研究中,一个最困难和最迷惑人的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影响,因此,信息政策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信息政策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来帮助公民认识、理解和研讨信息政策问题。他们认为信息政策研究的工具和方法论,可总结为广义方法论的5个部分,即分类法、政策问题识别与选择法、简化法、预测和方案构造法(脚本法)、面向过程的研究(程序法)和案例研究,并详细分析了这5种方法的特点及应用领域。但是信息政策研究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并且信息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价值取向性,如何利用信息政策研究方法和工具,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又满足国际惯例的信息政策,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反对信息霸权和信息侵犯,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于信息政策的几个问题》(21)一文从分析政策的本质入手,探讨了信息政策的本质及信息政策的研究内容,还以图例说明了信息转换过程以及政策研究领域的划分,并认为信息政策领域涉及一般政策学中的许多范畴,但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比如信息政策不仅具有社会的、产业的、组织的三个层次,而且还涉及人的价值取向。因此,倡导在规范的框架中对其进行更为全面的学术研究,是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信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风险研究》(22)一文认为在信息政策制定、实施、反馈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风险的不确定性。信息政策风险是信息政策制定者制定信息政策时事先能够估计到的、所有可能的后果及每种后果出现的可能性,是政策过程的结局为具有各种可能性的、各种不同后果的随机变量分布的状态,其产生原因是政策后果的种类、数量和发生的概率的不确定性。该文指出信息政策风险的特征表现为国家承担性、连锁交叉性、前瞻性、系统性和动态性;信息政策风险的类型如果按风险发生的时间阶段划分,可分为事前或期待风险、事中风险、事后或描述风险;如果按风险发生的要素系统划分可分为信息子系统风险、咨询子系统风险、决策子系统风险等。对信息政策风险进行度量的标准可以是侧重技术的生产力标准、侧重经济效益的效益标准、侧重生产效率的效率标准、侧重公平公正与利益平衡的公正标准以及侧重对信息政策反馈信息的反馈程度等标准。而信息政策的风险是可以规避的。规避的主要方法有主体与客体的整合性、职业化、政策环境的一致性、反馈信息的及时性等。其中,主体与客体的整合性是指作为信息政策主体的信息政策制定者的国家或政府与作为信息政策客体的信息政策所发生作用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制定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二者目标和利益的整合是信息政策风险规避方法之一;职业化,是指信息政策职业化可以避免因信息政策制定者与使用者不能正确整合而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及将来信息政策制定的方向即为职业化方向;政策环境的一致性,即信息政策制定与政策环境一致,可以使制定的信息政策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和现实的指导意义,并规避信息政策制定带来的风险。反馈信息的及时性,说明及时的反馈信息对信息政策制定者及时修正、避免制定过程中的失误和因不足带来的风险是必要的,且必要的基础是及时性。
《国家信息政策的发展方向》(23)一文指出必须把信息政策作为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把信息作为一种战略资源,从全局的角度进行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的布局与优化配置;必须明确信息政策在信息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指导作用,明确信息政策的发展方向,制定并实施适时适用的信息政策,发展我国的信息产业。基于此,该文从8个方面指出了我国信息政策的发展方向。这8个方面是:(1)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国家特色;(2)制定和实施信息扶贫政策,解决国内地区间的“数字鸿沟”问题;(3)制定信息产业政策,促进信息产业与信息市场的协调发展,具体包括继续发展信息通信业政策、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适应入世要求调整信息产业政策,加强信息产业管理等;(4)瞄准世界信息技术前沿,制定国家信息技术政策;(5)制定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政策;(6)制定电子政务政策;(7)建立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网络信息政策体系,包括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政策、网络信息资源政策、网络信息服务政策、网络知识产权政策、网络安全与反网络犯罪政策和网络文化政策;(8)加强信息政策研究,完善国家信息政策体系。
1.3 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研究
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研究是这一阶段的研究重点。一方面,以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承担的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研究”(项目编号: 2000ZDXM870002)为代表,有组织地从“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建设现状评估”、“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结构研究”、“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制定与执行保障机制研究”、“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国际兼容性研究”等方面对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者自发地对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结构及我国信息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研究”于2000年10月正式开题,2004年结题。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于2002年11月20~22日举办了“信息化与信息资源管理”学术研讨会。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围绕“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据不完全统计,该课题组已出版论文集1部(24),发表学术论文28篇。其中,国际权威期刊论文1篇,国内专业权威期刊论文8篇,核心期刊论文7篇,学术会议论文12篇。这些成果反映了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研究的前沿与最新水平、最新成就。对于这次会议,柯平博士以《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取得新的进展》(25)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我国信息政策法规体系在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法制建设、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原则、信息政策法规的体系结构、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方法以及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展等六个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围绕“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这一专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如《简论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26)一文简要说明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及我国信息政策制定的原则和内容;并根据国家信息政策的五个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问题、政策内容、政策形式等,从5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就政策主体而言,应该依据专业化和协调性统一的原则,由国务院直接牵头,建立一个由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国家信息政策协调委员会,确立信息政策的总体框架,制定议程,并向各部门分配相关领域的专门性政策制定任务,然后由国家信息政策协调委员会确定各项政策方案和决策建议书,最终由国务院决策批准颁布。就政策目标而言,当前我国信息政策的目标是信息服务社会化和通用化以实现公平;信息产业市场化以实现效率;信息管理科学化以保证安全。就政策问题而言,我国的信息政策问题可分为经济问题和法规问题。当前信息政策中的经济问题主要有宏观层次上的信息产业发展与投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的投资、信息经济测度标准的制定等;微观层次上的IT行业、网络产业的垄断问题及出版业的高利润问题。信息政策中的法规问题主要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信息安全问题。就政策内容而言,国家信息政策内容可简化成经济的和法规的两个层面。经济层面上包括宏观产业发展经济问题和微观市场经济问题;法规层面上仍是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自由流通与信息安全问题。就政策形式而言,作为政策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并发布执行的有关信息政策内容的文件、指南或规定。当前我国急需制定的信息政策与法规包括:反垄断法、电信法、信息化促进法、信息传播法、信息服务业管理条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等。
《试论国家信息法的体系结构》(27)一文分析了国家信息法体系结构的设计原则,认为我国目前在进行信息法体系结构的设计时,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稳定性和衔接性、导向性等原则;进而研究了我国信息法的体系结构,以图表形式列出了B.A.科佩洛夫的国家信息法体系框架和国家信息法矩阵的要素与层次;还探讨了国家信息法体系的主要内容,认为国家信息法体系主要包括信息基本法、信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而信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可分为6个方面,即信息技术法律制度、信息网络法律制度、信息市场法律制度、信息资源法律制度、信息人才法律制度和信息环境法律制度。
《试论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28)一文分析了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的现状,认为我国的信息政策与法规主要包括科技信息政策、社科信息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高速公路”发展政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指出了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我国信息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体系,政策法规的信息反馈渠道不完善,影响了政策法规的可行性,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基础薄弱、缺乏指导性,信息政策法规与国际衔接不够,缺乏兼容性等。并提出了建设我国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的具体对策,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首先确定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的基本目标,即在权益上追求平衡和在经济上追求效率;其次研究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的体系结构,可分为3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社会信息基础结构层面,第二层面是信息资源层面,第三层面为信息传播和服务层面;再次是明确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的内容范围,其内容范围是信息政策与法规体系结构的具体化。
《论信息政策的概念及研究内容》(29)一文指出我国应加快制定信息产业政策,从信息资源保障政策、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通讯与广播政策和信息安全与保密政策等方面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政策内容体系。《我国信息法律体系的完善研究》(30)一文回顾了国外特别是巴西、德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信息法律建设的情况,简单介绍了我国信息法律体系的建设情况,从4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信息法律体系。首先是明确构建信息法律体系的原则,包括适应信息法律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原则,保护公民信息自由与社会公众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以及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其次应健全信息法律体系需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基本法、信息产业法律制度、信息技术法律制度、信息资源法律制度、信息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信息产权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等。再次是切实提高立法水平,从建立常设的信息立法机构,重视信息立法的计划性,重视信息立法的超前性,注重信息立法的统一性等4个方面来加强。最后是同国际接轨,兼收并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法律体系。
关于国家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原则,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试论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原则》(31)一文认为国家信息政策与法规应当对矛盾着的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协调,以达到权益上的平衡和经济上的效率为目标,保证获得信息资源和合理地利用信息资源。为此,必须坚持在政策导向上有所侧重、政策与法规分工协调、立足现实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便形成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迎接社会经济信息化和国际化的挑战,有效地调整和平衡不断变化的经济结构和各种利益关系。《论国家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原则》(32)一文也提出了制定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应该遵循的8个原则:务实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均衡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弹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动态性原则以及重点性原则,对有的制定原则还给出了相应的案例。
课题组成员查先进博士还以此课题的研究为基础,完成了32万字的著作《信息政策与法规》(33);杜佳完成了15万字的博士论文《中国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构成研究——基于“国家信息政策法规数据库”的实证分析》;黄先蓉以此课题的研究成果为前期成果申报并获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WTO规则框架下我国信息政策的调整及其对信息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该课题研究期间,还向国务院法制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国家信息中心、教育部社政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等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决策部门提交了两份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受到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认可。该课题侧重于从宏观上把握国家信息政策法规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但是,关于具体信息领域的具体政策法规,特别是特定信息领域特定的信息政策法规有待加强。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与一定时期的特定国情相一致,它与国家的总体发展目标、体制、经济、社会状况、文化背景及信息化水平息息相关。随着国家信息事业发展战略和目标的不断变化,信息业外延的不断扩大,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因此,与之相对应,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研究也应该是持续不断的过程。
1.4 WTO与信息政策调整
在我国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后,很多学者对我国入世后如何调整信息政策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WTO与信息政策调整》(34)一文认为WTO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也要遵从新的游戏规则,并从《信息技术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电信协议》和《知识产权协定》等方面介绍了与信息产业有关的4个协议。《WTO规则框架下的我国信息政策》(35)一文介绍了WTO的基本规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等;分析了与WTO规则接轨过程中我国信息政策存在的问题,比如我国信息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透明、统一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一些限制等,这些问题与WTO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直接影响了我国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整体效应的发挥,因此,为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我国信息管理部门必须根据WTO的规则和我国的对外承诺,调整有关的信息政策,将一些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歧视性、违反公平贸易原则和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清理、修改或废止,建立一个具有开放性、层次性、兼容性的科学的信息政策体系,以便大力发展我国信息产业,保证外资对我国信息产业领域的积极参与,促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WTO规则框架下我国信息政策的发展策略》(36)一文认为入世以来,为了适应WTO的规则和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对现有的信息政策与法规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修订、增补和废止。但为了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和进一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在WTO规则框架下,本着建立一个具有开放性、层次性、兼容性的科学体系,努力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信息政策法律体系。具体从这样几个方面加强我国的信息政策建设:一是制定和实施信息政策,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解决国内地区间的“数字鸿沟”问题;二是建立健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三是继续加强电信法制建设,完善电信市场准入政策;四是健全信息业管理体制;五是加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六是加强信息政策研究,完善信息政策反馈系统。
《试论我国信息政策建设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37)一文分析了我国信息政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信息政策导向单一,缺乏协调性;信息政策调控能力弱、手段单一;信息政策内容不完备,体系不健全;信息政策目标尚未明确;信息政策缺乏有效的反馈渠道;信息政策研究基础薄弱,方法陈旧;缺乏为信息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策的国际衔接能力不强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入世后信息政策建设的应对策略。
2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政策法规建设
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特征与高度流动性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与动态交互性,网络空间中的社会关系难以用传统的法律全面加以调整,因而需要赋予传统法律关系新的内涵,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来规范网络构建、管理、经营以及网络信息资源开发、获取、共享、传输和利用中的人类活动与行为。有鉴于此,很多学者围绕网络信息问题对网络信息立法、网络信息控制、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安全问题及网上公共信息建设政策、网络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制建设的关系、网络信息政策的国际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2.1 网络信息立法
我国的网络信息立法在近几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短短的几年间,我国已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类、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类、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类、电信管理类、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类、电子网络出版类等方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网络信息法律法规已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为了把握网络信息立法的本质,《我国网络信息立法的内容分析》(38)一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5套行政法规为重点研究对象,结合有关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对网络信息法规的大体结构和共性内容进行了分析。该文认为我国网络信息立法调整对象的重点是网络管理及网络安全管理机制、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制度、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和运营条件、网络信息服务的范围和限制、有害信息及行为控制等。然而,通过分析现实中产生的网络纠纷和网络法规条文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现有网络信息立法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第一,对现实问题的覆盖范围不足,表现为我国网络信息立法偏重于网络管理、网络及其信息安全两大方面,不能覆盖网络产生的各种法律现实问题;第二,网络法规的内容结构欠佳,如法律条文的详细程度较差、法规的完整性不足、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不一致、法规的可实施性不强等。有鉴于此,应加大电子商务的立法步伐,保证网络经济行为的安全性;加强网上信息资源建设与保护的法制建设;强化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2 网络信息的控制
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为信息的高速传送和利用提供了新的方式。全球信息化的实质在于抢占信息资源,构建与最大限度地拓展信息空间。信息资源网络化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信息安全、信息污染、信息不平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对网络信息及信息空间的控制和管理。
《略论因特网信息的调控》(39)一文鉴于因特网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信息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最重要的途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调控措施,网上信息呈现出强烈的无序性,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污染现象,且网上信息数量还在无限制地增多。因此,该文认为应从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加强对网上信息的分类控制、加强对网站的监控、构建网络道德、加强网络信息调控的国际合作等5个方面来加强对因特网信息的调控。
《网络信息流控制理论与方法研究》(40)一文认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对信息空间中的信息流进行有效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实现信息的有效配置和标准化,加强技术研究,端正网络观念,以保证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
《论网络信息控制的系统性》(41)一文在分析了网络信息自由的两面性——网络信息自由的相对性和受控性之后,探讨了网络信息控制的系统性和渐进性,认为网络信息系统的控制应该从该系统的组成要素入手,根据各个要素的特点,采取既有针对性又有关联性的控制,最终优化系统环境,实现网络信息的理想控制。同时,因为一个系统内部相互沟通、权利分散的程度越高,它的适应力和存活力也就越强,也更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太宽松的政策固然会使互联网变得更加粗俗甚至不堪入目,但过多的管制也会损害网络的自由精神。因此,对网络的认识和管理只能是渐进式的,任何操之过急的言行,都可能会阻碍网络的进一步发展。
《试论网络不良信息法律规制的完善》(42)界定了网络不良信息的内涵,并以图表列出了网络违法行为、有害信息的种类,认为网络不良信息一般通过网上个人主页、网上论坛、电子邮件等途径发布,某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内容供应商也提供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对这些网络不良信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也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冲突与不完善,比如管理部门太多,造成管理的混乱;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在实践操作中也造成一定的混乱;另外对网络不良信息危害程度的认定不一;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一致、不统一等。因此,该文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提请国务院制定一部对网络不良信息有效规制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对网络内容进行有效管理,对有关网络服务进行准入资格限制,控制信息源,规范与统一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统一网络不良信息发布与传输等主体的责任认定,设计科学的不良信息鉴定程序,加强网络法制的国际合作,共同抵制各国公认的网络不良信息,维护网络安全。
2.3 网络信息资源安全和网上公共信息建设政策
从网络信息资源的可使用程度以及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级别来看,网络信息资源包括完全公开的信息资源、半公开的信息资源以及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源3类,这3类网络信息资源均面临着不同的安全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措施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时性。《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安全问题新探讨》(43)一文认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中所面临的安全威胁比较多,在防范和解决安全问题时,人们大多从技术角度加以考虑。经过多年的发展,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技术已越来越先进,其核心安全技术主要有密码技术、数字签证、电子邮件安全协议、Internet安全协议、安全电子交易(Security Electronic Transaction,SET)、防火墙等。现在,在加强技术的同时,越来越注意政策法规对解决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安全问题的重要作用,这里所说的政策法规主要是指与技术无直接关系的应用于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则,比如《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等。主要包括信息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信息自由与计算机安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信息市场与信息服务法律制度、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法律制度、信息传输与数据交换法律制度、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法律制度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德、每个网民的“网络道德”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促进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包括自觉地遵守网络安全法规、自主的防范网络安全威胁等)的加强。总之,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要很好地解决制约网络社会发展的瓶颈——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安全问题,在大力发展网络安全技术的同时还应当不断完善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政策法律并且不断加强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道德。
网络公开传播的信息也称为公共信息,公共信息是信息资源中面向公众、与社会公共重点单位密切相关的部分,它属于公共物品,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公开性。《对网上公共信息建设政策的思考》(44)一文分析了网上公共信息建设的政策内容,并探讨了对网上公共信息的政策评价问题。认为政府在制定公共信息政策时应鼓励和支持网上公共信息建设,应注意网上公共信息的权利与利益的平衡,还应注意对网上公共信息的保护。而政策评价包括政策目标评价、政策规范评价、政策价值取向评价和政策效率评价4个方面。政策目标评价主要从评价政策目标是否正确、评价政策目标是否先进、评价政策目标是否可行以及评价政策目标的协同程度等4个方面进行;政策规范评价是评价政策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包括评价政策形态是否得当、评价政策力度是否适度;政策价值取向评价的内容包括评价其正误、评价政策价值取向与其相关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否吻合,网上公共信息建设政策总的价值取向是保证公共信息健康有序地传播与利用,从而促进整个信息产业的良性发展,与之相关的各种政策的价值取向应与其吻合;政策效率评价是根据政策的投入产出关系评价政策质量的标准,只有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预期社会效果的政策才是高质量的政策。
2.4 网络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制建设的关系
网络信息时代,信息技术日益成熟、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社会环境、生活方式带来变化的同时,人们潜在的观念意识由此悄然变化。这种变化引发了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冲突,出现了严重的伦理道德失范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信息伦理这一概念。《论国家网络信息伦理》一文从国家作为一类抽象的、独立的网络道德主体不仅具有一般主体的道德行为能力,具有接受道德约束的特殊必要,而且负有不可让渡的道德义务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国家在网络信息活动中应当遵循若干伦理原则,比如意识形态主导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泽被全民原则等(45)。《基于我国网络道德的法律规制研究》(46)一文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网络法律规制实践,探讨了我国网络法律规制研究的原则、内容、形式及其规范等问题。认为我国网络的法律规制应本着如下立足点:一是网络立法的原则,主要有综合性、渐进性、主动性、可行性、国家性和国际性等原则。二是网络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法的内容和私法的内容两个方面。公法的内容包括对网络进行管理的行政法内容、对网络纠纷进行裁决的诉讼法内容和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追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内容。私法的内容主要是从民法角度,对网络主体、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行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的规定。三是网络立法的形式,应该制定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四是网络立法规范,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法规应在网络资源的管理、网络内容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及相关约定、对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产生的新影响等方面有所规范。这些观点启示人们,我国网络的法律规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对网络实施“道德自律、法律规制、技术支持”三位一体的战略性立体管制,真正把握效率与公平、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才能使我国对网络(道德)的管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也有学者从信息伦理与我国信息法制建设的高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对信息法制建设的支撑作用。《论信息伦理与我国信息法制建设的关系》(47)一文认为信息伦理是为了追求一种有道德的信息社会生活而建立的,信息伦理将是信息法制建设的支撑要素之一。信息伦理对信息法制建设的支撑作用源于信息伦理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社会规范手段,而且与法律、技术等手段相比有明显的优势。信息伦理与信息法制建设有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对信息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以保障信息主体之间的正常关系,约束各类信息行为,促进信息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信息伦理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手段,又独立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伦理不像“法治”那样具有强制性,它不是通过外来强制力起作用,而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和发挥作用的,信息伦理的社会规范作用可以有效弥补信息法律在信息法制建设中的缺陷,信息伦理通过与信息法律手段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方式支持信息法制建设。同时,信息技术引发信息伦理问题,信息技术是信息伦理进步的巨大杠杆,信息伦理是信息技术发展的方向保证,两者共同推动信息法制建设。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信息法的情况下,正确的信息伦理原则将是信息法律创设的重要基础。信息伦理不仅为信息法提供深层次的精神动力,还为信息法的实施创设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和人文环境。
《论网络环境下信息失范行为及其人文管理》(48)一文分析了网络环境下信息失范行为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比如信息污染、信息侵权、信息安全等,探讨了信息行为的人文管理手段,包括信息政策手段、信息法律手段、信息伦理手段和信息教育手段。其中对信息伦理手段的分析比较透彻,在网络时代对所有网民、信息人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该文认为信息伦理存在于每个信息人的内心世界,伦理道德对网络安全的保护力量来自于信息人的内在驱动力,是自觉而主动的。与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控制手段相比较,在伦理道德的范畴里,外在的强制力已微不足道,它强调自觉、自律,而无须外界的他律,这种发自内心的对网络安全的尊重比外在强制力保护网络安全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性。正因为伦理道德能够在个体的内心世界里建立以“真、善、美”为准则的内在价值取向体系,能够从自我意识的层次追求平等和正义,因而其在保护网络安全的领域能够起到技术、法律和管理等保护手段所起不到的作用。
2.5 网络信息政策的国际发展趋势
网络信息政策是针对互联网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有关规范、管理和发展网络信息活动的行为准则和指南。随着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NII)和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GII)计划的相继提出和实施,网络信息政策受到广泛关注,成为国家信息政策的“热点”。网络信息政策的兴起标志着国家信息政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显示出国家信息政策新的方向和侧重点。《网络信息政策的国际发展趋势》(49)一文认为在国际范围内,网络信息政策近年来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重视形成完整的网络信息政策体系;强调网络信息政策与网络信息法律的互补;重视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网络信息政策;鼓励互联网的公平竞争;从国家安全高度认识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网络信息政策与法律方面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不断强化;重视网络信息政策的理论研究等。
3 国外信息政策法律的发展及中外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比较研究
从总体上看,对国外信息政策法律的研究呈现由浅入深、层次渐进的发展过程。20世纪90年代的《国外信息政策研究的兴起与热点》(50)一文介绍了国外信息政策研究兴起的背景、研究内容和相关研究热点,对美、日、法等国家的信息政策研究作了初步回顾,其归纳的国外研究热点几乎都成为这之后我国信息政策研究的热点,足见该文具有很强的研究导向作用。1994年以后,国家信息政策始终是我国学界讨论的焦点,一批学者开始系统地译介外国的研究成果。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学者继续介绍其他国家信息政策法律的研究、发展情况,更多学者则侧重于对中外信息政策法规进行比较,以期总结出对我国信息政策法规具有启示作用的理论,推动我国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展与完善。
3.1 对其他国家信息政策法律的评介
介绍其他国家信息政策的文章中,以介绍发达国家的信息政策为主。具有代表性的有《关于美国政府信息政策的思考》、《美国信息政策的发展研究》、《加拿大的数字鸿沟和信息政策》等。
《关于美国政府信息政策的思考》(51)一文以美国政府信息政策为研究对象,从其信息的生产、传播、政府资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竞争与垄断及信息的国际化问题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思考,以求对国内的研究人员有所借鉴。该文认为美国在政策思想上,一直坚持并比其他国家更强调信息政策必须依赖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企业在市场中自由竞争的原则。美国国家信息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国际竞争优势,使信息与经济紧密相连,重视对信息活动的引导与控制。在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导下,美国的信息活动、信息技术与信息力量也就为其自身实力的增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由此看来,我们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涉及我国国家发展和经济进步的信息内容应予以重点考虑,从而对有关的信息活动作出相应的政策协调以促进信息的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进步。
《美国信息政策的发展研究》(52)一文介绍了美国信息政策的产生、政策与政策工具的发展、主要信息政策工具和信息政策的制定程序。其中,有些政策工具及制定程序值得借鉴。比如,美国政府在推行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联邦政策工具,包括联邦法律、行政或立法条例、司法决定等;美国国会主要通过宪法确定的立法程序制定信息政策,即先提交议案,再举行听证会,最后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经总统签署就成为成文法,并被收录到《美国法典》。此外,还可通过采纳或制定规则和标准的形式,形成信息政策。
《加拿大的数字鸿沟和信息政策》(53)一文从加拿大的数字鸿沟问题出发,研究了国家发展的普遍性原则,认为普遍性是加拿大信息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则。数字鸿沟主要是由收入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通过市场接入因特网的人数不断增加,鸿沟的一方“拥有信息”,而低收入的少数民族、年轻人因收入低而不能在家接入因特网,导致“信息贫瘠”。加拿大政府认识到这种情况,决定采取将学校、图书馆、社区中心接入因特网的政策,使不能通过市场接入因特网的群体能享受到因特网服务,直到这些群体能重返市场为止。1993年加拿大通过新《通信法》,力求以法律手段鼓励电信与有线电视的融合,促进市场竞争。同时,加拿大指定公共图书馆、公共信息亭和约2.7万个邮局提供公共上网服务,以保证普遍性原则的实施,使加拿大政府的普遍性原则得到保持,增进了加拿大民族的团结,进而塑造了一个不同于美国的模式。
3.2 中外信息政策法规比较研究
中外信息政策法规比较研究方面,有代表性的成果有著作《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论文《中、美、日国家信息政策比较研究》、《中美两国信息产业政策比较研究》、《中美两国信息政策比较及其启示》等。
《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是“欧美中信息政策法律环境比较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该课题组于1999年10月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经过公开招标成立,以中标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为主,邀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社科院信息所、上海市信息办等从事信息化法制研究的专家、教授、学者共同参与研究,完成了研究成果《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这一成果于2001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一书在综述了国际信息政策法律环境后,对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法律环境、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信息服务与信息应用的政策法律环境、信息安全保障的政策法律环境以及计算机犯罪预防与惩治的政策法律环境进行了分析比较,同时还对电子商务管理的政策法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律、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政策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
该课题组“面对观念陈旧,资源匮乏,技术落后,经济薄弱,缺乏经验等等客观存在的原因,认为我国的信息化政策法律环境的建设,要在加入WTO、参与国际竞争、深入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道路。首先,通过收集、跟踪、认识的方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欧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应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基本情况,摸准世界各国信息化发展的走向和相应的政策法律的主要内容。其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比较和剖析,在进一步认识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明确我国信息化政策法律环境建设中的差距。第三,分析欧美发达国家信息化政策和法律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条约对我国信息化建设及相应政策法律环境的建设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通过引进、消化、吸收,为我国信息化政策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指导我国相应政策和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最后,创设和构建真正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规则并确实能够促进和规范我国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和政策法律体系,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54)
《中、美、日国家信息政策比较研究》(55)一文认为我国在对信息政策的认识、信息政策的目标、信息管理体制、信息政策的内容上,都相对落后于美国和日本。为此,我们要借鉴美、日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信息政策。
《中美两国信息产业政策比较研究》(56)一文主要对中美两国的信息产业政策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美国的信息产业政策是协调式分散模式,其分散协调的核心是注重市场竞争功能,以经济利益为诱导,鼓励市场竞争;政府只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予以政策协调,加强对信息产业的引导和支持。而我国的信息产业采取的是集中式的宏观调控体制,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进行管理。这种集中式的管理有利于从整体上推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目前国家应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带动整体经济腾飞。
《中美两国信息政策比较及其启示》(57)一文对中美两国信息政策环境、信息政策目标、信息政策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信息政策内容、中美两国政府在信息政策上参与程度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虽然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及其他要素不同造成两国信息政策的许多相异之处,但信息政策成为保障国家信息系统健康发展、有效工作的指导调节机制,是全球的发展趋势,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般性的规律,而且美国在国家信息政策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可为我国信息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因此,我国应建立良好的信息环境,改变原有的僵化信息管理体制,通过信息立法来保障信息政策的贯彻实施,积极参与国际信息活动,吸收各国有关信息政策建设方面的经验,并借此促进自身的发展。
从对国外信息政策法规的介绍和比较研究来看,虽然上个世纪学者们已经对国外信息政策法规进行了很多的介绍,但进入21世纪,介绍国外信息政策法规类的文章仍然较多,比较研究也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只是介绍性的文章往往缺乏对先进国家信息政策的产生机制和政策制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背景的观照,使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同时,对政策效果和反馈机制缺乏与之相应的数据统计资料的支持和评估,无法为修订和制定新的信息政策提供事实依据。因此,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方面,应侧重对成熟的政策反应系统而不是简单地照搬成文法令规定或研究成果,结合国情,建立适合自己的完整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
4 我国特定领域信息政策研究
在这一阶段,也有一些学者对我国特定领域的信息政策进行了研究,主要涉及信息经济政策、国家社科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技术政策、信息产业政策、软件产业政策、企业信息政策等方面。
信息政策作为国家管理和发展信息产业的方针、措施及行为准则,已成为国家对信息活动施以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制定信息政策,成为国家经济宏观管理的当务之急。因为信息政策的制定一方面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内在要求,更是网络经济引导着未来经济形态主流的时代导向。《论信息经济政策》(58)一文从信息政策的体制目标、依据及内容等方面探讨了信息政策的基本问题。首先,该文认为信息政策的提出、制定应该保证原则—机构—目标三位一体。其次,提出了信息政策的依据,认为培育和发展信息产业,建设和完善信息网络,构筑和规划知识经济,其实都是围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这个轴心的。最后,探讨了信息政策的内容体系,认为信息政策的内容应包括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市场政策、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国际网络政策和信息人才政策等6个方面。
社会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相对于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而言的、将人文科学包括在内的学科门类。当前,我国出现了以网络信息需求为先导的社科信息需求全方位增长的态势。据CNNIC的调查统计,用户在网上最主要获得的前10项信息中有7项属于社科信息,还有两项也包含有社科信息。调查结果还表明,用户对社科信息需求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展,主要表现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动态、经济管理、政策法律、金融证券、商贸行情、求职求学、交通旅游、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信息需求大量增加。《网络环境下国家社科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内容研究》(59)一文面对网络环境下社科信息需求的扩大化和社科信息需求特点的变化,指出我国必须加强社科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建设。主要包括社科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政策法规、社科信息资源政策法规、社科信息产业政策法规、社科信息市场政策法规等四个方面。
在信息技术一日千里的时代,以政策手段归正现有的不良信息技术应用行为十分迫切。《试论国家信息技术政策需求及其内容框架》(60)一文从分析我国信息技术领域面临的问题诸如数字鸿沟问题、信息技术引进开发的标准化问题、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等入手,认为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开发和应用,迫使国家不得不以一种新的观点去关注和重视用于控制信息技术的政策,特别是在内容框架上进行战略性的规划和设计。总的原则是,国家信息技术政策应能够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调节信息领域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种信息矛盾。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基础设施政策、信息技术的开发引进政策、信息技术标准化政策、信息技术利益分配和平衡政策、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政策。
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增长最快、潜力最大、融合度最高、竞争最激烈的领域。这必然对我国信息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有鉴于此,有学者对我国的信息产业政策、软件产业政策等进行了研究。《从“十五”计划的制定看我国21世纪初期的信息产业政策》(61)一文通过分析“十五”信息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和政策的具体内容,对该政策的特点进行了评价,并就该政策对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预测。指出“十五”计划期间信息产业的发展重点是通信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行行业改革。总体上看,我国“十五”计划《纲要》中关于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是在客观分析信息产业在世界和我国的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制定的,既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政策基本上涵盖了我国信息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尽管在侧重点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总体上还是比较全面的。在政策制定之后,关键在于切实有效地落实政策中的各项内容,尽快推进信息产业的法制体系建设,破除垄断,为信息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还要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制定专项规划,以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化水平和全民的信息意识为立足点,从整体上发挥信息产业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催化作用、倍增作用和促进作用。
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战略性的产业要迅速发展起来,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介入。《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法律保障分析》(62)一文针对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诸如R&D的投入明显不足、税负过重、市场管理尚不健全、软件文化建设任重道远等,指出我国的政策对软件这个战略性的产业还是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与支持,其外部环境还没能完善,因此,制定一个完整而系统的软件产业政策是急待探讨的问题。
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西部地区除了家用彩电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外,其他各项信息化指标都不同程度地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鉴于此,《西部地区发展信息产业的对策分析》(63)一文认为只要我国实行政策倾斜和经济扶持,加大西部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解决技术自主化问题,理清传统产业与信息产业的关系,实现信息产业对传统产业的改造,鼓励社会各方人才参与西部地区信息产业的建设,引进和培养专门人才,我们可以预见西部地区信息产业将有长足的发展。在论及政策倾斜时,该文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比如可借鉴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先进国家发展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给予信息产业企业一定年限(3~5年)免征利润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像西藏、青海、甘肃等自然条件较差,投资较少的省份可实行“无税特区”,即在一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效仿美国当年以1美元就可注册公司的做法,鼓励信息产业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注册办厂,既能扩大就业,又可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等,这些政策倾斜的建议对于发展我国西部的信息产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企业为了求得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在分析内外环境的基础上,对企业总体目标、经营方向、方针、策略等全局性问题作出谋划,这是企业战略。而企业政策是指环境的发展与影响向企业管理提出的挑战,要通过制定企业政策来适应由环境造成的机会和风险。《企业信息政策研究》(64)一文在区别企业战略和企业政策概念的基础上,从政府的企业信息化政策与企业内部的信息政策两个方面入手,比较世界各国及我国政府企业信息化的重点,从7个方面分析我国企业内部信息政策的制定所面临的问题与障碍,包括企业决策者的认识局限、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的管理现状、企业的人才局限、技术市场的不确定性、网络应用不充分、“信息悖论”带来的困惑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企业内部信息政策制定的建议。认为企业的信息政策包括常规的信息政策和企业信息化政策两个方面,而企业制定正确的信息化政策需要外在的力量,现阶段扮演企业信息化咨询顾问角色的主要是IT技术管理咨询机构;不同的企业需要制定适合本企业发展的信息政策等。这些建议不管是对大企业还是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政策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5 信息政策法规对信息资源、信息服务的影响
在一些学者研究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制定的原则、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同时,一些学者对信息政策法规对信息资源配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影响展开了研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
5.1 信息政策法规对信息资源配置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由于信息资源配置的特殊属性、信息资源配置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以及信息政策法规的超前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信息资源配置中政策法规介入的必要性。《试析信息政策与法规在信息资源配置中的介入和作用》(65)一文分析了信息资源配置中政策法规介入的必要性,探讨了信息政策与法规在信息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管理作用和协调作用。认为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导向作用主要表现在规定信息资源配置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保证信息资源配置的方向,保障信息资源的代际分配,引导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和网络化配置;信息政策与法规的协调作用表现在协调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及因环境变化而引起的各种矛盾;信息政策与法规的管理作用主要表现在确认信息资源配置主体的身份和职责、制定合理的信息资源配置规划、调整信息资源配置的具体过程、规定信息资源所有权的性质等。
信息资源建设与信息政策这两者是相互作用的,信息资源建设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资源的管理。而信息资源的管理又分为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人文管理3个方面。信息政策属于人文管理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我国信息政策对信息资源建设的影响》(66)一文分析了几种常见的信息政策对信息资源建设的影响,并提出了我国信息资源建设的政策设想。认为国家信息政策、科技信息政策、其他信息政策如企业信息政策、国际信息政策和部门信息政策等都对信息资源建设有着一定的影响;但要取得信息资源建设的成功,我国仍要加强对信息资源建设发展政策的建设,从技术政策、人员政策、投资政策、传播政策等方面确立一个总的信息资源建设发展政策,建立一个有足够权力的、能协调全国各地方信息机构部门的信息活动和其他相互关系的、善于利用信息政策来指导信息资源建设活动的国家级信息资源建设中心机构体系,以指导我国信息资源建设的健康发展。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处理、存贮、传递和使用信息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可获得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其数字化、数据库化、网络化和商品化的水平,实现高度共享,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服务。《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初探》(67)一文在分析美日两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回顾了我国目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制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认为美国采取的是大信息政策观,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比较成熟和完善,包括了基本的、辅助性的、具体的政策法规等方方面面,它们共同为美国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日本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没有美国那么成熟和完善,但其重点非常突出,就是发展数据库产业,这与其他西欧国家的信息资源政策法规把数据库产业作为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重点相类似,这一点应引起重视,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国在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政策法规方面有两项具体的政策:《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和《国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0)。前一项政策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在科技信息领域的体现,该项政策是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其政策目标即加强信息资源包括文献信息资源和数据库资源的建设、共享和利用,推动中文信息资源上网服务,其政策范围主要是针对科技信息部门的信息资源工作,但不仅仅限于科技信息领域。该项政策的具体实施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使我国科技信息资源进入一个新时期。后一项政策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的信息资源规划,其内容比较广泛,提出了当前阶段和未来几年的实施目标,对其具体实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目前仍处于初步制定试行阶段,政策法规体系非常不完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的战略重点也不十分明确,今后需要更加重视数据库产业,真正将它作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重点;目前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十分理想,迫切需要成立全国性的信息资源管理协调机构及出台相关系统的法规条例,以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实施。
5.2 信息政策法规对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影响
“信息服务产业化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信息产品和服务商品化为突破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以往分散的对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处理、存贮、传递和提供的信息部门从其他行业中分离出来,按产业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组合,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信息服务产业的动态过程。信息服务产业化的过程也就是信息服务产业从萌芽到发展成为独立的、成熟的信息服务产业的过程。”(68)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科学技术条件、政策扶持与市场机制外,还需要法律保障。《信息服务产业化的法律保障》(69)一文在分析我国信息立法中存在的立法失衡、立法零乱、法律法规内容粗泛或陈旧,各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支持,缺乏一个信息基本法等问题的基础上,建议加强信息立法、加强信息法的执法与监督、加强信息法制教育、加强信息立法研究、加强技术防范等,以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发展。
信息政策是国家根据信息产业的发展目标,对信息产业的运行机制进行调节的一整套政策体系,包括基本原则、方针、规章制度和法令等。其作用是指导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及发展规模,规范信息活动,对信息人、信息行为、信息产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只有正确、合理地对信息环境实施管理、调控和指导,才能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信息政策对信息服务产业化的影响》(70)一文分析了欧美国家信息服务业及其信息政策现状,指出了我国信息服务业滞后的原因,强调发挥信息政策的调节作用,完善信息服务业的政策环境是推进我国信息服务产业化的有效途径。该文认为信息服务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印刷出版、新闻报道、文献情报、图书档案等在内的传统信息服务,而且包括数据库与联机检索服务、信息软件开发服务、信息通讯业等在内的电子信息服务,必须形成一个包括图书馆法和情报工作法、出版法、信息法、知识产权法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信息服务法规体系,完善信息服务业的政策环境,才能有利于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6 信息法学研究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的应用,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使社会各领域形成了许许多多的新关系,需要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并由此导致信息法学研究热潮的出现。在我国目前的信息法学研究中,20世纪90年代我国只出版了1部信息法学方面的著作,即张守文、周庆山编著的《信息法学》(71)。而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已出版了6部信息法学方面的著作。这就是朱庆华、杨坚争主编的《信息法教程》(72),马海群编著的《信息法学》(73),周庆山编著的《信息法教程》(74)和《信息法》(75),查先进编著的《信息政策与法规》(76)。还有一些文章也对信息法学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成果充分说明21世纪以来我国信息法学研究领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
《论我国信息法学的研究基础与学科建设》(77)一文在21世纪初较早地提出应重视信息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该文通过对我国信息法律和信息立法研究的历史、现状、主要成果进行考察,分析了我国信息法学的研究基础、重点领域和研究缺陷,并探讨了该学科的建设问题。该文认为信息法学的研究基础是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各种信息法律及对信息法律的研究成果。信息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是制度研究、价值分析、运行研究和方法研究。其中,制度研究是对信息、信息人、信息技术、信息政策法律4元素构成的信息环境及其相互作用机制进行研究;价值分析是关于立法条件和立法效益的研究;运行研究是对网络环境给传统信息法律体系带来的新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新法规的内容结构进行较深入的分析和运行效果上的研究;方法研究是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的运用和研究。但我国信息法学研究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对信息法本质与特征的把握不够深入、研究体系不完整、学科建设研究有待加强等。对于信息法学的学科建设,该文提出了一些思路,比如应促进信息法学概念的广泛认可,正确认识信息法学学科归属,从信息法的建设与发展、信息网络立法、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共享与占有的平衡等方面研究信息法学的重要课题。
《论信息法学基础理论若干问题》(78)一文尝试着对信息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学科特点、研究范围、信息法学学科建立的社会条件和信息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等进行了探讨。该文认为信息法学是研究人们在信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一门科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一些特点,即信息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信息法学属于法学领域中的一门边缘学科,信息法学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信息法学具有动态性和重要的社会意义。信息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个方面,宏观研究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信息立法研究,微观研究从信息法体系结构包含的各个子系统(部门法)来看,其主要方面为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播、交流与利用的立法研究。信息机构组织、管理等立法研究,信息技术立法研究,信息产业立法研究,信息安全立法研究和信息产权立法研究。关于信息法学学科建立的社会条件,该文认为信息技术发展是信息法学学科建立的动因、信息化对信息法学学科建立提出了必然要求、信息立法是信息法学学科形成的实践基础。该文还总结了当前我国信息法学研究的特点,并探讨了信息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综观信息法学研究的现状,可以看出其研究特点,即与现实紧密结合,研究解决社会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特别是热点问题,如信息安全问题的探讨就非常深入;信息法学的研究范围具有侧重性,主要侧重于一些微观领域,比如信息网络立法研究、信息知识产权问题、信息产业的立法问题等,而基础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现有的研究甚至对一些重要的概念如“信息权利”、“信息义务”、“信息法律关系”、“信息主体”、“信息客体”等的含义都缺乏深入分析,这种缺陷,使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具有不完整性,同时也反映出信息法学研究缺乏理论深度。而信息法学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信息法学将伴随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而研究现有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关注国际组织的立法动向,重视理论研究的尝试和广度等。这些观点说明了信息法研究的进程,同时也指明了信息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信息法学的研究视角与重点研究领域分析》(79)一文分析了信息法学的研究层次,主要包括静态信息法律规范研究、动态法律规范研究、不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信息法的内在机制研究、信息法的外部机制研究、信息法律体系结构研究、信息法的价值研究等。这种多层次、多方位的研究,有利于整体上拓展信息法学的研究领域,也可以充分体现信息法学的社会价值。该文还探讨了信息法学的研究视角,包括科学研究原理视角、不同学科研究视角、法学理论视角、信息法律体系结构视角、信息活动相关领域视角和研究方法视角等,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我国信息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包括信息立法的动力研究、信息法律体系研究、信息法学学科建设研究。这里学科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涵盖了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研究方向、学术交流和基础建设等方方面面。目前,对信息法学学科的建设方法、学科结构、学科归属等方面问题的研究有待加强。
在开展信息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研究信息法学的成熟的经验。《近年俄罗斯信息法研究概况》(80)一文从近年来俄罗斯丰富的信息法学术研究论著、各种信息法学术会议和高校信息法课程、培训教育情况入手,介绍了俄罗斯对信息法的理论探讨,以图表形式列举了俄罗斯信息法学术会议的召开情况,并介绍了俄罗斯很多高校开设信息法课程的情况,进而分析了俄罗斯信息法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特点。认为俄罗斯信息法学术研究活动形式多样,呈现出活跃繁荣的景象,信息法研究内容系统而深入,形成了由法律学、社会学、信息管理学、信息技术等各界学者组成的信息法研究群体,国家对信息法研究高度重视,政府部门全力支持,高校和研究所倾力参与。显然,俄罗斯信息法研究的这些特点对我国信息法的研究具有启示和借鉴作用。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信息法学研究中,微观研究十分活跃,而涉及基本理论问题的宏观研究比较薄弱,特别是信息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如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性质、学科地位、信息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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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先蓉,女,汉族,1964年7月生,管理学博士。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科学系主任,中国图书馆学会知识产权学术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武汉大学媒介发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湖北省编辑学会常务理事,《出版科学》副主编。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在美国纽约佩斯大学(Pace University)出版学专业做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信息政策法规、出版政策法规、知识产权、出版产业管理与版权贸易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WTO规则框架下我国信息政策的调整及其对信息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出版业的宏观管理体系研究”、湖北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合并重组后编辑出版学专业的学科体系与课程建设”等。2004年获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006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出版著作7部(含合著3部),代表性著作有《书业法律基础》、《出版物市场管理概论》、《出版法规及其应用》等,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2BTQ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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