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学校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一直把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作为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之一。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要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等要向教职工公开,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可以发现,与陶行知育才学校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相比,教育部的政策要求显然不是很高。校务公开,只是将学校重大事项向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分别告知;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未有任何政策法规规定学生群体可以享有,而教职工群体也只享有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即可以发表一些意见,是否采纳则不由教职工决定。
在陶行知创办的育才学校里,教职工和学生享有实实在在的民主决策权,学校的“基本法”明文规定了学校决策机构的性质、职权、人员组成及任期、机构运行规则等,使学校民主决策具有制度性的保障。以校务会议为例,该机构拥有立法、产生“司法机关”、核准全校计划、稽核全校经济、检查全校工作及日常生活的职权,学生代表占50%,学校行政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分别占25%,学生、教职工代表每半年选举一次,校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这些都使得育才学校的民主决策在实践中成为可能。借鉴育才学校的民主决策实践,想要把学校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落到实处,就必须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在其章程中明确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其决策机构,这些机构组成人员的比例结构、产生规则和任期,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使依法治校中的民主决策成为真正的民主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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