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模拟法庭课程改革
刘建明[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 要: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目前,我国模拟法庭的教学体系尚不健全,教材建设相对滞后,教学目标缺乏针对性。本文针对我国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对法学院校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将模拟法庭进行独立课程设置,并对模拟法庭的教材建设、教学目标的改革等提出有益的建议和意见,以期充分发挥模拟法庭在法学实践教育中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模拟法庭;独立课程设置;专项能力训练
近年来模拟法庭教学已经引起我国法学教育界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模拟法庭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程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可以使学生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锻炼其实际操作能力;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的亲身参与来提高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目前,我国模拟法庭教学体系尚不健全,专业从事模拟法庭教学的专职师资力量不足,经费和设备短缺,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其价值与功能的发挥等诸多方面存在诸多的困惑与问题。
一、我国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模拟法庭教学作用认识模糊,课程设置的非独立性普遍存在。由于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模拟法庭的作用和功能的认识存在差异,因此,课程设置模式也各不相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独立课程模式。这种课程设置是在传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把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具有相应的学分,与理论教学相结合并互相促进,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理解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比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等),但这种独立课程模式在我国法学院中尚属少数。二是辅助性教学环节模式。这类课程不单独设学分,而是依附于其他的课程设立(比如刑事诉讼法课程或者民事诉讼法课程),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教学的一个环节,往往是诉讼法教学的辅助手段。三是隐性课程模式。隐性课程是非正式课程,不列入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不设学分,不作为课程表里的课程,不定期地举行,类似于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甚至有时由学生自己活动,老师偶尔指导。目前,我国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教学普遍采用辅助教学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如依附于诉讼法课程的模拟法庭,诉讼法教师可能过多关注模拟中的诉讼程序,但由于课时的限制等原因,模拟法庭演练中实体法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必要环节则有可能被淡化,这就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大大减弱。
其次,模拟法庭教材建设相对滞后,缺乏针对性。2007年4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樊学勇教授主编的《模拟法庭审判讲义及案例脚本(刑事卷)》,[2]开创了模拟法庭教材建设的先河。2007年年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了湘潭大学申君贵教授的《模拟法庭教科书》[3]。随后在2009年和2010年,我国模拟法庭教材有了初步发展,两年中先后出版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陈学权的《模拟法庭实验教材》[4],廖永安、唐东楚的《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5],刘晓霞的《模拟法庭》[6]。应该说,迄今为止,全国模拟法庭教学的教材不到10种,虽然与过去相比较,模拟法庭的教材建设空白已经填补,但是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格局和规模相比较,目前模拟法庭教材建设远远不能满足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需要。另一方面,从现有教材的体系和内容来看,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问题之一是模拟法庭教材普遍采用大量的教学案例,从已经选择的案例来看,大都来自于网络或者各种已经出版的案例汇编,这些教学案例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案例资料不够具体、全面、完整,起不到真正锻炼学生能力的目的;当然也有部分教材如廖永安、唐东楚的《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引用了大量真实、完整的案例运用到模拟审判中,但随之产生的新问题就是,案例的运用对学生专业的技能训练的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即仅停留在案例的完整性上,而未研究和分析所使用的案例与训练学生专业能力的关联度。问题之二是特色不够鲜明,无法突出模拟法庭的功能和价值。我国不少法学院仅仅把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点缀,不少模拟法庭更多地着眼于穿上各种制服走走过场,不少模拟法庭成了某种形式的“大专辩论赛”。从具体的教材内容而言,仅仅是提供一个现成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简单事实。这种教材并不能适合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的教学,充其量不过是“以例说法”,或者以模拟法庭为名,大量充斥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诉讼原理、程序的介绍、各种法律文书的堆积,俨然成为证据法、诉讼法和法律文书的点缀和附属。
再次,目前我们法学院校模拟法庭的运行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问题之一是,模拟法庭教学普遍存在着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目前,绝大多数的法学院校模拟法庭教学都是依托诉讼法课程,从各类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实际运用情况来看,其功能主要偏重于熟悉法庭的运作程序、庭审、庭辩技巧的锻炼,片面注重庭审程序的流畅,而忽视实体法的具体适用,产生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问题之二是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模拟法庭一般作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教学辅助手段,教学时间的安排往往集中在法庭辩护或者法庭辩论等教学环节中,造成了大多数时间模拟法庭关门谢客,或者挪作他用,导致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问题之三是模拟法庭功能的单一,覆盖范围狭小。正如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学院对模拟法庭的运用主要是依托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课程,其功能主要偏重于熟悉法庭的运作程序、庭审、庭辩技巧的锻炼,而对实体法律的解读、运用等实体法内容往往无法涵盖。问题之四是模拟法庭的针对性不强,受益面狭窄。现行的模拟法庭往往选择一个完整的、详尽的案例,按照老师的角色分配,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这种全景剧的演练固然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大范围的“全景剧式”的模拟法庭受场地和时间限制,往往演练的次数不可能太多,因此,学生参与人数也受到限制,旁观者多于实践者的现象屡见不鲜,受益范围局限于少数学生,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此外,大型的“全景剧式”的模拟法庭,对学生专业的技能训练的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往往出现了大而全的问题,学生具体实践能力的训练重点无法突出。
二、改进和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几点建议
首先,重视模拟法庭教学,实现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的独立化。
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结合我国模拟法庭教学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计划,多角度、多层次设计更多的实践教学课程,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目前我国法学院所采用的其他实践性课程相比,模拟法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模拟法庭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放在一种模拟的事实环境之中,以一种“以学生为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贯穿课堂教学与案件指导始终。使学生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运用法律。第二,通过模拟承办案件和教师的指导,学生不仅能够对所学知识深入理解,还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如起草法律文书、事实调查、辩论技巧等,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这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所无法企及的。除此之外,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以及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素质。因此,应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作为教育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融入教学的实践过程之中,加大实践教学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为学生提供更多接触司法实践,锻炼自身能力的机会。
其次,特色鲜明的模拟法庭教材建设已成当务之急。
随着模拟法庭教学在我国法学院校的广泛开展,模拟法庭课程的教材建设问题也逐步为国内法学教育专家学者所重视,一部能够充分反映模拟法庭教学自身特点的教材建设将是模拟法庭教学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材应当充分反映法律执业技能和能力的训练,既有强调专项能力的专项能力训练案例,又有综合能力训练的完整、真实、全面的案例;既要强调案例的选择与学生专项能力训练的关联性和针对性,又强调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能力、庭辩能力的全面提升;既增加学生对案例研究的兴趣和关注度,又突出强化对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
模拟法庭教材的内容应当打破传统的诉讼法知识与实体法知识的界限,将学生能力培养定位于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能力。为了达到和实现这一教学目标,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是极为关键的问题。案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是沟通课堂、书本与现实世界的桥梁。对模拟审判案例资源的收集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基础和前期工作。要对案例信息进行科学的整合,并使之不断充实,建立起完善的教学案例文献资源。因此,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案例的选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内容的真实性。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所反映的内容应该是在一定真实背景下发生的事实,其基本情节不能虚构,相关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在案例收集与编写的过程中应尽量遵守客观、实际,反映“原型”。既做到高于实践,又不脱离实践。保持案例的“本色”,切忌人为地撰写案例。
二是明确的针对性。在不影响案例完整性的前提下,案例的收集及编写要服从法学课程的需要,适当删除一些无效的信息,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进行提炼精选。必须与课程相结合,呈现出课程的重要概念、原则,紧密配合教材的内容,并使案例和教材的内容之间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不同教学阶段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选择适度、适用,具备相关特点的司法案例来解决教学中的基本问题。对收集的教学案例既要统一于总体的教学内容,又要让其服务于某一章节的教学效果,同时也要考虑学生接受和认同的程度,把枯燥的法律条文、法律精神、法律价值,融入到案例之中,帮助学生透彻理解相关知识,
三是教学案例的延伸性。对教学案例的叙述要具体、明确,让案例的阅读者就像身临其境一样感受事件的全过程。从而给法科学生提供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教学案例不但包含着立法要素,同时也包含着司法要素。既有实体方面的规则,又有程序方面的规范。
再次,改革教学目标,突出学生专项能力训练,做到专项技能与综合能力并重。
现行的模拟法庭教材往往选择一个或数个完整的、详尽的案例,按照教师的安排,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这种全景剧的演练固然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大范围的“全景剧式”的模拟法庭受场地和时间限制,往往其演练的次数不可能太多,因此,学生参与人数也往往受到限制,旁观者多于实践者的现象屡见不鲜,受益范围往往局限于少数学生,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此外,大型的“全景剧式”的模拟法庭,更多关注案例程序的完整性,在演练中存在大而全的倾向,对学生思辨能力、论辩技能训练的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对具体实践能力的训练重点无法突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借助模拟审判的教学手段,化整为零,大小并存,以小为主。具体而言,就是将目前普遍存在大而全的“全景剧式”的模拟法庭模式化解为阶段性的、目的性更强的小而精的“折子戏”式的专项能力训练模拟。笔者建议可以将模拟法庭教学分两大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单项技能训练阶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此阶段的训练应当以小组为基本单位,以3—5名学生为一学习小组,每位学生都有角色任务,从训练内容来看,可以细分若干专项技能训练,这些专项技能训练应当包括:事实发现、证据分析能力的训练,法律信息检索能力的训练,民事诉讼举证质证能力和技巧训练,刑事诉讼举证质证能力和技能训练,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能力和技能训练,法庭询问的技能等。第二阶段大型综合演练阶段,在专项技能训练的基础上,从不同的学习小组中选择学生扮演不同的模拟角色,进行完整的、系统的、综合性的民事、刑事、行政庭审能力的综合训练,这样做的好处不仅能够吸引更多学生参与模拟法律的技能训练,还能激发学生之间竞争意识,同时又能够把注重综合技能的培养转化为综合能力与专项技能的培养并重,突出专项技能和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最后,实现从“表演式模拟法庭”到“教学习练式模拟法庭”的转变。
“表演式模拟法庭”通常选择在大教室或大礼堂,并请来电视台录像,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宣传,法庭审理的角色扮演也完全按照舞台演出的形式设计,学生往往在上演之前就已经有了剧本,剧本对于法官和当事人的言词甚至动作、神态都已经有了非常详尽的说明,甚至辩论(辩护)意见都是由教师事先拟定。“表演式”模拟法庭的关注点在于其表演是否精彩、热闹,是否具有轰动效应,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和提升而言,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教学习练式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仿真状态下的“控、辩、审”业务训练,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锻炼学生法律分析、语言表达、相互协调配合以及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从追求形式的“表演式模拟法庭”转变成为具有实质效果的“教学习练式模拟法庭”,使模拟法庭真正服务于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教学习练式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克服只教不练或者只练不教两种倾向,既要避免教师单纯说“法”带来的枯燥和乏味,又要满足学生好奇心强的特点,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学生从接手案件到完全融入角色,从对案情一知半解到设身处地分析案情,准确地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案。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作用也不可或缺,教学习练式模拟法庭要避免只练习不指导、只观摩不评价的局面,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特别强调和强化教师在模拟过程中对学生专项能力和技能的讲解和指导,使学生能够更迅速、准确地掌握各种法律实践知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申君贵.模拟法庭教科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廖永安,唐东楚.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闫辐.模拟法庭之于学生自主学习的价值研究[J].高教论坛,2010,6(5):75—77.
[5]周刚志.论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与实施[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160—165.
[6]杨萍.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和方法的探索与思考[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0):52—54.
[7]刘海蓉.模拟法庭改革刍议——以实践和实验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30—33.
[8]陆启荣.模拟法庭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16(11):176.
[9]汪文渊.模拟法庭教学法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9,3(3):90—92.
[10]王彩云.主导与指导——模拟审判基本方式探析[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10):128—130.
[11]白洁.模拟法庭教学的几点思考[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8,4(8):49—51.
[12]程龙.关于模拟法庭缺陷的分析和未来的展望[J].法制与社会,2008,23(10):1—5.
[13]杜承秀.模拟法庭教学的地位、作用及组织实施[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4):75—77.
[14]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 (11):142—145.
【注释】
[1]刘建明,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中心主任,硕士,研究方向为诊所法律教学与法学实践教学。
[2]樊学勇:《模拟法庭审判讲义及案例脚本(刑事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申君贵:《模拟法庭教科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5]廖永安、唐东楚:《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刘晓霞:《模拟法庭》,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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