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种模式并行和分类管理是博士后管理的趋势
目前,过于集中的管理模式已成为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传统的博士后制度由国家垄断,各省市仅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自1991年起,鉴于审批的工作量太大以及为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省市一级开始介入,但有三个权限没有下放:国家指标、流动站审批和工作站审批。随着投资主体的多样化,继续奉行原有做法已不尽合理。建议在新管理模式中应考虑“三级管理”模式,分别赋予中央、省市和博士后招收单位相应的权限和责任。
在博士后制度的起步阶段,为了启动、引导和规范博士后制度的发展,适度的集中管理是适宜的,同时由于博士后的数量较少,中央有能力提供经费支持,有精力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但是,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发展,人数的增多,各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带有过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集中管理模式的优势逐渐难以弥补其缺点,一是在博士后制度逐步完善和成熟后,集中管理的引导、规范效应逐渐丧失或失去必要。二是依据责权利对称的管理原则,过去中央的投资必须由中央进行集中管理,然而,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壮大,中央部门日趋难以承担起对博士后的全部经费资助。如果经费来源多样化,而权限仍然集中在中央部门,则违反了责权利对称的原则。三是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壮大,日常管理工作越变得繁杂,中央部门有限的精力疲于应付,不利于做好根本性的工作;同时,随着博士后工作的成熟和规范,博士后管理的许多内容已从“非程序化管理”过渡为“程序化管理”,中央部门能够、也应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而不是事必躬亲来进行管理。
因此,我们建议中央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制定指导性的规章制度;直接管理范围缩小到若干基础学科和体现国家宏观政策的领域,为他们提供经费支持并进行考核。对于能够依赖于市场规则自动运营的领域,即社会边际成本与个人边际成本近于相等的领域,则在责权利对称的指导方针下,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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