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杨志敏(1)
摘 要:传统的理论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是马克思早期思想不成熟时使用的概念,认为市民社会并不是马克思最终关注的问题,进而忽视了对马克思这一理论的研究。然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分析中国社会转型期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对我国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文章通过界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从而将市民社会理论与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联系起来,进而探索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路。
关键词:马克思 市民社会 和谐社会 启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贯穿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唯物主义的形成过程中,马克思正是通过批判市民社会来完成他的哲学革命的。然而要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首先要从界定“市民社会”的概念入手。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
马克思之前的市民社会理论包括以下两个部分:首先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仅仅与政治国家等同,将市民社会放在政治层面上来讨论;其次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从与经济相关的私人领域来定义市民社会。
马克思正是通过对前人这些理论的批判和继承来建构他的市民社会理论的,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是多维的,我们要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必须了解两对关系,即: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市民社会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一)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工业生活和整个商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chaft)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原著中编译者在这句话下面加了个注:“(bürgerliche gesellchaft)这个术语既有‘资产阶级’的意思,也有‘市民社会’的意思。”在这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与市民社会等同了。
1.从市民社会的起源来看。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界分,认为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的产生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但是马克思修正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指出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私人利益凌驾于普遍利益之上并成为整个社会的决定力量时,真正的市民社会才会诞生。那么这样的市民社会就只有在资本主义时代才能完成,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充分的表露,资本主义社会成为了最典型的市民社会。
2.从市民社会的特征来看。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具有如下特征:“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内部彻底产生出来,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呈现出来,实际需要和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钱……钱是以色列人的嫉妒之神;在它面前,一切神就要退位。钱蔑视人所崇拜的一切神并把一切神都变成商品。钱是一切事物的普遍价值,是一种独立的东西,因此它剥夺了整个世界——人类世界和自然界——本身的价值。钱是从人异化出来的人的劳动和存在的本质;这个外在的本质却统治了人,人却向它膜拜。”马克思在这里从市民社会入手,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异化现象,使我们认识到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市民社会中这种人与人之间在私人领域上的对立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先决条件,资本主义社会的确是社会经济关系起基础作用的市民社会。
但是,我们并不能把市民社会直接理解为是资本主义,因为马克思说“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典型状态”,这就意味着马克思并没有把“市民社会”概念完全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概念。
(二)市民社会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显然,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一切时代的生产力与生产形式结合起来理解,认为市民社会构成了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即这一历史阶段的经济基础。那么依据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市民社会与经济基础是否能画等号呢?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基础放在同一个层面来考察,就是要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对市民社会进行深刻的揭示。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了“自己在研究政治经济学方面的评价和动机,我的研究得出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关系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植根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强调了物质生活关系的重要作用,正是想要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从而考察整个人类社会运动发展的动力与规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运动。但是,马克思是坚决反对仅仅从经济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历史,他也绝对没有这样理解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本身应该包含比经济基础更为丰富的社会关系和生活内容。
如果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就是指经济基础,而每个历史阶段都有其经济基础,那么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市民社会存在于以往的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这就与马克思的另一论断“市民社会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产生”相矛盾。但如果说市民社会不是经济基础,那么市民社会就不可能对整个社会起决定作用。这就与马克思的论断“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不相符。因此,市民社会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是经济基础,也不能将它与经济基础作彻底的区分,经济基础是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市民社会既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是资产阶级社会,也不能被诠释为是经济基础,马克思对它作了一个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解释:“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换,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市民社会不仅体现为物质交往关系,更体现为生活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人的相互关系。这样,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自然过渡到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我们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探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对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作用。
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着手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市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我国也正在形成市民社会,并在不断地发展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我国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兴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仅要从中探索出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益的借鉴,而且要发现市民社会的弊端,通过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来克服这些弊端,从而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
(一)经济领域的启示
马克思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虽然我们不能直接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基础等同,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理论中包含有“经济关系”的论断,因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就理所应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联系,不能脱离经济关系去谈抽象的和谐问题。
1.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是实现人类解放和实现其本质的必经阶段,而它又与市场经济、商品交换有着莫大的联系。这就需要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道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缩短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关系的和谐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的GDP从量的角度来看,保持了年均10%的高速增长;但是,以30年的GDP规模变化角度看,我国的人均GDP变化不明显,这不仅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日益地成为了社会差异问题。居民收入的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目前,居民收入增长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和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这样的经济增长模式是不能持续的。这就要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努力使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促进经济关系的和谐。
(二)政治领域的启示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理论,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马克思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超强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并要求政治国家为其服务。我国在过去的两千年里一直是封建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封建政治统摄一切,皇权至上。市民社会依附于政治国家,政治国家驾驭着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没有独立的条件和形态。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具备了独立发展的物质基础,逐步从政治国家和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脱了出来,与政治国家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1.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为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推进当代民主与法制的关键,就是要使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以“小政府、大社会”取向来调整和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人民民主,就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发挥市民社会的主体地位。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单植入,而更应该立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向关系来审视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实施,依据市民社会的需求来转变政府职能,从而建立国家和市民社会双向制衡、民主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使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以多元权利来扼制腐败,才能使权利和权力共同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中并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权威,从而依靠法律来进一步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和市民社会都具有双重性。市民社会的产生为人类自由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但市民社会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如果任由市民社会自发运行,必然会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利益关系的失衡与冲突。这就需要依靠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来解决市民社会自身无力克服的矛盾与缺陷。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是重建社会和谐的根本之道。政府在尊重市民社会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维护社会正义。只有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的良性互动,较好地抑制市民社会的内在弊端,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文化领域的启示
马克思系统地探究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规律,他在分析和批判市民社会时,找到了人类全面解放的必经之路,即消灭资本主义,走向共产主义。马克思认为,“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家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即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文化程度、作为职业来发挥作用并表现它们的特殊本质。国家根本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只有以这些实际差别为前提,它才存在,只有同自己的这些要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因此,资本主义的存在与发展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市民社会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同步的,我们需要在我国发展一定的私有制经济来促进我国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同样需要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来不断地完善我国的社会建设。我们对待当今资本主义的态度应当如同对待市民社会一样,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看到其自身内部的局限性,不能否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简单地认为资本主义优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目前的优越性正是它在为逐步走向社会主义而进行的量的积累,这是历史发展的常态,是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一定范围内仍然相适应的结果。此外,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一定要注重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使它为社会主义的制度作支撑,为我国的发展提供精神支柱。
2.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导致了人的异化,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私人利益的侵蚀,导致人们公共精神的丧失。市场经济是以私人利益为内在驱动力来促进发展的,它鼓励和保护人们的私人利益,使人们具有了追求私利、忽视公益的倾向。而我国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这给我国的精神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任由其自然发展,必然会侵蚀社会公共生活的价值基础,破坏社会的和谐。因此,我们必须警惕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腐蚀,大力加强先进文化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我们必须认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通过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推进文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此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因此就要通过思想道德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创造人人平等、团结友爱、同舟共济、和谐相处的良好人际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平安稳定、活跃有序、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都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示作用。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民社会在我国的发展将具有更有利的环境,更加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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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武俊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评析[J].福建论坛,2010年第6期.
【注释】
(1)杨志敏,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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