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对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推进与深入发展,尤其是自2002年迈进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以来,通过调整制约大学健康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以解除阻碍高等教育良好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正在成为当前教育界关注的重点与热点问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教授早就深刻指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56]毋庸置疑,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推进了科技创新,提高了全国人民的综合素养,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但是,教育内容与方法还不能与时代的发展保持相同的前进速度,由于教育观念的滞后,致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炽烈要求以及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教育必须实行管办分离、推进政校分开,建设自主管理、依法办学、社会参与、民主监督的现代学校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既是教育理论自身律动的诉求,同时也是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一种理性回应。
现代大学制度既是社会文明历程中的产物,又对社会全方位发展产生无可取代的巨大的推动作用。现代大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19世纪,德国之所以成为令世人瞩目的高等教育重镇,其主要原因在于德国敢于率先突破传统大学办学理念的束缚,提出科研与教学并重的原则,集大学的智力优势而大力发展科学研究,倡导学术自由,突显大学自治,进而创立了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高等学府——柏林大学。自20世纪以来,美国这个“后发型”、“没有中世纪废墟挡路”[57]的国家,以其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文明创建了为数颇多的世界一流大学,可谓执世界高等教育之牛耳,直到现在仍然是整个世界高等教育的领军人。美国大学取得辉煌成就的原因在于其在借鉴其他国家高等教育成功经验的同时,更善于建立新的适合自己国情的现代大学制度,由德国的“教学与科研并重”发展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结合”,从而使高等教育发生逆转——由“输入”变为“输出”,有力地推动世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世界高等教育的中心由德国转移到美国,足以说明现代大学制度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我国现代大学起源于19世纪末,清政府1862年建立的京师同文馆是我国现代大学的发轫,经光绪皇帝批准1898年设立的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是我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由于我国现代大学与古代的传统教育(官学、私学)在办学理念上大相径庭,因而基本上不存在高等教育在制度上具有传承与因袭的关系。虽然我国早期的大学先天发育不良,其办学理念具有很大程度的移植性。但是,在众多的大学领导人中蔡元培先生却凭借其睿锐的目光和广泛的求学经历而别树一帜,他在出任全国教育总长及其稍后主持北京大学的过程中创建了一套为后世学者盛赞有加的大学制度:大学设立行政会、教授会和评议会,校长为学校最高的行政领导和学术领导,对学校负总责;大学各科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议决有关教学的重大事宜;设评议会由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组成,它是学校最高的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议决学校的重大事务。显而易见,该制度突显了教授在整个大学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亦即所谓的“教授治校”、民主管理。蔡元培先生创建的大学管理模式一方面为我国的大学制度注入鲜活的血液使其不断丰富与完善,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当今的高等教育改革、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无启迪。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基于共同价值取向与发展宗旨而集合起来的任何组织都有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制度。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理查德·斯格特深刻指出:“组织要想正常地生存和健康地发展运行,就必须要有制度化的安排。”[58]大学这一特殊的组织亦不能例外,诚如捷克著名的教育家夸美纽斯所言,制度是学校全部工作的“灵魂”,学校运行的正常与涣散直接取决于其制度是否稳定[59]。现代大学制度是对大学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的不断传承与渐次创新,它既是一种历史的积淀又是一种文明的推进。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大学的历史就是大学制度的变革史”[60]。
作为现代大学源头的欧洲中世纪大学,其原始意义为“学者行会”(拉丁文为Universitas Magstrorum et Scholarium)。当时的大学制度最大程度地代表了广大学者的矢志追求和切实利益,从本质上说是以学术追求为最终旨趣的。1852年,英国红衣主教纽曼(John Henry Newman)在其传世经典著作《大学的理念》中指出,大学要以培养学识渊博的“绅士”为目的,大学应大力推行博雅教育,此时大学的唯一职能是“坚持教学”——“人才培养”。此前,德国的威廉·洪堡于1809年创建柏林大学,同时提出了著名的“教学与科研相统一”、“学校自治”、“学术自由”等原则,为现代大学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价值奠定了一块坚实的合乎理性的基石。此后,1862年,美国政府为了适应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与工农业迅捷发展的需求,林肯总统适时签署了《莫里尔法案》,由此而开始了著名的赠地学院运动,使大学开始统整内外部资源。直接受惠于《莫里尔法案》的威斯康辛大学在1904~1918年查尔斯·范·海斯担任该校校长期间更明确提出“大学应当成为服务于本州全体人民的机构”、“服务应该成为大学的唯一理想”。“威斯康星思想”从此成为大学社会服务的典范和旗帜,成为世界公认的现代大学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同时也把全世界的高等教育带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现代大学的不断发展与演绎直接促成了现代大学制度的产生。就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而言,学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但在西方比较盛行的说法是“4A”原则,即:Academic freedom(学术自由),Academic autonomy(学术自治),Academic neutrality(学术中立),Accountability(公共责任)。“学术自由”是指大学教授享有独立自由地探索知识的权利,大学教授享有其执教内容与阐发的理论观点不受监督的权利,大学教授享有以个人的名义不受约束地公开发表演说以及发表文章(著作)的权利等。“学术自治”是指大学对自己学校的一切内部事务(教学管理、人事制度、职级晋升、奖励制度等)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不受任何外界组织的操纵与控制。“学术中立”是指就校外的党派竞争、政治争辩以及公众的争论而言,大学保持中立,不参与任何一方的权力角逐而致力于追求真知的学术探索。“公共责任”是指大学要向公众及纳税人负责,要对社会履行其应尽的职能;大学要高效使用社会提供的有限资源,使物尽其用,同时更要依法运作[61]。不难发现,“4A”原则主要突显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制度、大学自治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学术自由是中世纪大学制度的内核,它是以高校里学者们共同坚守与遵循的普世价值与思想信念来展示的,“在大学里,每一个学者都有权按照他自认是最正确的方法与法则在其研究领域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与知识探索”[62]。中世纪是一个受宗教特权严格掌控的时代,显然不能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当时的学术自由,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它更昭示的是一种学术自由精神。
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专家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应该以冲破顽固的宗教势力的柏林大学为起点。在中世纪的传统大学是以对知识的传承和阐释作为主要目的,而现代大学则是以对知识的不断创造与技术的日益创新作为前进的标识。他说:“卓有成效的批判性研究和摆脱实际责任压力的创造性探索在现代大学中所占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定然与日俱增”,在大学中“对知识的保存和传播与对知识的开发及其批判性地确立引领社会不断发展的某种价值观而言,它只不过是一个处于从属性地位的配角而已”[63]。据此,他认为美国的第一所现代大学毫无疑义应该是普林斯顿大学。我国也有学者持相同的观点,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由洪堡建立的柏林大学所奠定的基础”[64]。
我国著名的高等教育专家潘懋元先生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推进,大学已经由“社会的边缘机构走向社会的轴心组织”。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建立起一套与“走向社会中心的大学”相适应的制度和规程。潘先生的视点是将现代大学制度作为整个高教体制来观测与探究,是关涉高等教育整个系统的组织制度[65]。我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教授认为现代大学制度与我国的教育改革存在着必然的关涉,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暴露出来的诸多弊端与问题其症结在于没有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他深刻指出:“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改革的总方向是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66]而现代大学的主旨是理顺政府与大学之间关系,实行“举办者与办学者相分离,大学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向社会积极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并对其进行统整”,努力解决好大学内部的管理问题以及协调好大学之间的横向关系。
以上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各种论述尽管不尽相同,但在总的精神主旨上却保持着方向上的同一性。笔者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多维视角概念,它是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对组织文化的深层积淀与渐次改进,是对自工业革命以来的大学制度的延续与调适;它是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一套关涉大学管理的结构功能规则体系,藉此维护大学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促进大学的高度社会化。现代大学制度在管理层面上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是指大学的外部关联,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的适度调节、民众的广泛参与、法制的有效监督、高校之间的友好通联等;微观层次是指大学的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等。现代大学制度主要具有适应性、开放性、民族性和国际性四个特征;而现代大学制度最核心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两个方面。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管理专家斯坦福大学原校长唐纳德·肯尼迪曾深刻指出,大学向社会解释其行为绩效是其不可推卸的应有之责[67]。大学的绩效解释行为充分体现了权力与问责的统一,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制度文明的应然诉求,现代大学在充分享有社会赋予的权力(权利)时理应履行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现行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现代大学既不是传统高等教育在遵循其自身发展规律基础上的自然演绎与推进,也不是社会文明所召唤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社会政治——民族救亡运动的产物。
从1864年清政府下诏创办“京师同文馆”到1898年“京师大学堂”的建立,昭示着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大学的真正诞生。次后,清政府颁布的《京师大学堂章程》从制度化的角度首次对我国现代大学的办学目的、任务、性质以及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可以说《京师大学堂章程》是我国现代大学“学制的雏形”[68]。此后,1904年清政府在对《京师大学堂章程》进行整理与改革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大学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学务纲要》以及《通儒院章程》等,这些章程统称为“癸卯学制”。“癸卯学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已经基本形成。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学制度在批判吸收旧教育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整与改革,先后经历了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多种领导体制。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的大学制度确定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反映了我国大学发展过程的嬗变以及现行的具体国情,其基本特征为运行机制的计划性、管理体制的集权化和管理模式的行政化。
(一)运行机制的计划性
所谓运行机制的计划性是指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运行诸如学校规模、办学层次、招生数量与类别、学科设置、专业划分等皆受政府计划的支配与调控。现代大学自中世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为争取脱离政府的掣肘、独立自主地办学而不懈斗争,西方大学并在这方面取得了可喜的业绩,尤其是美国的大学长期以来就以独立办学不受政府的制约而著称。而我国的大学基于历史的诸多因素特别是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其办学并不是直接与社会进行对话与交流——按照社会的需求来确定自己的办学,它与社会的需求是经政府的行政指令这一中介来实现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的大学几乎是政府的一个关涉科教文化的职能部门而已,“高等学校的自身计划只不过是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计划的分解,高等学校只需对政府的计划负责”[69]。运行机制的计划性使得我国大学在办学上缺乏独立性,这也是其在国际上创新性不足的原因之一。例如从1901~2007年,诺贝尔物理学、化学、生理学·医学奖获奖者共521人[70],按国别来说,美国224人,占总数的43.0%,雄踞世界榜首;英国75人,德国67人,分别列居世界第二和第三。新中国成立60多年,而我国至今仍未突破零,获得诺贝尔奖的华人科学家已经有7位了,但是他们与新中国的教育并不存在某种直接的联系。
(二)管理体制的集权化
所谓管理体制的集权化是指政府对高等学校进行集中管理,高校基本上没有独立的办学权力。管理体制的集权化一方面是我国传统政治高度集中管理模式的产物,另一方面又在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找到了适宜生存的环境,并且进一步得到提升与强化。
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高校完全由政府支配与控制,从而丧失了大学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中长期教育规划计划的拟定、办学层次的划分到学科建设、组织人事制度、职级晋升、经费划拨、招生就业、监督评价等等,高校事无巨细皆受政府之垂直管理。这种集权化的管理模式使行政主管理部门与高等学校角色不清,模糊了高等学校管理职能与高等教育行政职能之间的界限,“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三位一体,集中于高等学校主管部门。”[71]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高校在管理体制上有所变动,但是集权管理的根基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它仍然体现在高等学校的各种行为活动中。
(三)管理模式的行政化
所谓管理模式的行政化是指政府在对高等学校管理的过程中,忽视了高校的发展规律与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完全运用管理行政部门的方式施行管理。从组织的层面来说,管理模式的行政化与管理制度的集权化可谓一脉相承、互为补充。在集权化的管理模式下,高等学校只不过是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分支,是行政体系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渗透与延展,使得高校的领导只对上级行政主管负责而置学校的实情而不顾。就高校的内部管理来说,学校的权力也高度集中于行政领导之手,通常情况下党委对重大事务的领导变成了几乎是对学校事无巨细的一切领导,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不仅十分集中而且越来越泛滥。
在我国高校的实际运行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往往会蜕变成为“党委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集体领导最后往往会变成由一个人来定夺。在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教授的作用与地位日渐降低,几乎听不到广大普通教师的声音。组织间是一种完全的的行政式层级关系,大学教授常常会被校内的一个小小科长所训斥,大学在行政化方向上的发展过程中更加背离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等核心精神。
三、我国现行大学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大学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制度能够充分保证实现国家的统一意志,在某些特殊的环境与条件下还能使国家有效地集中力量办大事,体现了我国的教育传统与特有国情,有利于政府对高等学校进行或统筹兼顾或重点投入的资助管理。但是,每一种制度就犹如一枚硬币既有其优越性的一面,又有其缺陷性的一面,“没有一个国家全都得高分”[72]。我国现行的大学制度它在社会民主程度的不断推进中暴露出管理上越来越多的诸如集权、低效、推诿、不作为之类的弊端,从而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受到来自制度上的阻碍,延缓了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向高等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资源强国迈步的速度与进程。
(一)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清晰
随着知识更新的周期不断缩短,高等教育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推促作用日益彰显。高等教育不仅要为民族国家的经济、文化、行政等诸多方面的利益服务,而且要成为发展民族身份的一个重要观测因素。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目前国际上有两个公认的指标体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发布的《国际竞争力报告》。这两个报告分别提出了“人类发展指数”和“国际竞争力指标体系”两个评价标准,都把高等教育摆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从而比较客观地评价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与作用。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发展本国的高等教育,使其“不仅要成为国家的一个工具,而且要成为社会的灵魂和人民大众的有机组成部分”[73]。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代大学起步较迟,因而政府非常重视从制度的角度来调控与发展高等教育。在我国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上当前存在着权责不清晰的现象,这正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受阻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宏观层次上,我国高校与政府是一种单一的上下级隶属关系,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力量,并没有在获得自我利益表达与获取的机制,而是完全受政府的指令所控制。由于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责关系含混不清,举办权与管理权交融互汇,高校并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主体性地位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在现实运行中高校的主体性地位并没有在制度上获得保障。在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下,高校因主体性缺失而“始终作为政府的一个附属单位”[74],在政府指令的制约下很难发挥其学术探讨应有的主动性与创新性。
(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
高等学校对经济社会的推助作用从本质上来说是基于其求真务实的学术性。学术可谓是大学的生命力。自中世纪大学诞生以来,大学就为竭力争取和捍卫学术权力而不懈斗争。尽管中世纪宗教势力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学者们从事的学术活动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是,高校的学者们仍然在十分有限的时空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而探索不已,“持续不断的、经常的质问,乃是增长知识、获取的金钥匙”[75]。美国是学术权力至上的典型国度,自19世纪以来,美国的大学之所以走在世界的前列与其至上的学术权力不无关系,就连世界顶尖级大学哈佛的校长劳伦斯·H.萨默斯因其鲁莽傲慢的行事作风、与人文社会科学教员之间的长期不合与尖锐矛盾最终成为哈佛370年校史上第一个被通过“不信任案”的校长,也是哈佛大学自1862年以来任期最短的一位校长。就我国大学而言,由于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行政管理上的高度集中,使我国大学的学术权力日渐下降而行政权力呈现不断膨胀与渗透之势。在高校的外部社会关系中,政府与高校间缺乏一套确立两者平等合作的制度。如此,政府既是合作者而在更多层面上却是高校的管理人和负责人,而高校只不过是政府的一个附属单位而已,从而使得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天平中,学术权力成为一点缀性的筹码。
在高校的内部管理中,由于行政权力的泛滥,致使高校受到来自社会多方面的尖锐批判——大学衙门化。在高校内部,行政组织的结构按照严格的等级制度进行划分,其目的在于追求管理上的有效与便捷;而学术组织的结构是在遵循学科知识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组成的,其目的在于追求学术的发展。在等级式的管理中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致使学术活动只能在上级批复的前提下有限地进行。此外,虽然《高等教育法》强调应重视教师在整个学术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党委决定学校的重大事务”在通常情况下却转变成了“党委决定学校的一切事务”。无可否认,学术权力弱化、行政权力泛滥是当前制约我国高校充分发挥其创造性、推促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三)关涉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高等教育健全的法制是现代大学健康、持续运行的根本保障与基础条件。但是,目前就我国的情况来说,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考验与智慧的挑战。虽然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肯定了大学的法人资格,但是在公法人与私法人之间,《高等教育法》并没有作出详尽的解说与阐述;关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和责任,《高等教育法》也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其间具有很大的弹性和张力,缺乏严格而必要的约束力;就高校正常的教学活动而言,学生在履行义务时享有哪些具体的权益,《高等教育法》也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与说明;就“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来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党政如何进行分工也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划分,条文语意含混,怎样进行“领导”和在哪些方面“负责”?缺乏实践层面上的可操作性。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除了逻辑结构不够严密外,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性也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匹配。《高等教育法》在很多条文中留有授权性的规定,但是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所亟需的配套法律法规却迟迟未见出台。此外,尽管《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等学校享有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不具有的多项权利,但是,在保障高校享有权利最终实现的途径上却语焉不详,当高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高校并不能卓有成效地实施自己的维权手段。
(四)大学批判精神的缺失
大学自中世纪产生以来就以追求真理、探索学问、引领社会而自豪。作为一个专门致力于学术研究的独立的机构,基于自己的学术道德、时代使命以及文明理想,大学以一种超然于社会功利的独立姿势并对纷繁的社会进行洞察,从道德认知上对社会进行尖锐的批判。学者艾伦·布鲁姆曾说,大学的灵魂在于对(中世纪的)神学、诗学进行坚决的反抗,对市民社会信念等压倒一切的强权进行激烈的批判,从而使社会回归理性的应然诉求。大学对普世理性的不懈追索,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以经验常识为逻辑起点的现实社会和世俗生活秩序合理性的批判,藉此达到更高层次上的理性要求。英国著名的高等教育家阿什比曾说过:“大学教育的最高境界在于培养学生具有一种向传统进行挑战以及反抗流行的理论的勇气,从而促进学术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76]
对社会的批判精神是传统大学精神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的存在决定了大学在现实社会中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批判精神既是大学生存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也是大学对现存社会秩序制衡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任何组织的发展而言,批判精神都是弥足珍贵的。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其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从低级不断走向高级的漫长的批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不断推陈出新,旧事物才能不断改善内部组织结构,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循环往复。尽管大学的批判精神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同时也是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大学在与社会相互趋同中却在逐渐丧失其远离世俗的独立性与批判性。尤其是当个人的价值追求与社会目标发生分歧时,大学的批判功能严重削弱,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海因兹·迪特里齐深刻指出:“今天的大学是一些被阉割了的机构,教育道德沦丧,研究质量低下,研究对象远离现实生活。”[77]当前,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大潮中,基于或经济文化或社会资源等因素,我国大学的批判精神存在不同程度的淡化和失落,大学追逐功利,高校充斥着“学术垃圾”,社会上的“伪批判”呈泛滥之势,大学对社会的不良现象缺乏颇具深度和力度的理性批判。
四、构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举措
大学要想把先进的办学理念转化为全校师生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实现其历史使命和现实追求,就必须依靠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引领和保障。如果说大学精神是无形的、内在的感召力,那么管理制度则是有形的、外在的推动力,两者唇齿相依,共同构成大学腾飞的两翼。2010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鉴于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不健全,应该从管理体制和管理思维两个维度来改革。诚如维特根斯坦所言,意欲透识一个蕴意深刻、操作棘手的问题,其至关重要的办法就是要转换昔日陈旧的定型思维模式,从而开启一种崭新的思维方法,打个比方来说,这就一如用化学思维的方式来取代炼丹术的思维方式一样。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必须要有长远的视界,与当今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相啮合,同时又要切合我国现时的国情,立足本土高等教育改革的现状,端正教育改革思想,转变管理理念,坚持高等教育体制与政治体制同步改革以及并重协力,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切入,以此破解制约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瓶颈。
(一)改革关涉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制度
改革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制度,其关键点在于厘清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找到两者通联的最佳契合点,既突显政府对高校的宏观控制,又充分尊重高校的合理自治。尽可能地调动和发挥来自于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从而从制度的层面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首先,应该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政府作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主导者与支持者,应该从长远的视角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结构布局、层次规模、质量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高等教育的方向进行管理。即确定发展高等教育的主旨是什么,保证其社会主义方向以及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二是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进行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对各级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大致比例以及总量,从而规划国家高等教育的中长期发展前景;三是对高等教育投入的管理。包括高等教育经费支撑体系、国家的投入比例以及高等学校怎样自筹资金等;四是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估与监督管理。为了保证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必须对高等学校进行适时评估,以彰显其优势与特色,不断完善其有待改进之处,同时对高等学校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管理,使其良性循环发展。
政府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对高等教育的调控上,而不应该致力于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上,尤其是不应该在学术领域以“权威”的身份对高等学校发号施令。政府要尊重高等学校的学术自由与内部管理,其主要职责在于怎样协调好高等教育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用整体管理取代具体管理、以间接管理代替直接管理、由刚性管理过渡到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
其次,限制政府的管理权力。在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下,政府的管理权力过大过泛。一方面政府管了许多自己管不了、本不应该管的事,抑制了高等学校自身的主动性、灵活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许多政府应该管的事反而又没有管好,尤其是对高等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关系协调,由于政府的管理没有到位,使高校步履维艰。为此,必须明确政府的管理内容,限定政府的管理权力,使政府从传统的集权管理模式中走出来,把不应该管理的事情彻底分离出来,从无限权力向有限管理转型与变革,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指导、战略规划、协调服务等方面。
(二)完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彰显大学的学术立校、民主管理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应然诉求。我国高校现行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该体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谓“党委领导”是党委集体领导,而不是党委书记领导;“校长负责制”也不是校长一个人专权。但是,在高校的实践管理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通常会蜕变成一个人领导。因此,必须改造现行体制下的党委会。党委书记也是组织的一个成员,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在高校内部,有关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学术问题应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由学术性机构作出决策,而行政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校长等行政领导在参与学术事务时,不应以领导者身份出现,更不应该采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而应以教师的身份和民主的方式参与其中。”[78]比如,宁波诺丁汉大学是一所由中国和英国合办的大学,虽然日常教学工作由英国诺丁汉大学负责,但是中方的党委却掌管领导权:其一,党委监督学校不能违法,保证中国的法律能够贯彻实施;其二,关涉学校与政府的事宜,由党委去交谈协商;第三,党委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保证学校的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
我国高校的党委会应该有一部分是从事第一线教学、科研的教授,充分尊重教授让他们在学校的内部管理中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对教授和学校的发展负责。在英国的诺丁汉大学,如果在30个校务委员会委员中有8人对校长的领导能力、管理方法等持否定态度,那么学校立即就会启动一个程序对校长进行调查。更换校长时由一个12人委员会进行,其中6人是与学校毫无任何利害关系且具有丰富教育经验的校外人士,而另外6人则是站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授。12人委员会中没有一个是学校的管理层,包括现任校长。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健全党委集体领导,集思广益,集体智慧与校长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必须制定好党委会的议事规则,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与严肃性,有效遏制个人的专权领导。
(三)强化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管理
基于不同的研究领域、不同的学科而言,“社会”有着不同的内涵。政治学认为,社会是指市民社会,即独立于国家之外,但是又受到法律保护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79]。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是独立于政府公共权力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第三种力量、第三种领域。笔者认为,社会的内涵应该强调政府公共权力之外的个人、组织,当政府人员以个人身份出现于一切社会活动时,则属于社会范畴。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大学管理,既是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目标。
高等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办学,这是高校与社会双向互动的运作体系。它表现为社会向高校的趋附,但是高校也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社会既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支持者、拥护者,同时也是高等教育的最终使用者、消费者,脱离了社会的紧密回应,高等学校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中介组织依附于大学职能的嬗变而诞生,并推促现代大学制度不断完善。比如,美国有“美国大学和学院联合会”、“美国高等教育协会”;英国有“多种技术学院及其他学院委员会”、“大学拨款委员会”;德国有“科学审议会”、“大学校长会议”;日本有“大学设置审议会”、“中央教育审议会”,不一而足。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能够在高校与社会的通联方面发挥政府不具有的独特作用,同时具有很好的协调作用,缓和社会其他个体(群体)与高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此外,它更兼有社会服务职能,为社会对高校的需求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增强高校与社会的凝聚力。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管理学家伯顿·克拉克深刻指出:“大量的社会实践反复证明,当许许多多的自律组织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后,政府就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间接管理了。”[80]社会中介组织既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亦不是与高校发生垂直作用的领导关系,它属于具有服务职能的第三方组织,它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正日益被学界所肯定,不断完善这一方面的制度建设,对于促进高等学校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建立市场有效调节机制
随着知识经济的蔓延与渗透,高等教育行为的商品化性质与日俱增,当高等学校成为具有商业性的科学知识和商业性的高级人才经营者与生产者之后,市场对高等学校就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调节功能。学者威廉斯曾深刻指出:“市场的优点主要在于它可以灵活有效地刺激高等学校,使其适应不断发生变化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态势。”[81]市场对高等学校的调节作用,一方面可以理解为高等学校的部分行为向社会化转移,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政府对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部分让渡。市场凭借自己对社会敏锐的反应触角,它完全可以实现政府对高等学校管理中不能涉及的角落,从而有效补充整个社会对高等学校的回应与管理。
市场调节打破了多年来高等教育系统整齐划一的培养模式,使其层次分明、各具特色。社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其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变化,因此,它需要高等学校对它提供相应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人才。高等学校在回应社会需求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与众不同的特色,进而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诚如美国教育家格拉夫所言:“高等学校的生存或取决于自己的优秀质量以吸引用户,或依赖于满足各种用户的需求。只有彰显特色的高校才能赢得用户的青睐,办学特征相同的高校则被社会所漠视。”[82]市场调节在使高等学校各具特色的同时更使其保持独立性与自主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经营主体面临着盈利与亏损的双面选择,既受利益驱动也受风险考验。风险机制使高等学校抛弃长期以来所养成的故步自封、因循守旧的姿态,转而革故鼎新、不断进取,秉持独立性与自主性。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优胜劣汰的法制经济,它不能游离有效规则的约束与调整。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市场对高等学校的调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使其在利益的驱动下能够合理合法;二是把市场的调节作为高等学校管理中的一种灵活的手段,适时规划、统整高等学校的发展与运行。
(五)提升高等学校的责任意识
肇始于中世纪的现代大学,其最初的内涵是一个游离于现实社会之外的学者群体,维系该群体的纽带是学者们对学术的不懈探索与追求。因此,当时的大学享有极为充分的自治权,世俗政权与教会皆不得干涉大学的内部事务,“学生的入学条件、教学内容、招生标准”[83]等皆属大学自治的范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在尽可能多在享有自治权时,对自身的管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美国教育家克拉克·克尔指出:“无论在世界的任何地方,行政管理也成为高等学校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特征……由于高等学校与外部世界的通联日益频繁,行政管理就理所当然地承担了这些关系所带来的负担。”[84]显然,高等学校在享用自治权时应该增强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意识。
对学术自由的无限制推崇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了学术研究的触角蔓延至某些对人类极具破坏性的领域:生命克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化武器,等等。公众敏锐地意识到:没有学术责任的任何科学研究最终都会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自由不仅意味着社会的每一个体拥有自由选择的机会并承担选择的重负,而且更包含着他必须对产生的相应的后果承担责任,接受公众对其行动的褒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85]毫无疑问,高等学校在行使学术自由的权利时,更应该践履学术责任。
高等学校以探求高深专门知识作为己任,它不仅是知识的“聚散地”和“仓储”,更是新思想产生的策源地和新知识的“工厂”。“在一所大学里如果听到的只是同一种声音,或者它缄默地隐身于社会环境中,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所大学没有尽到大学应尽的职责。”[86]高等学校除了有责任发现真理外,更有责任验证真理。至于抄袭、剽窃、以次充好、友情署名或将一篇文章分为几篇文章发表等则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87]。曾任斯坦福大学校长的唐纳德·肯尼迪在《学术责任》中指出:学术责任是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在享受社会赋予的自由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受多种利益的驱动,部分大学教师对自身的学术责任认识不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术责任的缺失[88]。高校教师作为社会的精英,被认为是真理的化身、社会的良知和道德的榜样,既要引领社会,更要服务社会。高等学校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在从事学术研究时以社会良知代言人的身份承担起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坚决抵制违背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的伪科学、反科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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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例如“两讲师两年发70篇假论文(SCI)”:2009年12月19日,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官方网站刊发社论,承认来自中国井冈山大学的两位教师至少70篇论文被证明是伪造的,决定撤销。29日,井冈山大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对两位造假教师钟华与刘涛的处理决定。井冈山大学学术委员会认定,钟华、刘涛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为此,井冈山大学决定,撤销钟华的造假学术成果,追回所有造假论文的全部奖励3.2万元;撤销刘涛的造假学术成果(因其论文内容不属于其专业研究范围,按学校规定,未予奖励)。撤销钟华、刘涛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解聘钟华、刘涛的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钟华、刘涛的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撤销钟华于2009年12月15日获得的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开除钟华、刘涛的公职;开除钟华党籍(赵亚辉,任江华.《晶体学报》中国论文风波调查——两年高产70篇论文的背后[N].人民日报,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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