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图书馆法规建设
(1)有法可依是事业健康发展之所需。图书馆法规包括法律、法令、法规、条例、指示、命令、决定等,不过主体是法律和法令。依法行事贯穿于现代一切管理系统的各个环节和管理过程的始终,调整着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行为。国家要依靠图书馆法规对图书馆事业进行宏观控制,对图书馆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规范,使国家意志在图书馆工作者和广大用户利用图书馆资源的各项活动中得到体现。健全法制可保证党和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保证图书馆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转和发展,保证图书馆的地位和图书馆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及保证人民群众自由利用图书馆。
现实生活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昭示图书馆人,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个国家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凡事有法可依,认真对待,则事业兴;反之,凡事以言代法,随心所欲,则事业败。
(2)我国图书馆法规建设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已颁布了20多个图书馆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定、方案等,为《图书馆法》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如《文化部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等。
(3)关于制订图书馆法。宪法为制订图书馆法提供了立法依据,上述图书馆条例等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半个世纪以来图书馆的丰富实践以及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围绕图书馆法所作大量调查研究和提出的建议,均为图书馆法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我们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以及我国1949年以前的一些图书馆法规。总之,现在来制订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且能保证图书馆事业顺利发展的社会主义图书馆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一部完善的图书馆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关于建设图书馆事业的基本原则;图书馆的职能、性质、方针任务;图书馆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图书馆的人员编制、专业职务、工资和待遇;图书馆的藏书、建筑与设备;图书馆的经费及其来源;图书馆的服务标准与业务技术规范;图书馆的网络建设;图书馆的发展与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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