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7 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
综合实践活动评价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因而综合实践活动评价从评价对象上可分为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和学校评价等不同类型;从评价主体上可分为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等不同类型;从评价内容上可分为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等类型。
1.综合实践活动的学生评价
综合实践活动的学生评价应坚持发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激励性原则等。评价的重点应在评价学生的发展层次和发展水平上。评价标准应是“自我参照”标准,而不是“科学参照”标准或“社会成员参照”标准,即以学生已有的发展基础为评价标准,并突出学习过程的体验、情感、态度、价值观、综合实践能力,不过分强调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学生评价的途径主要有考试与观测、汇报表演、成果展示、答辩会、竞赛等。通过各种途径来对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态度、情感和价值观进行综合评价。学生评价的方式主要有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个别评价与集体评价、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重方法、态度和体验的评价。
对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评价,要作为初中生毕业和升学考试与评价的一部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将初中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发展纳入考试和评价体系,保证综合实践活动得以贯彻和落实。
2.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师评价和学校评价
对教师的评价,侧重于对教师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组织、规划、管理、指导等方面的能力、实效。
对学校的评价,侧重于对学校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状况的评价,包括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师资、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学校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