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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完善激励机制

时间:2023-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激励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奋发努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更大成绩,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于1993年底做出《关于颁发〈博士后证书〉的通知》。《博士后证书》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规定期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和签发。

(四)建立与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就是激发人的动机,使人有一种内在动力,朝着期望目标奋斗的心理过程。通俗地说,激励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机制是人才竞争的重要手段,是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创新研究,取得创新成果的推动力。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知识型劳动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愿望,往往追求自主性、个性化、多样化和创新精神。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需要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他们感到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既是谋生和积累财富的手段,也是荣誉、地位的源泉和追求的理想。

1.颁发《博士后证书》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激励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奋发努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更大成绩,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于1993年底做出《关于颁发〈博士后证书〉的通知》(博管办[1993]10号)。《博士后证书》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和签发。凡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的都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2.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重奖优异者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设站单位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人力资源,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建议设站单位应当拨出专款,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如“科技创新基金”、“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创新人才奖励基金”等,对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重点资助,激发博士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瞄准学科前沿,承担研究任务,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促进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此外,还可以通过资助优秀博士后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候选人;推荐、申报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候选人;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方式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

3.奖励和表彰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

为充分发挥、激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进行科技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可根据博士后取得成果,设立不同等级的奖金,对在科学、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如在《自然》和《科学》等国际一流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要给予创新奖;对从事难度大、高风险、创新性强的博士后,要给予风险奖;对取得产业化成果的博士后,可颁发成果转化奖。

如华南理工大学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励办法:获得全国性学会评审的以及省级评审的优秀论文一等奖者,奖励1200元/篇;二等奖者,奖励800元/篇;三等奖者,奖励500元/篇。论文被《SCI》收录者,奖励1500元/篇;被《EI》、《ISPT》收录者,奖励1000元/篇。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8000元/人;获“校级优秀博士后"的奖励2000元/人。

华中科技大学为激发博士后人员创新,学校对在站博士后设立年终奖,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年终奖。设立校博士后科研专项资金,由博士后申请,经专家组评审和学校领导审批通过者,可获资金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坚持标准,严格要求,通过职务评比这个指挥棒,激发博士后努力工作。

4.将博士后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博士后作为一个高层次群体,同样面临着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众多风险,加之做博士后研究又使自己处于流动状态,在生活和家庭的安排上增加了奔波和辛苦,对未来的再选择也增加了许多待定因素。在博士后这一群体承担着繁重的科研任务的同时,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和及时的解决。然而,由于目前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设立处于改革之初,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我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未能全部进入这一体系。

由于博士后制度的综合性,决定了博士后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从博士后的设站主体方面来看,涉及到科研部门、教育部门、企业部门、军事部门。从公共角度来讲,涉及到人事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从中央地方关系来讲,既涉及到中央政府,也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从社会主体方面讲,涉及到社会保险机构、医疗组织和社会人才机构。这就需要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充分协调。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针对性政策,并采取国家、地方政府、设站单位、博士后个人多渠道的筹资方式,统筹解决博士后的社会保障问题。

从长远来看,博士后的社会保险内容应包括社会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组成)、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这些问题单靠博士后工作财政拨款的方式是难以完全解决的。所以必须通过把博士后群体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进行解决。只有加快推动和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切实保障他们的应得的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博士后制度的可持续、健康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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