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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的市场价值取向

时间:2023-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由国家或运动员所属训练单位与运动员签订有关商业开发的合约,实现对特定运动员商事人格权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分享。权责清晰是制度存在的前提,运动员作为我国公民,理所应当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商事人格权。应区分不同培养模式下的运动员商事人格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归属,根据不同主体的投资情况,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经济收益的分配。

4.3.3 强化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的市场价值取向

借鉴国外运动员商业开发体制的成功之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长远来看,应从法律角度建立和完善我国运动员商业开发体制,确立合约化的运动员商业开发制度。即由国家或运动员所属训练单位与运动员签订有关商业开发的合约,实现对特定运动员商事人格权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分享。

(1)应明确运动员商业价值的产权归属。权责清晰是制度存在的前提,运动员作为我国公民,理所应当享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商事人格权。应区分不同培养模式下的运动员商事人格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归属,根据不同主体的投资情况,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经济收益的分配。对完全自费或由职业俱乐部培养的运动员,其商事人格权带来的收益归运动员和经纪人、俱乐部分享。而由国家出资培养的在役运动员,其商事人格权带来的经济收益应由运动员和国家(由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等代表)共同分享。

(2)实行契约化管理。在运动员正式进入培训体系前,在当事人之间以事前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规范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使商业开发过程更加规范,维护当事各方的利益。

(3)建立运动员无形资产评估制度。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运动员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4)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运动员和国家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个人之间在运动员商业开发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纠纷,因此应当建立纠纷的解决机制,具体可采用协商、行政调节、诉讼等办法。

(5)完善运动员商业开发的法规制度,为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目前,运动员商业开发的相关法规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依据是其中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及与人身权相关联的肖像权的有关规定。而没有针对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商业权益的具体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也没有关于运动员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规定。

(6)完善运动员商业开发的管理体制。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同运动员签订商业开发合同,协调国家及其他人员与运动员的利益,确定运动员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规则;记录运动员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情况,协调、安排运动员同签订商业开发协议的组织之间的具体合作时间,保证运动员不因参与商业经营活动而影响正常训练。

(7)充分发挥体育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入国际通行的体育经纪人代理制度,运动专业知识,充分开发运动员商业价值。

【注释】

(1)刘青.政府体育事业职能界定.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尚东.体育事业管理百科.吉林音像出版社2003年版

(3)刘青.运动训练管理教程.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7年版

(4)张瑞林,秦椿林.体育管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5)卢元镇.2008年后的中国体育[J].体育文化导刊,2005(10)

(6)张永强.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归属—兼论运动员商业开发体制的完善.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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