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果论与非结果论
任何道德都需要在实践中发挥功能、体现价值,然后才能从根本上判定其真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理论就是关于道德决定的理论。在伦理学史上有两种主要的理论讨论人们如何决定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这一问题,即结果论与非结果论道德理论。这两种理论的基本观点具有明显的对立性,前者关心行为结果,或者说以行为结果作为道德决定的基础,后者不关心行为结果或者说不以结果作为道德决定的基础。下面分别扼要地介绍这两种理论的基本观点并进行批判性评价,为我们做出自己的道德决定提供参考。
一、结果论道德理论及其批判
结果论的道德理论认为,一种行为选择或规则的效果决定其道德性。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决定是否应该做出一种选择,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行动或确立一种道德规则时,我们必须估计这样做的效果是什么。如果我们所做的选择将会带来好的结果,它就是正确的或道德的;如果导致坏的结果,那么它就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与此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这些好的结果应当给谁受益?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性质的结果论。两种主要的结果论道德理论是伦理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前者认为人们应该为了自身利益而行动;后者则认为人们应该为一切有关者的利益而行动。
假设李某是省教育厅的试卷保管员,他现在保管的是全省即将举办的一次竞赛的试卷,由于试卷保密制度不健全,李某有机会独自打开试卷复制试题。现在有一位考生王某私下找到李某,愿意出5万元购买竞赛的试题。如果李某是一位结果论者,他就会仔细考量泄露考题会带来什么结果。如果他是伦理利己主义者,他会努力预测怎样做才符合自己最大的利益;如果他是功利主义者,他就会努力预测怎样做才符合每一个有关者的利益。无论李某是伦理利己主义者还是功利主义者,从两种对待结果的对立的观点出发,他都有可能做出不泄露考题的决定。伦理利己主义者可能认为,向王某泄露考题虽然可以得到5万元钱,但由于这种行为触犯法律会受到惩罚,并不符合其自身的利益;功利主义者则可能认为,泄露考题对其他考生而言是不公平的,并且导致本次竞赛选拔人才的功能遭到破坏。两种结果论道德理论的分析得到了同样的道德决定,说明两种理论的论证有相似或相通的地方,两者存在什么优劣差异与性质上的不同呢?
(一)伦理利己主义
伦理利己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永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就是有道德的。该理论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4]。
一是唯我的伦理利己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身利益而行动。
二是个人的伦理利己主义,主张我应该为我的自身利益而行动,别人应该怎么办,我不管。
三是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其基本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永远为其自身利益而行动,不考虑别人的利益,除非后者服务于他的自身利益。
前面两种形式的理论存在严重问题,它们只适用于某一个人,不能被普遍应用。缺乏普遍适用性的道德理论,没有全错但存在重大缺陷。更为严重的是,唯我的或个人的利己主义者如果宣传自己的理论,可能完全不符合自身的利益。谁愿意满足唯我的或个人的利己主义者的自身利益呢?因此,这些利己主义者只能隐瞒自己的信仰,暗地里坚持这种理论,表面上谎称是利他主义者。大多数道德理论都认为,不诚实和说谎是颇可怀疑的道德行为。这种不能公之于众的道德理论,本身怎么能够说是道德的呢?这两种形态的利己主义只有利于一个人,显然不适应于人们相互依存的社会生活。如果人人都是唯我的自利者,都期望其他人只为他的自身利益而行动,如何解决相互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每个人的自身利益能够得到满足吗?可见,这两种伦理利己主义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其理论主张与实践结果会发生冲突。
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观点,它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该理论主张每个人都应该为自身的利益而行动。表面看来,它似乎给予我们较大程度的自由、个性和平等。问题是,每个人的实际含义是什么?这类利己主义者是希望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满足还是仅仅满足他自己的利益?
伦理利己主义的根本问题是无法为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解决办法。所有利己主义者都追求自身的利益,但任何人又不能与社会隔绝,必须与他人相互依存。当利己主义者面临矛盾冲突时,可能导致“强权即公理”的问题,那么,实际上只有强者才能满足自己的利益。这种解决冲突的办法是道德的吗?另外,利己主义者在利益冲突时,彼此之间怎样提出道德的劝诫呢?如果甲劝乙为甲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甲就成为唯我的或个人的利己主义者;如果甲劝乙为乙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甲的利益又如何实现?甲不就成为利他主义者了吗?
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理论的长处是强调个性和自由,但它只能适用于每个人都自给自足、相互之间不发生利益冲突的社会,但是我们中间几乎没有人能够自给自足,我们只有相互依赖、相互支持才能够生存下去。所以,普遍的伦理利己主义理论也是错误的。
(二)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主要创始人是边沁和穆勒。功利主义者认为,如果一种行为有助于满足欲求的或带来好的结果,就是正确的(道德的)行为。功利主义的典型表述是:每个人的行为或所遵循的原则应该为每一个相关者带来最大的利益(或幸福)。这里同时提及行为与遵循的原则,是因为功利主义一般有两种主要的类型: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15]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人们应当永远使其行为给每一个行为相关者带来最好的结果。规则功利主义主张,每个人应该始终遵循会给一切行为相关者带来最好结果的规则。一方面,行为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方法直接用功利来判断行为本身,准则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方法则直接用功利来判断指导行为的价值原则,而不是直接判断行为本身,即准则功利主义思想方法是用功利来判断价值原则,用价值原则指导行为本身;另一方面,行为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方法在行为选择时直接诉诸功利,而准则功利主义思想方法在行为选择时则直接诉诸价值原则。[16]
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由于各种情况和个人都不相同,因此为行为制定规则是不可能的。每个人必须分析自己的处境,努力认清什么行为将不仅为自己而且为所有与此相关的人带来好的结果,而且把坏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与此不同,规则功利主义者认为,即使人、时间、地点有差异,仍然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制定正当行为规则是可能的。他们还指出,时间是道德决定的重要因素,每次遇到新情况都得重新考虑道德行为,可能会错过行动的最佳时机,由于没有及时行动而导致不道德的行为。行为功利主义没有任何规则可供遵守,那么如何教导青年人和未启蒙者采取合乎道德的行动?于是,规则功利主义者提出,应该确定哪些规则将有益于每个人,然后确立并实施那些规则,这样每个人的利益都会得到满足。例如,处理能否杀死他人问题时,不必弄清楚各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杀人,而是确立“除非自卫,不得杀人”的规则,这个规则就可以指导人们的普遍行为。因为每个人都重视生命,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所以制定保护人的生命的规则是应该的。
规则功利主义在规则制定上的困难在于,如何确立能够适应不同情境的公正的规则?例如,“除非自卫,不得杀人”的规则能包罗人们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吗?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流产问题,流产是因为未出生的胎儿侵犯了谁的生命安全吗?如果孕妇的生命不是因为怀孕而是其他原因面临危险,规则功利主义如何处理孕妇杀死自己腹中胎儿的问题?确立规则还有可能存在限制人们解决道德问题的灵活性与创造性问题。规则确立后,如果发现不适当、不公正,难以废止和撤销。例如,“在家从父”的规则已经被证明不适当,受到很多人的批判,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规则仍然有影响力。
由于过于强调功利有用的一面,两种形式的功利主义面临着一个困难:努力争取大多数人的最大好处是否永远正确?有时候大多数人的最大好处可能是建立在对少数人的严重损害的基础上的。例如,医生用100名儿童做实验,保证实验成功后将来可以救活一千万儿童,但在实验过程中会给这100名儿童带来严重的痛苦和致命的伤害。你认为这项实验是正当的吗?当然,仅就人数来看,这个实验是给大多数人带来好处的。但很多道德家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从道德上说,每个人都是唯一的,无论将能救活多少人,这项实验都不能做。如果只是关注每个人的最大利益,用“成本-利益分析法”(即努力计算花多大成本能赢得最大利益)决定是否道德,可能存在一种危险。这一方法可能使我们专注于确定个人的社会价值,因此那些对社会有较大价值的人如专业人员,就比非专业人员得到更多的好处(如医疗)。也就是说,在努力为最大多数人创造最大好处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对少数人做出很不道德的事情。[17]
一切结果论道德理论固有的困难是,必须尽量全面地发现和确定我们行为的各种可能的结果。无论是关心自己利益的伦理利己主义者还是关心每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者,都存在这个问题。相比较而言,后者面临的困难更大,因为功利主义者必须关心行为结果如何影响别人而不是自己。也许可以确定行为的直接结果,但能确切地知道决定和行为对我们或对别人将具有什么长远的影响吗?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发和使用原子弹时,科学家和政治家能预见到后来发生的所有结果吗?美国总统杜鲁门可能预见到他也许能结束太平洋战争,拯救盟军的许多生命。然而,他能预见到后来冷战的紧张、核威胁的普遍存在吗?
二、非结果论道德理论及其批判
非结果论者坚持认为,道德是且应当是处于一个比单纯满足利益高得多的层面上的。他们主要从规则方面研究道德,认为道德与不道德是绝对的,不依赖于任何个人的意念、欲望或利益。他们似乎认为,道德要么以信仰或超自然的东西为基础,要么以某种更高的本质上无可争辩和不可变更的逻辑推理为基础,凡是属于人的欲望或行为的低级的东西都不应该对善恶的性质有任何影响。非结果论的典型是神诫论和康德的义务伦理学,前者基于超自然的神性,后者基于人的理性。下面简要地介绍和评判这两种道德理论。[18]
(一)神诫论
以超自然的东西为基础的道德理论通常认为,存在某种向人们颁布神诫的至善(一个或多个存在物),它是所有善良和正确的主宰者,是道德的最终根源。所以,凡是至善之物所颁布的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在西方,最明显的例子是在《圣经》中提出的犹太-基督教伦理学。它出现于“十诫”、“先知的训诫”、关于耶路撒冷的寓言和说教,以及其他基督教的传说、犹太教的《犹太法典》这样的著作或解说中。在这批文献和训诫中,至善之物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具有各种戒律和禁令的道德体系,人们的义务就是遵守它。神诫论者认为,为了有道德,不管对任何个人的结果怎样,都必须毫无疑问地遵循这个道德体系。其他宗教对这种神诫理论虽然有不同的解释,但实质是相同的:善良和正确已经明确地为人类确立,人们要想有道德,就必须遵循已经制订的规则体系。
反对和批评神诫论的人对这种道德理论提出了以下一些质疑。
第一,如何确切知道各种超自然物的存在?没有任何决定性的证据而只有信仰。即使相信它的存在,又如何确切地知道它们有道德并确实制订或提出了归因于它们的各种戒律呢?这些戒律都是通过人或具有人形的存在物,通过接受超自然的启示而宣示给广大信众的,但没有任何决定性的证据证明:这些道德戒律确实不是一些人为了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提出的。
第二,世界上存在各种宗教道德体系,它们相互之间有重大差异,没有哪一个道德体系被认为是错的,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接受和遵循哪种体系呢?
第三,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是否应该排除在道德体系之外?他们因为不相信超自然物的存在,就不具有道德或道德上不可接受吗?
第四,遵循一种完全不考虑结果而又不能被质疑的道德体系本身是否正当或者道德?例如,勿杀生实际包括或排斥什么?基于自卫、正义战争和保护无辜时也要遵循勿杀生戒律吗?我们为什么要遵循带来坏结果的规则呢?
总的说来,神诫论认为,我们在道德问题上似乎完全没有灵活性,也不能寻求人的忠告或裁决,神诫论的道德体系来自我们无法认识和控制的世界。这种来自非人世界的道德体系是否应该为人所遵循是值得怀疑的,但神诫论道德体系给人提供了确定的道德,为人的行为提供了某种绝对的标准,这对人的生命意义似乎提供了可以依靠的神秘源泉,对人的道德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与神诫论不同,康德建立的道德体系并不以超自然的东西为基础,而是依靠人的理性。该体系常常被称为义务伦理学,因为它强调义务是道德行为的唯一真实动因。康德认为,以理性为基础,运用逻辑推理,可以把道德建立在绝对的基础之上。道德是人的理性立法,遵守道德法则是人的自由意志确立的义务,是理性的内在要求。康德认为,人类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理性能确立行为准则,使人不会顺从感性欲望的驱使,道德是对人的需要、情感和欲望的非理性与反复无常的纠正。康德为建构其道德体系,确立了道德决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康德认为,要达到绝对,任何道德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能够适用于一切情况中的一切人。他把这个原则称为“绝对命令”,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称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19]为了说明绝对命令的性质,康德举例说,如果一个人因不能忍受痛苦,对一切绝望而想自杀,这是不道德的。因为一个自然系统是要促进生命的发展的,如果认为可以毁灭自己,把这作为一个普遍准则,这个自然系统本身就会毁灭,因此,上述准则不能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也就是说,自杀如果成了普遍规则,结果将是生命的终止,这与生命本身的意义是矛盾的。康德认为,有理性者的任何行为都应该使其成为人人能行的普遍规律,自杀不能成为这样的规律,所以自杀是不道德的。相反,“所有的人都应该保存和保护人的生命”可以普遍化,因此是道德规则。
2.人是目的原则
康德称这一原则为“实践命令”。这个原则主张,任何有理性的人的生命都不应当只被用做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其本身应被视为独特的目的。康德认为,人类的价值是“无上的”。[20]因为人有欲望和目的,其他涉及他们计划的事物仅仅具有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价值,是人类的目的赋予这些事物的价值。例如,如果你想学会对教育进行伦理思考,那么阅读这本书是有价值的;如果你没有这个目的,这本书就没有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人类有着内在价值,例如有尊严,他们是理性的行为人。也就是说,人类能够用理性指导行为,自己确定目的、做出决定,根据责任感去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道德唯一能存在的方式就是理性的动物根据善良意志行动。因此,没有理性存在者就没有道德。康德得出结论说,人类的价值一定是绝对的,任何其他事物的价值都不可与之相比,因此理性的存在者一定总是被作为目的而不仅仅被当做手段来对待。
人是目的意味着要尊重人的理性,我们绝不能够操纵人、利用人来达到目的,无论那些目的多么美好。康德举例说,如果你需要钱,很想得到一笔贷款,但你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绝望中,你为了得到钱,欺骗你的朋友,向他做出了虚假的还钱承诺。你可以这样做吗?也许你需要钱是为了一个善良的目的,这个目的如此善良,以至于你自己相信,撒谎是有正当理由的。但是,如果你对朋友撒谎,就是操纵他,把他作为手段来利用他,这是不道德的。如果你把朋友作为目的来对待,就应该向他说真话:你为了某个目的需要一笔钱,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那么,你的朋友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借钱给你,他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做出自由的选择。
3.可逆性原则
可逆性原则是说,对一个行为或规则的道德检验就是把它对别人的效果反过来针对自己。康德提出这个原则是因为他的绝对命令受到批评。批评者认为,普遍性并不必然使一个行为或规则合乎道德,某种道德上值得怀疑的东西也可能被普遍化。例如,“切勿帮助危机中的任何人”这一规则。因为大多数人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这个规则也可以普遍化。但是,假如我们不帮助穷困潦倒的人,难道在道德上不值得怀疑吗?康德承认这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于是提出了可逆性原则。他说,人们应当自问:“如果我处于危机之中,我是否希望得到帮助呢?是的,我希望得到帮助。因此,‘切勿帮助危机中的任何人’这条规则就可能是不道德的。”
4.意志自律原则
康德提出的最后一个原则是要完全合乎道德,任何行为必须出于义务感,而不是我们的向往、欲望和意向,这就是意志自律原则。他甚至说,一个人如果一心想合乎道德地行动,他就不算有道德,如果他内心不想这样做,出于义务感并置其他意向于不顾,强迫自己这样做,这才算有道德。康德说,运用其他三个原则时,必须无疑问地、不管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结果,出于义务感地完全服从和遵循它们。只有这样做,我们才会获得完全意义上的真实的道德生命。
康德的义务伦理学充满了理性的力量,突出强调了人之为人的主体性,在伦理学史上有巨大影响。但是,康德的理论也存在很多需要批判的问题。
首先是普遍性问题。这是康德提出的绝对命令,但普遍化应该绝对到什么程度却是有问题的。上文已经指出,不道德的规则也可能被普遍化。普遍化是否没有任何条件呢?康德没有意识到,即使把一个道德行为普遍化的过程不出现任何例外,通过对规则加以限制,仍然能使其普遍化。例如,康德倾向于确立强硬规则,诸如绝不杀生、绝不撒谎。但是,如果把这些规则改为“绝不杀生除了保护无辜和自卫”,“绝不撒谎除了说谎会保护人的生命”,这样的规则也可以被普遍化。
其次,与普遍性问题相关联,普遍性规则相互冲突时如何处理?当康德陈述我们应当绝不说谎、绝不偷窃、绝不杀生时,他没有告诉我们当这类“绝不”的义务有冲突怎么办。例如,在两军交战期间,你是被敌方抓到的俘虏,当敌方拷问你有关己方的军事机密时,你知道这些机密,是否应该告诉敌方呢?康德只说绝不说谎,如果你这样做道德吗?可能没有谁同意。
再次,康德提出的可逆性标准,实际上已经把结果带进了他的体系。但是,康德的体系是排斥结果的,因为结果对于道德的建立和应用,是一种低级的、不可靠的方式。可见,讲究逻辑的康德在自己的道德体系中恰恰出现了逻辑冲突。
最后,康德的义务伦理学过分强调义务,并将其与作为道德动因之一的意欲对立起来。他论证说,我们总是钦佩那些不顾及自己的安危甚至生命而做他们觉得是其道德义务之事的人。这就是为什么自古以来我们钦佩英雄的原因。如果培养人一心为善而避免作恶,康德似乎认为,这样的人在道德上反不如那些通过与自己的欲望作斗争后才决定按义务行事的人。我们相信,多数人可能更希望与那些一心为善而不是时时处在善恶斗争中最后决定为善的人相处。另外,康德也没有告诉我们当意欲与义务相同时,我们应该做什么。如果我们不想偷窃,而且这也是我们的道德义务,那么我们只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吗?如果我们真想偷窃,但却克制自己没有偷窃,我们才具有圆满的道德吗?
总之,康德的伦理学可能还有很多问题,但作为一种主体性的伦理思想,其以下几个长处尤其值得作为教育伦理研究的重视。其一,突显道德价值的应然性与必然性。道德义务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实然存在,而是应然的要求,正因为如此道德才具有超越性、崇高性与神圣性。其二,彰显道德义务绝对命令的性质。道德的崇高不在于履行道德义务,而在于无条件地履行道德义务,这就是一个人道德境界的体现。其三,确立人我立法之精神。康德的义务伦理学把道德义务视为理性的内在要求,这种要求与约束不是基于外在力量,而是基于人的理性人格力量。其四,强调人是目的,是最高的价值存在。康德的义务伦理思想,在后面的理论建构中将作为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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