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舟山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教办〔2009〕57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及《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站等级评估指标(修订)》精神,整体提升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水平,促进校际均衡发展,增强教育的科学性、实效性,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组织管理
1.舟山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各县(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本县(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其基本职能:①协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全市(县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②组织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依据。③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④指导中小学心理辅导站的建设和评估工作。⑤组织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⑥发布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重要信息。
2.各中小学应以《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站等级评估指标》为依据,加强心理辅导站建设。心理辅导站是学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处室,可以由校级领导分管的独立部门,也可以隶属于学校政教处,教导处或教科室。
3.各学校必须配置专兼职心理辅导老师。学校确定专职心理辅导教师时应以师范院校的心理学、教育学毕业生为主。暂无专业心理辅导教师的中小学要尽快确定素质较高的教师专职从事该项工作,并参加省组织的上岗资格证书的专业培训。学生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学校,心理辅导教师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工作量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教师方可从事心理辅导站工作,学校心理辅导站室负责人必须持B证才能上岗。
4.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必须列入各学校工作计划和课程安排之中,每学期应有专项计划,定期对计划进行评估、修正,并且认真实施。凡是学校的重大决策或大型的活动涉及学生时,应征求心理辅导老师的意见。
5.建立校园三级心理健康监护网络。
第一级是各班班主任、任课教师的监护。全体教师应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全过程,并给予学生全方位的监护和疏导;一旦发现学生面临危机,要作出力所能及的保护和干预,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管理层汇报情况。
第二级是学校管理层及学校心理辅导站的监护。学校应建有校园危机心理干预机制,在发生危机事件后能进行有效干预。同时,学校领导要认真研究本校学生心理状况。心理辅导站教师要维护和监控本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与管理学生心理档案;对轻度适应不良的学生进行个别和团体心理辅导,鉴别重度心理障碍的学生,并转介到高一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同时辅助和指导学校其他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三级是区域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监护。区域辅导机构面向本区域中小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接受各校转介来的有心理障碍的学生,鉴别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向本地医学心理治疗机构转介。舟山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暂设热线电话:2030299、3010319,辅导网址zsxls@126.com。
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应面向全体学生,以预防和发展为主,促进学生形成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关注个别差异,以矫治和治疗为辅,为少数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咨询辅导和服务,积极干预学生心理危机,防止和减少学生由于心理失衡出现过激行为和伤害事故。
1.各中小学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选修课和专题讲座等。重在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学科化倾向。课时可以安排在地方课程班(团队)活动课和学校课程板块。每学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不得少于三课时。心理辅导内容可从《人与自然》中选取,并结合学生实际需求作相应的补充。
2.学校应建有专用心理辅导室,并定时开放进行个别辅导。教师通过和学生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指导,排除心理困扰。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
3.各中小学要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学生日常教学活动和班主任工作之中。积极利用黑板报、宣传窗、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创设学生心理所需求的物质环境和人际环境,使学生在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中陶冶心理品质。
4.积极利用家长学校等途径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和教育方法,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5.各学校须重视教师自身的心理健康。要关心教师工作、学习、生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教师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使他们学会心理调适,增强应对能力。同时,通过组织教师学习,引导教师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构建民主、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
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校长领导下,以班主任、思品课教师和团队干部为主体,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2.各学校每年应有计划选派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及师德高尚、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参加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观摩研讨活动以及专项培训活动。心理辅导站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区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学术活动。
3.在广大教师中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通过讲座或参与活动等方式指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团队辅导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4.组建区域心理教师协作组。定期组织教师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对本区域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指导教师制定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心理辅导教师提供专业援助,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四、健全心理健康教育评价、激励制度
1.市、县(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等级站评估标准》对本区域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成绩中,并作为评选各类先进学校条件之一。
2.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所从事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都应计入工作量,学校应给予合理的报酬。
3.教师参加县区级以上专业心理辅导培训,学习课时按有关规定计入教师继续教育课时,并报销相关费用。
4.为表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绩突出的学校和教师,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将定期组织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附件1: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2年2月)
附件2: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关于颁发《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等级站评估指标(修订)》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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