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世界上专利制度已有300多年的历史,目前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有170多个。通过制定和实施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将发明的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信息交流和技术转让。
7.3.1 专利制度的作用
(1)充分保护发明人的合法利益,激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2)有利于促进发明内容早日公开,避免重复研究,加快技术创新。
(3)扩大和保护发明人的本国和海外权益。
(4)在引进国外技术的谈判中,掌握专利法便于降低引进资金,合理地支出专利技术的转让费。
7.3.2 专利审查制度
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由各国专利局负责,各国专利局依据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和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后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专利审查制度有三种: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延迟审查制。
(1)形式审查制。形式审查制是指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制度,又称登记制。专利局只对申请手续和申请文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而不涉及发明的技术内容。只要形式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形式审查制的优点是审批及时,发明公布快,申请所负担的费用少,专利局也无须配备大量审查人员。其主要缺点是专利质量低,许多不符合专利性的发明往往被批准为专利,专利诉讼案件多。目前,仅有比利时、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
(2)实质审查制。实质审查制是对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和公众审查,又称审查制。即审查该发明的内容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经过实质审查批准的专利,质量高,诉讼纠纷少,但审批专利要花费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往往造成专利申请的大量积压。目前,美国、前苏联、加拿大、瑞典和印度等国实行实质性审查制度。
(3)延迟审查制。延迟审查是指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实质性审查程序推迟一段时间进行的一种制度,又称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局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将发明早期公开,申请案一般从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从公开之日起,申请人就享有临时保护权。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各国不同,日本、德国、荷兰自申请之日起7年,澳大利亚5年,中国3年,英国和欧洲专利局半年。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性审查的要求,并缴纳审查费,由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逾期不请求者被视为撤回申请。
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发明内容公开及时,给专利申请人以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请求实质性审查,同时减轻了专利局的审批工作量。其缺点是审查程序复杂,专利审查的不确定状态过长。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制。
7.3.3 国际专利组织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组织成立于1883年,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以及缔约国之间的互惠原则,国民待遇、优先权、专利独立和强制许可原则。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组织。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该组织于1970年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有100多个成员国。是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机构,其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协调有关国际区域条约组织的工作,1980年我国加入该组织。1992年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条约于1970年签订,1978年12月5日正式生效。条约规定:在缔约国范围内,申请人一旦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就视同该申请人向该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具有相同的效力。经审批后即成为统一的多国有效专利。其相应的专利冠以“WO”字样。条约宗旨是:简化申请人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避免各国专利局重复性劳动,协调各国专利审批程序。我国1993年正式加入该组织,被批准为国际受理局和指定局、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单位,中文为PCT工作语言。
(4)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该组织成立于1977年,包括除爱尔兰以外的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它规定,在成员国内,用英、德、法文中的任何一种文字提出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即可取得成员国的专利保护。这些专利称为“欧洲专利”,专利前面都冠以“EP”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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