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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号令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优先发展、重点扶持和提高质量效益并举的原则,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进一步完善发展民族教育的各项政策。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回族教师。自治区重点建设一所示范性民族职业学校,面向回族聚居区,培养各类应用型、技能型回族实用技术人才,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帮助回族群众脱贫致富。

法规文件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3年9月12日)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如期实现这一奋斗目标,我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必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进一步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大力提升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快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必须提高人民群众受教育水平,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新时期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揽教育工作全局,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紧紧围绕加快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增强我区教育实力,提高教育对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到2007年,全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年以上;川区县(市、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升学率达到70%以上;城镇教育有较大发展,基本适应加快城镇化的需要;农村教育进一步加强,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优质教育资源显著扩张,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的优质教育网络;教育信息化的普及面进一步扩大,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水平显著提高;高等教育及各类职业、成人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普通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15%以上,各类中、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数量与质量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本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形成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教育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确立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构建全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优质教育体系,实现宁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二)大力提升“普九”水平,加大对山区“普九”攻坚的支持力度。实施农村初中学校建设工程,自治区在确保每年安排“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教育重点工程配套资金之外,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600万元,重点用于山区农村初中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推进移民吊庄点“普九”进程。进一步巩固提高川区“普九”成果,提高农村中小学办学水平。高水平、高质量地在城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贫困人口子女、残疾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努力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升我区人口整体素质。

(三)加快高中阶段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提高效益,加强师资建设和校舍建设,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按照“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面向市场,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切实加强骨干职业学校的建设,积极兴办综合高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逐步达到与普通高中教育大体相当的比例。

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确保经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优先就业。加快农村特别是山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扶贫开发,建立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推广农村实用技术,提高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素质。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从扶贫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在国家级职业学校举办面向山区贫困家庭的职业培训班,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

(四)稳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在继续重点建设宁夏大学的同时,加强其他高等学校的建设。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等,逐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高等教育体系。进一步统筹区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科院校重点培养本科学生,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增加硕士点,建立博士点,为我区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科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增加高等学校科研专项经费100万元。依托银川高新开发区,建设高校科技园区,促进校企联合,推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宁夏大学为依托,建设大学园区。

努力提高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对连续2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30%、年终就业率低于40%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对连续3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20%,年终就业率低于30%的专业,停止招生。

高等职业学校要发挥职业教育的龙头作用,立足区内,面向全国,适应市场需求,积极培育有鲜明特色和较强办学实力的专业,逐步形成新的办学优势,为我区培养大批应用型和创业型人才。

(五)高度重视,促进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坚持优先发展、重点扶持和提高质量效益并举的原则,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进一步完善发展民族教育的各项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回族儿童特别是回族女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加强回族女教师的培养培训,在师范院校的招生中,对南部山区贫困乡村的回族女生实行照顾政策,资助其完成学业。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回族教师。

重视发展山区特别是回族聚居地区的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扩大民族高中班的办学规模,逐步提高高中回族学生的比例,吸纳更多的学生接受优质高中教育,加速回族优秀人才的培养步伐。不断加大投入,继续实施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建设百所民族教育骨干窗口学校,完善民族教育的骨干办学体系。

进一步加强民族职业教育,开展多种方式的民族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自治区重点建设一所示范性民族职业学校,面向回族聚居区,培养各类应用型、技能型回族实用技术人才,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帮助回族群众脱贫致富。加强高校民族预科部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扩大高校民族预科部的办学规模。按照有利于民族人才培养,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要求,高等院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在2003年达到30%的基础上,逐年增长。

(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教育发展水平。鼓励支持区内学校以各种形式合作办学,充分利用区外名牌学校资源,扩大我区优质教育规模。外地优质学校可以在我区办分校,可以与我区学校联合办学,在审批、征地、招生、考试、学籍等方面与我区学校同等对待;积极引进海外教育援助项目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海外优质学校在我区合作举办的各类学校,只要符合国家政策,都应提供便利条件。深入开展闽宁教育对口支援、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部门定点支教、研究生支教团、大学生志愿者西部行等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积极拓宽教育对口支援的途径和领域,从2003年起,组织1000名大学毕业生志愿服务团,到南部山区支教。

二、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推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发展教育的责任意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实施教育决策咨询论证制度,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实现政府依法行政、教育部门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发挥学校在办学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市级政府统筹本地区教育发展的责任,调整市、区两级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和市辖区两级政府兴办教育的积极性。自治区管理的高职学院,基本符合教育部规定设置标准的,定为副厅级事业单位。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学校用人制度改革力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二)进一步推进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结合农村乡镇调整,积极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重点加强乡镇所在地的学校建设,扩大办学规模,一般小学不少于260人,初中不少于1000人,完全中学不少于1200人。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寄宿制中小学,使农村中小学布局基本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的需求。

继续巩固完善大中专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加快职业教育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支持高中阶段学校积极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建立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机制。

做好企业所办中小学的分离工作。自治区已开征地方教育费,用于企业所办中小学的移交补助。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制定中小学移交的具体实施方案,在3~5年内完成移交工作。鼓励支持企业所办中小学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

(三)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教育强乡(镇)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教育普及程度高、师资水平高、经费投入高、教育质量高、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高的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的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和网络技术,依托社区优势,积极开展社区教育,举办社区学校、社区网络学校,开展全方位、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

(四)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灵活多样的民办教育发展机制,鼓励符合政策的公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鼓励优质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或合并办学,举办分校,组建教育集团,建立优质教育园区。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办教育。各级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有一定办学规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较高的民办学校给予重点扶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独立建制的民办中小学,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可连续计算;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保留公办教师身份,档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五)加快城镇教育发展,增强教育服务功能。积极扩大城镇教育规模,到2007年,全区城镇教育的比例要达到教育总规模的50%以上,以城镇教育的发展带动城市化进程。把城镇教育纳入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城镇教育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适度超前发展。各级政府在城镇开发建设中对学校建设用地要按照需要和标准预留,从开发商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总额中提取1%的资金用于学校建设。对新建学校要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减免或缓交人防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费用。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中等城市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教育的示范辐射作用。

(六)扩大优质教育规模,加快构建优质教育体系。采取银行贷款、土地置换、吸引外资等措施发展非义务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或托管、组建股份制学校等多种途径扩大优质教育规模。加快实施“3133”工程,从2004年起,在国家安排的教育投资和地方统筹基本建设用于教育的投资之外,自治区计委每年安排400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市县(区)按1∶1配套,建设300所自治区示范性小学、100所自治区示范性初中、30所自治区重点高中和示范性高中、30所骨干职业学校,基本形成全区优质中小学的覆盖网和骨干体系。

三、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一)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步伐。按照“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应用和整合为核心,以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信息素养为重点,以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为途径,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力争使我区的教育信息化走在西部地区前列,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

(二)深入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在现有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之外,从2004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400万元,市、县(区)按1∶1配套,并争取国家支持,建立自治区、市、县(区)教育资源网络中心,建设500个校园网,300个农村初中计算机多媒体教室,3000个卫星地面接收站,在偏远乡村教学点建设光盘播放点,实现中小学多种方式的“校校通”。全区各类高等、中等学校都要将信息技术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在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

(三)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构建农村教育和党员干部教育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国家安排的项目和资金,通过中国卫星宽带网和光盘,将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送到广大农村中小学,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同时,依托乡村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的设施和师资优势,将农村学校信息站、接收点、播放点建设成农村党员干部培训基地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充分运用国家对西部地区远程教育的政策优势和资金扶持,办好高校的“网络学院”和中小学的“网络学校”,引进发达地区的优质教育资源,缓解我区优质教育资源供需矛盾,缩小与发达地区教育差距。

(四)加强教育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提高信息技术教育的效益。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合作、鼓励竞争、资源共享”的方针,以地级市教育信息中心为主体,进行教育信息资源库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经费要逐步提高用于资源建设的比例。以媒体素材和网络课程为主要内容,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鼓励支持。学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实验班,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构建宁夏教育资源网络平台,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提供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育教学科研平台、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平台。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教育信息化工程统一纳入全区教育信息化工作规划,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自治区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承担全区教育信息化的具体实施工作。创新教育信息化运作机制,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学校,经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用于教育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进一步健全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小学教师要达到专科学历,初中教师要达到本科学历,提高高中教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加强英语、信息技术教育以及综合类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的培养,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宁夏大学、固原师专等高校要加强师范专业建设,按照国家课程改革的要求,调整课程和教学内容,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各类师资。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吸引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

(二)严格教师编制管理。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现有事业编制进行清理,退还挤占的教师编制,用于补充新教师。严把教师入口关,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不得进入教师队伍。根据“普九”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及时调整和增加教师编制。自治区级示范性中小学,其教师编制可在现编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增加信息技术课程教师、信息技术教学设备管理人员、学校网络管理人员的编制。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不胜任教学工作、学历不达标的教师,要采取转岗、辞退或提前退休等措施进行清退。

(三)加大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行教师聘任制,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增强用人活力。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和校长队伍的建设,定期开展管理干部和校长的培训工作。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常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四)深入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创新能力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不断改进教师继续教育的方式方法,把普遍培训提高与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建立校本培训机制。实施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建设工程,实行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制度,建立自治区级各级各类学校名师评选制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2000年以后补充的新教师,都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至少两年以上,作为聘任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实行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中小学服务制度,各地要结合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川区城镇中小学超编教师到山区农村中小学任教,并将其作为教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步伐,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与教研,继续实施中小学课堂教学质量工程,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抓好国家首批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实验工作,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新的课程体系。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人才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落实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学校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五、切实改进和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高校党建工作

(一)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大中专学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保证教材、师资、课程、课时的落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时期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中小学德育工作和高校党建工作。

(二)加强对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放在实施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制度、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中小学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积极支持校长做好德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为学校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经费保障,加强青少年校外场所和基地的建设,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长期坚持的重点,贯穿于学校管理工作、服务工作、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方法,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切实加强高校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维护高校的稳定,做好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德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出版、文化和广播影视部门要把好文学和影视作品的入口关,向青少年学生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危害青少年思想的不良行为。在全区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校警共建活动”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驻宁部队要大力支持和帮助中小学开展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城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三结合”,把对青少年学生思想教育与优化育人环境和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教育部门和妇联要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合力,共同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条件。

六、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努力开创新时期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每年2~3次研究教育工作的制度,认真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县(区)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政府要有一名副市(县、区)长分管教育工作,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主管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实教育督导队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不断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发展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作为加强人才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创新人才工作内容,改进人才工作方法,建立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的良性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改善人才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纳人才,切实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和发展先进生产力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人才对发展教育事业的关键作用。

(三)积极创新教育发展环境。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努力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意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层次教育的需求。落实好外地来宁经商子女入学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实行行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健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完善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树立教育系统良好形象,坚决制止有关部门对学校的各种乱摊派,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评估,为教育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依法确保教育投入,切实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在稳定原有投入渠道和投入规模的基础上,拓宽筹资渠道,保持教育投入稳步提高。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县级政府发展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办学的积极性。坚持和完善教师工资统一由县级财政发放的制度,县级政府要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基金,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及时解决农村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村费改税后,各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并确保逐年增长。制定并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保证中小学的正常运转。要制定规划,选好项目,做好论证,建立教育项目资源库,积极争取国家安排的教育工程和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快发展我区教育事业。

(五)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加快建立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的分担机制。义务教育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根据不同的培养成本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自治区重点高中和示范性高中,学费可上浮一定比例。从2004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一费制”,初中每生每学年按26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按160元标准执行。对城市特困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学校要减免课本费、学杂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助。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对学校收取的费用,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严禁截留、平调和挪用,不得抵顶正常教育经费。

(六)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学校公共卫生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和队伍的建设工作,狠抓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4年7月2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证。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未成年人中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广大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面对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争夺接班人日趋尖锐复杂的斗争形势,面对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也面临严峻挑战。由于在社会生活中,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成年人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由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及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快速发展,在给未成年入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渠道的同时,一些含有色情、暴力、赌博、愚昧迷信的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乘隙传播,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一些学校教育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育、轻社会实践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家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在体制、机制、思想观念、方法手段、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对全区的小康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实现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加快我区小康建设步伐,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从未成年人抓起,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开创我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局面。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结合科技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给未成年人思想观念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规律、新方法,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二是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既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坚持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用生动典型的事例,用喜闻乐见的形式,用疏导、参与、讨论的方法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三是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重视课堂教育,更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未成年人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规范。四是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

三、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广泛深入的教育和实践;使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有明显提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民族自尊心、自豪感明显增强;形成弘扬民族精神,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团结奉献、助人为乐、刻苦学习、积极进取的良好品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意识明显增强;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行为规范。

主要任务是:一是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深入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了解我区的区情,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二是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和自治区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繁荣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三是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四是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五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现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把上述各项任务细化,贯穿渗透到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之中,使之切实落到实处。

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格局中,在总结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整合工作载体,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能;在分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现状和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创新内容机制,创新方法手段,适应时代需要;在突出重点内容、重点环节的基础上,抓好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紧紧抓住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各个环节,形成整体效应。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不断充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形成以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德育教育、行为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主体,养德、启智、健体、审美为主要手段的思想道德内容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以校长负责制为主,教学管理服务机构为支撑,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共同参与,逐步形成以课堂教学、团学组织、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各类礼仪活动和节假日活动为载体的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要强化德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学校德育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定期评估,奖优罚劣。制定教师行为规范,开展教师行为示范活动,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在各类学校推广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三操”(早操、眼保健操、课间操)、“两课”(每周两节体育课)和“两活动”(列入课表的两次课外活动),积极开展“百万青少年体育健身活动”。

各级共青团、少先队和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把中小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学生团校和业余党校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共青团和社区少工委建设,扩大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覆盖面。加快青少年宫(家、站)和青年中心的建设。大力开展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主题教育活动和道德实践活动,通过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保护母亲河、“国旗下的讲话”“18岁成人仪式系列教育活动”“红领巾心向党”“民族精神代代传”、校园文化节等活动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要通过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各级科协要加大创建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的力度,充分发挥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和科普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开展大手拉小手———青少年科技传播活动、课外科学实验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组织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科技工作者深入校园、社区为青少年举办科普讲座、专题报告。宁夏科技馆免费向广大未成年人开放,各社区科普阅览室、活动室要增加未成年人教育内容,延长开放时间。

各级妇联要积极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教育十五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整体提高我区家庭教育水平。以“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为主题,深入开展“三优”知识传播与实践活动,在全区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树立一批“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好家长。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社区(村镇)办好家长学校拓宽办学渠道,积极创建双休日家长学校、亲子学苑家庭教育咨询站等,实现家庭教育组织的多样化。创建社区(村镇)家庭教育示范点,宣传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要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单亲特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教育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继续以实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为载体,广泛开展儿童道德实践活动,把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与“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主题教育活动、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促进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积极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妇女提高自身素质,做优秀母亲,更好地担负起教育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体育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每年在全区30个城市小区、公园、广场,30个农村乡镇建设全民健身工程,配置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体育设施器材。在全区每个县(市、区)建设一个篮球小学或篮球广场,并配置体育器材。要配合“青少年中心”建设,争取3~5年内每个县(市、区)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体育活动场所。建好22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中小学生营养计划,提供绿色健康营养的食品标准,确保中小学生食品安全。认真做好儿童系统保健工作,加强计划免疫、残疾干预工作,特别是关注流动人口中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预防和控制影响儿童健康的疾病发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和性知识教育。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开办青少年心理咨询热线,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民政、残联等部门及社会各界都要关心弱势未成年人的生存和教育。民政部门要按照“四室一场一校”的要求,新建、改建未成年人活动用房,争取用3~5年时间援建社区图书室90%以上。进一步加大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力度,加强儿童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再建几个儿童福利院。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和社会助养活动,提高孤儿和社会弃婴的养育水平。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通过政府支持、项目援助、单位合作、社会捐助及市场运作等途径,改善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员、单亲特困家庭、残疾儿童的生存状况,为贫困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构建社会、学校、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加强社会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办好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设家长法制学校,创办未成年人法律党校,逐步完善城乡基层法制教育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小学兼职法制校长和青少年法律知识宣讲团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开办专栏、专页,制作播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专题节目,弘扬社会正气,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全区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节目比重,开办未成年人专题节目,改进节目内容和形式,适应未成年人的欣赏情趣、欣赏需求和欣赏习惯,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要积极推进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在我区各市、县(区)落地,创造条件开办宁夏电视台少儿频道。充分发挥我区唯一一家儿童报纸《宁夏小龙人报》的作用,使之成为未成年人交流思想、展示青少年个性的宣传阵地。宁夏新闻网要开办宁夏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网页,创造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突出宣传一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引导作用。要积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制定全区少儿文化艺术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少儿文化艺术繁荣健康发展。

自治区网络新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信息产业办、文化、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全区各网络站(点)的管理,切断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病毒”源,并在有条件的学校、社区组织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讯工具和群发通讯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运用技术手段对一些带有敏感词语的短信进行过滤,删除不健康短信。对短信流量异常的个人客户进行内容监控。加强对网站的管理,网站信息必须经专人审核后再予发布,确保网站信息健康、安全可靠。严格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加大对违法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等活动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严格落实审查制度,规范网络文化市场,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丰富的网络文化产品。严格登记管理,提高网吧等互联网服务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严禁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开设网吧、歌舞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尽快建成全区联网、分级监控、标准统一、功能完备的远程计算机监管体系,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内容的全程监控。积极推广连锁主题网吧,推广“绿色动力”网吧联盟活动。引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主题化和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强化对演出市场特别是商品交易会、节会演出的管理,确保演出节目内容健康。坚决取缔各种邪教组织和各类封建迷信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新闻出版部门加大对图书出版市场的检查执法力度,全面查禁各类非法出版物,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严厉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口袋书和不健康卡通画册。清理整顿各类小报,清除不健康广告信息,截断非法音像制品的进入渠道。严厉打击反动、淫秽及盗版音像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和“黄、毒、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大力扶持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创作、编辑、引进、出版一批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强、深受青少年喜爱的图书,举办图书展览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高质量精神食粮。

自治区文明办要整合创建载体,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三讲一树”和文明学校、文明市民创建活动,开展道德、法律、科教、文化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开展“无毒社区”创建活动,使学校、社会、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加快“小公民道德计划”的实施,开展“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手拉手”“青少年维权岗”“交通安全文明村校”“千名领导千所学校禁毒教育”“城乡老少共建文明社区”“讲政治、育新人、学科技、奔小康”等专项创建和“十佳文明少年”评选活动,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实践活动更加生动活泼。要依托学校团组织、学生会、少先队、班委会组织开展各类主题鲜明、内容向上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实践活动,开展扫盲、普法、扶残助残、扶贫帮困活动,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感召力和吸引力。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绿化旅游等各种旅游考察活动。要利用好假日、重大节庆、纪念日和未成年人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节假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和礼仪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强爱国情感。

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使每个市、县(区)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积极推进城市社区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加快城市、农村“俱乐部”建设,每年建设20个“城市读者俱乐部”和50个“农村读者俱乐部”。充分利用县级宣传文化中心和乡镇宣传文化站的现有资源,使县级宣传文化中心和乡镇文化站具备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活动的多项功能。各地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和烈士陵园等公共教育场所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票、学生凭证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充分发挥现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教育作用。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文化体育场馆要尽快设立少儿阅览室和专门的活动场所。各类未成年人活动场馆要不断深化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服务水平。要研究制定未成年人文化设施和场所的建设标准,并将其纳入文化先进县评比工作,列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定级的重要标准和条件。

五、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分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状况,及时了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情况,积极研究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列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经费,支持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馆舍建设和购置设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经费的投入,切实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要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并具体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督导落实。各地文明委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担负起相应责任。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实和加强各级文明委的办事机构,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精心设计载体,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使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建立和强化以教育导向机制、目标牵引机制、责任带动机制、载体吸引机制、利益驱动机制、政策保障机制、法律支持机制、制度约束机制,行政、纪检、群众舆论监督机制及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体系,通过建立长效机制,狠抓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网络体系,拓宽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参与渠道。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坚持工作从基层抓起,从解决未成年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抓起,从具体事情抓起,真正做到工作有落实,督查有依据,评比有标准,创建有效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各类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各类文化教育设施辅导员队伍和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五老”队伍建设,形成培养教育未成年人的合力。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城市社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一切基层组织都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勇于开拓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2号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2004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督导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指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回族聚居地区、贫困乡(镇)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并保证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编写、审定专业培训教材;

(三)审定中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四)培训全区小学骨干教师、初中高级教师和高中教师;

(五)检查、指导、评估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培训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教师;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五)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以及其他在职任课教师,应当接受非学历教育。

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可以接受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一周期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教师在同一周期内接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的,可以不参加同期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

新任教师试用期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二)专业知识更新与拓展;

(三)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

(四)教育科学研究;

(五)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

(六)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教育;

(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教法。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高等院校、教师教育网络学院、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电教机构以及远程教育工作站,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教育教学机构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以及其他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保证继续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对本校教师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的情况或者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填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聘任、续聘、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费、差旅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报销,参加譬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中小学教师接受学历教育的,其费用由学校、教师个人共同承担。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不同类别确定。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其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级。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安排教师接受继续教育而未安排,或者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待遇不予保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育机构,其教学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办。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2004年2月20日)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职责

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乡(镇,以下统称乡)四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自治区、市、乡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统筹制定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以及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义务教育的实施,负责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3.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

4.确定全区义务教育学制和教育计划,负责地方课程设置和地方教材建设,审定地方教科书。(自治区教育厅)

5.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财政厅)

6.核定全区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7.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8.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划。(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

9.制定加快发展全区民族教育、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

10.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11.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

(二)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进行指导和协调。

2.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

3.加强对县、乡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本地区的义务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

4.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所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按规定标准核拨公用经费以及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等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的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

5.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

(三)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订本县农村义务教育的年度、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全县的义务教育工作。

2.统筹实施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和管理、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改善办学条件。

3.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编制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全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4.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

5.负责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建立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体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6.依法安排、合理使用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各类教育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7.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质量保障和危房鉴定检查制度、教育经费和收费监管制度,保证校舍建设和财务运行的质量。

8.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9.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0.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全县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11.组织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

(四)乡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依法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2.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3.按照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4.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5.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6.做好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工作。

二、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

(二)我区已全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县在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时,用于教育的部分应预算单列。按照自治区关于“各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并确保逐年增长”的要求,分类核定各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数额。

三、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我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实行县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自治区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自治区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人民政府兑现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规定时,教职工和国家公务员同等对待。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历年积累的拖欠,也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四、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一)我区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暂定为小学100~120元/年、初中140~160元/年。今后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各级财政情况的好转,各县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不足部分由县、乡财政预算安排。

(二)从2004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山区8县和红寺堡开发区的一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其标准为小学160元/年、初中260元/年。对于国家提供免费教科书的中小学生,其书费应从“一费制”标准中免除。对农村贫困户子女上学,学校要免收杂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助。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调节基金、管理费等。

五、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

(一)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危房改造的经费保障机制。每年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列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勘察、鉴定、多渠道筹措资金消除危房,确保师生人身生命安全。要管好用好危房改造专款,实行项目管理,保证危房改造的数量和质量。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在中央拨付危房改造专款时作为配套资金,无中央专款时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到急需的中小学使用。各县、乡要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修缮和危房改造。

(二)各地要将新建校舍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各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解决。自治区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社会扶贫资金中设立教育扶贫资金、在转移支付资金中设立教育发展资金、在国债资金中设立教育项目,以适应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图书和文体器材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安排。

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监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制度。自治区和各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对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经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乃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加强对学校收取杂费的监管,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要加强对各类专项经费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教育行政及学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遏制腐败问题发生。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向农村中小学生硬性摊派购置或收费等任务。凡违规摊派的、学校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县、乡人民政府要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债务问题封校舍、占校园、驱逐师生、强迫停课,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县、乡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

(三)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等国有资产由校长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或侵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布局调整或其他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

(一)自治区编办会同教育厅、财政厅研究下达农村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根据农村各类中小学的规模及任务,对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提出原则意见。在确定编制总量时,根据现有学生数、因群众居住情况而形成的学校数、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减、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做出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师工作量、班师比、生师比,以及教师和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比例做出原则性规定。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的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核定各学校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农村中小学的缺编人员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负责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补充。对超编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工作。分流人员待遇按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相关政策或比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八、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和校长实行统一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免、培训、考核和交流。

(二)乡(镇)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万人以上乡2人,万人以下乡1人)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组织或协调村民委员会参与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乡中心学校校长协助助理或干事管理全乡的教育教学业务。

(三)切实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各县要创造条件,及时招聘吸收师范院校毕业生补充空编的教师岗位。

九、积极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开展助学活动

(一)要继续做好自治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闽宁教育对口支援、川区百名优秀教师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研究生志愿者支教工作。要加强全区支教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统筹使用各类支教资源,坚持和完善检查、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

(二)做好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工作。自治区教育捐赠中心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动员并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各地要做好向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开展对山区寄宿制学校的对口支援和这些学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十、加强领导,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市、县、乡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危房改造情况、核拨学校公用经费情况以及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及时调查处理各类违纪违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三)各县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转换中,要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做好人员、财产和事务的交接工作,防止财产流失,杜绝滥调教师、滥任免校长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发放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以及招聘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

(2004年~200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2003年全区教育大会、宁南山区“普九”攻坚动员会议精神,确保2007年我区全部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特制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

我区“两基”攻坚的主战场在宁南山区。在宁南山区实施“两基”攻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根本上解决我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宁南山区实施“两基”攻坚,对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改变宁南山区贫困落后面貌,促进区域间教育、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协调发展,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宁南山区实施“两基”攻坚还面临许多困难和矛盾。我区以县为单位实现“两基”人口覆盖率为55.4%,比全国相差35个百分点。到2003年底,山区才刚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任务,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平均为62%左右。在校生辍学率居高不下,校舍数量严重不足,因校舍不足,初中平均班额达56人。危房率高,平均达20%以上。教育经费高需求与低投入的矛盾尖锐。教师队伍短缺,特别是英语、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短缺的矛盾尤为突出。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严重匮乏,绝大部分学校的演示实验开设不全,生均图书6∶1册,文体器材奇缺。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山区群众生活困难,难以承受子女上学费用,尤其是寄宿制学校的费用。很多地方受宗教和传统习俗影响,回族和女童教育薄弱的问题突出:要紧紧抓住中央组织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机遇,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支持下,在各族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定信心,下定决心,上下一心,干群齐心,真抓实干,顽强拼搏,如期实现“两基”目标,夺取我区“两基”攻坚战的胜利。

一、我区“两基”攻坚的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1.到2007年,全区实现“两基”目标,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5%以上,小学净增2.7万人,初中净增6.3万人,小学在校生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在校生辍学率控制在1.5%以内,扫除23.1万青壮年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

2.到2007年,宁南山区8县(区)全部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两基”验收标准,做到学校容得下、家庭担得起、学生留得住、政策有保障。其中:2004年盐池县实现“两基”,全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59.2%;2005年隆德县、同心县红寺堡移民吊庄开发区实现“两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64.9%;2006年原州区、泾源县、彭阳县实现“两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79.6%;2007年海原县、同心县、西吉县实现“两基”目标,“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3.到2007年,宁南山区8县(区)和川区吊庄地区的所有乡镇都要实现“两基”目标。2004年到2007年的4年里,每年分别有37、27、27和14个乡镇实现“两基”。

(二)主要任务

1.实施好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自治区“农村初中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适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为学生提供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2.宁南山区8县(区)和固原、吴忠、中卫等3市要做好本地区的“两基”攻坚规划。自治区和各市、县(区)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两基”攻坚的投入,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保证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规定标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

3.自治区和市、县(区)都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剩。在中央逐年扩大向家庭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范围的同时,自治区也要加大投入,使山区农村享受“两免一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占比例2005年达到83.19%,2007年达到85.71%。

4.8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教职工(包括按国家编制标准新增教师)的工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农村学校新增教师的进人关。做好对农村学校现任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到2007年,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9.1%和95.4%。

5.采取多种措施,使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6.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实施好教育信息化工程。到2007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多媒体教室,农村小学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和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小学教学点具备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加快各地方教育教学资源库和信息技术专任教师队伍建设。

二、我区“两基”攻坚的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地位不动摇,深入实施科教兴宁战略,把人才培养和智力扶贫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根本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两基”攻坚,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提高少年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和普及率,确保在2007年全面完成“两基”任务,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高民族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实施原则

1.在总体要求上,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统一,推动山区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2.在工作部署上,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分类指导。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两基”工作。

3.在攻坚主体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合力攻坚。

4.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教育专项工程的管理上,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管理等现代管理模式。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在工作方针上,坚持推进“两基”攻坚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相结合,自力更生与外部帮扶相结合,发展与改革相结合,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

6.在工作方式上,坚持点面结合的方法,抓重点,抓难点,以点带面,全面突破。

三、“两基”攻坚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规模,保障初中生入学的需要

1.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同时,在实施自治区“农村初中学校建设工程”每年600万元资金基础上,自治区再筹措3000万元资金用于“两基”攻坚。要用好国家和自治区两笔资金,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合理调度资金,加快农村现有初中的改扩建步伐,保证学生进得来,学校容得下。

2.自治区统筹基础教育有关项目,整合各项可用财力,集中用于“两基”攻坚。对于国家二期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自治区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移民吊庄学校建设工程、“3133工程(示范性中小学建设)”,世行贷款和英国政府赠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项目等工程,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重点向“两基”攻坚县和川区吊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有效配置教育资源。

3.各市、县(区)要根据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撤乡并镇和农村师资现状,合理规划初中布局,以寄宿制初中建设为重点,扩大学校规模。小学在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下,适当撤并一批学校和教学点。有条件的,可实行九年一贯制,提高学校规模效益。

4.各市、县(区)要自筹资金,井充分利用对口支援等,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自治区发放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

(二)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青壮年非文盲率的提高

1.利用国家的资金支持,继续做好向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自治区每年在筹措寄宿制中小学助学金14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助学活动资金360万元。各市、县(区)、乡镇政府也要设立义务教育助学专项资金,推动助学活动经常、深入、广泛开展。学校应每年从杂费收入中拿出5%~10%用于资助贫困生。深入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广泛利用海内外各项捐赠,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宁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基金会、社会团体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将闽宁对口支援、“一对一”“万名失学儿童救助工程”等助学活动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2.继续以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为主线,着力提高回族儿童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加大实施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力度。通过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民族学校,形成民族教育的骨干学校体系。实施民族教育“五个一工程”。即乡村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乡村和学校巩固学生一个都不能流失,保证攻坚县回族人口比例超过50%的乡(镇)各建设一所示范性初中和小学,自治区一个直属机关及大中型企业对口帮扶一个乡的“两基”工作,发动干部职工开展“一帮一”助学活动。

3.加强女童教育,推广女童教育经验,继续在回族聚居地区举办女子学校、女子班。培养女教师、女校长,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女童入学。充分发挥民族宗教人士的作用,建立健全女童教育促进会,形成有利于女童入学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女童教育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女童教育监测制度,保证女童入学率、巩固率的提高。

4.在推动“普九”攻坚的同时,要继续做好山区“普初”巩固提高工作。以动员入学、制止辍学为重点,以回族儿童、女童和贫困家庭儿童为主要对象,防止普及程度主要指标出现反弹。妥善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学生流动问题以及撤并乡镇后调整学校布局带来的学生上学问题,避免造成新的流失。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实行“普九”工作复查制度,督促县、乡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工作。

5.大力开展扫盲工作,把扫盲教育和对农民的科技文化教育、生活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在扫盲工作中的作用,使其成为乡村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基地。

(三)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1.加快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以国家投入为主,5年之内,为山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建立教学光盘播放点,每所农村小学建成卫星地面接收站,每所农村初中建设计算机教室。加快远程教育资源库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信息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不断缩小山川、城乡教育差距,提高教育质量。普遍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建设一批信息技术教育示范校,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2.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开展信息技术教育、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师资培训。依托乡村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的设施设备和师资优势,构建农村教育和党员干部教育网络体系,将农村学校建设成农村党员干部培训基地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民文化和教育活动基地。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教师编制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各县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已经核定的编制数额,清理现有行政事业编制,清退挤占的教师编制。自治区编制部门要根据山区“两基”攻坚的要求,按照初中学生急剧增加的现实和教师编制标准,重新核定教师编制数额。各市县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时调整、配备、补充合格教师。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

2.多渠道解决山区8县(区)师资不足问题。继续深入开展闽宁教育对口支援、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部门定点支教、研究生支教团、大学生志愿者西部行等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从2003年起,自治区每年组织1000名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到南部山区支教,同时组织川区超编教师到山区任教,实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轮流到偏远乡村学校定期支教制度,解决乡村教师不足问题,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3.切实加强教师培养和岗位培训工作,提高综合素质。自治区安排专项经费,资助“两基”攻坚地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稳定教师队伍。加快培养培训英语、信息技术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实施好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和“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在职参加自学和函授,提高学历和素质。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坚持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五)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继续实施中小学课堂教学质量工程,加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步伐,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在小学规定年级开设英语课和信息技术教育课程。

2.坚持农村教育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实现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在农村初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实行“绿色证书”制度。充分发挥农村学校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由政府、各种社会力量单独或合作开发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培训职业技术教育人员,为新课程实验和职业技术教育提供支持。

(六)主动争取各方支持,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各市、县(区)要组织好闽宁教育对口支援、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自治区区直机关定点支教、川山区对口支教、山区县内直属单位支援农村教育、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山区支教、研究生支教团、大学生志愿者西部行等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整合各类支教资源,使之充分发挥效益。积极拓宽教育对口支援的途径和领域,广泛开展校际之间的“一帮一”、“手拉手”活动,努力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资助贫困生、捐款捐物、教师培训、信息交流、教学科研等活动,使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为促进我区“两基”攻坚作出贡献。

(七)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为实现“两基”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1.落实各级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两基”攻坚规划,筹措农村初中建设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和其他教育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开展对口支教工作,重新核定山区各县的初中教师编制,对县级政府实施“两基”攻坚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政府负责安排部署、监督检查所辖县区的“两基”攻坚工作,指导、督查乡级“两基”评估验收,负责已实现“两基”攻坚县的初验,组织开展市级机关单位的教育对口、支援帮扶活动。

攻坚县政府(包括吊庄地区所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本县(区)。“两基”攻坚计划。进行宣传动员,安排部署“两基”攻坚。组织对实现“普九”乡(镇)的初验和县级自验。依法治教,动员适龄少年入学,制止在校生辍学。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师资配备。确保教职工工资发放、确保学校运转、确保及时消除危房,保障师生安全。组织开展县直属机关单位的教育对口帮扶活动。

乡镇政府(包括川区吊庄乡镇)和村民组织大力支持“两基”攻坚,承担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制止学生辍学,划拨土地,动员干部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利用“一事一议”组织村民在危房改造中投工投料和集资,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2.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自治区和县、乡政府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自治区财政均衡各县财力,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山区各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3.加大教育投入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保证“两基”攻坚顺利进行。各县政府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支出的“三个增长”。认真执行自治区新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确保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不被挪用和截留,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确保校舍安全,确保“两基”攻坚各项工程配套资金的到位和工程建设质量。

四、加强领导,构建机制,保证“两基”攻坚取得全面胜利

(一)自治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

自治区教育厅要把“两基”攻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做好“两基”攻坚实施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把“两基”攻坚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学校建设质量。

自治区财政厅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两基”攻坚,加强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并落实“两基”攻坚目标责任制

1.各县区要成立“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县长亲自抓,负总责,建立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教育制度。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两基”攻坚任务完成之前,不准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宾馆和新盖办公楼。

2.建立和完善县级领导包片、联系学校制度,帮助学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教育办实事、办好事。

3.在“两基”攻坚中严格实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制、项目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4.建立“两基”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县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两基”攻坚实施计划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对“两基”的监督和检查

1.自治区党委、政府每年组织由督察、教育、发改、财政、人事、督导等部门参加的“两基”攻坚工作专项督查,对落实“两基”攻坚目标责任、工程建设、资金管拨付理使用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实行检查结果的公示制度。对未能切实履行“两基”攻坚职责的县乡,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有关经费。

2.建立“两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两基”攻坚计划中,未能如期完成县级目标的,将追究政府一把手责任;对在各项建设工程中,挪用、侵占专项经费、骗取专项经费和由于规划失误、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3.加强对“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都要构建机制,要把对“两基”攻坚的过程性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教育督导部门对“两基”攻坚工作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定期指导检查。统筹安排好各县的评估验收工作,严格评估验收程序,坚持标准,促进“两基”攻坚保质保量地完成。

4.建立“两基”攻坚工作奖励制度。对县级人民政府如期通过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的,自治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乡级政府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市级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2005年10月19日)

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加快推进我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小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现代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自治区党委作出了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跨越式的大发展,建设繁荣、富裕、民主、文明的新宁夏。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关键是要有一大批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劳动者和建设者。今后一个时期,不仅要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素质,培养大量的具有较高学历、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高级人才,更要培养一大批能满足我区未来发展需要的、具有较高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和建设者。职业教育是工业化和生产服务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柱,是培养和造就适应时代要求的劳动者和建设者的重要载体。在各类教育事业中,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最直接、最紧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利于完善教育结构、提高教育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有利于培养产业劳动大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我区的综合竞争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构建人人为社会作贡献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跨越式大发展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我区职业教育发展较快,促进了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不足,职业教育改革步伐缓慢,体系不够健全,发展不够平衡,职业教育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与重点

(一)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部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和社会办学,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教育创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层次、多形式、宽领域地发展职业教育,加快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步伐,提高办学质量和教育水平,为我区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更多的具有较高技能、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建设者。

(二)总体目标是:力争“十一五”期间,在全区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较高、特色明显,与普通教育互补,与市场需求、支柱产业、劳动就业和为“三农”服务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使全区职业教育三年上个新台阶,五年实现大发展。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区各类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2万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各类职业培训达到年15万人次,各类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面达到50%以上;力争40%以上的高职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70%以上的中职毕业生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是:

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按照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原则,使职业教育在思想认识上实现新突破;

以整合资源为重点,按照分级发展的原则,使职业教育在整体水平上实现新突破;

以创新体制为重点,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使职业教育在自我发展能力上实现新突破;

以完善政策为重点,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使职业教育在速度、规模上实现新突破;

以面向农村为重点,按照产教结合的原则,使职业教育在服务“三农”水平上实现新突破。

三、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

(一)调整优化布局。“十一五”期间,自治区重点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地级市及行业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县级以下职业教育重点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今后,自治区将按照区域布局特点,组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职教集团(中心)。对不具备建立职业教育机构的县(区),可在普通中学开设职教班或举办综合高中,实行一校双证,享受相应政策。

(二)改革招生制度。实行高中阶段教育统一招生政策,打破学校归属和界限,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一考多分流,给考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每年中考招生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同批次录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可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或多次招生。有实力的职业学校可跨省招生。学校实行宽进严出政策,凡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以上、愿意接受职业教育培训者可不受年龄、地域限制免试入学或注册入学。

(三)建立多渠道就业机制。坚持“通用、实用”的原则,加快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劳动就业所需技能。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加强职业学校与行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提供就业服务。建立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实习就业制度,提高职校生就业率。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

(四)推进办学模式多元化。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部分学时制、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灵活、多样、开放的学制和办学方式。推广“学分银行”,实行选修制、弹性学制、学分制和分层次教学,积极推动半工半读、工学交替。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校与行业和企业、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办学,鼓励跨地区联合办学,促进东西部合作和城乡合作办学。大力推进“2+1”“1+1+1”和“1+2”等办学模式。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和依法规范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满足求学者升学、就业、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的多种需要。

(五)建立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和教师培养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选聘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行教师全员聘用、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优化教师队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实践等途径,加快培养一批“双师型”教师。制订培训计划,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专业水平。改革职称评定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以评定正高级职称。

(六)扩大自主办学权。职业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并在政府核定的编制和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选聘人员,自主安排使用经费。职业学校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制订和调整学校发展规划,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和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专业特点和岗位要求,自主选用和编写适用教材,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提高劳动者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七)构建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新体系。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加强农村职业学校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紧密合作,逐步建立起县、乡、村三级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县级职业教育学校要面向农村,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布局、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让更多的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加大职业教育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十一五”期间,在原有专项经费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重点支持市、县(区)两级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用于购买教学设备和师资培训。自治区将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区)根据财力逐步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少于15%。已经普九的地区不得低于20%,比例不足的,2006年必须达标,并在此基础上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积极探索吸收国内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途径和机制。倡导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提高自我造血功能。积极争取中央及东西部合作的经费支持。

(二)统筹使用各类培训经费。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协调,合理安排使用阳光工程、劳务人员培训、扶贫开发培训等项目资金,充分利用职业学校师资、教学设备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培训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使劳动力培训和职业教育发展相得益彰。

(三)完善教师编制政策。实行灵活的编制管理办法,推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对新建和扩大办学规模的学校,根据学生人数,按规定核定和增加教职工编制;对专业技能教师不足的,实行“以资补编”,教师工资与报酬由自治区专项经费中解决,学校自主引进人才、选聘教师;对目前缺编严重的学校,应在本地区总编制中进行调剂,地区整体缺编的,适当予以增编。

(四)建立健全助学制度。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两免一补”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适当进行补助。各市、县(区)根据本地情况对职校生实行分级定额补助,形成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职业教育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通过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形式,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帮助。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半工半读、勤工俭学等形式为学生学习提供方便。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五)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制度,推动职业教育规范化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保证质量的原则,在全区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学校专业对接服务。积极引导和营造持证上岗的就业氛围,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新职工,优先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的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企业经营的人员,也要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进一步破除影响职校生就业和发展的障碍,改革报考公务员等用人招考、招聘办法,允许职校生公平参加各类用人招考活动。

五、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职业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重点推进。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力度,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教育厅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全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各市、县(区)也要加强职业教育领导机构建设,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列入自己的重要工作职责,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力度。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尽快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今后五年职业教育调整布局、加快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方案。各市、县(区)要制定招生、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等专项规划。自治区要把全区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统一纳入规划管理,通过“合并、联办、共建、划转”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化组合,推进城乡职业教育资源均衡、公平、有序发展,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新格局。

(三)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力度。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广泛宣传生产实践第一线技能型人才为我区建设做出贡献的事迹,激励广大青年学生立志做一名优秀的技能型人才。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活动,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和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良好环境。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快我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2004年3月26日)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科教兴宁战略、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快我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巩固、深化、提高、发展”为指针,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深化教育改革,坚持教育创新,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教学科研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不断提升我区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总体水平,努力促进我区高等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一个重点”,即坚持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总体水平这个重点;抓住“三个关键”,即抓住教育质量、教育投入和教师队伍三个关键;力争“三个突破”,即力争在推进素质教育、结构调整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取得新的突破;实现“三个统一”,即努力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数量、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以及发展、投入、条件的统一。

二、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建立较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

在继续办好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时,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逐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特色鲜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功能完善的全区高等教育新体系。重点发展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健康发展成人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宁夏大学,争取宁夏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学校。努力推进宁夏医学院新校区建设和固原师专升格为本科师范学院的各项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高等教育要稳定发展规模,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切实抓好教育教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全区高等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健康发展。

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引进区外重点高校在我区举办独立学院,尽快完成银川大学建校评估工作,加快建设和规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在自治区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建立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护理等四个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引导高等职业教育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加强实践教学,加快培养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一线迫切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三、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切实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

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把提高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为此,今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启动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在各校建设一批校级精品课程的基础上,分批建设20门左右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形成国家、自治区、学校三级精品课程体系,为全区高等学校教学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二)开展评选表彰自治区级教学名师奖工作。每三年评选和表彰一批学术水平高,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高校教学名师,推动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三)构建教育教学质量宏观管理与监控新机制。加强宏观指导,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评估制度与质量宏观管理手段,建立科学和完善的立体化教育质量监控体系。

(四)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构建5个相关或相近学科和专业实验教学公共平台,对全区高校大型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网络化、信息化、目标化管理,在全区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重点支持宁夏大学天然气化工、生物技术两个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科技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要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的统筹管理和宏观调控。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明确以就业和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实施“订单式培养”。

四、加强学科建设,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一)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构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成长的基地。我区高等学校专业调整的原则是:本科专业围绕自治区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需要,构筑较完善的学科群体,大力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实现各校之间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培养基础扎实,敢于创新的高素质人才。高职大专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导向,着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紧缺专业,调整课程设置,突出实践性、技能型培养特色。

(二)加大对自治区16个重点学科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同时不断培育新兴、交叉学科,经过3 至5年的建设,培育出一批符合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优势学科。注意发挥重点学科的辐射功能,促进学科建设整体上水平。在顺利完成第一批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建设。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加大学科建设的资金投入,为学科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带动我区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加快形成各高校专业建设和改革的亮点和特色,遴选一批建设基础较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本科和高职专业,通过立项建设,加大投入,检查验收,确保专业建设的水平,争取在不长的时间内,产生一批具有示范性意义的教学改革成果,形成一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为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专门人才提供优质教育的平台。

五、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高等教育对社会的贡献率

(一)实施高校科研人才战略,建设优秀群体,依托高校重点实验室,构建科技创新和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开放式研究平台。

(二)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鼓励高等学校向企业转让技术,探索企业与高校从立项到投产“一条龙”的全面合作。

(三)支持宁夏大学科技孵化园的建设,为全区高校开展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提供快捷途径,使其成为高新技术人才的创业基地、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基地。

(四)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障机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助,用于资助高校有开发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

六、加大教师教育创新力度,建设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终身教育学习要求的教师队伍

(一)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在职教师的学历、学位层次,争取在3~5年内使我区普通本科院校专任教师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高职院校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30%。

(二)实施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每年重点选拔30名左右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副教授职称教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到国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研修交流,掌握最新学术动态,促进国际学术交流。

(三)努力建设一支“双师型”的高职高专教师队伍。一方面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另一方面要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队伍,使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达到专业教师总数的50%。

(四)进一步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师资培训基地(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旨在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短期培训,抓好教师的继续教育。

七、建立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

(一)我区研究生教育要努力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要,大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进一步调整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增强其探究高深学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自我约束机制,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宏观监控体系。建立学位点评估制度,与国家学位点评审工作同步。建立两年一次的硕士学位评估制度,对已有一届毕业生的学位点,及时进行合格评估,对其他学位点进行抽测。

(三)积极引进国外、区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养研究生的规模,不断提高自身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继宁夏大学实现我区博士授权单位和博士点“零”的突破后,要继续重视博士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的申报工作。筛选若干个有申报能力的学科、专业进行重点建设,争取在全国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再有2~3个博士点获得批准。

八、加快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优质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教育信息化是教育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充分有效利用教育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措施。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优质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是我区高校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高校信息化建设要重点做好五件事:

一是加快高职高专院校校园网建设,并与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宁夏主节点实现连接,以保证全区高校教学资源的高速传输和有效利用。

二是积极引进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先进理念和培养模式,推进学校的网络教育学习中心建设,为学生提供网络课程和技能学习条件,供学生自主学习或辅助学习使用。当前,应首先在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程进行改革试点,引进一些高水平的教学软件和网络课程。

三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国家、自治区、学校三级示范教学基地和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促进并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是加强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引进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构建读者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电子图书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建设,建立若干国外图书信息资源镜像站。

五是积极推进教学资源上网工作,在积极引进优质网络课程资源的同时,积极推进教师的教案、课件上网和利用网络对学生进行教学辅导和答疑。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高等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区高等教育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我们将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锐意进取,努力开创我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中共宁夏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4年11月26日)

各市、县(区)教育党委、教育局,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中小学校: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4]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区教育战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伟大方略,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区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环节,事关全局,事关未来。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结合科技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给中小学生思想观念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规律、新方法,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和引导中小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方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原则是:

(一)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既要体现优良传统,又要反映时代特点,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

(二)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坚持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用生动典型的事例,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的方法、参与的方法、讨论的方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重视课堂教育,更要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中小学生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规范。

(四)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中小学生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

二、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学校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系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中小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从确立理想信念做起,从规范文明行为做起,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以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培养文明行为素养和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放到学校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结合实际,统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学生思想道德建设规划。要遵循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学生思想道德形成的规律,以人为本,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必须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生活实际和学习实际的原则,围绕诚信、责任、关爱等基础道德品质,重点抓好学生基本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基础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分阶段、分层次予以落实,努力让学生回到自然生活状态,从而取得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一)深入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精神,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在中小学生中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开展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进行了解宁夏、热爱宁夏、建设宁夏的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二)坚持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国家发展、社会需要、宁夏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三)开展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修订发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要求,针对中小学生实际,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突出教育重点。小学重点进行讲文明、讲礼貌、爱劳动、爱集体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中学重点进行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教育,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的意识和习惯。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处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引导他们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人生坐标。对职业学校的学生还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特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和创业教育。

(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创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开展面向教师、家长、学生的心理咨询活动。积极探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形成有效的教育模式,增强学生认识自我、调控自我、承认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给予科学有效地咨询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和发展自我的能力。

(五)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教育厅[2004]4号)要求,研究制订学校的诚信教育计划,积极探索实行学生诚信活动记录的办法,努力实现学校“以诚信立校、以诚信立教、以诚信育人”的目标。通过开展诚信签名仪式、师生诚信宣誓报告会、扩大无人监考考场范围,以及诚信演讲、征文等多种形式,在中小学校创建积极的诚信环境,提高学生的诚信道德素养。高考学生均要实行诚信签名。各地也可在中考学生中推广诚信签名活动。职业学校重点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精益求精、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

(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崇尚科学文明和反对迷信邪教教育、安全自救教育、生命教育、健康卫生教育和禁烟、禁毒等专项教育,增强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环保意识以及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保持朝气蓬勃、情趣健康和热爱生命的精神状态。要关注特殊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完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读学校,加强工读教育,做好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三、强化措施,明确途径,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强化德育工作,立足课堂教学,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原则。强化教职员工全员德育意识,进一步加强学科教学渗透德育的研究,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要制订并实施学科教学渗透德育的指导意见,指导各门课程从教学实际出发,将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和渗透在课堂教学中。在政治、语文、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中,要进一步加大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教育、科学人文精神教育的比重;在数学、物理、化学、外语等学科教学中,要积极挖掘科学人文内涵,发挥学科育人功能。

继续推动德育课程建设与改革,深入研究新时期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特点,根据国家的新课程方案,调整德育课程结构,小学一二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课,三至六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课,初中开设《思想品德》课,从小学中年级起新设综合实践活动课。要重视综合实践课程中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研究性学习与德育课程的联系,从而实现理论课程、实践课程、社会课程的结合,构建以学会做人为核心、以生活道德理论为基础的新的德育课程体系。按照国家颁布的德育课程标准,加强教材建设,鼓励县(区)和学校立足校本研究与实践,开展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试验,实现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相结合;总结推广德育课程教学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德育课程监测评估机制,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实效。

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变灌输传统道德知识的单一教学模式,重视中小学生的道德体验。要鼓励师生之间平等对话,倡导“情境教学”“活动教学”“价值辨析”“道德反思”等多种学习方式,力求构建有完整心理要素参与的道德学习过程。教师要转变角色,要把德育作为潜心研究的课程,提高专业素养,努力成为倾听者、指导者、支持者、合作者,激发学生内在的道德需要,引导学生进行自觉地探索性学习,使道德学习成为学生内在的自然需要。

(二)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树立“时时育人、处处育人、事事育人”的观念,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要把升国旗仪式作为开展经常性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认真落实升降国旗制度;要组织好瞻仰革命圣地、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活动;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把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做到时间、场地、师资、经费、安全和规范运作“六个确保”。各学校每年至少要组织学生开展1~2次参观工厂、农村、军营、社区的活动,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初中学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20天、高中学生每年不少于30天的规定;组织好中学生暑期“四个一”(即参观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场所、参加一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为回报父母和长辈做一件实事、学习一项生产技能或自护自理知识)社会实践活动和学生军训以及夏(冬)令营活动;要利用重要节庆日或纪念日开展好相应的主题活动,认真组织好入队、入团、入党、16岁居民身份证颁发、18岁成人系列教育活动等与青少年成长密切相关的活动。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主题校园文化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创办校刊、校报、校园电视台,大力培养学生中的文体活动骨干,保护和开发学生的创造力。要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各地各校要按照中宣部、教育部《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要精心设计德育精品活动,围绕每年确定的主题,通过主题演讲、知识竞赛、征文比赛、交流读书心得等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弘扬民族精神为主题的歌咏比赛、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要利用综合实践课时和机动课时,积极组织观摩一场艺术演出、参观一次教育场馆、游览一次家乡名胜古迹、参加一次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参加一次实践成果展的“五个一”实践活动。职业学校要以“弘扬民族精神,树立职业理想”为主题,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

(三)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校园文化品位。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树立以德治校、以德育人、以德修身的理念,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日常道德行为规范,形成正确的校园道德舆论,建设良好的校园道德环境。要不断提升校园文化的品位,在校园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等传统节日中,要重视道德要求;在校园诗歌散文朗诵会、音乐作品欣赏会、书画美工作品展等活动中,要挖掘道德内涵。寄宿制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引导学生在生活中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充实能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进行正确导向的好书,鼓励和指导学生逐步养成读好书的习惯,主动地从好书中获取思想道德营养。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适当推荐一些有益的书刊作为学生的课外读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紧密合作,总结历年读书活动的成功经验,突出“实践‘五爱’要求,争做‘四有’新人”的主题,围绕中小学生道德修养这一中心,进一步深化活动内容,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学习教育活动。要加强对中小学各种宣传媒体的指导,推动他们形成合力,努力宣传良好道德风尚。

(四)面向全体,关注特殊群体学生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问题学生的教育工作,加大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矫治工作力度,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工作。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使用好各级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与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配合,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手拉手互助活动”“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助学活动中的作用。

(五)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严禁学校挤占学生的午间休息、课间休息、体育锻炼时间和假期进行整班补课,挤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严禁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严禁小学、初中招生进行选拔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严禁按考试成绩排队和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生过重负担情况的专项督查,每学期要对所属学校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学生课业负担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立即整改。

(六)加强校园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为学生提供绿色上网环境。各中小学校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有条件的要建好校园网,切实保证校内网络设施全方位对学生开放,并在网上大量提供和不断更新健康向上的内容,营造绿色网上空间;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兴趣爱好,鼓励开发和认真精选一批内容健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吸引和引导学生在校内上网学习,充分发挥校园网对学生思想道德正面宣传教育的功能。学校网络要坚决屏蔽那些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教育学生远离营业性“网吧”和自觉抵制不良信息。

(七)加强德育基地建设,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立密切联系,继续加强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会实践活动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开展夏令营、冬令营、春游、秋游等社会实践活动,认真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的规定。尚没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市、县(区)要积极协调加快建设步伐,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区每个市、县(区)建成一所综合型、多功能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学生专门活动场所要坚持服务青少年学生的宗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青少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功能。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尽快协调制定“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形成良好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运行机制。

(八)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团、队工作纳入到中小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的组织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培养中小学生对党、国家和社会主义的情感,教育和引导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要通过举办业余团校、业余党校,开展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在高中学生中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中小学校要结合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少先队红旗大(中)队的评选表彰工作,认真做好优秀团干部、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十佳中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的定期评选表彰工作和官传报道工作。

(九)促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道德素质的根本性提高。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都是学校德育工作者。要按照《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增强职业责任感,在教职工中突出宣传好“敬业奉献”,这一基本规范的意义和内涵,通过领导带头、舆论引导和典型引路,在教师中树立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良好风气。把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与教师的岗位职责结合起来,把师德状况纳入到教师的工作考核、职务评聘之中,使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内,落实中小学班主任等学校德育骨于教师的培训计划,争取在三年内全区有70%以上的班主任接受自治区或市、县组织的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注意优化结构,建设一支功能互补、信念坚定、业务过硬的专兼职中小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教师队伍。各市、县(区)教育党委、教育局要在2005年普遍安排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

(十)构建非功利性道德评价机制。道德教育评价机制的构建是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督导检查中小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质量,推动道德教育落到实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道德教育评价内容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道德教育工作的评价,学校对班级道德教育工作的评价和对任课教师教书育人的评价,以及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学生个体的品德评价等。要注重评价的真实性、过程性、激励性,模糊教育活动与评价活动之间的界线,力求从日常现实生活出发,真实地评价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品质。采用多主体、多角度、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如档案评定、作品分析、情境观察、行为评定等,努力发挥思想道德评价在学生品德形成中的教育发展功能,防止思想道德评价的异化现象。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研究建立科学的思想道德教育评价机制,以切实推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领导,建立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长效机制

(一)健全和完善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党政一把手抓学校德育工作责任制。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稳定的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研究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政策措施。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每年召开一次市、县(区)教育党委书记、教育局长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德育工作。每两年召开一次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加强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机构的建设,落实专人分管德育工作,充实各级德育教研室的力量;要加强各市、县(区)教育局德育专职干部队伍建设,把德育专职干部的选拔培养纳入教育后备干部选拔培养体系;挑选一批教育后备干部到社区挂职,共同推进学校、社区教育网络的建设。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精心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明确校长在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校长要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实施方案,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途径,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真正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注重实效的要求。学校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师德建设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党员教师要在德育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建立和完善志愿辅导员制度,吸纳专业志愿者和社会人士担任学生志愿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的指导,更好地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校外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的五老队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积极聘请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学校的顾问和校外辅导员。要切实发挥好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重视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要完善中小学班主任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骨干作用,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班主任的待遇,安排和吸引更多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根据实际设立班主任津贴,对班主任的工作要计入工作量,实行折算课时。加大对班主任的培训力度和综合考核,把班主任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评聘教师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不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优秀班主任评选和表彰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学生课余活动的组织指导纳入教师工作职责范围之内,记入工作量并折算课时。今后自治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中,加大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德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力度,激发广大德育工作者从事德育工作的热情,促进德育工作者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队伍的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德育课程师资培训、从事团队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培训纳入到师资培训的整体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区市、县(区)教育局长、各级从事德育管理的行政人员、骨干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德育教师、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调整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学校德育工作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教育厅将建立两年一次的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德育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制度。继续组织包括班主任在内的优秀教师评选表彰活动,适当加大班主任的表彰比例,进一步完善评选条件。

(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全国妇联《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要求,通过校长接待日、电话访问、家庭访问、家庭教育咨询会等形式,运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和班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宣传家庭教育成功的个案和策略,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明确在教育学生的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明确向学校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正确途径,不断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意见,与社区教育密切配合,指导各学校办好家长学校,积极开展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定期评选表彰先进。

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宣传、组织、文明委、文化、工商、公安、司法、财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通报有关情况,开展专题教育,使全社会共同参与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四)建立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四项制度。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状况调研制度,探索对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状况监控的有效方式;二是中小学、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三是定期召开中小学、职业学校德育工作会议制度,推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四是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学校思想道德建设评估工作,完善学生思想道德品德评价激励办法,逐步形成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科学评估体系。

(五)加大投入力度,增加德育专项经费。自治区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已设立中小学校德育工作专项经费,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把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投入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预算,设立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经费,实行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以确保用于学校德育活动、德育课程教学改革、德育研究、队伍培训、专题教育等项目需求,确保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六)加强对德育工作的专项督导。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为经常性的检查、督导内容,探索建立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把检查督导的结果作为校长任用、先进评选和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全区各市、县(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定期安排专项督导。要通过检查督导推出一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先进典型,并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动不力、走过场、问题较多的市、县(区),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自治区教育厅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5年8月19日)

各市、县(区)教育局:

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义务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普及程度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了一系列农村教育工程,大力改善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巩固提高“普九”成果,重点实施南部山区“两基”攻坚工程和“两免一补”工作,大力推进“普九”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当前,我区义务教育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区教育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和新挑战,为此,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教基[200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时代发展对教育提出的必然要求。自治区将在实施“十一五”规划中,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通过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教育强乡活动,加强农村教育,改造薄弱学校,加强师资建设,实施第二轮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以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政策措施,推动区域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阶段,采取城市实施“双高”“普九”工程,川区实施“普九”提高工程、山区实施“两基”攻坚工程,分阶段、步骤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地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纳入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缩小义务教育区域内校际间特别是城乡间的办学差距,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落实政府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根据自治区要求,落实好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建立市、县(区)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学校发展。根据我区实际,要通过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和实施教育重点工程:实施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针对城市区学校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以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大力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对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发展进行整体规划,整体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整体提高城市区学校办学水平,满足学生家长的就学需求。

二、强化政策措施,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一)积极推进“两基”攻坚工程,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继续将“两基”攻坚工程作为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全力推进南部山区“两基”攻坚工程,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对“两基”攻坚给予支持,南部山区各市、县(区)要把“两基”攻坚工程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进一步健全“两基”攻坚工程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督导评估机制,落实政府行为,狠抓薄弱环节,确保在2007年前完成自治区确定的“两基”任务,在全区全面实现“普九”目标。

(二)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促进民族教育与全区教育同步协调发展。继续实施民族教育“优先发展、重点扶持”战略,创新民族教育发展机制,逐步将民族教育由普及向提高转变,重点建设并抓好寄宿制民族中学的建设工作,深入推进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和民族教育的支教工程,巩固提高民族教育成果,针对民族教育特点,突出民族教育特色,加快民族教育人才培养,大力提高民族人口素质。深入做好民族教育的扶贫工作,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关注回族女子教育,完善相关措施,健全民族教育办学体系,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良好教育。

(三)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现城乡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加快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建设,在2006年基本实现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三种模式”覆盖所有农村中小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远程教育工程应用的师资培训工作,把应用作为工程实施的核心内容和检验工程效益的重要标准,优先做好“模式一”的应用,建立工程正常运转的有效机制,把工程的实施与农村教育信息化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资源建设,促进城乡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实现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

(四)加大投入,保证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自治区通过实施教育重点工程,继续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优先保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资金。要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比例不低于65%。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改造采取倾斜政策,城市教育费附加要优先用于薄弱校改造。自治区教育厅结合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简称《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内容,制订具体的达标方案,并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整合教育资源,使所辖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三、统筹教师资源,切实提高教师整体水平

(一)统筹教师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核定教师编制时要向农村学校倾斜,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需求。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继续通过以强带弱,选派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招聘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

(二)继续实施好福建教师对口支教、研究生支教团、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川区优秀教师,以及区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等支教工作;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缺编学校流动,落实自治区关于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服务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学校教师数量不足、结构性短缺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使校际间的差距不断缩小,促进学校之间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教育公平创造条件。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在高级专业职务聘任和表彰奖励中的比例,努力改善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待遇。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学校教师水平。各地要努力增加教师培训经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组织教师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和手段,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让农村教师足不出户地接受发达地区先进的教学理念,得到培训提高。同时要与当前我区正在实施的“师德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师德建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队伍。

四、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教育教学质量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端正学校办学行为,要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任务,在制定政策、配置资源、安排资金时,要优先保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要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载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所有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足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当前尤其要重视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等课程的开设。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发展为本,不得歧视或排斥学习困难的学生,采取各种措施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更多的帮助,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

(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办学效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制约和影响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薄弱环节,不断强化学校管理工作,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深入中小学了解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听课制度,深入开展听课周活动,认真实施中小学课堂教学质量工程,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从根本上帮助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建立规范化的动态管理制度,强化教学常规和教学流程的管理与监控,确保每一所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校长的选拔和培训,把提高校长的素质作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首要任务,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建立健全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机制,强化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加强学校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学校岗位职责,健全工作规范和基本要求,按规范要求做好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使学校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三)切实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05]93号)精神,切实加强薄弱学校的改造工作。城市地区要结合城市发展,做好学校规划和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工作,通过扶持、联合、兼并等方式改造薄弱学校,建立校长、教师的对口协作和支援等办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各地要结合中考改革,逐步推行将公办重点高中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的招生办法,平衡生源,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四)实施第二轮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按照坚持与全区城镇化发展相结合,坚持与撤乡并村、乡村机构调整相结合,坚持与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的原则,逐村、逐乡(镇)、逐县(市、区)对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进行调整,山区按照初级小学和教学点建在村;完全小学建在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和乡镇;初级中学建在人口较多的乡或联乡建设;高级中学建在县城以上。川区按照完全小学建在人口较多的村或联村建设;初级中学建在人口较多的乡(镇)或联乡建设的原则对本县(市、区)、本乡(镇)、本行政村的学校进行布局规划和调整。撤并达不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构建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学校布局结构。

(五)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择校疏导,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蔓延的势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今后,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六)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各地要制定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有关专家定期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和教学评估,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以下农村学校的教学评估和督察。对一些教育教学质量较低的学校,要组织教研人员和优秀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尽快改变其落后面貌。建立义务教育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中的作用。

五、突出重点和难点,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

(一)切实落实好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深入做好“两免一补”工作,切实保证“两免一补”政策所涵盖学生享受相关的待遇。全面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的收费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落实有关的经费保障规定和措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二)重视残疾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每个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残疾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为他们创造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特殊教育工作作为“两基”攻坚和“普九”巩固提高的重要内容,加强教学管理,落实“两免一补”的规定,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纳入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范畴,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在制定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城镇学校建设时,要保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就学需求,要争取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接受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给予补助,对面向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举办的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加强教学指导,保证教学质量。

六、建立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为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全区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动态管理指标体系,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指标进行监控和公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监测评估,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22日)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规范我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统筹规划,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列入每年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系列汇总和公布;在相关文件发放、业务培训、选优评先、职称评聘及医保、养老、失业保险等方面,应将民办学校纳入与同类公办学校管理范畴,同等对待。

二、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师(含校长、管理人员)培训和表彰工作。民办学校的专职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工龄与公办学校一样连续计算工龄教龄。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公办教师的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继续由原公办学校、原单位正常发放,待遇不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育人才开发服务机构,将民办学校教师的档案管理、教师交流等服务工作纳入规划,统一管理。

三、加强政策引导,提高民办学校地位。办学条件优良、固定资产投入大,教育教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允许申报自治区级、市级示范学校,经自治区、市专家组评估合格后分别由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授牌。同时同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同类同规模的公办学校标准核定公办教师指数,其待遇按公办教师对待,以利于发挥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促进民办教育有更大发展,成立民办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自治区的民办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建立相应的统筹管理机构,明确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民办教育管理专项经费,对管理工作予以保障。

五、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审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坚持设置标准,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需审批职业培训学校,应按《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考察组,共同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应当在三个月内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体育、艺术、卫生、法律、财经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权限审核同意后,按其举办教育机构的层次,属小学以下的,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属初等的,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属高中阶段及以上的,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文件执行;举办民办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设置标准执行。

(四)举办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由国家教育部审批,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有专门规定的除外),举办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举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教育机构等由辖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举办民办初级中学及其他教育机构,由辖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举办民办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由辖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面向全自治区招生的学校及教育机构,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按上述权限审批。举办多次层的教育机构,按举办的最高层次对应的审批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在开办和办学期间须向审批机关提交风险担保。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审批机关在审批学校时不得冠以“宁夏”字样。

(五)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教育厅管理与指导;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所辖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其他各类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六)教育机构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持《办学许可证》到与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六、加大对民办教育资金的支持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从教育经费中划拨一定专项经费,支持、鼓励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对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办学效果好,成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的民办学校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师德高尚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任务的民办中小学校,政府应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对属于“两免一补”政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其辖区县的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应将其统计在册,纳入享受“两免一补”的范围。

七、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教育机构应在税收、办学用土地、规划、建筑(含供水、供暖)、电力、交通、信贷等方面按公益事业对待,应与同类的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八、建立统一招生制度。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为民办学校招生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九、建立和完善年检年审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年审。审批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年检合格的学校,准予继续办学,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视情况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予以解散或撤销。

依法解散或撤销的学校,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封存。每年年检年审的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建立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的制度,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与办学条件的改善。

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由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机构组织实施。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视情况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限期整顿并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采取政府拨一点、学校集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原则,基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工作。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集教育机构党的组织,受各级审批机关教育部门党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宁夏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

(2001年3月9日)

“十五”期间及21世纪前15年,是宁夏实施西部大开发,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振兴宁夏教育事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面向21世纪宁夏教育改革和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和宁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制定“十五”及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阶段宁夏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实施科教兴宁战略,把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作为推动宁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措施,使各类教育事业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两基”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人口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川区市县(区)已全部实现了“两基”目标,占全区总人口的55.4%。宁南山区“两基”攻坚已全面展开,三个县实现了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目标。1999年全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7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有了较大发展,积极探索面向市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办学路子,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学体系,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中初级实用人才。全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达到1.72万人和4.35万人,全区各类高中等成人学校在校生达到2.1万人。全区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1.5%。高等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高级专门人才和建设骨干。全区普通高校在校生达到1.3万人。民族教育进一步发展,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回族学生达到31.22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9.36%,回族人口受教育面进一步扩大。全区教育投入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办学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自治区先后实施了中小学“一无两有六配套”工程,世界银行贷款“贫困II”“贫困IV”项目、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教师安居工程等教育重点建设工程,多渠道投资达10.9亿多元。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教师待遇不断改善。提前解决了民办教师“民转公”问题。加强了校长队伍建设,全区普遍实行了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我区教育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为新世纪宁夏教育事业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教育投入不足和事业发展的矛盾仍很突出,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重教育需求,特别是高质量的教育资源供给不足。教育改革相对滞后,以政府办学为主的单一格局还未根本改变,教育体系和结构不合理,教育与经济和科技相脱节的状况依然存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还不高。缩小我区教育与发达省区的差距,改变教育相对落后的面貌,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面对新世纪,我区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一)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教育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的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在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中,对加快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充分发挥人才的巨大作用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

(二)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开发建设,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十五”及2015年期间,我区经济将继续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国民经济的总体实力将大大增强,社会的各项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将为我区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实施科教兴宁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使知识和人才、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特别是随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对推进面向21世纪的宁夏教育事业的大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大规模地带动国内外人才、资金、技术及项目向西部聚集,必将增强我区教育的发展后劲,必将极大提高我区教育、科技水平。“西部大开发,宁夏要争先,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教育在西部大开发中先导性作用的充分发挥,使得“教育优先发展”的指导思想在更大范围被认同。

(五)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加大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拉动的双重政策,教育作为大力培养的新兴知识产业,将进一步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并对拉动教育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为教育的加快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二、“十五”及2015年宁夏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思路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科教兴宁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从我区实际出发,针对区域特点,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努力实现“两基”目标,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放开搞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继续扶持民族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和教育的现代化,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为把宁夏建成“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的民族自治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

1.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切实落实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战略地位,把教育事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坚持优先规划,优先保证,使教育事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适度超前发展。

2.以提高全民素质为根本宗旨,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努力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3.坚持改革创新,实现教育发展的战略性转移。要更新教育观念,把教育作为知识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走产业发展的新路子。要改变教育与经济科技发展相脱节的状况,大力推行教育经济科技发展一体化。要把教育发展由注重数量扩张转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来,促进规模结构和质量效益相统一。

4.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围绕提高教育的综合实力和总体水平,一手着力抓好“两基”,一手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带动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实现教育发展的新跨越。

(三)主要目标

到2005年,山区八县中,盐池县和隆德县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银川市和石嘴山市各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在校生由现在的9.84万人,增加到17.5万人,毛入学率要由现在的32.7%,提高到50%以上。到2010年,山区各县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川区各市县(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民受教育年限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15年,普及义务教育水平有较大提高,全区基本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

高等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到2005年,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达到2.2万人,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万人;到2010年达到6万人;到2015年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目标。

建立起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贯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满足全体公民不断增长的学习需求。到2005年,高等职业教育有较大发展,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10年,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层次和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到2015年,基本构建起结构合理、相互衔接沟通的终身教育体系。

基本形成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模式,不断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到2015年各级各类教育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受教育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性、创新性有明显增强。

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教育体制、运行机制和投资体制。教育产业有较大发展,基本形成与经济、科技紧密结合的产业体系,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大大增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教育产业发展的需要。

三、“十五”及2015年宁夏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两基”工程,大力提高基础教育的办学水平。继续推进川区“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十五”末,川区在全面完成“两基”复查的基础上,按照普及程度高、经费投入高、师资水平高、教育质量高和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布局合理化、常规管理规范化的目标,把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南部山区进一步加大“两基”攻坚力度,“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快改善贫困乡村学校的办学条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学龄儿童尤其是女童入学率和巩固率低的问题。加快示范性中小学建设步伐,扩大优质学校的办学规模,带动基础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发展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大力开展扫盲工作。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多形式的学文化、学科技活动。继续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强“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把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成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进一步提高农业人口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素质。

(二)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大力提高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扩大各类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水平、办出特色,使我区高等学校服务宁夏,辐射和服务于西北地区,成为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资源,积极推进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将宁夏大学建设成为在全国同类地方院校中处于中等以上水平的具有较高声誉的综合性大学。

大力推进高校技术创新,发展高校产业。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工作,推进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选准方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对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关键问题进行科研攻关。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发展科技产业。创办高校科技园区,采取政府、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共同投资的办法,建设高校中试研究基地,增强高校技术创新能力。在高校筛选一批有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科技成果列入自治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三)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要全面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实用性专门人才。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健全和完善体系,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和效益。要通过职业教育资源的战略性重组,壮大一批规模效益高的职业学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市级职教中心的建设。

继续推进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组织社会帮困培训和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教育。根据企业发展、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企业员工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强的教育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健全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网络建设。广泛开展社区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努力提高民族教育水平。要坚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继续加大对回族聚居的贫困山区教育的扶持力度。要以加强民族基础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民族教育的骨干办学体系,提高民族教育的质量和办学水平。在继续办好普通高中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部和寄宿制回民中小学的同时,“十五”期间,自治区重点建设一所高标准的示范性高级回民中学。实施“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民族教育扶贫和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争取在“十五”末,使回族聚居地区的中小学在办学条件、师资配备、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有一个全面提高。

继续抓好回族女童教育,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加强回族女教师、女校长的培养和培训,建立和完善对南部山区贫困乡村回族女生的资助制度,提高回族女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多形式发展民族职业教育,“十五”期间,要在统筹当地职业教育资源的基础上,组建固原民族职教中心,将其建设成面向宁南山区,培养各类应用性、技能性人才的重要基地。加强高校民族预科部建设,加快民族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步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规模,拓宽出口。“十五”期间,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人。

四、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1.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重点举办非义务教育。引进民办教育机制,对部分薄弱的公办学校进行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等形式的改制,增强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经过努力,到“十五”末,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办学体制。

2.大力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优化高等教育资源,“十五”期间,完成宁夏大学和宁夏农学院的合并办学,使我区普通高等教育向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方向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人事等方面的自主权。

高等职业教育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将现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支持本科院校举办或与企业合作举办高等职业教育,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专学校组建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办学经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学生自主择业。

3.积极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十五”期间将所有高校的后勤服务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加快高校后勤基础设施的建设。

4.加快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以人事制度改革为核心,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工资总额包干制,逐步建立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人事和分配机制。加强编制管理,精简富余人员,提高生师比。经过5~10年努力,使小学生师比达到1∶24,初中达到1∶18,高中达到1∶16,高等学校达到1∶14。

(二)调整教育体系和布局结构

1.调整宏观教育体系结构,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要制定和完善发展非义务教育的政策,扩大非义务教育的规模。运用产业运作方式,超常规发展非义务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积极培育和开拓教育市场,使教育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群众受教育的需求。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各类教育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开放式、多功能、全方位的现代教育体系。

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优化学前教育资源,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十五”末,全区学前一年教育的普及率达到60%以上,川区大部分乡镇都基本建立起中心幼儿园,到2015年,全区学前教育普及率达到80%以上,川区所有乡镇和山区部分乡镇都建立起中心幼儿园,并逐步向村一级辐射。积极推进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批高标准的示范性幼儿园。

扩大规模,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现有普通高中规模,创办综合高中,重点加强优质高中建设和薄弱高中的改造。在3~5年内,全区实现普通完全中学高、初中脱钩,将非义务教育与义务教育分离出来。要通过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发展高质量,高效益的中等职业教育。加快骨干职业学校建设,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和就业的基本条件。

多形式扩大高等教育规模。要加强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加强东西合作,引进国内外智力,支持高校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加快改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步伐,增强高等学校的办学实力,确保扩招后的教育质量。

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成立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统筹规划全区研究生教育.通过东西合作、引进国内外智力,开展多形式的联合办学,增加硕士点,扩大硕士研究生规模,开展博士生教育。到“十五”末,使全区高校硕士学位授予点达到50个,建立博士学位授予点3~5个,使我区研究生教育有较大发展。

2.调整教育布局结构

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同步的,有区域特点和明显优势的教育布局体系。要加快经济核心区教育布局调整的力度,大力发展优质教育,建立以区域中心城市为轴心的教育布局体系,扩大中心城市教育的辐射功能。

调整基础教育布局结构。通过撤并、置换、改造、新建等形式,推动中小学布局结构的合理化。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统筹规划,新建一批高标准的示范性窗口学校,“十五”期间,自治区将在银川市新建一所高标准的示范性高级中学。进一步扩大优质学校规模,改造薄弱学校。将处于城市黄金地段、发展空间狭窄的学校逐步外迁,运用地位差价重组教育资产。川区农村要围绕集镇和小康村建设,合并规模小的学校,集中办学。山区各县要结合“普九”和山区实际,适当集中办学,减少学校布点,积极发展寄宿制学校。

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布局。按照产教结合、面向市场、自主发展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并、联合、托管、兼并、改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战略性重组。引导职业学校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围绕主导和优势产业,主动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走规模化和集团化的办学路子。“十五”中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的布局调整。

大力加强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为社会成员提供多种教育和培训。要进一步适应终身教育的要求,灵活设置专业、课程、满足社会成员对不同形式、规格、层次教育的需求。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高度重视德育工作,努力构建德育工作新格局。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绿化、美化校园。切实加强学校德育活动基地和劳动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十五”期间,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学校德育、劳动和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基地。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美育教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改变学校体育、美育教育的薄弱状况。“十五”期间,重点解决好师资配备和基础设施短缺的问题。

2.积极开展课程、教材、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高等教育要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拓宽专业口径,深化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积极推进面向21世纪基础教育现代化课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3.提高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实施“校校通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到2005年,全区城市、县城以上中小学及川区农村乡中心完小都能上网,并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程,南部山区农村乡中心小学普遍建立远程教育接收站,逐步普及信息技术教育。2010年前,争取使80%以上独立建制的中小学都能够与网络联通。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进行以中国教育科研网宁夏大学主节点为基础的全区教育网络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信息资源库建设。依托现有高校创办网络大学,开展网络教育。

4.加快改革招生、毕业生就业、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学。高中阶段招生实行一次考试,分别录取的办法。进行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改革,扩大考生的择校机会。深化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快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停止指令性计划分配,鼓励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加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标准和制度。

(四)加快教育对外开放步伐,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进一步加强宁夏教育的国际交流和东西合作,积极吸引国内外智力和投资,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与国内外大学和企业进行合作,争取国内外机构和个人来我区捐资助学或联合办学。鼓励留学人员为我区开拓外向型经济牵线搭桥。按照“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方针,引进急需人才,实现人才的质量提高、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改进人才开发模式和管理方式,用事业召唤人才,用政策吸引人才,用感情留住人才,广泛利用区内外智力资源。要充分发挥我区高校回国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采取措施吸引更多的国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宁服务、继续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巩固闽宁教育对口支援成果,积极开展东部地区和我区城市学校支援贫困山区学校的工作。

(五)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关键在教师。要以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中心,加强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多形式开展教师全员培训。增强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1.调整师范教育布局,由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建立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相沟通的一体化的师范教育体系。“十五”期间,完成四所中等师范学校的调整,组建固原民族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对市县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和电教机构进行合并,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和教研基地。

2.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建立有利于教师培养和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以骨干教师为重点,以提高全体教师综合素质为目标实行教师终身学习的继续教育运作模式,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造就一支能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队伍。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加快培养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和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中教师。“十五”末,全区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的,川区分别达到50%和60%,山区达到30%和40%,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和重点职业学校教师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达到5%。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达到30%,教授、副教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本科院校达到30~40%,高等专科学校达到20%以上。

3.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实施“跨世纪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加速培养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十五”期间,在高校分批选拔100名学科带头人和200名中青年骨干教师。设立“黄河学者奖励基金”,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教师予以奖励。

实施“园丁工程”,加强中等以下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十五”期间,选拔培养300名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其中选拔100名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支持他们开展教学改革实验,巡回讲学,研讨培训活动,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4.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和巩固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十五”期间,将重点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特级校长”。完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长的考核和监督机制,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

5.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合理配制教师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继续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6.实施教育科研“引路工程”,努力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启动素质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计划,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优秀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制度。积极开展教改实验活动,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积极探索全区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多形式开展教改实验。“十五”期间,要重点推广一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和我区实际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六)加大教育投入,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要牢固树立教育投入是战略性投入,基础性投入的思想,千方百计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优先保证教育的投入。

1.依法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努力实现全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

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要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努力增加教育专项经费。在原有教育专项的基础上,“十五”期间,自治区每年新增民族教育专项经费150万元;高等教育专项经费300万元;职业教育专项经费100万元;师范教育专项经费200万元;中小学现代教育设备专项经费100万元;扫盲专项经费100万元;特殊教育专项经费50万元。

2.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契机,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大力加强教育的基础建设。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改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抓好一批标志性学校的建设。“十五”期间,自治区重点抓好新宁夏大学的配套建设,抓好5所示范性高中、5所职业学校和2所高等职业学院的建设。

3.积极改革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制度;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形成国家、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机制,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公办学校按照学生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按成本收费,优质优价。允许不同学校、专业有不同收费标准。所得收入主要作为教育经费的不足与补充。建立奖学金、贷学金,组织勤工俭学,对特困学生给以补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4.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依法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做到足额征收,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继续做好外资的引进利用和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积极采取优惠政策,支持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发展。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助学贷款制度。

5.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努力提高经费的投资和使用效益。优化投资结构,改革投资方式,按照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发挥效益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教育投资。在抓好硬件建设的同时,要重视软件建设。严格教育经费的管理,加强审计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效益。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真正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健全党政领导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把考核工作的实绩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实绩,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广泛开展争创教育强县强乡活动,推动全区教育有一个大发展。

2.加强依法治教。“十五”期间,要制定贯彻《高教法》《职教法》《教师法》实施办法和《义务教育投入条例》《民族教育条例》等地方教育法规,基本建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法规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保证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

3.改进领导方式,加强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通过政策、拨款和评估、服务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充实督导队伍。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4.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营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表彰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和个人。积极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齐心协力、奋发图强、负重拼搏、开拓创新,努力实现新世纪宁夏教育事业发展的宏伟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自治区教育厅 宁教人[2002]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确立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三条 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及本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资格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只能在中等职业学校、初级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历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中等)师范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视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视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经单位推荐、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市(设区的市、下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或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试行)》随文印发。

第十条 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自治区自考办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委托宁夏高师培训中心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第十一条 普通话要求。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指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经持有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1954年1月1日之前出生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再重新测试普通话水平。

第十二条 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随文印发。

第十三条 拟聘任高等学校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教育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自治区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五章 教师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组织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上半年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时间规定为5月10日至25日。其他受理时间由自治区教育厅届时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人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可在不同年度里分别申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者外,暂不受理其他社会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索取有关资料,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户籍或单位所在地证明;

(三)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七)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不要求);

(八)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同时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章 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受理,并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考察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随文印发。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依据测试标准和办法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查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堂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充分尊重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考察结果,凡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二)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五)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本批次认定结果,同时,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七)完善本级教师资格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申请人发出有关认定材料的时间,视为已通知申请人的时间。申请人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料费、认定费不再退还;重新申请的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一)品行不端,不能为人师表者;

(二)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者;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取消者;

(四)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第二十九条 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者,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者;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第七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订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教育部监制,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选用黑色或蓝黑色打印。证书应用字规范、工整,涉及的数字应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教师资格种类必须填写全称。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编号。证书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前四位是认定教师资格的年度代码;第五、六位是自治区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自治区(省、直辖市),我区代码为“64”;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男,“1”代表女;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第三十五条 年度代码必须与认定年度一致,《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具有教师资格者,申请认定新的教师资格后,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核实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三十九条《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当事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不变。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第四十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收缴其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应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和时间。

第四十二条 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中国公民,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调整出教育教学岗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聘用教师(不含外籍教师),须以取得与任教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教师资格为前提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标准另文通知。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0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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