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通知
浙教基〔2001〕270号
各市、县(市、区)教委(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1〕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成立“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指导中心”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宏观协调和指导,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管理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指导中心”的主要任务:
1.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健康教育进展的调研、监控以及科学研究的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为省政府、省教育厅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决策提供有关中小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信息和数据。
2.负责协调和指导我省各地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落实完成省教育厅提出的各项规划任务。
3.负责起草制定推进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文件、规章和制度等,并督促贯彻落实。
4.负责指导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统筹协调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培训及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工作。
5.组织编写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教材和教学用书。
6.负责指导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组织评选、宣传和推广心理健康教育的成果和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开展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
三、“指导中心”组成人员:
主任:黄新茂(省委教育工委委员、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董惠铭(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方展画(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孙启明(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秘书长:王振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成员:
沈模卫(浙江大学心理系主任,教授)
骆伯巍(浙江教育学院教育管理分院长,教授)
李伟健(浙江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教授)
陈明硕(省教育厅师范处副处长)
朱永祥(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王健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普教所所长,副研究员)
周红五(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普教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四、“指导中心”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临时或长期的工作小组,并在适当的时候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成立“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咨询组。”
各市、县(市、区)教委(局)最迟应在今年年底之前相应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或“中小学心理辅导中心”),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送省“指导中心”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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