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辩证综合的道德理论
作为道德决定的理论依据,两种传统的道德理论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根据本章第一节的分析,我们认为建构好的道德理论可以采取辩证的态度,在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吸取两种理论的合理因素,通过综合的方式克服两者之间的矛盾,在更深的层次上实现理论的统一。
一、抽象道德决定与具体道德决定
行为是道德规范的对象,道德是关于行为应该如何的规定。道德决定说到底就是关于行为应该如何选择的决定。根据行为的抽象性与具体性,可以把道德决定分为抽象道德决定和具体道德决定两种。所谓抽象道德决定,就是对一般行为的道德决定,实质是对道德规范、道德体系的选择决定,所以也可以称为道德体系的建构。一般行为是抽去了具体行为主体的行为规定,抽象道德决定的结果是行为应该如何的一般规则,是为了形成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所谓具体道德决定,是对具体行为的道德决定,是道德主体根据具体的情境以自身具有的道德意识为标准做出的行为选择。具体道德决定有明确的主体和具体的情境,是道德主体自主做出的选择,决定在某种情境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
无论抽象道德决定还是具体道德决定,都是对行为的选择过程和结果。对行为选择的过程,就是对行为做出善恶判断的道德评价过程。怎么样做出善恶判断呢?从总体上说是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但不同类型的道德决定做出道德判断的过程和特点是不一样的。就抽象道德决定而言,由于判断的对象是道德规范,是对道德体系的性质判断,因此,它的标准就是道德目的。无论是对社会道德体系的总体性质还是对具体道德规范的性质判断,抽象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都是社会道德的目的,是以社会道德目的为标准判断道德规范、规范体系与道德目的的符合性,符合道德目的的道德规范及其体系,就是具有正道德价值的善的道德,不符合道德目的的道德规范及其体系就是具有负道德价值的恶的道德,或者说该社会道德规范或体系本身是不道德的。抽象道德决定就是选择确定优良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体系,建构本身具有正道德价值的、善的道德体系,排除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恶道德规范与原则。例如,决定“夫为妻纲”这个道德原则的取舍时,就是判断该原则与社会道德目的是否相符,因为该原则不利于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损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不符合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最终增进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目的,因此是不道德的、应该舍弃的道德原则。比较而言,“夫妻平等”这个道德原则因为符合现代社会的道德目的,因此是应该确立的道德原则。这就是抽象道德决定的过程。
抽象道德决定是对道德规范的评价与选择,评价的对象是一般、普遍的行为规范,评价的标准是社会道德目的,因此,抽象道德决定可称为社会道德决定,具有普遍性与客观性特点。所谓普遍性,是指抽象道德决定的结果具有普遍适用性,是一切道德主体均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抽象道德决定的结果是确立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由社会制订与认可的,抽象道德决定的主体是社会,是组成社会的个体有机构成的公共主体,因此个体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共同享有抽象道德决定的权利与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所谓客观性,是指抽象道德的评价标准具有客观性,是由社会道德目的所决定的。社会道德目的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通过对道德历史与现实的研究所发现的,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然性的体现。道德目的虽然可能为某个个人明确提出,但提出道德目的的人不是主观任意的,而是作为社会代言人反思社会道德所发现的,任何个人都无法确立社会道德目的,因为道德只能在社会生活中被社会成员所认可才能存在。当然,在阶级社会中,社会道德不一定是全社会的道德,道德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因此社会认可具有阶级的分别。虽然阶级社会的道德不是被全社会成员认可,但仍然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阶级道德反映的是作为社会集团的阶级的利益。可见,阶级道德的评价标准同样具有客观性。
具体道德决定是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与选择,是具体情境中个体做出的道德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具体道德决定评价的对象是自我的具体行为,评价的标准则是由自我具有的道德意识与道德境界所决定的。具体道德决定又可称为个体道德决定,与抽象道德决定相比较,具有个别性与主观性的特点。所谓个别性,既是指具体道德决定是由特定的个体自我做出的决定,又是指道德决定的特殊性与情境性。具体道德决定的主体是个人,是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主体。具体道德决定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做出的道德选择,这种道德决定不是确立行为应该如何的一般准则,而是决定在该情境中应该怎样做。例如,在一场语文考试中,某考生决定在考场作弊,这就是具体的道德决定,他并没有把在考场作弊作为一般的道德规则,而是决定自己在该考场中是否作弊。显然,该考生决定考场作弊是其个别性的决定,不是考生的普遍决定。当然,由于该考生的道德决定违背了社会道德目的,因此是错误的道德决定。所谓主观性,是指具体道德评价的标准体现了个体的道德意识与道德境界,是个体的自主选择。在抽象道德决定过程中,社会道德评价的标准不是个体的选择,而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性所决定的。与此不同的是,个体道德决定的标准则具有选择性,既可能遵循又可能违背社会道德标准,这是个体道德境界所决定的,是个体品德层次的反映。因此,具体道德决定的对错优劣,需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调控,从根本上讲依赖个体的道德自律,即个体具有的美德。这样看来,具体的道德决定是不是可以为所欲为呢?这就要讨论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问题。
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还会遇到一种情况——是个体主体做出的道德决定,但似乎不能归结为具体道德决定——这就是从外在角度看待别人的具体道德决定问题。对他人的具体道德决定提出意见不同于自我道德决定,实际是道德评价与判断的问题。虽然他人也是在具体情境中做出具体的行为选择,我们希望对他人的具体决定提出意见,但这种具体决定对于我们而言,实际上带有抽象性,是运用社会道德规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目的虽然不是选择和确立道德规则,而是希望别人做出正确的具体道德决定,但我们所做的事情其实是判断别人是否合理正确运用道德规则的问题,或者建议别人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因此,给他人具体道德决定提出意见的过程对我们是抽象道德决定过程,其实是道德评价与道德建议过程,是社会道德他律功能的表现。
二、道德决定终极标准的确立及其特性
道德是对行为的善恶规范,道德决定说到底是对行为应该如何的决定,是对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断与选择。抽象的道德决定是对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的决定,具体道德决定是对具体行为应该如何的个别决定。行为的价值是以行为事实为载体,以行为目的为标准的,行为目的是衡量行为价值的唯一标准,行为价值就是行为事实对行为目的的效用性。沃尔诺克说:“理解某种评价,实质上就是领会它的目的是什么,做它是为了什么。确实,当且仅当一个人理解了评价的目的,他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估定所使用的标准和准则的恰当乃至中肯的程度。”例如,一个人想找对象,于是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扩大与异性的交往,这种交往行为符合他找对象的目的,因此是有价值的;如果这位先生不是扩大与异性的交往,而是增加了睡懒觉的时间,他睡懒觉的行为因为不符合找对象的目的,就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如果这位先生的目的是多赚钱,那么他扩大与异性交往或睡懒觉的行为由于不符合目的,因此也就是没有价值的。道德决定是对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价和选择,决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标准同样是由行为的道德目的所决定的,因此,探讨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主要就是探讨道德决定的目的问题,或者说是明确行为选择的道德目的问题。当然,道德决定的具体标准是多种多样的,无法全部进行分析,这里只能讨论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也就是作为标准的最后标准,其他标准都是根据终极标准分析推理得到的。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就是最后的标准,是总体的、根本的标准,即道德决定的“元标准”。前文曾经分析过,道德决定分为抽象道德决定与具体道德决定,但两者的决定过程与基本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社会主体的道德决定,具有普遍性与客观性;后者是个体主体的道德决定,具有个别性与主观性。下面分别讨论这两种道德决定终极标准的确立及其特性问题。
抽象道德决定是确立道德规范与道德体系的过程与结果,是对社会道德的根本性质的决定。抽象道德决定的目的是建构优良的社会道德,是要为一切利害人我的行为确定道德标准,也就是确定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体系。抽象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就是道德规范的终极标准,是评价道德规范的终极标准,即社会创设道德的目的。这里的道德目的是指道德的普遍目的,而不是具体道德行为的目的。社会道德行为在具体手段和目的上是千差万别的,即使从利害人我的性质来划分,也存在目的与手段一致与冲突的不同结构。有的行为手段利人但目的与结果害人,如用花言巧语行骗;有的行为手段害人但目的与结果利人,如用苦口良药治病。为什么花言巧语行骗是不道德的而用苦口良药治病却是道德的?因为前者违反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后者符合治病救人的道德准则。为什么诚信和治病救人应该成为道德准则?因为诚信和治病救人符合社会道德目的,即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可见,道德目的是衡量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标准,是衡量一切道德原则的标准。因此,就社会道德体系而言,道德目的是判断道德价值的终极标准。社会道德的优劣性质是由社会道德目的决定的,社会创制道德的目的就是抽象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
从抽象道德决定的社会主体来看,抽象道德决定的标准必须是社会道德目的,体现道德生成的必然性,否则无法满足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作为道德主体不同于个体主体,社会主体的特性不过是从个体主体推演得来的,严格来说不过是一种理想类型(或象征性主体),没有谁能够完全代表社会而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体,社会主体必须由个体主体有机结合才能实际存在。因此,所谓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社会整体的利益是个体主体合作确认的。道德目的作为社会道德标准只能在理性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共识,在认识社会必然性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共同的决定。任何个体的道德愿望无论多么科学合理,都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成为社会道德目的,也只有社会道德目的才能够成为社会道德的终极标准。社会道德目的是道德以外的其他利益,即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增进每一个人的利益总量,这就是评价社会道德价值的功利标准,是社会道德的终极标准。
具体道德决定是否也存在终极标准呢?它与抽象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是否一样呢?
具体道德决定因其具体性和特殊性,一般是不讲终极道德标准的。但是,由于具体道德决定面对的选择复杂多样,不同的选择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所谓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主要是解决道德选择的冲突问题,是为了确定不同具体标准的最后标准。这是具体道德决定的理性要求。讨论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问题,还有其非理性的一面。一般来说,具体的道德决定有明确的主体和具体的情境,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目的也是最清楚的,因此具体道德决定常常以社会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作为标准,一般不涉及道德终极标准问题。但是,具体道德决定所依据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来自哪里?都是来自对社会道德的理性选择吗?可能是,但不一定:很多时候个体的道德选择不是理性思考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道德信仰、道德直觉、道德情感等非理性的成分所进行的。具体道德决定的非理性依据都是个体道德意识的组成部分,反映了个体的美德和道德境界。可见,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及终极标准是由理性和非理性共同决定的。这里用一个例子来具体说明。
青年刘南为了追求一位漂亮的女生翼可,用尽千方百计但仍不能打动翼可的芳心,后来他发现原来有另一个男生钱学也在追求翼可,翼可似乎更喜欢钱学。钱学比刘南高大英俊,学识宏富,但家境比较贫穷。刘南于是决定在翼可的周围大肆造谣,说:钱学是一个“采花贼”,到处追求和玩弄女生的感情;家里贫穷,为了弄钱给女生买礼物,讨女生欢心,常常偷东西卖钱,借别人的钱长期不还,等等。翼可听到关于钱学的传言后,疏远了钱学,对刘南显得比过去热情一点。但不久翼可知道了关于钱学的传言都是刘南散布的,钱学严肃地警告刘南不要诋毁他的人格。于是翼可拒绝再与刘南有任何联系,刘南的追女计划彻底失败了。钱学则以自己的学识、修养,以自己真诚的爱,赢得了翼可的爱情。
在这则案例里,刘南、钱学为了爱情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具体道德决定。刘南在追求翼可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如爱情自由、平等、尊重人、不造谣等道德规范,但这些规范与刘南追女成功的目的之间有矛盾。刘南因为在与钱学的爱情竞争中不占优势,他遵守爱情自由、平等、尊重人、不造谣等道德规范可能会情场失败,于是他决定采取造谣诋毁的方式,希望由此赢得情场优势。刘南奉行的道德原则是不择手段地追求女生。面对刘南的造谣诋毁,钱学没有采取反咬一口的办法,没有做出伤害刘南的行为,他通过自己的优秀和真情赢得了爱情。钱学奉行的道德原则是真诚、平等求爱。女生翼可最后选择了钱学而拒绝刘南,说明她认同了钱学的道德决定而反对刘南的不道德行为。无论刘南在道德上对与错,他的道德决定是经过了理性思考的,他诋毁钱学是为了改变自己在爱情竞争中的劣势地位。钱学没有面临道德冲突,但钱学的道德决定的依据和原则来自哪里?可能来自对社会道德的理性选择,但也可能就是在生活中通过观察、阅读、观看影视作品、家庭熏陶等形成了他的道德信念,这种道德信念是理性、情感和直觉的结合,他的道德决定可能就是一种习惯和直觉,没有复杂的理性思考过程。因此,具体的道德决定情况千差万别,可能是理性的决定,也可能是非理性的,一般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结合。这是关于具体道德决定的性质。另外,要讨论具体道德决定如何涉及终极标准问题。在这则案例中,钱学没有经过道德冲突,他只涉及了道德标准问题;刘南有在道德冲突中做出道德选择,他可能会涉及道德终极标准问题。我们说刘南的道德决定错了,女生翼可对他的拒绝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我们凭什么说刘南错了呢?我们的凭据无非是他的行为伤害了别人,不符合社会道德目的。可见,面对道德冲突,刘南如果希望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他可能会触及道德终极标准问题。当然,具体道德冲突是否会触及道德终极标准问题,完全取决于问题的复杂程度和道德主体的思考深度。那么,讨论具体道德决定终极标准问题的必要性何在呢?我们先从具体道德决定与社会道德要求的一致性问题谈起。
关于具体道德决定标准与社会道德标准的关系,总体来说是有一致性但又有差别的。首先,具体道德决定总是在一定社会道德背景中的决定,个体无论面临什么样的具体情境,他的行为选择都处于社会道德的规范之中,个体做出道德决定必须考虑社会的道德要求。这是具体道德决定标准与社会道德标准的一致性。其次,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具有选择性,个体道德选择虽然受社会道德的调控,但不能因此说个体道德决定的标准就是社会的道德标准,而只能说可能是社会道德标准,因为个体在某种情境中也可能做出不道德的行为选择。就社会整体而言,抽象道德决定的标准必须是社会道德目的,体现道德生成的必然性,否则无法满足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创制的道德本来就是根据道德目的制订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因此,社会道德的终极标准具有绝对性。对于个体而言就不一定了,个体可以在某个情境中选择道德的行为,也可以做出不道德的选择,甚至有少数的人一辈子的生活总体上就是不道德的。而且,在阶级社会中还存在社会道德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个体反抗社会道德可能恰恰是道德的、应该的。因此,从个体层面来看,具体的道德决定并没有绝对的标准,个体道德境界的不同决定了选择标准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就是美德,是个体美德自律的体现。
具体道德决定标准的绝对性体现在哪里呢?其实,具体道德决定标准的绝对性主要是针对具体道德决定的随意性而言的,是为了强调具体道德决定不是完全凭个体的主观任意,而是具有很大程度必然性的限制。尽管这种必然限制不具有完全的决定性,但已经在人类的历史和现实中体现了统计的规律性。因此,具体道德决定标准的绝对性主要是指美德作为评价标准的绝对性,美德是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
美德作为具体道德决定终极标准的内在根据主要有三点。一是人的社会本性。任何人都是社会关系中的人,都必须处理各种社会关系问题,人的社会性正是在处理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的规定性。美德就是人的社会性内涵,是人之为人的社会规定性。二是人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是人的高级需要,是人类进化中产生的以原始人群居本能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需要。人的道德需要既是人的多层次需要中的一种高级需要之一,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又是人的行为的规定。每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实践中,不断接受环境的影响、教育的引导,经过个人的自觉修养,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道德的需要。“人作为社会的产物,作为有由一定需要而推动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他必须把道德的需要纳入他的本质的规定之中。”[21]道德需要是人不断超越自我、追寻理想、展现人性光辉的内部动力,体现了人性的尊严,这就是美德本身的内在价值基础。三是人的有限理性。关于结果论道德理论的批判已经指出,确定行为的结果及其对利害人我的影响是十分困难的,把功利作为道德决定的标准本身是可以怀疑的。另外,在日常生活中,道德信仰、道德直觉、道德情感对行为选择具有很强的指导力,人们的道德生活主要是由行为习惯构成的,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习俗生活并没有产生道德错误。
美德作为具体道德决定终极标准的外在根据是美德有用。美德有用体现了社会道德的调控功能。人是社会的动物,每个人的生活必须依靠社会和他人,他的一切利益都来自于社会和他人。因此,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和支持,是一个人获得各种利益的基础。怎样获得社会的赞许和支持呢?在一个正常的(或基本公正的)社会,关键在于他的品德,一个具有丰富美德、道德境界高的人更容易受人信任和得到支持,因此能够更好地获得自己的利益。这就是福德一致规律,是美德有用的根据。所以说,一个人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必须提高自身的美德。美德作为手段也是具体道德决定的功利标准。
总的来说,具体道德决定终极标准与抽象道德决定终极标准在性质上是有差异的。前者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之上,是理性与非理性共同确立的主体性标准,体现了个体美德的自律功能;后者是由社会公共理性确立的绝对性标准,反映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社会道德的他律功能。
三、道德决定终极标准的内容及应用
道德决定终极标准分为抽象道德决定终极标准和具体道德决定终极标准。前者是道德目的,后者是道德境界(表现为美德)。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标准的具体内容及其应用条件,并说明两种标准之间的关系。
(一)抽象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及应用
抽象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包括一个总标准两个分标准,其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均不同。
1.道德终极总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道德与法一样,是一种必要的“恶”,是人类为了达到利己的目的(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而创造的“害己”手段(压抑和限制每个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因此,道德的目的是他律的,是为了道德之外的利益和幸福,道德目的作为社会道德的终极标准就是功利主义的标准。社会道德的功利总标准是: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道德终极总标准。[22]
道德功利总标准不仅是评价一切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而且是评价一切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评价行为善恶,虽然首先是看该行为是否违反某些道德规范或原则,但最终是看该行为对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效用如何。凡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行为,哪怕违反了某些道德规则,也都是应该的、道德的;凡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行为,哪怕本身很理性、很完善,也都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例如,医生向癌症病人撒谎,不告诉病人真实病情,这种行为尽管违背了不撒谎的道德规则,但有利于病人的治疗,符合道德目的,因此是道德的。相反,诚实告诉病人病情,影响了病人对疾病的治疗信心,缩短了病人的存活时间,这种行为符合诚实的道德原则,但不符合道德目的,因此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
作为评价道德优劣的终极标准,道德功利总标准的评价内容是该道德对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效用:哪种道德对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少、促进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最快、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最多、给予人的利与害的比值最大,哪种道德便是最优良的道德;反之,就是最恶劣的道德。例如,企业分配中的绝对平等原则,虽然平等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但分配中的绝对平等,不利于提高人的积极性,降低了企业的效率,不符合道德目的,因此是恶劣的企业道德。反之,按劳付酬、多劳多得,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符合道德目的,因此是优良的企业道德。
2.道德终极分标准之一:最大利益净余额
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要增进一些人的利益,必须减少另一些人的利益,这时要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不可能的,而只可能增减全社会的利益总量。在利益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道德终极标准具体化为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即增减社会利益总量的原则。这是适用于利益冲突不能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分标准。这一原则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内容,并因人们利益冲突的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23]
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可以从正与反、积极与消极两种角度来理解。正的方面可概括为“两利相权取其重”:在增进一方利益的同时必定减少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应该选择最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反的方面可概括为“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不可避免要遭遇到两种以上损害的情况下,选择最小的损害而避免更大的损害。
人们的利益冲突,主要可分为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自我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的冲突两大类型。
(1)在他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表现为最多人数的人的最大利益或最多人数的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意为应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因为在他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全或增加多数人的利益比保全或增加少数人的利益更接近道德终极标准;保全最多人数的人的利益而牺牲最少人数的人的利益,其净余额无疑是最大的利益,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当然,由于最多人数的人的最大利益标准是两个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和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在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具体体现,它就蕴含着两个标准发生矛盾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最多人数的人的利益可能不是最大利益,最大利益可能是少数人的利益,如果保全少数人利益而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可能得到最大利益净余额;反之,如果保全最多人数的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便绝不可能得到最大利益净余额。这种情况下应该牺牲大多数人利益而保全少数人利益吗?答案是否定的。任何道德标准包括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都应该服从道德总标准,牺牲大多数人利益而保全少数人利益,违背了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的总标准,只有增进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尽量减少牺牲人数,才符合总标准的要求。总之,在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根据道德终极总标准,保全最多人数的人的利益而牺牲最少人数的人的利益;而后才应该根据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保全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小利益,使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限度。
举例来说,如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最多人数一方的人数是90%,就应该保全这90%人的利益,而牺牲与其冲突的10%的人的利益,即使相反的选择会达到更大的利益净余额。多数人的一方即使只占总数的51%,同样应该如此选择。只有在冲突双方人数均等,保全哪一方的利益净余额最大,才应该保全这一方而牺牲另一方。这就是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最多人数的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的应用方法。
(2)在自我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一般表现为自我牺牲原则,即为了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该牺牲自己的利益。因为社会和他人的总体利益一般大于自我利益,自我牺牲即无私利他能够获得最大利益净余额。当然,在某些场合,当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利他之利可能小于利己之利。例如,在一次暴徒抢劫学校财产的事件中,一位老师为了保护学校的一台价值5万元的仪器设备而受重伤,导致身体残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这名老师的行为是否应该呢?虽然老师身体健康的价值大于5万元,老师与歹徒搏斗的行为造成对自己的伤害和学校花费的医疗费用远远高于5万元,但这种选择仍然是应该的。因为当利己利益与利他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总体来说,每个人只有牺牲自我利益,保全社会和他人利益,才有利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才能为每个人的自我利益追求创造更好的条件。这样,自我牺牲在某一具体场合看可能害大于利,但总体来说却是利大于害,是有益于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
还有一种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也是利他之利小于利己之利,不适用无私利他、自我牺牲原则。因为这种情况下,利他之利总体来说远远小于利己之利,就应该保全自我利益而放弃和牺牲他人利益了。例如,胡老师与某学生约定星期天到学生家单独辅导数学,但星期天早上胡老师突然心脏病发作,必须卧床休息,否则有生命危险,这时胡老师是否应该守约?回答是否定的。胡老师没有必要以生命为代价来遵守一个辅导约定,尽管这个约定很重要,但守约之利远远小于胡老师的生命价值,而且,胡老师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补救,如另外托人代劳,等身体稍好后让学生来自己家,或者通过电话先给学生做些重点指导等。胡老师虽然违背了守信的道德原则,但这种行为选择符合道德终极总原则,有利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否则一遇到小的利益损害就拿生命为代价,社会就不能很好地存在与发展。
3.道德终极分标准之一: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
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仅仅是利益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分标准。在利益不发生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为了多数人的较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较小利益,为了社会和他人的较大利益而牺牲自己较小利益,都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而只有不损害任何一方地增加双方或一方的利益,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只有后者才符合而前者则违背了道德终极总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可以兼顾的情况下,道德终极总标准便具体化为“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原则,即应该不损害任何一人地增加人们的利益,应该使每个人的境况变好或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24]例如,学校准备给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课外竞赛训练机会,其他同学的教学不做任何改变,这就是不损害一名同学的利益而增加了成绩优秀同学的利益,是道德的、应该的决定。但是,如果学校因此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或者影响到其他同学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措施就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
(二)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及应用
与抽象道德决定标准相比较,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更多表现为质的规定而不是功利计量,因此对具体道德决定标准所涉及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非常重要。
具体道德决定是个体在特定的情境中对自我行为的道德评价与选择。作为个体的自主行为,具体道德决定具有明显的个别性和主观性特征,是人性尊严和美德自律性的体现,反映了个体的道德境界。可以说,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就是美德,终极标准就是道德境界。如何界定美德和道德的境界呢?它们与社会道德及其终极标准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对具体道德决定终极标准及其应用的理解。
所谓美德,是指善的品德。品德是一个中性概念,是一个人长期遵守或违背道德的行为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心理自我。[25]美德是品德中具有正道德价值的部分。完整地说,美德就是一个人具有的向善的道德意识与行为习惯。与社会道德终极标准相符合是美德的理性特质,但美德还有非理性特质。社会道德终极标准是理性思维的产物,是社会创制道德的根本要求,但这种理性标准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完全实现。这倒不一定说是有意违反(也存在有意违反者),而是受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科技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不可能预测行为的一切后果,更无法全面评价对社会的功利价值。因此,美德符合社会道德目的的理性,只是有限理性,这种符合是理性与非理性结合做出的模糊判断,美德的构成因素还包括非理性的成分(主要是道德信仰、道德情感、道德直觉)。美德的理性特质表现为个体运用道德终极标准评价品德的意识和能力,因此美德不是对所有道德规范的无条件执行,不是缺乏变通灵活性的“规则控”和“死心眼”。美德的非理性特质表现为道德信仰、道德情感、道德直觉对个体行为选择的直接作用,尤其在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发生冲突时,道德信仰成为最后的决定标准。可见,美德作为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是以社会道德标准为基础的,但美德标准又不等同于道德功利标准,美德有非功利的因素,道德信仰是美德的终极决定因素。
客观地说,具体道德决定是以品德为标准的,因为不是每个人都会做出道德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有人会有不道德的行为选择。但是,前文已经分析过,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是一种应然的要求,是人性尊严和社会本性的体现,因此,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应该是美德而非中性的品德。对于每一个具体道德决定而言,作为标准的美德是具体的特定的美德,并不是指一个人具有的全部美德。当具体道德决定中产生了冲突,需要进一步确立道德的根本依据时,就涉及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问题,涉及一个人的道德境界问题。
道德境界是一个人总体具有的美德水平。在不同的情境中,由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限制,个体表现的道德层次是不一样的。道德境界是对个体道德品质的总体评价。判定一个人品德高尚,并不意味着这个人所有时候都无私利他,而是指他极大地趋向无私利他的至善境界,努力增进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总量,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道德境界作为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在解决道德冲突时,首先要求运用功利理性,判断行为选择的后果与道德目的是否相符,然后结合逻辑理性,判断所遵循的道德规则是否与自己的道德观念相冲突。如果功利标准与逻辑标准发生冲突,道德决定的最后根据就是道德信仰。道德信仰是一个人坚信的道德信念,是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与社会教养,在理性和非理性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对道德的终极观念。因此,道德境界作为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说到底是道德信仰,这是具体道德决定主体性的体现。一个人道德信仰的形成虽然会运用理性,甚至会以理性为基础,但信仰最后是超越理性尤其是经验理性的,具有很强的非理性色彩。具体道德决定既然是个体主体做出的自我决定,就不可能不诉诸自己的道德信仰,因此,要防止具体道德决定的错误,在根本上是确立正确的、合理的道德信仰。这就是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重要性的根据。
道德境界本身是有层次高低区分的,作为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不同层次的标准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无论从理性还是非理性的角度看,人类对道德境界的追求的根本目的都是促进社会和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划分道德境界层次的标准只能是社会道德目的,或者说是个人美德促进社会道德目的实现的程度与范围。道德境界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体美德行为占其总体道德行为的比例,比例越大,境界越高。道德境界的高低与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无关,每个人只要坚持向善的原则,尽其所能地促进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可能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如果一个人能力很强,已经为社会作了很大的贡献,但这个人实际只发挥了其能力较小的部分,他还有很大潜力却不愿意发挥出来,这个人的道德境界与另一个能力较小但尽力促进社会道德目的实现的人相比,虽然后者对社会的实际贡献要小,但他的道德境界却高于前者。
以社会道德目的为标准,按照个体社会价值的实现程度可以把道德境界分为两层六等。两层是以促进还是损害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为根据,分为善、恶两个层次。前者为道德正价值,为善;后者为道德负价值,为恶。善、恶两个层次又各分为三等,从至善到至恶共六个层次:至善-无私利他、基本善-己他两利、最低善-单纯利己、最低恶-纯粹害己、基本恶-损人利己、至恶-纯粹害他。[26]前面已经指出,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是美德,下面分别说明善行三等次的适用条件。
至善是道德境界最高级,奉行的美德是无私利他,该原则作为具体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只适用于己他利益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境;基本善是道德境界次高级,奉行的美德是己他两利,该原则适用于己他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情境;最低善是道德境界的基础级,奉行的美德是单纯利己,该原则适用于自我与社会或他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境。[27]
下面用一个例子说明具体道德决定终极标准的应用。王老师创作了一本《道德理论》,他是本着真诚求实的态度创作的,王老师做出这个具体道德决定的标准就是真诚求实的美德。当王老师正在精心思考,认真写作时,某官员找王老师谈话,他认为王老师的道德理论会给社会带来思想的混乱,要求王老师修改道德理论,或者不要出版。王老师现在面临着道德冲突。按照官员的意见,王老师的道德理论不符合社会道德目的,有害于社会,但王老师觉得官员的意见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王老师坚信理论创作的目的就是追求真理,学者应该求真务实、自由研究。王老师是遵循不可靠的功利道德标准还是自己的道德信念呢?经过认真思考,王老师觉得理论创新是有利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的,学者的价值就在于把自己的智慧贡献给社会,现在既然无法确认自己的理论会扰乱社会,官员的意见也并不可靠,于是王老师冒着风险决定继续创作王老师的道德理论。王老师的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就是他自己的道德信念,反映了他自己的道德境界。
综上所述,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总体来说是功利与美德的综合统一,两者之间互促互补,共同作为人类的道德决定依据。抽象道德决定的终极标准是功利标准、理性标准,是社会创制道德的普遍目的,体现了社会道德的他律性;具体道德决定终极标准是人性标准、主体标准,是以功利为基础的美德标准,是人之为人的应然选择,体现了个体美德的自律性。
思 考 题
1.你认为人为什么应该有道德?你对道德是如何理解的?
2.你认为道德与美德是什么关系?如何理解道德自律与道德他律?
3.你如何理解和评价结果论道德理论?它有何可取之处?
4.你如何理解和评价非结果论道德理论?它有何可取之处?
5.你是如何做出道德决定的?反思并评价你的道德决定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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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7]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M].5版.杨宗元,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J.P.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M].孟庆时,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注释】
[1]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04页。
[2]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05页。
[3]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07页。
[4]王海明:《新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07页。
[5]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93页。
[6]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64页。
[7]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12页。
[8]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13页。
[9]唐凯麟:《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47页。
[10]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15页至第131页。
[11]唐凯麟:《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9页至第4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4页。
[13]王海明:《伦理学与人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页至第30页。
[14]J.P.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42页。
[15]J.P.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第8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2页。
[16]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9页。
[17]J.P.蒂洛:《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第8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5页。
[18]J.P.蒂洛:《哲学:理论与实践》(第8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30页至第240页。
[19]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7页。
[20]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2页至第133页。
[21]唐凯麟:《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2页至第33页。
[22]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54页。
[23]王海明:《伦理学与人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3页至第62页。
[24]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61页。
[25]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609页。
[26]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63页。
[27]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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