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德的起源与目的
道德的起源问题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在伦理学中有很多争论。不同的伦理学流派,不同的伦理学家,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看待和回答这个问题,于是得出了各种各样不同角度的、不同性质的观点。作为一个理论问题,道德的起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从形态来考察,就是问道德最初的形态是什么样的;从时间起点来看,就是探寻道德何时开始形成的;从进化的视角看,是指道德的源头问题;从生成动因来看,是探讨道德产生的条件与发展的动力。把道德的起源与目的放在一起,主要从生成动因的角度来理解问题。
一、道德起源的社会条件
道德起源问题是具有反思意识的人对道德存在的发生学追问。探讨道德的起源,前提是人类社会有道德的存在。我们不讨论“动物社会”是否有道德,起码到目前为止,我们知道只有人类反思道德的起源问题。因此,道德说到底是人的道德,考察道德起源,不能离开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历史发展背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道德的产生是同人和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分不开的。既然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那么,人的劳动活动也就是道德起源的秘密所在。正是劳动活动使人成为道德的主体,促成了人的道德需要,造就了道德产生的客观和主观条件,提供了道德产生和发展的动力。[11]
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前提和直接基础。人是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社会是在劳动生产中分工协作的产物,因此,人的社会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发展的。在“人猿相揖别”的漫长历程中,劳动发挥了根本性作用。类人猿本来具有群居的本能,劳动强化和改善了这种本能。在人与自然的斗争中,个体的力量非常渺小,劳动从一开始就是在本能基础上的群体活动。劳动强化了个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了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最初还是临时性和偶然性的,随着劳动活动的发展,这种关系逐渐变得更加广泛而稳定,正在形成中的人天然地融合在这种关系之中,个体作为群体的一分子而存在。在原始生产能力极端落后的条件下,个体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甚至也没有形成独立生存的意识。因此,个体作为社会关系的结点,是与社会群体直接同一的。但是,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2]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和剩余产品的出现,个人在劳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个人的利益观念和利益追求逐渐打破了原有的个体与群体直接同一的状况。利益的追求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产生了个体与他人、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原有的个体与群体相融合的天然秩序被打破了。为了保证劳动的顺利进行,社会群体不能因矛盾而分解,必须保持基本的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关系。就个体而言,劳动活动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也不得不依赖群体的存在与统一。个体和群体虽然有不同的需要与利益,但两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因此,调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就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道德正是基于这种利益调整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
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利益的分化,原始人类群体产生了调整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利益矛盾的客观需要,但是,如果原始人对这种需要和社会关系不能有所意识,道德仍然是不可能产生的。因此,道德的产生除了具备客观条件和社会必然要求之外,还需要人类具有意识能力,这就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方面的基础。本来,人的劳动活动、社会关系和意识是密不可分的,意识就是在劳动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人类的意识一开始是自然意识,随着社会关系的扩大和社会交往的频繁,人类产生了语言,形成了反思自我生命与实践活动的意识。自我意识的形成,为人的自主活动提供了前提,人类开始支配自己的活动,按照自己的意图和目的改造生存环境。只有到这时,人类才能自觉处理个人同他人、同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利益,而且能够意识到他人和群体的存在和利益。于是,在原始社会群体内部,一方面形成了比较明确的调整群体和个体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人们也能够意识到这种利益调整的必要性,如果原始群体不能维持,个体也就无法生存。这样,原始群体社会关系的自然调节被有意识的社会调节所取代,产生了人类社会特有的道德现象,形成了真正属于人类的社会新秩序。可见,道德的产生是人类有意识地建立关系、调整关系从而创设“为我”关系的过程,道德是人为设定的社会存在。
二、道德起源的社会动因与道德目的
道德是人为设定的存在,因此,回答道德起源问题必须进一步讨论主观条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人类创设道德是基于什么目的呢?道德满足了人类的什么需要?这要从考察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来寻找答案。静态地看,人类社会不过是人与人按照一定关系结成的共同体;动态地看,人类社会则是人的活动体系,是人们相互交换活动、创获财富的利益合作体系。从社会动态结构的维持和发展,我们可以发现道德起源的目的动因。[13]
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来看,人类社会的活动,主要是关于财富的活动:一方面是关于物质财富的活动;另一方面是关于精神财富的活动。关于物质财富的活动,是对于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这就是经济活动;关于精神财富的活动,是对于精神财富的生产、传播、交换与消费等,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这就是文化产业活动。经济活动和文化产业活动,都是创获财富的活动,人类还有一些完全不创获财富的活动,如:朋友交往、同学往来、爱情婚姻等,可以称为人际交往活动。这三种活动,都是社会活动。为了维持社会活动的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必须对这些活动进行管理,于是产生了管理活动。管理活动有的创获财富,有的不创获财富。创获财富的管理活动,如生产调度、乐队指挥等工作,仍然分别属于经济活动和文化产业。
不创获财富的管理活动也分为两类:政治和德治。孙中山先生说过:“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不过,管理众人之事不一定都是政治,政治的标志是运用权力进行管理。政治是对社会行为的权力管理,是对于人们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的管理。权力是被社会所承认且必须服从的强制力量,一方面表现为暴力强制,如判刑、收监、体罚等,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强制,如处分、降职、减薪等。政治就是不创获财富的权力管理。不创获财富的管理活动,在手段上与政治相对的非权力管理就是德治。所谓德治,是社会依靠非权力力量对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管理。非权力是使人们行为应该而非必须服从的力量,一方面依靠教育促使人们自愿服从,另一方面通过谴责、表扬、批评等社会舆论手段强制服从。
政治与德治之分,基于它们管理对象性质的不同。政治的对象是那些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如国防安全、民族争端、阶级斗争、杀人放火等,这决定了政治不得不具有应该且必须服从的力量。德治的对象是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包括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还包括不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如扶老携幼、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等,这就决定了教育是德治的本性,德治是非权力管理,要求被管理者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可见,道德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治的对象,还超过政治的对象,另外包括不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无论是经济、文化还是管理活动,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才能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保证各种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强制性质的不同,社会的行为规范总体上包括两种,即法(包括法律、政策和纪律)与道德。法就是权力规范,是政治活动遵循的规范;道德是非权力规范,是德治活动遵循的规范。道德与法共同规范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包括经济、文化、交往、政治、德治等,其中:法规范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是人们应该且必须服从的规范;道德规范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是人们应该而非必须服从的规范。
从道德与法的价值层次来看,法是道德的底线,政治和法说到底是道德的实现。法作为一些具体的、特殊的规则,本身是没有独立的原则的,法的原则其实是道德原则。例如,公正、平等、自由是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属于法律范畴,公正、平等、自由都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从总体上看,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无论是经济、文化、人际交往,还是政治、德治与法,最终都应该是道德的实现。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道德不但与政治和法一样,根源于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的存在与发展的需要,目的是保障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的存在与发展,而且根源于政治、法和德治的存在与发展的需要,其目的在于造就优良的政治、法和德治。促进经济发展、繁荣文化产业及保障人际交往自由安全,是道德与法和政治共同的普遍目的;造就良法,造就优良政治和德治是道德特有的普遍目的。总而言之,道德起源的动因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是道德普遍的总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繁荣文化产业、保障人际交往自由安全,以及造就良法、优良政治和德治是道德普遍的六大分目的,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是道德的终极目的。
三、道德起源与目的他律论与个体美德自律论
道德起源于社会,道德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道德的目的源于道德之外,这就是道德目的他律论。为什么道德的起源与目的只能是他律而不是自律的呢?下面分析道德的本性问题。
分析人类社会活动对人的利害关系,可以发现:政治、德治、法、道德这四种活动与经济活动、文化产业活动和人际交往活动三种活动不同,经济活动和文化产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直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人际交往活动虽然不创造财富,却直接满足人的交往需要。因此,三者都是对人直接有益的活动,能够满足人的不同需要,是有益无害的利,即善。反之,政治、德治、法和道德不但不创获财富,反而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约束和侵犯,因而其本身对人非但无益而且有制约。从这一点看,道德就和政治、法一样,本身不是好的东西,而是一种“恶”——任何不利于满足主体需要和实现主体欲望因而不符合主体目的的事实属性就是恶,但是没有道德、政治和法,人类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发展,有了这些设置,虽然人的愿望受到一定的压抑、阻碍,但社会却能存在,这是每个人利益追求的必要条件。之所以认为道德、政治与法对人有益,并非指这些管理和规范本身,而是指管理和规范所达成的结果。所以,道德与政治、法一样,就其本身来说是一种“恶”,但就其结果来说能够避免更大的恶,避免社会的崩溃,能够带来更大的善,即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最终有利于实现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所以是一种必要的“恶”。
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对此人们基本能够达成共识。这一理解的经典,是边沁最早明确说出的,他认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侵犯,都是对欲望的一种压抑,因而都是一种恶。同样的,每一条道德也是对自由的侵犯,是对欲望的压抑和限制。当然,道德与法的性质有所不同。法规范具有重要社会效用的行为,管制如杀人放火这些行为非常重要,这些行为如果不用法律制止,社会秩序就会崩溃。道德规范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一切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而道德规范的范围远远大于法规范的范围。法是一种“恶”,道德作为对人的欲望的压抑和自由的限制,同样是一种“恶”。但道德和法的目的和结果却是“善”的,是人类为了达到利己的目的(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而创设的“害己”(限制某些欲望和自由)手段,因此道德和法律都属于必要的“恶”。
道德与政治、法一样,是一种必要的“恶”,这意味着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不是道德自身,而只能是道德以外的利益。任何必要的“恶”,就其自身来说,仍然是一种“恶”,因而不可能自成目的,一切必要的“恶”,其目的都是在其自身之外的他物。吃药是一种必要的“恶”,谁也不愿意吃药,但吃药是为了治病,有利于身体的康复,身体康复才是吃药的目的,吃药本身不能自成目的。道德是一种必要的“恶”,因此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不是源于自身,而是为了道德之外的他物——为了保障社会、经济、文化、人际交往、政治、法和德治的存在与发展,最终保证每个人的利益。这种观点就是道德他律论。
道德起源与目的他律论,并不否认一个人道德行为与目的的自律。道德作为社会的存在,是以社会为主体创设的,不是哪一个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社会道德的产生,首先基于个人和社会的有机统一,基于人的社会性本质,是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的必然要求,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道德虽然是人类自己创设的事物,但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社会主体创设的,这种道德的主体性和创设道德的目的,是在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去发现的,道德目的不是主观任意形成的。可见,道德起源的目的动因,不是为了道德本身,人类只是把道德作为手段,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与社会道德目的他律论不一样,个人的道德行为与目的,则是有可能为了道德自身的,严格地说是为了美德。当社会道德没有得到主体的认同时,道德作为行为规范限制和调控个人的自由,这时的道德对于个体来说是一种必要的“恶”。但是,一旦个体完全认同了社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素养即美德时,个体道德即美德对人就不是一种限制和压抑了,个人的道德行为完全是美德的自主体现,这时道德(其实是个体道德或美德)就不是“恶”,而是一种必要的善。因此,个体道德行为的目的可以是追求外在的社会效用,也可以是提升个体道德即美德自身。这就是个体美德的自律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