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道德的界定
一、道德概念的界定
1.道德与伦理
道德与伦理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从表面上看,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在中文中还是在西文中,区分都不十分严格,经常可以互换使用。从词源上看,西文的“ethics”(伦理)源于希腊语“ethos”,意为品性、人格,也与风俗习惯的意思相联系;“morality”(道德)源自拉丁文的“mores”一词,原意是习惯、风俗或礼貌。由此看来,伦理(ethics)与道德(morality)在西方的词源含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及内在的品性品德,从根本上说是指人们应当如何规范行为。在古代中国,“伦”的本义是辈。《说文》曰:“伦,辈也。”后引申为人际关系。由于中国文化重视血缘关系,“人伦”所表达的人际关系在很多时候讲的是人的名分和辈分等。所谓“五伦”,便是五种人际关系。“理”的本义为治玉。《说文》曰:“理,治玉也……玉之未理者为璞。”引申为整治和物的纹理,如修理、理发、肌理;进而引申为规律和规则。合而言之,所谓“伦理”,在汉语中的词源含义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1]。“道”的本义为道路。《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规律和规则。关于“德”的含义,古人有德、得相通之说。得到什么?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行道而得,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得到的正直的品德。因此,构成“道”、“德”的词源含义都是行为规范和规则,前者是外在规范,后者是转化为个体内在的、心理的社会规范。“道”、“德”的合成词“道德”的词源含义主要是指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总体来说,伦理与道德在中文中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伦理是整体,含义是人际关系及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以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则只有后一种含义。[2]
词源学的考察虽然对认识道德、伦理的概念有积极的启示意义,但词源学的考察大体只是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现象性描述,不能深刻说明对象的内涵。为了阐明道德的含义,可以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进一步揭示道德概念的内涵。
2.道德与非道德
在行为规范的范畴中,非道德是与道德相对的、外延不同的反对关系。区分道德与非道德,可以明确道德的调整对象和行为性质,防止道德泛化和道德无知。以吃饭为例,中国人用筷子,西方人用刀叉,这些习惯在各自的文化中都是正常的行为规范,是符合相应的用餐礼仪的。当然,如果在西餐厅有人吃饭用筷子,在中餐厅有人吃饭用刀叉,不能说这些人不道德,最多只能说不符合用餐礼仪。但是,如果有人吃饭时用筷子敲破杯碟,用刀叉划坏桌椅,这就存在道德问题了。同样是用筷子和刀叉,都涉及行为应该如何的问题,为什么用筷子还是刀叉吃饭无所谓道德,而用筷子或刀叉损坏杯碟、桌椅却存在道德问题呢?区分道德与非道德的关键是什么?这里的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具有利害社会的效用。因为前一情形只是不同的用餐习惯,是满足用餐需要的不同方式,选择的差异不会影响自我或他人的利益;后一种情形虽然也是用筷子和刀叉的方式,但这种行为方式损坏了餐厅的财物,有害于他人的利益。因此,道德是指有社会利害效用的行为规范,非道德则不具有社会利害效用,甚至不具有道德意识。
如何理解社会效用呢?作为具有社会性的人,其任何行为都会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社会效用,那么,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是指一切行为吗?这里的“社会”是仅仅指整体还是需要包括自我与他人?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所谓社会效用,准确地说,是指行为对道德目的或道德终极目标的效用。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是对行为应该如何的规定。行为应该不应该都是指行为事实对行为目的的一种效用性,符合行为目的就是应该的,否则就是不应该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就是符合道德目的的行为,由此规定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就是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或非道德的。从根本上说,判定行为道德与否,不是仅仅依据行为本身,而是以道德目的为标准,评价判断行为效果与道德目的的关系而得到的。行为本身是道德的载体,道德目的才是决定行为道德性与否的关键。道德起源于社会,其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因此,社会效用是针对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而言的,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具有积极社会效用的道德。社会又是什么呢?社会是由人群和集体组成的,是自己和他人的共同体。自己和他人都是社会的组成要素,社会效用包括对他人的效用,也包括对自己的效用。因此,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共有三种:一是利害社会整体的行为;二是利害他人的行为;三是利害自我的行为。前一种具有直接利害社会的效用,后两种具有间接利害社会的效用。[3]
“所谓道德,说到底,也就是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简言之,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4]利害社会与他人的行为规范是道德,这个一般不会有人反对,利害自我的行为也具有道德性,却是很多人不一定能理解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和社会是同时形成并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社会则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众多的个人之间持续不断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个人作为社会的组成要素,既包括自我又包括他人,因此,利害自我的行为当然是具有社会效应的。比如一个人练武强身,这是利益自我、增进健康的行为,是否能说这种行为只是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社会的呢?一个国家的国民都是病夫会有利于社会吗?每个人增强身体体质,既可以减少社会的医疗卫生开支,又能更好地工作服务于社会和他人,因此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样看来,似乎不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不多。是的,利害自我的行为常常间接影响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每个人生活得越来越好,就意味着社会在不断进步。但是,我们还是对自我的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可以有所区分。当个人行为影响的范围基本只限于自己,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可以比较清楚地分割时,这种行为即使是利害自我的,也不需要作为道德行为来看待。而且,作为利害人我的道德行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具有利害人我有意性的行为才能做出道德判断。如一个人在黑暗的小巷唱歌无意地吓跑了小偷的行为并不具有道德性。对个人而言,一个人休闲的时候是选择看书还是上网,并没有利害自我的意识,与他人基本没有关系,即使产生了利害自我的效果,这种行为选择也不属于道德范畴。但是,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是相对的和变化的。同样是看书和上网,如果看书是为了做学术研究,解决社会问题,上网是为了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别人钱财或时间,那么这时的行为就有利害人我的主观故意和实际效果了,会对社会和他人产生影响,于是就成为道德规范的对象。
3.道德与法律
一般认为,道德是社会制订的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即利害人我)的行为规范,但这还没有完整揭示道德的内涵,因为它也适用于法律。法学家也认为:法是决定人们在社会中应该如何行为的规范、规则或标准。[5]道德与法律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规范的行为范围上是不同的,后者包含于前者之中。如:不可杀人、不可盗窃,既是法律涉及的行为规范又是道德涉及的行为规范。但是,不可撒谎,却可能是涉及道德的行为规范,而不涉及法律的行为规范,法律只禁止那些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的撒谎,但道德反对一切撒谎行为。可见,法律规范的范围要比道德规范的范围小,它只把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人身安全,或者普遍损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可以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道德所反对的。
其次,道德与法律都有强制力,但是无法明确地说哪个的强制力更大。道德与法律一样,也是具有强制性的。所谓强制,是指主体的行为受到其他意志力的影响而被迫改变,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6]强制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和表现,例如: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语言强制;体现为财物处罚的经济强制;体现为刑事监禁的肉体强制;体现为指示命令的行政强制,等等。这些强制形式虽然使用的手段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方迫使另一方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体现了行为改变的外在性和被迫性。道德的强制力量怎么体现呢?两个人在公共汽车上大声谈笑,影响了他人,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会被别人指责,受到舆论的谴责。当在安静的车厢中大声谈笑的两个人受到指责后,通常会停止谈笑或降低音量,这就是道德的强制力,道德也具有使人放弃自己的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
道德与法律都有强制力,两者之间是否有大小的差别呢?有人认为法律的强制力比道德的强制力大。仅仅从力度的强弱和即时性效果来看,这种说法有一定正确性。法律强制表现为令行禁止,是一种硬约束,而道德相对是一种软约束,有时不能即刻生效。但也要看到,现场力度较软的道德强制在很多时候也是即时见效的。例如:有人在赏花时采摘花朵,如果旁人说一声“好花共欣赏吧”,摘花人可能就会停止自己的行为。这就是道德软约束的即时效果。旁人的提醒不一定要呵斥,甚至不用大声,就可能制止不道德的行为。如果从两者行为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来看,道德的强制力可能还要大于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只对有重大社会危害的行为进行调整,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仅涵盖了法律约束的对象,而且包括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道德比法律管得更宽,强制力所及的范围更大。从影响的深度来说,法律强制直接触及的是人的肉体和外在的东西,而道德强制更多地触及心灵,让不道德的人受到精神的折磨。其实,道德与法律这两种强制力需要相互配合,效果才能相得益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符合人们的道德信念才能被尊重和执行,道德也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严格惩罚和禁止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根据上文的比较分析,我们看到,道德与法律区别的关键不在于有无强制力,而在于强制力的性质,两者性质的差异主要是由权力因素的介入决定的。法律的强制力主要体现为正式权力,是由政府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的,是通过正式的程序和途径获得的,是管理对象应该且必须服从的力量。相比较而言,道德的强制力没有法律那么正式和严格,主要体现为舆论强制,执行的主体也不限于政府部门或人员,是强制对象应该而非必然服从的力量。
综上所述,通过道德与伦理、道德与非道德及道德与法律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道德是社会制订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简言之,也就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规范,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7]
二、道德结构
道德结构是指道德的构成要素及其稳定的相互关系。界定了道德的概念,明确了道德的内涵以后,就可以分析道德的结构,进一步理解道德是如何存在的。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是一种思想的存在,是由社会制订或认可而获得存在资格的,因此,道德存在与物质存在的客观性不同,它的存在具有人为设定性,体现了社会的需要和目的。根据道德存在的人为性和意识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道德结构,即形式结构和实质结构。
所谓道德的形式结构,是通过逻辑分析的方式,厘定道德构成的形式要素及其逻辑关系,也可称为道德的逻辑结构。道德的形式结构体现了人为设定道德的逻辑要素与推理规则,是形成道德思维和做出道德判断的重要理论依据。道德是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属于行为应该如何的范畴:符合道德目的的行为事实,就是行为之应该,是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违背道德目的的行为事实,就是行为之不应该,是不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例如:守信作为道德规范是如何构成的呢?守信是一种行为事实,这种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与发展,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因此是应该的行为,是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说谎为什么一般是不应该的,而有时又是应该的呢?是因为说谎一般违背了道德目的,而有些情况下又符合道德目的。可见,道德就是由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两个要素构成的,是通过判断行为事实对道德目的的效用(符合或违背)而确定的。
在道德的形式结构中,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且要明确两者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行为事实如何是行为不依赖道德目的而具有的属性,不论是否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这种行为事实都可以存在。道德作为行为应该如何规范,必须依托行为事实。因此,行为事实是道德存在的源泉和依据。道德目的是衡量行为是否应该的标准,是从行为事实推导出行为应该如何的条件,是道德存在的主体因素。道德的设定性主要是由道德目的决定和体现的。道德是由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相结合而构成的行为规范,行为应该如何是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是行为的关系属性。因此,总体来说,道德是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是由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两方面构成的,前者是道德构成的源泉和实体,后者是道德构成的条件和标准。[8]这就是道德的形式结构。
所谓道德的实质结构,是指道德的内容和现实表现,是道德实际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作为社会存在的道德,不仅是一种思想意识,而且是实际的社会活动。道德的实质结构就是描述和说明道德是怎样的一种社会事物,以何种方式表现其存在。道德的实质结构包括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三个要素。道德意识是道德的主观方面,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是道德的客观方面,两个方面三种要素相互作用、有机统一,共同构成道德的实质结构。
从道德的内容来看,道德表现为道德意识,是人们在道德活动中具有善恶价值取向的各种心理过程和观念[9]。道德意识由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两个因素构成。前者是指导和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准则,包括自发形成的判断善恶的习俗、惯例,以及自觉概括或表达的善恶准则,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后者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道德的认识和理解,是通过社会的道德教育和个人的道德修养而形成的道德境界。道德思想意识包括道德观念、道德感情、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理想及一定的道德思想体系等,是人们关于道德的经验感受和理性认识,是在理性与非理性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道德精神。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是有机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主要对象,后者是前者的理论基础。就个体道德而言,道德规范意识与道德思想意识一般是相互协调的(至少是趋向协调的),但就社会道德而言,两者处于多元复杂的关系状态。所谓多元,是指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在一个社会可能有不同的体系和流派,相互之间存在差异关系、交叉关系甚至根本对立的关系。所谓复杂,是指道德规范意识和道德思想意识两者之间相互支持和反对的关系错综复杂,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在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道德意识常常表现出多元和震荡特征,社会道德的实质结构会不断进行激烈的调整和重新建构。
从道德的现实存在形态来看,道德表现为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所谓道德关系,是指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形成的,并以某种特有的活动方式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根据主体和客体的不同,可以把道德关系概括为两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分为三种: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由于作为关系一方的社会群体存在范围和等次的不同,还可以细分为个人与国家、民族、社会集团、全人类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由于个人社会角色的不同可以细分为夫妇、兄弟、父子、师徒、朋友、邻里等不同的关系。道德关系是道德意识的直接表现,客观地体现在人们的道德活动中。由于道德意识的内容是由社会决定的,任何道德都是社会性质的道德,因此,道德关系的形成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一个人一生下来,就进入了已经形成的社会道德关系之中,人注定只能活在一定的社会道德体系之中。
所谓道德活动,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进行的各种具有善、恶意义的行动。道德活动是道德存在的客观形态,是道德功能发挥和道德生命活力的体现。从根本上说,没有道德活动就无所谓道德存在问题,道德就是在实践中生成并得到现实确证的。由于道德是没有独立空间的社会存在,它依存于一切社会领域之中,因此,道德活动由于所在领域的不同和主体的差异而表现出各种各样的方式。作为行为的一种,道德活动的本质是由道德意识所决定的,即行为具有善恶的自主性并能够进行道德评判决定行为的道德性。因此,道德活动也就是道德行为的选择及其实施,其道德性是以道德意识(从根本上讲是道德目的)为标准判定的。根据道德规范的直接与间接的差异,可以把道德活动分为道德的活动和关于道德的活动。前者是道德规范与道德原则的行为化,是道德规范的实施和行为体现;后者是对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运用、传播与内化,如道德评价、道德教育、道德修养等,这些活动促进社会道德在其他情境中得到实施。
总之,道德实质结构是由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三要素有机结合形成的整体。三种要素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道德意识是道德关系的思想前提,界定道德关系的范围,决定道德活动的性质;道德关系是道德活动的依托,道德活动是道德意识和道德关系的现实化。
三、道德类型
道德类型是对道德外延的界定,从道德存在的范围上理解道德的基本种类。道德类型划分的标准很多,不同的标准得到的道德种类不同。为了从总体上理解道德,这里只介绍道德最基本的几种类型。[10]
1.普遍道德与特殊道德
道德既具有适用于一定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又具有适用于一切社会和文化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道德的特性是普遍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一切道德可以分为两类:普遍道德与特殊道德。普遍道德是一定领域的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特殊道德是一定领域的一些人应该遵守的道德。特殊道德,如“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仅仅适用于中国封建社会和文化,仅仅对封建社会的中国女人是有效的、应该遵守的原则。相反,普遍道德,如诚实、节制、勇敢、公正、谦虚等道德品质,无疑是任何时代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的。
2.共同道德与特定道德
共同道德是指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是适用于人类一切社会一切人的道德,是一切社会一切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如公正、诚实等。特定道德是人类的不同道德,是一些人应该遵守而另一些人则不应该遵守的道德,是仅仅适用于一定社会和文化的道德,如“三从”、“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普遍道德与特殊道德的区分是相对的,而共同道德与特定道德的区分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只有适用的人类社会领域是共同的、普遍的、一般的道德才是共同道德,只有适用的人类社会领域是不同的、特殊的、个别的道德才是特定道德。例如:勇敢、无私,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反之,“三从”、“三纲”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特定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殊的道德规范。
3.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
道德原则是某个领域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普遍的、一般的、抽象的道德规范。道德规则是某个领域非根本的道德规范,是被产生被决定的规范,是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规范。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三纲”是道德原则,具有产生和决定其他封建道德规范的功能,是一般性的、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三从”则是由“三纲”推导出来的道德规则,具有特殊性和具体性。又如:公正、平等是基本的道德原则,而社会救助、同工同酬则是可以由公正、平等的道德原则推导出来的道德规则。当然,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不同的领域和层次,道德规则与道德原则可能会发生转变。例如,与“三纲”相比,“三从”是道德规则,但相对具体家庭道德规则而言,“三从”则又可能成为道德原则。
4.绝对道德与相对道德
绝对道德是人们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的道德。相对道德是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遵守而在另一定条件下不应该遵守的道德。就一个道德体系而言,绝对道德就是该体系最高的道德原则,就是道德的终极标准。
5.优良道德与恶劣道德
优良道德是可普遍化的道德,是具有客观性的符合社会道德目的的道德。恶劣道德是不可普遍化的道德,是在主观性基础上制订的不符合社会道德目的的道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