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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与职务聘任

时间:2023-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1年5月1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从以上文件、政策中不难看出,无论是“一体化”教师,还是“双师型”教师,这些政策制度对职教教师资格作出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和补充,对完善我国职教师资培养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促进作用。

三、任职资格与职务聘任

(一)任职资格

1954年4月25日,劳动部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中提出:“技工学校的教师,应尽量作到以专任为主。技术理论教师,应由相当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以上程度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实习教师,应选拔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及有一般技术理论常识的优秀技工担任。政治课须配备能够胜任的教师担任。”1954年,教育部发布《中等专业学校章程》,提出了对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学历要求: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须具有高等教育文化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中等专业教育文化水平并有教学经验和生产经验者,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亦可担任之。1986年6月26日,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指出:“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应具有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是有实践经验的中级技术工人或能工巧匠。”中等技术学校的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的学历要求与1954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规定的相同。1988年9月1日,劳动部发出《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是根据职业技术培训教师工作岗位的需要,对从事培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或教学能力,但未达到现有教师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大专毕业程度的人员,有目的地进行成人高等专业知识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达到了职业技术培训教师岗位所要求的大专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只在职业技术培训部门(如技工学校、技工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培训研究室、就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本专业(工种)的教学工作范围内适用,作为评定、聘任(任命)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1986年11月11日,劳动人事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生产实习指导课教师要努力到达能教本工种(专业)的工艺理论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应掌握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应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该条例从职业能力的角度对教师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9年1月5日,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根据以技能培训为主的特点和不同行业、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技工学校要在加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逐步建立一支既能指导技术操作又能讲授专业(工艺)理论,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的新型师资队伍;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要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岗位技术(业务)培训需要的既懂专业又懂管理,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五年内,全国各类技工学校,要按劳人培[1986]9号文《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配齐专职教师;文化、技术理论基础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达到45%以上,讲师应达到40%以上,高级讲师应达到10%左右,技术理论基础课教师应争取掌握某一工种的操作技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实际操作技能必须具备中级工(五级工)以上水平,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达到25%以上,一级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20%以上,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要在稳定、提高现有专职教师队伍的基础上,充实专业技术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从学历、专业技能等方面明确职教教师的任职资格,提出建立一体化教师的要求。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也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1996年7月11日,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授权,考虑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简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以及现阶段实习指导教师来源的实际情况,现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1998年,教育部颁发了《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其中指出:“要采取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见习和锻炼等措施,使文化课教师了解专业知识,使专业课教师掌握专业技能,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要注意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或聘请他们做兼职教师。要重视教学骨干、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2010年前后……经济发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2001年5月1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从以上文件、政策中不难看出,无论是“一体化”教师,还是“双师型”教师,这些政策制度对职教教师资格作出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和补充,对完善我国职教师资培养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促进作用。

(二)教师职务

1956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1963年7月26日,劳动部发出修改后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指出:学校行政人员,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有关工资级别;实习教师,按技术工人工资级别另加津贴;文化、理论课教师,实行1~13级的教师工资级别。职教教师工资普遍偏低,这是阻碍职教教师发展的重要原因。社会鄙薄职业教育的现象直接影响到职教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为了提高职教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必须建立平等、公平的职教教师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1980年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及《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指出:“建国以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一直没有职称,50年代曾经一度酝酿,后因不提倡学位学衔而终止。”《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并对四级教师职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各任职条件均强调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并重,并指出“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在调来学校前,或在兼任社会职务时,已由其他部门授予某种职称,可兼有双重职称”。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的确定和提升,按照国务院批准,教育部198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试行。至于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名称,可按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技术职称的规定执行。”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并发出通知,指出:“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1986年4月2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劳动人事部《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警官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技工学校教师职务名称规定如下:“(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1986年5月17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提出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作的特点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将中等专业学校原设的实习教员、教员、讲师、副教授四级教师职称依次调整为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四级职务,对教师的职务、职责、任职条件、任职资格评审、聘任或任命均作了详细规定。1987年7月16日,国家教委《关于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补充意见》规定:“职业中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对教师任职条件的掌握,要坚持理论和实践并重的原则,主要考虑教师的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实际操作技能、本行业的实践经验和履行职责的实绩。达到相应职务要求的,可以聘任相应职务”,“由于职业中学办学时间短,在首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后,对实习指导教师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教师的任职条件,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待遇。”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小学要逐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等级制度。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994年7月16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骨干职业技术学校(中心)建设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指出:改革职业高中教师职务评聘办法,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逐步实行“双职称”制;提高骨干学校高、中级教师的比例;对在职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可以破格聘任中、高级职务,以使年轻教师尽快成长为教学骨干。1997年9月24日,国家教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不仅可以评聘教师职务,同时,也可以申请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各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评审组织应接受职业学校教师申报评定相应专业(工种)的技术资格。”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在职业学校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办法。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逐步实行校长持证上岗的制度。”校长是学校建设的灵魂人物,加强职业院校校长培训,有利于提高其治校、建校能力,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委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聘用(任)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教师队伍。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现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职业院校招聘人才提供服务,通过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指导和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技术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对于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和技师可按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要求评聘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度和合同管理,享受合同规定的相关待遇。地方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各类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职业院校中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条例的规定,再评聘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深化职业院校教职工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工作绩效挂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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