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
浅谈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1]
徐丽红
(上海政法学院 外国语学院 201701)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行,教育产业化带来的“利益受损”催生了“过度”的大学生权利意识,而滞后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教学管理体制产生了“缺位”的大学生权利意识。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日益盛行的形式下,如何让大学生正视自身的主体地位,引导大学生合理地享有并行使自身的权利,是高校教学和学生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 大学生 权利 教学管理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行,高校“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以学生为本”口号的提出,大学生权利问题凸显,给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高校教学管理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看待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不断完善教育管理,加强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引导,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权利意识。
一、大学生权利及大学生权利意识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大学生作为自然人、公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发展权、人格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公民权;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高校教学管理的主体,拥有受教育权;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参与高校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拥有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评价权和申诉权等民主权利。
所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大学生权利意识,指大学生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益的了解和认知,进而主动予以确认和维护的意识,以及根据环境和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新的权益要求的意识。由于社会意识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存在基础上,所以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必然受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
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关于权利的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等一直处于矛盾与反复之中。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历史传统要求中国人重群体利益,轻个人利益,以群体权利为核心,压制并取代个人利益;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元利益的形成,以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行,使个人作为利益主体具有了空前的地位。于是,受传统与现实的矛盾的影响,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自然出现“缺失”与“过度”的两面性。
二、现象: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与“过度”并存
(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
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即大学生对自身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应当承担的义务缺乏应有的认识。虽然近年来受开放社会中多样化思潮的冲击和市场经济利己取向的驱动以及教育产业化的影响,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权行为逐年增多,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及教育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仍有部分学生尚未形成应有的权利意识,部分学生对自己应该和实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不明确。针对不同的事项大学生权利的有无以及就同一事项大学生该拥有的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也不明确。
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学生作为公民,对自己公民权保护的不足。例如,当前大学生在校外“打工”,由于缺乏必要的自我权利保护意识,没有订立正规的书面合同或所订立的合同有瑕疵,以致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大学生在宿舍中贵重财物摆放在书桌上,离开时不锁门,导致贵重财物丢失等。二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教学管理主体的受教育权的缺失。近年来高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消费者,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意识缺失。大学生较多关注自己在校的饮食、住宿、享受奖励资助的权益,却很少行使自己应有的在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权。即使学校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选取学生代表参与,他们也大多认为此举“走过场”,对自己本应有的程序性权利淡漠,从而应付了事。
(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过度”
在上述大学生权利意识有所“缺失”的同时,大学生中的权利意识也有“过度”的倾向。大学生“过度”的权利意识,即过分膨胀的自我权利诉求,在追求自身权益时无视权益实现的条件,甚至违反公序良俗,不惜损害他人利益,以及学校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大学生“过度”的权利意识表现在:一是权利意识的狭隘。在教育产业化,高校实行收费制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被简单等同于市场中的卖方与买方的关系。部分大学生把自己完全当成高校教学管理的消费者,他们把自己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一旦任何一种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就站在了学校的对立面,追究学校的责任。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把高校给予的各项资助看成“应得之物”。二是权利内容的局限。一些学生把自己当成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即“上帝”,用“顾客是上帝”的标准衡量着学校给予自己的“待遇”,认为学校对于他们的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越少越好,管理和要求越宽松越好,给予他们的后勤保障及服务越多越好。他们更多地关注奖励、困难补助、荣誉、饮食、住宿等显性权利,而对于知识的获取权、教学资源的公平享有权、学校发展情况的知情权、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以及学校日常运行的监督权等隐性权利却漠不关心。三是维权方式的极端。今天的大学生都已是“90后”,他们成长在条件优越、物资丰厚的环境中。他们自我意识强,当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满足时,不能客观、理智地分析原因,而是一味地强调他人的责任和客观原因而忽略自己的主观原因。他们往往站在学校和教学管理者的对立面解决问题,通过网上发帖、越级上访、写匿名信、借助新闻媒体和诉诸法律诉讼等极端方式维权。
三、原因:先行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相对滞后的高校教学管理体制并存
不论大学生权利意识“缺失”还是“过度”,都表明大学生权利意识存在偏差。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产生的“利益受损”催生了“过度”的大学生权利意识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开展,新时期的高等教育与计划管理体制下的高等教育发生了诸多的变化。首先,高等教育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免费教育转为收费教育。家长要承担一笔高昂的学费,这对于不少家庭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压力很大。其次,教育产业化的推行,使得大学生成为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学生自然而然感觉缴费之后应享有理应得到的特殊服务。再次,大学生毕业由曾经的国家统一分配走向双向选择,大学生不再享有依靠其身份就能实现利益的先天特权,而是被推进了社会竞争的洪流,要靠自己的发奋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赢得他人和社会的认可,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可以说,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一定程度上使得大学生“利益受损”。因此,今天的大学生比以往的大学生更关注他们自身的权利,而且他们“迫切要求高等院校及社会关心他们的教育与培养,切实尊重与维护他们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各种权益,为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自身素质创造条件”。
2006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和高校针对教育产业化带来的“利益受损”,尤其经济困难家庭支付不起学费和生活费的现象,不断加大帮困资助工作力度,从奖、助、勤、贷、减、免、补等多个层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以期贫困生能自强不息、顺利完成学业,然而高校帮困资助工作的效果却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不少贫困生滋生了“等”、“靠”、“要”的思想,而且基于家庭经济困难而感觉国家和学校“理应”给予资助,对于学校给予的帮助和支持认为是自身“应有”的权利。
(二)滞后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高校教学管理体制产生了“缺位”的大学生权利意识
首先,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较少,既有法律法规存在明显不足。高校管理法律法规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前提和依据,也是对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规范和监督,对于高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维护十分重要。而我国长期以来之所以呈现高等教育法规稀少、内容单薄的状况,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形式不齐备、内容不完整,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另一方面是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缺少程序性规范,难以具体操作,可塑性弱,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
其次,高校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自主性自由裁量权较大。我国《教育法》规定高校实行“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我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甚至包括学校的内设机构都有权力制定规章制度,在学生管理、处分上具有很大的权力。”高校在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中往往从规范教学管理秩序的目的出发,把学生视为防范、管理的对象,措辞中“要”、“应该”、“必须”、“不得”、“严禁”等义务性、禁止性词汇居多,而涉及学生权利的条款少之又少,涉及学校应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几乎没有。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规章制度,无形中扩大了学校的权力,而抑制了学生的权利。
再次,高校学生管理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曾说:“制度使学校像钟表的自动装置一样,是学校一切工作的灵魂,哪里制度稳定,哪里便一切稳定;哪里制度松垮,哪里便一切松垮并陷入混乱状态。”由于上述高校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得高校教学管理往往为了管理的便捷而重视实体、强调管理权,却忽视了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学生奖励处分、帮困资助等工作中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民主程序是公正的重要保障,而且高校教学管理中民主程序的执行本身也可以起到对学生教育的效果。高校在开展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过程中,民主程序的缺失,堵塞了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学生的正当建议和诉求无法得到采纳,学生的应有权利就容易受到侵犯。
四、举措:完善高校教学管理,培养大学生正当的权利意识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带来的“利益受损”催生了学生权利意识的增长,当学生权利意识的增长与其应承担的义务不相一致,当学生所要求的权利超越了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物质文化条件、甚至违背了高校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德时,出现了学生的权利意识的“过度”。从这一角度来说,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弊端,但教育产业化使得高校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招生、人才培养、就业的良性循环,高校对大学生的依赖明显增强,大学生成为高校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下,如何让大学生正视自身的主体地位,合理地享有并行使自身应有的权利,是高校教学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积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首先,高校教学管理要加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以及多样化的实践教育教学活动,帮助大学生明确自身应有的合法权利的内容。作为受教育者,大学生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如参加教学活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正当评价权、拥有起诉申诉权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大学生享有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权。
其次,高校教学管理者要在教学和实践教育活动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让学生懂得并践行自身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一致性,自身权利实现要“受社会经济基础和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与限制”,自身权利的实现不得影响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要让位于高校公共利益,自身权利的实现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此外,对于贫困学生,高校在开展帮困资助工作中不仅要完善帮困资助措施,更要强化帮困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高校在帮困资助工作中要不断强化学生权利意识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家庭经济的贫困,正确认识自己作为贫困学生国家和学校给予的“特殊权利”,不要把贫困作为“资本”、把学校给予的资助当成“应该”。要懂得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是鼓励他们克服家庭经济困难、自强不息、顺利完成学业;要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心怀感恩,懂得感谢国家和高校给予他们的资助,立志成才,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回馈社会。
(二)切实推进依法治校,完善高校管理法规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教学管理要切实推进依法治校,完善高校管理法规。首先,要完全确立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为了培养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全面发展的人才,高校在把“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育理念作为工作出发点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依法治校。教育管理者对学生正当权利意识的培养不仅限于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更“有赖于高校自身依法治校的实践和氛围对学生的潜移默化”。其次,要不断完善教育管理规章制度。高校办学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宪法、行政法等上位法相抵触,必须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协调。高校要自觉加强对自身管理权限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对于学生违纪违规的处理,近年已成为高校法律诉讼案件的主要焦点。因此,关于学生违纪违规处罚方面的规定或条例的制定,一定要加强研究,重视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不断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善学生管理机制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要构建适应学生差异发展需要的教学管理体系,尽可能为学生形成自己满意的知识能力结构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高校学生管理机制的完善要服务于高等教育改革,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要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和环境。具体说,一是突出教育教学的多样性,给学生更多的自主学习时间和空间,引导学生向多样化、复合型人才发展。二是突出教育教学的综合性。在培养目标上,切实从只注重专业素质向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并重转化;在教育方法上,要强调教学计划的灵活安排、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三是突出教育教学的特色性,使学生多方面发展,多门类就业。此外,要构建有效的学生参与决策机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通过的《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展望行动世界宣言》明确指出,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上,高等教育显然需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新的视角和新的模式。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把学生及其需要作为关心的重点,应将学生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的参与者和负责的受益者。这应包括学生参与有关高等教育问题的讨论,参与评估,参与课程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在现行体制范围内,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因此,高校有必要构建学生有效参与教学管理的机制,让学生了解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了解课程和教学、清楚学生处罚处分的有关过程、有权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有权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通过民主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同时让学生真正明确自身的权利及权利的界限,并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
【注释】
[1]基金项目:上海政法学院2012年度高校学生工作专项课题(XG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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