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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之模式选择与方法

时间:2023-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我国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存有很大争议,这并非本章讨论的重点。可见,课程教学评价与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联系十分密切。基于模拟法庭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尤其是基于课程教学目标,模拟法庭教师应当采取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和评价方法多样的形成性评价,同时辅之以总结性评价的评价模式。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之模式选择与方法

罗文燕[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 要:基于模拟法庭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尤其是基于课程教学目标,模拟法庭教师应当采取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和评价方法多样的形成性评价,同时辅之以总结性评价的评价模式,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包括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并做出评定。

关键词:模拟法庭课程;教学评价;评价模式;评价方法

教学评价历来是教育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简单地说,教学评价是指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以求改进的活动。教学评价可以包括对教学过程中的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本文所讨论的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包括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和外聘专家等)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目标,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包括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并做出评定的活动。

一、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的关系

在很大程度上,教学评价驱动着课程及其教学,甚至整个教育。评价什么、怎么评价反映着教育工作者在学生身上追求何种教育结果;反之,追求何种教育结果又决定着教育工作者将评价什么和怎么评价。因而,教学评价是一项复杂且非常重要的教学活动,不仅直接关系着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更影响着培养目标的有效达成。

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指的是法学院校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它应当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学院校所培养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其次,法学院校所培养人才的毕业服务方向;再次,法学院校所培养人才的类型,即,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理论型人才还是复合型人才。关于我国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存有很大争议,这并非本章讨论的重点。但是,目前有一种共识基本达成:作为应用型学科,法学专业应该在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同时,加强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和养成。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现在都把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与这一基本共识相伴随,很多法学院校调整了课程设置,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旨在培养、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法律实务、法律技能实训等)或全新开设或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强化。

教学目标,是指教师和学生通过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或标准,是对学习者通过教学以后将能做什么的一种明确的、具体的描述。作为一门法律实践课程,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和训练学生对不同类型诉讼案件的全面办案能力和职业素养;教学目标应该描述学生通过该门课程学习后预期产生的行为变化。整个教学过程都受教学目标的指导和支配,整个教学过程也是为了教学目标而展开。因而,制定科学、可行,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性质的教学目标就显得非常重要。

可见,课程教学评价与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联系十分密切。专业培养目标主导着课程设置及其课程教学的方向,而课程教学能否真正为人才培养目标服务,则取决于课程教学目标的设计及其落实。教学评价则是检验、评定学生学习情况、判断教学目标是否达成的重要手段。而要客观、及时地了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提高课程教学效果,教学评价的模式选择和具体评价方式的运用就显得非常重要。整体而言,模拟法庭教学目标应该定位为三个方面: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情感目标,具体而言,通过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和强化以下技能:能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给定的具体案件、解决纠纷,并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理论知识;能基于案件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和研究,并拟定切实可行的辩护或代理方案;能有效运用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并明白其对案件处理和法律纠纷解决的影响;为当事人撰写具有说服力、符合规范的法律文书;为当事人呈现具有说服力的口头法庭辩论(代理);与团队其他队员协力、合作完成案情讨论、文书写作和开庭等任务;养成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司法职业道德和基本专业素养。基于模拟法庭课程的这些具体教学目标,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评价模式应该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理论课程,并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法,以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模式选择

教学评价需要借助一定的方式、方法来完成。教学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可能会因教育理念和课程的性质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模拟法庭教师在选择和运用教学评价方法时,应当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基本认识:首先,不存在最好的教学评价方式,只有最合适的评价方式;而教学评价方式适合与否取决于评价方式与评价目的、教学目标的匹配程度;其次,教学评价旨在推动课程与教学,只有将评价方式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并渗透到教学过程的相应环节,才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提升教与学的评价体系,从而促进学生的学习。长期以来,传统的纸笔测验/考试是法学院校评价学生学习的主要方式,无论是实体法课程还是程序法课程,纸笔测验/考试都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对于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性法律课程而言,这种单一的评价方式无法真正检验、评定学生在课程中许多重要的学习情况和学习结果,尤其无法客观、准确、有效地判断和评价学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法律技能的掌握和动态运用情况,以及应该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因此,模拟法庭教师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选择和运用最适合于实现课程教学目标的评价方式,以便能检测、判断、评定教学过程中复杂的学习情况,促进教与学,推动课程的良性发展。

基于模拟法庭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尤其是基于课程教学目标,模拟法庭教师应当采取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和评价方法多样的形成性评价,同时辅之以总结性评价的评价模式。

(一)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的区分

形成性教学评价(formative evaluation)和总结性教学评价(summative evaluation)是教育学上根据评价的目的所做的区分,这两个概念是由美国著名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斯克里文(Scriven M.)在其1967年所著的《评价方法论》中首先提出来的。按照斯克里文的观点,形成性评价是通过诊断教育方案或计划、教育过程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提供反馈信息,以提高实践中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质量的评价。而总结性评价是在教育活动发生后关于教育效果的判断。

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的以下主要不同点值得关注:

1.目的不同。美国著名的教育心理学家布卢姆(Bloom,B.S.)对形成性评价的目的有很精彩的阐述,他认为,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价相区别的“明显的特征在于目的(期望的用途)”,具体说来,“形成性观察的主要目的是决定给定的学习任务被掌握的程度、未掌握的程度”,“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对学习者分等或鉴定,而是帮助学生和教师把注意力集中在为进一步提高所必需的学习上。”总结性评价“指向更一般的等级评定”。它的直接目的是做出教育效果的判断,从而区别优劣、分出等级或鉴定合格。

2.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形成性评价直接指向正在进行的教学活动,其宗旨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观察、检测和评判,发现不足之处,以改进教学及促进学生更好地学习,因此,形成性评价只能发生于教学过程中,因而有些学者又将形成性评价称为“过程性评价”。总结性评价则考察最终效果,是对教育活动全过程的检验,一般在教学过程结束后进行。传统的纸笔期终测验/考试是典型的总结性评价方式。

3.评价结果的概括化程度的要求不同。由于形成性评价是尽可能真实、全面地检验、评判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学习、表现情况,对学生就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和未掌握程度所做的尽可能客观的评价,目的在于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改进提供方向和指导,因而,形成性评价主要是分析性的,教师或其他评价主体可以根据评价标准描述学生的表现和努力的方向,属于“质化”评价,而不是简单用分数或等级概括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而总结性评价是综合性的,评价结果往往有较高的概括化程度。

(二)形成性评价为主、总结性评价为辅的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模式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核心是学生边学习、边实践、边提高(Learn by Doing)。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评价的目的不是为了分出优劣,而是要客观、全面和有效地观察、检测、判断和评定学生的学习情况,鼓励和强化学生学习中的长处或优势,及时跟踪、发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方向和具体建议,促进学生学习和提高,总结性评价单一的评价方式显然是无法胜任的。模拟法庭教师应当采用形成性评价为主、总结性评价为辅的评价模式,注重教学过程中的评价,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评价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评价的作用。

1.模拟法庭应采取形成性评价的主评价方式,注重过程评价。形成性评价方式的优势在于,在教学过程中,评价主体通过观察、检测、评断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成功与不足的信息,注重强化学生学习的成功之处。模拟法庭教学,旨在培养、训练和强化学生办理案件的各项实务技能,养成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是对学生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训练和培养,形成性评价能很好地适应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在不同的教学环节,针对学生对不同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及时提出反馈、评定意见,以便其进步巩固和提高优点,改进不足和缺点,有效实现教学目标。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应当贯穿于教学过程中,针对教学内容,可以将教学过程加以分割、分解,对不同过程、环节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地,模拟法庭教学及其评价可以主要分成四个阶段或环节,对学生在这四个阶段或环节不同技能的学习、掌握情况进行评价:

(1)庭前准备阶段。该阶段着重培养学生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分析问题(如案件争议点的归纳、有利于或不利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甄别等)并解决纠纷的能力,基于案情的调查与法律研究的能力,组织能力,等等。

(2)开庭审理训练阶段。该阶段是指学生表演完整的“庭审”之前的教学过程,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和口头辩论能力。如,法庭调查中询问证人和质证其他证据的能力、辩论的能力和应变能力等。还应该根据学生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突出对其相应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如作为法官尤其审判长,应当具备的对庭审的组织和指挥能力;对辩护人或代理人,则应当着重训练法庭辩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及质证其他证据的能力。

(3)法律文书写作环节。法律文书写作主要培养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总结能力,同时掌握不同文书的写作规范和要求。

(4)正式开庭审理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指学生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呈现的一台完整的“仿真”法庭审理。

对学生法学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评价可以贯穿于以上四个阶段或环节之中。而且,在对各种法庭实务技能进行培养、训练的同时,模拟法庭教学还应在各个阶段或环节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方面的培养并进行相应的评价。法律职业素养包括:团队合作的精神,积极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尊重事实与法律,遵守诉讼程序规则,尊重他人,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等。

2.模拟法庭可以采取总结性评价方式,评价课程学习效果。除了形成性评价,模拟法庭教学还应当运用总结性评价方式评价课程教学效果。模拟法庭教学的总结性评价是对学生学习掌握情况和教师教学效果的综合评价,一般发生在模拟法庭教学最后阶段,由评价主体观摩学生呈现的完整的庭审之后,基于教学目标并根据评价标准,对学生在庭审中的表现及庭审的整体情况所做的评价。

3.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主体应当多元化,教师、学生和外聘专家共同参与评价。传统上,教学评价往往由教师独掌,主体比较单一,尤其是忽略了学生在教学评价中的地位。这一现象与长期以来把学生当成被动的学习者、知识的被动接受者有很大关系。现代教学理论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知识的探索者,而教师则是学习的引导者、鼓励者和推动者。与此相适应,模拟法庭教师应当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评价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学生自我评价和学生相互评价,并将评价活动作为其学习的一部分,学会观察、反省、剖析和客观评判自身和同伴在学习中的长处与不足,这对于学生的今后职业发展也非常有利,受益终生。除了教师和学生评价,模拟法庭还应吸收富有经验并有志于投身法律教育的校外专家(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专家学者)到教学活动及其评价中来,为学生的学习进步提供支持。

三、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主体及评价方法

(一)学生自我评价

学生自我评价的主体是学生自己,评价的客体是其自身的学习行为与学习结果,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自身学习的表现、理论知识的运用情况、法律技能的掌握情况及预定的学习目标(教学目标)是否达成等方面做的评价。学生自我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多样化,但以形成性评价为主:

1.叙述式自我评价和表格式自我评价。就叙述式评价而言,比如,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可以将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训练场景以及最后的模拟法庭庭审过程录像,要求学生事后观看,并对自身表现做出1—2页的书面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对自身表现的优点、不足及改进方面的思考。没有条件录像的,教师也可以要求学生结合课中或训练中其他同学和老师的反馈在课后及时回顾、反省和评价自身的表现。而表格式评价,是学生利用课程进程中教师提供的就整个课程学习、某一教学环节或事项预先设计的表格,就每一项评价指标根据自身表现、体会和收获所做出的反馈、评价。

2.模拟法庭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建立课程学习档案袋(portfolio)。在学期初,教师要求学生建立课程学习档案,记录模拟法庭学习过程,收录自我评价和同伴、教师对自身的评价资料。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定期(如一个月)对自身的学习状态和进展做一个动态记录;具体地说,在课程学习之初,由学生评估自身的优势和弱势,明确学习目标和努力方向;一段时间(如两周或一个月之后),反省过去的时间做了什么,有什么收获,学习中有什么问题,哪些方面还需加强,下一阶段的努力方向等等;以此类推,直至学期结束。这些动态记录也应该收录于学习档案袋之中。课程学习档案袋的主要作用在于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不断检查、反省自身学习情况,监测学习过程,明确努力方向,从而提高学习效果。

学生的自我评价和课程学习档案袋应该成为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的内容之一,评价学生对待自我评价的态度、是否按要求完成相应任务及完成的情况。

(二)学生相互评价

模拟法庭教学往往是将学生分成若干组进行,组员之间的评价因而是学生相互评价的主要形式。当然,学生相互评价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如,模拟法庭旁听学生对模拟法庭中“表演”的个体学生进行评价,以及对整台模拟法庭审判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学生相互评价可以包括学生对其他学生在模拟法庭各训练、准备阶段中的表现和法律文书的写作等。值得强调的是,教师应当为学生相互评价提供评价规则和标准,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有效。

(三)教师评价

模拟法庭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该是全方位的,并贯穿于教学始终。教师既应当对学生个体在各阶段或环节的表现进行评价,还应当以小组为单位进行集体评价(如小组的团队管理能力和团结合作情况的评价);既重视学期最后的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的总结性评价,更要注重教学过程中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形成性评价。即使在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总结性评价、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时,还要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出色表现进行表扬和肯定,就所表现出来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分别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切实帮助学生逐步完善法学知识,提高综合能力和职业素质。同时,对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焦点问题,教师要进行解释、分析,引导、鼓励学生进一步思考,以便于将学生学习的兴趣从庭内/课堂内继续延伸到庭外/课堂外,真正实现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

(四)外聘专家评价

参与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校外专家应该是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外聘专家可以作为外聘老师参与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各个阶段或环节,或某个阶段或环节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进行评价,也可以是在课程结束阶段对模拟庭审活动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陈玉锟.教育评价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注释】

[1]罗文燕,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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