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界定认定标准,确定实施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精神上自强自立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烈士子女;
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3.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天津市学生享受天津市低保政策) ;
4.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5.来自国家认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家庭人口较多,直系亲属患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6.属无经济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7.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三)划分贫困等级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贫困、贫困、特困三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附加层次。
1.一般贫困: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贫困。
2.贫困: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来自国家认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生活困难学生;
(2)来自城市,父母一方失业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缺少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青壮劳动力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困: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4)来自城市,父母双双失业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国家认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临时经济困难: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等导致的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四)滚动管理,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进可出”
该学院规定,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另外,学院在贫困生的认定工作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效果比较理想。
1.贫困证明法:是指贫困学生必须提供当地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开具的县、乡、村三级贫困证明,相关困难证件如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证。贫困证明和相关证件必须是当年度的,或在有效期限内。
2.横向消费水平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贫困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情况和在校每月学习、生活消费支出进行统计,再根据学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进行比照确定。这种方法的实施,一是通过班主任日常观察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了解来确定;二是通过查询学生学校一卡通消费情况、日常穿戴、奢饰品消费等综合情况来综合考查学生经济状况。
3.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界定方法:是指通过比照学生生源地所在的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先来确定贫困生,以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线的定为特困生,持平的为贫困生,按照生源地计算贫困度。
4.地区来源划分法:参照国家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和县市来区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生普遍经济条件较差,认定时适当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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