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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的新视角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展寝室卫生活动不仅是高校教育权的组成部分,而且高校应该主动地把公共卫生文明素质教育作为学生公民教育的一部分,纳入到人才培养的计划中。基于我国高校后勤宿舍管理模式的现实,我们把高校寝室卫生管理活动称之为寝室卫生教育活动。高等学校开展卫生教育更多的是从国家教育政策上落实公共卫生素质教育,培养公民在个人、集体以及人类共同体上来实践人类健康与自然生态的和谐。

高校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的新视角——从公民教育[1]视角看高校寝室[2]公共卫生素质教育

兰丽平 商月怀

【摘 要】高校寝室卫生问题的提出有着重要意义,从寝室性质和高校教书育人的基本功能出发,可以把高校寝室卫生管理活动称之为寝室卫生教育活动。开展寝室卫生活动不仅是高校教育权的组成部分,而且高校应该主动地把公共卫生文明素质教育作为学生公民教育的一部分,纳入到人才培养的计划中。

【关键词】高校寝室卫生 公民教育 素质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5月16日浙江省省长夏宝龙对高校学生寝室卫生状况提出的尖锐批评,经媒体报道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同时也推动了浙江省高校大力开展宿舍卫生的整改活动。“大学生寝室卫生”从一个问题变成了一个媒体热点,从一个媒体话题变成一场卫生运动。这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譬如,有从媒体传播的视角来探讨,也有从行政权力与高校管理体制的视角来分析。尽管持论不同,但对高校部分寝室卫生状况差的事实都不否定。舆论的焦点是:大学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到底有多大意义?换句话说,同高校其他办学目标相比,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的意义是否可以忽略?

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寝室性质和高校教书育人的基本功能出发。寝室通常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给内部职工及其家属居住的房屋,而高校学生寝室是高校(以后勤公司法人的模式)分配给学生集体居住的空间。这种居住事实的独特性决定了寝室卫生管理活动的法理依据。教书育人作为高校最主要的功能之一,体现在她对社会、对公民,但主要还是对其学生在技能培训、精神思想上的教育和影响。高校的教书育人功能也决定了高校对寝室卫生活动应持的立场,特别是在我国高校后勤并未完全独立于高校教育的现实体制下。基于我国高校后勤宿舍管理模式的现实,我们把高校寝室卫生管理活动称之为寝室卫生教育活动。

二、问题的研究意义及研究角度

从家庭教育到学校、社会教育;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每个环节都承担着相应的卫生教育职责。大学生寝室卫生状况差的现实,说明大学仍然需要开展寝室卫生教育。而开展高校寝室卫生教育活动,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学生事务管理来说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从实践来看,对学生事务管理者来说,目前的问题重点是抓寝室卫生有什么好方法。我们认为,解决如何去管理寝室卫生的问题还需要从思想上溯本清源,首先在理论上回答“大学生寝室卫生该不该管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大学生群体,只顾制定、开展寝室卫生检查制度,而不能在思想上说服大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制度只能成为一场授人笑柄的“运动”。

从理论说服上来看,开展寝室卫生活动检查的高校,均举陈仲举之掌故,以“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来立论。但在论证时,且不论“寝室整洁的大学生”与“未来事业有成”存在着难以验证的对应关系外,即使是“寝室整洁的大学生”与“学习优秀同学”也不存在着相互对应。最后所有的说服教育只能寄托在学生本人的品行修养之自觉。

从研究文献来看,利用互联网搜索“寝室卫生”一词,可以发现国内很多高校都有寝室卫生检查评比制度;若扩大搜索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的高校,也很容易找到各高校相关的寝室卫生规定要求。但检索研究文献,则以“寝室卫生”为主题的论文很少。[3]寝室卫生一直被认为不是个学术问题,或者仅是个“小题”。因为“小题”被认为不该“大作”,或者至少不值得“大作”。但我们认为一个引起了省长关注和媒体热议的问题,从问题的本身来看,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这个“小题”。

高校寝室卫生状况作为事实判断,一旦与高校的人才培养、高校的办学目标结合起来,就涉及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了。[4]对于价值的讨论,往往存在仁智之别。本文则从高校寝室的性质和高校的育人功能出发,来探讨一下高校寝室卫生教育活动的意义。

三、相关概念的辨析

卫生是指个人和集体的生活卫生和生产卫生的总称。一般指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心理需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的和社会的卫生措施,包括以除害灭病、讲卫生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卫生教育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国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学生寝室卫生包括了个人生活卫生和集体生活卫生两方面内容。

卫生教育包括了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和公共卫生文明素质培养。高校开展卫生教育,应该有别于幼儿、小学和中学以及家庭教育的卫生教育内容,而通过寝室开展卫生教育是高校开展卫生教育活动的主要途径。

在讨论问题的时候,很容易倾向于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导致以偏概全。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引发话题产生并控制着舆论焦点的往往是事物最好或者最坏的部分。“大学生寝室卫生”成了一个媒体话题并被放大到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就源于此理。因此我们首先要说明高校寝室卫生状况的现实情况,从寝室卫生检查的结果来看,80、90后独生子女组成的大学生群体,大多数大学生个人生活卫生习惯是良好的;多数学生寝室卫生状况也是良好的。但由于寝室成员在公共卫生素质上存在着差别,造成了部分寝室卫生责任相互推诿,存在少部分宿舍公共卫生状况差的现象。[5]基于上述的认识,我们认为高校寝室卫生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对少数大学生个人生活卫生习惯的指导和大学生公共卫生文明素质的教育。

四、寝室卫生教育与高校的教育权

卫生教育包括了个人卫生习惯养成和公共卫生素质教育。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卫生教育的主渠道是家庭教育、幼儿和中小学教育,社会教育和高等教育是重要的补充。高等学校开展卫生教育更多的是从国家教育政策上落实公共卫生素质教育,培养公民在个人、集体以及人类共同体上来实践人类健康与自然生态的和谐。换言之,卫生教育作为人的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内容之一,主要是在大学以前完成的。但高校寝室卫生状况的现实反映了少数大学生个人卫生习惯未养成,以及大学生的公共卫生素质还未达到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基于现实需要,特别是从公共卫生文明素质教育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高校应该承担其寝室卫生教育的责任。浙江省省长夏宝龙在2012年9月与浙江工业大学师生的座谈会上说道:“青年大学生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命运。”浙江省教育厅刘希平厅长认为:“搞好学生寝室卫生,加强寝室卫生管理和文明建设,是我们各个高校都应该做好的工作。做好应该,做不好惭愧,甚至是失职。”“抓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和文明建设,既要就事论事,切实把寝室卫生抓好,更要就事论人,把它作为育人工作的重要抓手来对待。”②

学生是寝室的主体,搞好寝室卫生需要学生主动参与,特别是可分割到个人的空间,需要大学生本人日常清理和打扫。寝室卫生包括了寝室组成人员的个人生活卫生和集体的公共卫生。那么指导大学生开展寝室卫生在不在高校的教育权限范围内呢?

教育权包括了家庭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卫生教育既是人的成长需求,也关系到群体的健康,因此各国都把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中,而作为个人卫生习惯养成和一般的公共卫生素质教育作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教育的一部分。如家庭教育和小学幼儿教育主要负责指导儿童养成健康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中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国家教育则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教育指导。大学生在中学以前就应该完成主要的个人生活卫生和公共卫生教育,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文明素质,高校的卫生教育则立足于人与社会未来、个人与群体以及人与自然之和谐。但从现实来看,在读大学之前,由于各方面原因,如中小学卫生教育的缺位、以考试为中心的学习以及学生独立生活实践锻炼的缺乏等,目前高校中还有部分大学生个人生活卫生习惯未能养成。或虽能够做好个人生活卫生,但未养成公共卫生习惯,在集体生活或在公共场所不注意公共卫生文明。

正是因为部分大学生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文明素质的不足,导致了高校部分寝室卫生状况较差的原因。因此高校作为一个教育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根据实际,结合学校教育宗旨开展学生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和公共卫生文明的教育。从高校寝室卫生管理制度的操作情况来看,高校很少把公共卫生文明教育放在卫生教育的首要位置,作为大学生文明素质要求来培养。目前高校中寝室卫生,突出的问题不是个人生活卫生,而是公共卫生文明素质的缺失,甚至因为寝室成员在负担寝室公共卫生的责任上,引发了寝室内部的矛盾。高校现阶段开展卫生活动既是对中小学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教育中卫生教育的补充,也是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别是对公共卫生文明素质的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从法律根据上来看,中国卫生部1990年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明确地包括了普通高等学校。

因此,开展寝室卫生活动不仅是高校教育权的组成部分,而且高校应该主动地把公共卫生文明素质教育作为学生公民教育的一部分,纳入人才培养的计划中。从这意义上看,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不仅是目前阶段高校教育权的应有内容,属于高校教育权限内的活动,而且是大学生文明素质养成的重要教学活动。从学生受教育权角度来看,接受个人生活卫生指导和公共卫生文明素质培养也是学生在大学受教育的一项权利。

那么,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是否与个人隐私权冲突呢?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往往因人而异,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但保护这种权利并不与寝室卫生教育相冲突。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重点应该是公共卫生文明教育,而不是建立统一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标准。是否接受学校提供的个人生活卫生指导是大学生的权利,而接受高校公共卫生文明素质教育也是大学生的义务。因此,寝室公共卫生教育并不与学生个人隐私权相冲突。当然可能在开展寝室卫生教育的时候,存在着突击检查、越权检查,侵犯学生个人隐私的现象。但这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的理由。此外,从教育部对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来看,教育部明确要求大学生应按照班级入住集体宿舍。入住集体宿舍,本身包含国家公民教育的功能。[6]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大学生在寝室中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需要结合教育政策来探讨。

五、寝室卫生教育与居住寝室的法律属性

寝室卫生教育活动的载体是寝室,那么寝室可不可以作为卫生教育的载体呢?有人质疑说:寝室作为一个独立的居住空间,寝室属于私人空间。也有人认为:寝室属于寝室成员的集体空间,成员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学校的卫生检查。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大学生居住寝室的性质来分析。

居住是一种权利,大学生在宿舍中享有居住权,这既是一种事实,广义上也是一种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居住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内涵界定,常用于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居住权利,而在法学研究领域,居住权在不同的部门法研究中却有着不同的内涵,我们在这里是从物权法领域来探讨居住寝室的法律性质的。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单独规定居住权,因此我们根据居住事实和学理,通过相似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来分析大学生在寝室的居住权性质。从事实构成和法律关系上来说,大学生寝室和职工宿舍、房屋租赁在居住事实上类似。[7]房屋租赁是典型的债权法律关系,所有人行使物权权能,将房屋的使用权能让渡给承租者。职工宿舍的法律形式则有多种,有企业租借给员工居住的,这种形式属于房屋租赁合同;还有一类职工宿舍,类似于用役物权[8],是针对特定对象(员工及其家属)在宿舍所有权人的物权上享有特定利益,主要为居住权。那么中国内地高校的寝室居住到底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呢?

先看国外高校学生宿舍的管理模式。部分发达国家的高校学生住宿由学生自行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学校提供的少量宿舍由学生申请,由物业管理者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方式出租给学生,学生与宿舍管理人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而中国内地的高校后勤尽管采用市场化模式建立独立法人制度,由于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并未脱离计划经济时代的学校住宿管理,因此学生宿舍还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化由学生自主选择。从居住事实上来看,寝室结构的空间划分也突出的是集体生活性质,而非私人专属性质。对高校来说,与其说学生是学校宿舍的租客,不如说学生更像是学校的职工(或更类似家长和孩子的关系)。尽管高校强调学生的自主管理,但从目前高校后勤管理实际来看,学生与后勤既不是寝室租赁合同平等的缔约双方,也不同于上述享受特定利益的职工福利房。若把后勤完全市场化作为趋势,学生居住宿舍最终会通过市场化的合同方式解决。但结合目前高校后勤学生住宿管理的现实,学生和宿舍物业之间并不是真正的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的平等双方。大学生、大学生家长、社会舆论也都未做好宿舍完全市场化的心理准备。高校目前很多教育活动,如党团活动、班级建设、思政教育、寝室之友活动等等,都还需要以寝室作为思想教育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做好宿舍完全市场化的准备。基于此事实,我们认为学生居住寝室更类似于物权理论上的居住权——人役权[9]。大学生在寝室空间过集体生活、开展党团活动,寝室是大学生成长中的“第一社会、第二家庭、第三课堂”。因此,我们认为学生居住寝室属于介于租赁合同关系与人役权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正因为存在着居住事实上的特殊性,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模糊性,从而导致学生寝室的法律性质存在长期争议。

在承认上述现实体制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一种阐释大学生居住寝室关系的新途径。我们视学生宿舍区为一个整体物权,由独立的法人后勤公司出租给高校,高校代表学生签订了统一的租赁合同。[10]高校再把它按照类似于人役权的方式分配给学生居住。高校按照教育部的政策指引、自主办学目标和思政教育模式等教育功能出发,在四年中通过一系列党团建设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在宿舍区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基于此认识,那么高校学生居住寝室并不完全属于物权法学中“居住权”性质,同时也不属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高校学生寝室是按照高校教育管理模式分配的实现教育目标的居住空间。现实也是如此,从教育部的文件要求和高校在宿舍区广泛开展学生党团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来看,寝室是高校实现教育功能的一个重要平台。以国外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模式或者不了解我国学生宿舍管理现状,而侈谈学生寝室居住权,很容易混淆视听。

从上述分析出发,我们认为利用高校学生寝室开展卫生教育活动,符合我国目前阶段高校后勤学生管理的现实和学生公共卫生文明素质培养要求。

六、余 论

上面我们基于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和高校思政教育活动的现实,从高校教育权和学生寝室性质两个方面,阐述了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的依据。我们认为,目前高校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是国民卫生教育的一部分,重点是公共卫生文明素质的教育。这种公共卫生文明素质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也是高校高素质人才培养内容之一,寝室卫生文明素质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内容,而寝室集体生活正是对大学生公共卫生文明素质的一种最好的实践锻炼。高校对大学生公共卫生文明素质的教育,要区别于中小学阶段的卫生教育,应从个人与社会、人类与未来、人与自然的高度来开展。同时,高校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也要结合学生的年级、性别和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在开展寝室卫生教育活动同时,注意学生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省长关注的大学生寝室卫生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关系到青年人才培养、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大事。

【注释】

[1]公民教育是指运用适当教材与教法,让学生了解一位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并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守法守纪的行为和服务利他的胸怀,使他成为具有民主、自尊、守法和负责的公民素养的人。在民主的国家,公民教育强调民主与开放,尊重多元价值,维护宪政体制,透过反思和行动增进公民的素质。但在极权的国家,其公民教育注重服从权威,提倡单一独派的思想,学习者很少能够借由独立思考和行动,发展其公民力量。引自维基百科“公民教育”。

[2]寝室和宿舍,通常可以互指。大学生寝室和大学生宿舍通常是指一个实体。宿舍也指整幢学生住宿楼宇,而寝室指代其中的一间。本文中寝室和宿舍可以互换。

[3]检索中国知网,以“寝室卫生”为题名的文章只有4篇,以“寝室卫生”为主题的文章也就75篇,而且大多涉及室内环境质量监测,涉及大学生寝室卫生的则更少。

[4]关于此问题可以参见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2012年6月14日“在全省高校寝室卫生管理和文明建设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5]② 关于此问题可以参见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2012年6月14日“在全省高校寝室卫生管理和文明建设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6]参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

[7]还有一种居住事实是军队的军营。

[8]物权法定,因为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居住权,所以此处用类似于物权法上的用役物权。

[9]参见屈茂辉:《论人役权的现代意义》,《金陵法律》,2002年第1期;温世扬、廖焕国:《论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

[10]很多高校在新生入住的时候需签一份入住格式合同,注明了入住宿舍后的义务。学生只有签名和不签名的选择,事实上没有不签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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