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品德心理概述
一、品德的含义
品德即一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它是作为活动主体的人在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道德行为准则)做出某种社会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反映。在人的个性中,品德是具有道德评价意义的心理品质,它最典型、最集中地体现着人的社会性,是个性的核心成分。为了正确理解品德,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品德所调节的是人的社会行为,即对社会、对他人有影响的行为,而不是对他人没有影响的个体行为,当然这种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第二,品德是与一定的社会规范或道德准则相联系的。社会规范是社会组织为调节个体间的相互关系而确立的准则,它构成了评价个人社会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就是好的、善的,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就是不好的、恶的。社会规范涉及社会规范中所确立的准则本身,也包括作为这种准则的基础的基本价值(伦理)原则,比如人道主义、利他主义等。相应的一个人的品德不仅仅是对具体的行为准则的服从,在更深层次上,它体现了一定的价值原则和基本信念。
第三,品德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就是说,一个人的品德是指他一贯的行为倾向,而不是一时一事的偶然行为表现,不能因为偶尔的错误行为就判断一个人道德败坏,也不能因为偶尔做了一件好事就断定他品德高尚。
第四,品德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反映。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要求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总和,它产生于社会生活,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品德则不同,它是一种个体心理现象,其形成和发展不仅要受到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而更重要的还要受到个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制约,即它的存在依赖于具有某种品德的个体的生存。但品德与道德两者又是紧密联系着的。品德的内容是社会道德在个人身上的具体体现,而社会道德也无法离开个人的品德而存在。事实上,社会上众多个体的品德也构成或影响着一定社会的道德面貌或风气。社会道德舆论和社会道德风气也影响着个人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它往往以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迫使个人的行为就范。
二、品德的心理结构
品德的心理结构是指品德这种个体心理现象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由于品德的心理结构极其复杂,加之不同的研究者的研究兴趣和研究角度不同,便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研究结构。一般认为,品德是由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方式等四种基本心理成分所构成的。
(一)道德认知
道德认知是指人对道德行为准则及其意义的认识,通常表现为人对道德现象或道德行为的是非、善恶及其意义的认识。它包括对一定道德知识(如道德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等)的掌握,也包括以这些知识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变为信念,并且以此来评价自己和他人的道德行为。
(二)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是在道德认知的基础上,对现实生活中的思想言行(包括他人和自己)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道德需要而产生的内心体验。通常,现实生活中的多种事件或是自己和他人的思想言行,凡是符合自己的道德认知或能满足自己的道德需要的,都会产生积极的、肯定的情感体验,否则就会产生消极的、否定的情感体验。就形式而言,道德情感大致有三种:①直觉的道德感。它是由对某种具体情境的感知而引起的。因为是直觉的,所以一旦感知到一种情境就会迅速产生一种积极的或消极的情绪体验,并对道德行为进行迅速的定向。②形象的道德感。它是通过想象和联想某些道德形象而产生的情感体验。通过主体的联想和想象,引起情感共鸣,并领会其中的深刻含义。③伦理的道德感。它是一种以道德的理性认识为基础,清晰地意识到道德伦理的情感。它具有很大的自觉性、概括性与深刻性,是道德情感的最高形式。道德情感与道德信念紧密联系着,而且道德情感与道德认知往往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人的道德动机的基础。
(三)道德意志
道德意志是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排除内外障碍、将道德行为付诸实现的心理过程,道德意志也要受到道德认知的支配,是人们利用自己意识的控制和理智的权衡作用,来解决社会生活中内心矛盾的过程。可见,道德意志是道德观念的能动作用。在人为实现道德目标所进行的行为中,这种能动作用常常表现为积极进取或坚韧自制这两种行为方式。
(四)道德行为
道德行为是人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具体表现和外部标志,是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进行的各种具体行动,是实现道德需要、道德动机的手段。
在品德的心理结构中,各种心理要素是彼此联系、互相影响的,在人的道德生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道德认知是道德情感产生的基础,道德情感又影响着道德认知的倾向和深度。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是道德意志中个体意识力量的来源,道德意志又影响着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形成的速度和水平。道德行为是在道德认知的指导和道德情感的催化以及道德意志的调控下通过一定的练习和锻炼形成起来的,道德行为又可以巩固发展道德认知,加深和丰富道德情感,促进道德意志的锻炼。总之,品德虽然在结构上可以区分为各种心理要素,但它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又是一个由这些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因此,在德育活动中,必须全面兼顾品德的各个侧面,不能简单让学生记忆各种社会规范,也不能只是靠纪律、惩罚等约束学生的行为,必须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结合起来。
上述知、情、意、行的四分法是我国教育界和心理学界最传统的划分,除此之外,研究者也尝试从其他角度分析了品德的心理结构。章志光分析了不同形成阶段上的品德结构,从初步出现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时的生成结构,到更有意识地对待道德情境、调节道德行为的执行结构,直到品德稳定的定型结构。李伯黍研究了成熟品德的基本观念范畴,确定了八个基本道德观念:律己(礼貌、谦虚、纪律、合作)、利他性(助人、不苛求)、报答、尊老、责任、真诚(诚实、信用)、集体和平等。
三、品德的发展
(一)皮亚杰道德认知发展论
皮亚杰是第一个系统地追踪研究儿童道德认知(确切地说是道德判断)发展的心理学家。他在1932年出版的《儿童道德判断》一书是心理学研究儿童道德发展的里程碑。皮亚杰认为,道德是由种种规则体系构成的,道德的实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社会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二是对人类关系中平等、互惠的关心,这是公道的基础。于是,他通过研究儿童对这两方面的认识,揭示了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阶段及其影响因素。
皮亚杰在研究中采用了他独创的临床研究法(谈话法),在观察和实验过程中向儿童提出一些事先设计好的问题,然后分析儿童的回答,尤其是回答中的错误,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皮亚杰以认知发展的观点考察和分析了儿童对某些问题的回答,概括出了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三个阶段。
(1)前道德阶段
皮亚杰认为,5岁幼儿以“自我中心”来考虑问题,对引起事情的原因只有朦胧的了解,其行为直接受行为结果支配,因此,这一阶段的儿童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非道德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才能对行为作出一定的判断。
(2)他律阶段
皮亚杰认为,5~8岁的儿童对道德行为的判断多半是根据别人设定的外在标准,处于他律道德阶段。这一阶段的道德认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儿童认为规则是不变的,不理解规则是由人创造的;②评定是非时,总是抱极端的态度,非好即坏,非善即恶;③判断行为好坏的根据是后果的严重,而不看主观动机;④把惩罚看做是天意和报应,认为惩罚的目的是使过失者经受跟他所犯的错误相一致的遭遇,而不是把惩罚看做是改变人的行为的一种手段。一般来说,这一阶段的儿童所提议的惩罚比较严厉。
(3)自律阶段
皮亚杰认为,9~11岁儿童进入自律阶段,主要依据自己认可的内在标准进行道德判断。这一阶段的道德认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儿童认为规则是由人们相互协商而创造的,因而可以依照人们的愿望加以改变;②根据行为的意图和后果来判断行为,注意到了行为的意图和动机,即从行为的主观责任来做判断;③所提议的惩罚与所犯的错误更加相称。
总的来说,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是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转化的过程。他律道德是根据外在道德法则而作判断,只注意行为的外在结果,而不考虑行为的动机,是非标准取决于是否服从成人的命令或规定,这是一种受自身之外的价值标准支配的道德判断;自律道德则从主观动机出发,用平等不平等、公道不公道等标准来判断是非,这是一种受儿童自己所具有的主观价值支配的道德判断。皮亚杰认为,儿童只有达到这个水平,才算有了真正的道德。
皮亚杰认为,同伴交往是使儿童从自我中心和实在论解放出来的最重要途径。在同伴交往中,儿童才能比较自己和他人的观点,对别人的观点提出质疑和修改;才能认识到他人会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同样的行为,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才能开始摆脱权威的束缚,互相尊重,共同发展,发展公正感。同时,成人尤其是父母必须改变传统的所谓权威地位,与儿童平等相处,促进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
(二)科尔伯格道德发展论
科尔伯格继承并发展了皮亚杰的理论。科尔伯格与皮亚杰一样,承认道德发展有一个固定不变的顺序,都是从特殊到一般,从自我中心和关心直接的事物到基于一般原则关心他人的利益,他们两人都肯定道德判断要以一般的认知发展为基础,都强调社会交往在道德发展中的作用。在20世纪60年代,科尔伯格提出了自己的一套道德发展阶段论。
科尔伯格采用道德两难故事法,测试了大量的来自不同国家的学生,他发现,尽管文化以及社会规范等各方面不同,但道德判断能力随年龄发展趋势却是一致的。他将学生的道德发展划分为三种水平六个阶段。
(1)前习俗水平。大约出现在学前幼儿园及小学低中年级阶段,该时期的特征是学生遵守规范,但尚未形成自己的主见,着眼于人物行为的具体结果与对自身的利害关系。这时期又分为两个阶段:
①惩罚和服从定向阶段。学生缺乏是非善恶观念,只是因为恐惧惩罚而要避免它,因而服从规范,认为免受处罚的行为都是对的、好的,遭到批评指责的行为都是错的、坏的。
②工具性的相对主义定向阶段。行为的好坏按行为的后果来确定,对自己有利就好,对自己不利就是不好,没有主观的是非标准。这是一种具体的个人主义观念。
(2)习俗的水平。这是在小学中年级以上出现的,一直到青年、成年,这个时期的特征是个人由于认识到团体的行为规范,进而接受并付诸实践。这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①人际协调的定向阶段。顺从传统要求,附和大众意见,期望得到别人的赞许,从而按照人们所说的“好孩子”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②维护权威或秩序的定向阶段。服从团体规范,严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权威,这时判断是非已有了法制观念,但把规范看成是固定不变的。
(3)后习俗水平。这个阶段已经超越了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达到了完全自律(自己支配)的境界。年龄上至少是青年期人格成熟之后,才能达到这种境界。这个水平是理想的境界,成人也只有少数达到。这一时期也可分为两个阶段:
①社会契约定向阶段。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义务感,尊重法制但不囿于法律条款,相信它是人订的,不适于社会时理应修正。
②普遍道德原则的定向阶段。有其个人的人生哲学,对是非善恶有其独立的价值标准。对事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受现实规范的限制。
皮亚杰和科尔伯格从认知发展的角度,揭示了学生的道德认知发展的基本历程。许多跨文化研究已证实了皮亚杰关于学生道德认知从效果论到动机论,从客观责任到主观责任,从受外部权威控制到受内部道德原则支配,从他律到自律,从道德实在论到道德主观主义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而科尔伯格所描述的阶段比皮亚杰更加具体、细致,反映了一些道德认知的社会内容,因而更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儿童道德发展研究协作组在全国18个地区对5~11岁学生道德判断的发展作了大规模的调查,结果表明:①儿童的道德判断确实如皮亚杰所指出的“经历了从客观判断(依据行为的外在结果)过渡到主观性判断(依据行为的动机意向)的发展过程”,转折年龄在6~7岁;②我国儿童摆脱成人惩罚的影响、根据行为本身好坏作出分析判断的转折年龄在8~9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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