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他们容易在个体的行为和身心健康方面受到外界的错误诱导而误入歧途,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就这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虽然它是对所有教师的一种义务性要求,但是我们认为这个要求主要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这是由于中小学生在法律上属于未成年人,在心理上还处于未成熟阶段,这些特点决定着中小学生在认识和行为上并不能完全作出正确的选择。因此,他们容易在个体的行为和身心健康方面受到外界的错误诱导而误入歧途,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而大学生特别是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已经是成年人,其中很多学生已经参加工作多年,有了较为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在认识外界方面已经成熟,能够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来校学习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知识和参加科学研究活动,相对而言,研究型大学教师的主要义务也就集中在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当然,这并不排斥教师承担“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即当教师发现学生中有行为和心理异常现象时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疏导,防止各类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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