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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给生制度的定义及实施背景

时间:2023-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而支持这种制度实施的大有人在。但是,由于日方拒不返还赔款,加之执意紧握文化事业的主导权,招致中方不满。所以,可以推测补给生制度正是为应对此急务,在“培养日中两国文化合作的重要人物”的名义下得以发端。

一、补给生制度的定义及实施背景

外务省文化事业部于1930年(昭和五年)11月提出“为培养成为将来东方文化研究的中心及日中两国文化合作的重要人物,以在华本邦人留学生”为对象,设立第一种至第三种补给生制度(此处所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补给生,前面冠有“在华”二字,正式的称呼是“在华第一种补给生”等)。三种补给生的区别如下:

(1)第一种补给生为“日本小学毕业生或与之同等学力者,于中国中等学校等处留学,每月补助三十五日元以内(以下皆简称“元”)”。

(2)第二种补给生为“日本中学毕业生(旧制)或修完第四学年者,抑或与之同等学力者,在中国专门学校或大学等处修学,每月补助学费七十元以内”。

(3)第三种补给生为“日本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生,抑或与之同等以上学力者,在中国大学、大学院、专门学校或他处修学研究,每月补助学费百二十元以内”。

以上引文皆出自河村一男的文章(2)。笔者推测相同表述大体可在1930年11月以前文化事业部制定的创立计划书或规则之类的记录里找到,但经查找相关资料却只找到了《在华第二种补给生规程》(3)。根据此第二种规程可知,上述关于第二种补给生的引文,是合并原规程中的(二)和(七)而成的,且“旧制”二字也是后加上去的。所以,可以推测上述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补给生的引文,也是从原规程中抽取出来的。同时,通过阅读第二种规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知,这一规程的大部分内容与第一、三种的相应部分有共通之处。此外,规程文本上还注明“本规程因故暂不宜向外泄露”的附加条件,及盖有“秘”字印章,非常引人注意,对此将在后文加以解释。为了解补给生制度依据何种规则得以运营,虽略占篇幅,但仍引述规程全文如下:

在华第二种补给生规程

一、本补给生应为在中国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且努力修炼人格者。

二、本补给生应为日本中学毕业生或修完第四学年者,抑或与之同等学力者,且从人品优良、身体健全者中予以权衡。

三、本补给生的推荐人如下

(一)相关学校校长

(二)东亚同文会、日华学会、同仁会、东方文化学院及其他适当团体或个人。

四、关于本补给生候补者,推荐人应将其志愿报考学校校名、学科及推荐理由写成具体的申请书,连同户籍誊本、履历书、学业成绩证明书及身体检查书一并提交给文化事业部。

五、每年选定的本补给生人数,除在第一种补给生中选拔外,另定员七人。

六、推荐人需将本补给生候选人的誓约书(附页格式)、相关市区町村长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兵役关系证明书及担保人(原文为“保证人”——译者按)身份证明书提交文化事业部。

前述誓约书需由身份合适、资力相当的两名担保人联合署名。担保人如发生破产、死亡及其他不适于担任担保人的意外之时,应另立担保人。

七、对于本补给生,除特别事由外,每月补助七十元以内作为必要之学费。

八、本补给生之学费交付原则为,经由推荐人转交。

九、本补给生之学费补助期限为包括通常准备期间在内的七年以内。

十、对于本补给生之指导,由推荐人及相当能力者担任。

十一、本补给生应在转学当年结束时,将该学年、学业成绩证明书两份提交给推荐人,其中一份再由推荐人寄送文化事业部。

十二、本补给生可随意转学。

十三、本补给生可从事其他业务。

十四、本补给生如被认定有学业成绩不良及不适行为时,将被罢免资格。

十五、本补给生依据前项规定被罢免资格时,以及因病及其他不得已理由而中途退学时,应返还已补助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本人及担保人有偿还之责任。

十六、本补给生毕业后,应从事相当于全部补助期限一半时间的业务工作。

在此规程中,关于选拔手续及录取后应遵守事项等的(三)、(四)、(六)、(八)、(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与第一种和第三种的记述相同;(十一)与第一种相同,同时可推断第三种附有定期或留学结束后提交研究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的义务。在此特别指出以下几点:首先,(三)中的推荐人,除相关学校校长外,还提到了东亚同文会、日华学会、同仁会、东方文化学院等名字,这些具体单位均为东方文化事业提供资金援助、可认为是与外务省有关联的内部团体。其次,(八)中提到学费经由推荐人转交,关于这一点稍后论述。再次,此规程中的(一)、(二)、(五)、(七)和(九)是关于第二种补给生的内容,但在第一、三种的规程中也收录了与之相应的表达乃至数字。此外,第二种补给生的内容中最引人注意的,当属(五)中的每年选定人数,除在第一种补给生中选拔外,另定员7人这一条。这是假设第一种补给生将要升学的意思。此外,在1930年秋提交的文件(4)中记载了第三种补给生规程内容,其中有“第三种生除在第二种生中选拔外,另每年录取12人以内”的字句。可见,这种假设同样以第二种补给生将会升为第三种补给生为前提。

在此应注意的是,外务省文化事业部为何要在1930年这一时间点,提出派遣此三种留学生。虽然没有能回答这一疑问的资料,且相关文件也未直接言及此事,但笔者还是发现了一个线索,这就是文化事务部职员考察第一种补给生派遣伊始状态时所写的报告。报告中有如下表述:

比起北平日本公使馆矢野参事官那样将留学生费用只花在那些厚颜无耻忘恩负义的中国留学生身上,更赞成将其用于培养此补给生以构筑未来日中间互相理解共存共荣之链条。驻安东米泽领事,以及关东厅学事课长御影池氏皆举双手赞成并预祝其成功(5)

据此可知,日本驻华外交官及教育官员里认为,与其资助那些“忘恩负义”的中国人赴日留学,不如将钱花在培养此种补给生身上(具体来说,虽然考虑的是第一种补给生,但包含第二种和第三种补给生也没有偏离上述外交官们的观点)。从而支持这种制度实施的大有人在。

不言而喻,这一报告的背景是外务省文化事业部从1920年代起利用庚子赔款开展的日中间文化交流事业(最初称为“对华文化事业”,但由于中国方面的反对,中途改称“东方文化事业”)受到中方的反对而无法顺利进行。围绕如何处理因镇压1900年至翌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而获得的赔款,十国中以美国为首的欧美诸国决定将其用于资助中国人教育事业,并应中方要求返还由多年关税已交付赔款的余额部分。但日本并未与之步调一致,而是决定独自将赔款用于日中文化交流事业,并为向中方示好而将其用于中国人留学日本时的学费补助等。但是,由于日方拒不返还赔款,加之执意紧握文化事业的主导权,招致中方不满。这使日方特别是主管这一文化事业的外务省对中国相应也产生不满,所以其产生索性将钱全部用于日本人留学中国的想法。此外,由于日中关系自日本1914年占领青岛、1915年提出二十一条以来日渐紧张,培养在外交上及军事上能发挥作用的、通晓汉语及中国概况的人才也便成为当务之急。所以,可以推测补给生制度正是为应对此急务,在“培养日中两国文化合作的重要人物”的名义下得以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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