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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被侵害的案例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都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权利。但是,对于研究型大学教师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研究型大学教师必须拥有这两项权利而且一定要加以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研究型大学教师。因为研究型大学除了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之外,还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科学研究工作本身也理所当然地包含着“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工作。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从事教学活动是教师的天赋权利和职责,也是教师专业性的最根本体现。研究型大学教师自然也要拥有这项最根本的权利,以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都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权利。仔细分析一下,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所有教师拥有两项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权利。前者既是所有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最基本的职责和义务(这也是《教师法》规定的不够严谨之处),后者则是对前者所赋予权利和职责的更高要求。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所有教师都必须拥有前者规定的权利从而尽其职责,但是对于后者则是所有教师都拥有这项权利却并非一定要尽其职责,即所有教师可以拥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权利却并不一定要去履行这个职责。现实学校生活中的情况也确实如此。众所周知,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都必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但并非一定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但是,对于研究型大学教师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研究型大学教师必须拥有这两项权利而且一定要加以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研究型大学教师。因为研究型大学除了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之外,还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科学研究工作本身也理所当然地包含着“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工作。这是研究型大学教师与其他类型高校教师的一个很大的区别。纵观国内外研究型大学,它们对于教师的科研考核也都不局限于本专业的科学研究,还要考核其是否从事了本专业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许多学校还设置了专门的基金以资助和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研究活动。美国的“博耶计划”、“大学通识教育”,日本的“拓展计划”,中国的“加强基础学科教学”、“合作办学”、“学校联盟”,等等,都是研究型大学教师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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