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可以简单地归结为遵守法律法规,无论是教育方针,还是规章制度、教学计划都是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范畴。而遵守法律法规在上文中已经述及,这里重点分析“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个问题。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可以简单地归结为遵守法律法规,无论是教育方针,还是规章制度、教学计划都是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范畴。而遵守法律法规在上文中已经述及,这里重点分析“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个问题。从条款的字面意义上看,这条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但问题是教师聘约的制定过程并没有教师的参与,所以聘约内容是否合理并没有体现出教师的意志,而是学校单方面的意志。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聘约的本意——平等、协商。聘约所体现出来的应该是契约精神,应该是学校和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最后达成一致而签订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是针对每一位教师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要求,所签订的聘约内容也不尽一致,但是所有这些要求都被我们的高等学校忽略了。因此现在的聘约是学校强加给教师的“规定”和“要求”。
事实上,研究型大学教师普遍感到压力很大,教育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一起压来,教师们感到疲惫不堪、无暇应对、疲于奔命。难道教师们真的都是玩命的工作狂?其实是学校的各种规定给教师的任务太多,教师为了能够完成聘约不得已而为之。由此可见,我们要求上述规定一定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聘约必须是学校与教师协商的产物,而不是某方面单一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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