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辅导员”的由来及内涵
1951年10月13日,教育部向大行政区、内蒙古自治区、华北五省二市教育部门、厅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学校政治思想教育的领导》的指示,要求高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1952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在高等学校要重点试行政治工作制度的指示》,规定要在高等学校设立政治辅导处,指导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掌握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等。政治辅导处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就是政治辅导员。
1961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该条例对高等学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一、二年级设政治辅导员或者班主任,从专职的党政干部、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其他青年教师中挑选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的人担任。同时,要逐步培养和配备一批专职的政治辅导员。”这是在中共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在高等学校设置专职政治辅导员。
1965年教育部制定了《关于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该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政治辅导员的地位、作用和学生工作的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高校政治辅导员制度已经形成。
“文革”期间,大多高校处于无领导、无组织的混乱状态。在此时期,政治辅导员制度实际上已经被取消。
1978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并出台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一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在一、二年级设立政治辅导员”,该条例的颁布,对高校政治辅导员制度的恢复起了重要作用。
1981年7月,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定了政治辅导员的配备比例:“在第一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辅导员,可按一百二十名左右学生配备一名”。
200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强调高校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主体。同时对这一角色中共中央明确定名为“辅导员”,“辅导员、班主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班主任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2005年1月,教育部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该意见阐述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并确立了选聘配备原则,培养培训、政策保障等方面。当中规定“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该文件还对专职辅导员的发展方向做了详细的阐述:“要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要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2006年颁布的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明确了辅导员的内涵:“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该文件以法律的形式还明确了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配备与选聘、培养与发展、管理与考核等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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