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国家引智的典型经验
(一)英国
英国瞄准的是全球人才,大量外国人在英国供职,已经成为英国人才市场的一大特点。英国政府规定,英联邦国家的技术人才不需要办理工作签证,就可以到英国工作两年。这种广揽人才的做法从英联邦内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吸引了不少专业技术人才。英国倡导多元文化和多民族共存。2001年10月,英国又对外来移民的工作许可证制度进行了调整,重点是放宽对外国技术移民的法律限制,估计今后每年从发展中国家移民英国的技术移民将达到10万人左右。近年来,英国还在人才政策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在通过的科技白皮书中,英国政府规定,今后将对高科技研究、基础研究和高等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倾向政策,拨专款提高工资待遇,其中由英国政府认定的几百名杰出人才年薪在10万英镑以上。
1994年,英国政府首次公布创新白皮书《实现我们的潜能——科学、工程和技术战略》。此后,1998年《我们的竞争——建设知识型经济》、2000年《卓越与机遇——21世纪科学与创新政策》和2001年《变革世界中的机遇——创业、技能和创新》等三份政府白皮书均以创新为主题。据悉,2002年之后,英国更系统地发表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包括2002年《投资与创新》、2003年英国贸工部创新报告《在全球经济下竞争:创新挑战》、2004年《科学与创新投资框架2004~2014》和2004年底贸工部《从知识中创造价值》的5年计划。这些政府文件向英国公众持续清晰地昭示了10余年来英国以创新为核心的新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
英国创新战略主要包括:重视研究与开发,注重基础研究和国际研究与开发;强调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强营造创新环境,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创新的制度、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大力发展风险投资,解决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大力推动形式多样的官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和创新基础设施,大力发展科技和教育。
为促进企业和社会增加创新投入,英国政府规定了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慈善机构对创新投入的有关原则和利益分配机制,出台了研发税收减免政策。为在海外推广和合作应用技术,贸工部设立了国际技术局。
(二)法国
多年来,法国政府根据本国的经济、科技发展现状和特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计划以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到了2005年,法国政府更是出台了一项作为振兴国家经济发展重要举措之一的“竞争点”计划,希望通过整合优势、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法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法国工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含量,进而推动法国经济的发展。法国的所谓“竞争点”就是指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企业、培训中心和研究机构以合作伙伴的方式组合起来,以本地区优势产业为先导发挥优势互补的协同作用,共同开发以创新为特点的项目。这种合作一般以共同的市场或科研领域为基础,对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实现最大范围的整合与互补,从而尽可能地提高竞争力,以期在国际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1999年,法国国会正式通过“促进研究及技术创新法”。该法通过以来,在经济增长放缓、预算紧张、国家难以大量增加科技投资的现实情况下,法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例如,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创新企业的发展,法国在税收制度和信贷政策上予以政策倾斜。一个技术创新型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其研发经费的50%可以免税,第二年企业收益的50%也可免税,企业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的研究项目也可获得免税。同时,法国政府还通过研究技术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国国家科技创新署等公共机构来促进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并针对法国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的特点,在法国各地都设有技术移转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资源中心,推动创新信息的交流。不仅如此,法国还在全国范围配置了1400名技术顾问,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法国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以增进企业的创新能力。政府规定到企业流动工作两年以上的科研人员可享受一年的工资奖励;科研人员自办企业可享受偿还期为15~50年的20万~30万法郎无息贷款。2002年12月,法国经济部颁布《企业科技创新计划》,对创办不到8年的新兴科技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帮助它们提高创新能力。此外,政府积极鼓励研发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研究,采取措施刺激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工作,包括直接或间接增加高科技企业的研究经费,在财务税收上给予优惠等。
同时,法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高科技人才创业。例如,明确公共研究机构和高校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工程师、技术员以及科技行政管理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以保证科技人才工作的稳定性;重视教育和人才培训,创立互联网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多媒体教育产业,资助企业组织人才培训中心,以适应信息时代要求;实施高科技移民和“绿卡”政策以吸收技术移民和杰出人才,并在立法等方面予以照顾;制订信息技术人才储备计划,从2000年7月开始,5年内将电信工程师学院的毕业生人数增加50%,在普通大学新增加45个信息技术专业,使研究人员人数增加25%;创办高科技园区,在基础设施使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吸引外资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创业。
(三)韩国
在自主科技创新进程中,韩国政府起到了强大的行政推动、政策引导作用。韩国政府在不同的时期制订不同的科技发展规划,确定不同的科技创新重点。1989年制订的《尖端产业发展五年计划》重点推进微电子、新材料、生物工程和光纤维等7个高科技项目的研究。1991年确定的“G7工程”,以新一代核反应堆等9项基础高新技术和超高集成半导体等8项应用技术为突破口。2001年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对信息通信、生物工程、纳米、航空航天等国家战略科技进行攻关。2004年的“十大新一代成长动力”科技发展工程,重点发展数字广播、智能机器人、新一代半导体和未来型汽车等十大高新技术产业。2007年8月,韩国政府确定了20项“国家有望技术”作为今后重点发展的技术,并决定集中全国力量进行攻关。
科技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法可依。韩国制定的有关科技的法律很多,主要有《科技振举法》、《技术开发促进法》和《技术开发投资促进法》。2001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称得上是韩国科技进步的根本大法。依法施政便于统一管理,有效地避免了乱上项目和乱拉投资的现象。2003年,韩国研发投入达160亿美元,占GDP的近3%。
在韩国,发展科学技术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下大本钱建立本国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库。人才匮乏的韩国直到1969年才在美国的帮助下建立科学技术院,而现在由韩国政府投资的研发机构就达21个,企业和大学研究所更达上万个,总人口中每万人拥有研发人员近40人。2003年,韩国投向研究开发的费用达160亿美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68%。目前,韩国在研究开发方面的一些指标已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企业研究人员每千人注册的专利数居世界第一位。
(四)德国
德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主动创新”战略,与经济界、科学界开展横向联合,同时重点资助一流大学和主要科研机构,着力培育青年科学家。2004年,德国政府正式启动“主动创新”战略,其核心内容是联合经济界和科学界的力量,在研发领域缔结“创新伙伴”,开发出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为此,联邦政府提出要使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3%。“创新伙伴”各方也承诺,将加大研发投入。
2005年,德国联邦和各州正式批准了“顶尖科研资助项目”以及《研究和创新协定》,为今后10年德国的科学和研究创造条件。根据“顶尖科研资助项目”,德国将在2006~2011年间投入19亿欧元,打造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科研机构,着力培养青年科学家:挑选出10所最有竞争力的大学,每年平均额外投入2100万欧元,培育世界一流的大学;建立30个顶尖研究中心,每年分别投入650万欧元。此外,该项目将为青年科学家设立40个专门项目的研究院所,每年分别资助100万欧元。《研究和创新协定》主要是针对大学以外的大型科研机构。根据这一协定,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每年至少要保持3%的增幅,为优秀青年科学家开展科研工作提供机会,实现跨机构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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