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几个概念的界定
选取民国这一时期作为研究范围,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时期是中国近代教师制度在本土酝酿、讨论、学习、实施的重要时期,近代教师薪俸制度从发生到形成、从有序到混乱,对其研究可以客观反映近代教师薪俸制度的全貌及其与政治、经济、教育、社会等方面的关系。
本书研究的教师包括大学、中学和小学教师。这样研究,一是有利于客观全面地了解不同类别教师薪俸及其生活状况;二是可以通过他们相互间的比较分析,探索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政策、教育行政、教育经费等运作的深层次背景。
本书所指的薪俸单位,自民国初期至1935年11月法币施行前为银元,自1935年11月至1948年8月金圆券发行前为法币,1948年8月以后为金圆券,期间如有不同,则在相应处单独注明。
本书的研究对象为教师薪俸及其生活状况。民国时期教师“薪俸”概念极为复杂,有薪俸、薪水、薪金、俸给等多种提法。关于“薪俸”的涵义与范围也多有分歧,往往涉及正俸、公费、津贴、养老金、恤金等。为了保持行文的一致性和整个教师薪俸及其生活状况研究的整体性,又鉴于近代教师薪俸制度初创,养老金及恤金在民国时期极不通行,而领取公费及津贴的又仅为教师中的极少数。据此,本课题的研究取“薪俸”概念,其讨论的对象主要是各类教师薪俸表所规定的正俸,至于公费、津贴、加给、恤金及养老金等则视论述的需要妥善处理。同样,因为“生活状况”包涵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家庭生活及情感生活等,范围广泛,故本书以写“经济生活”为主,对其他兼有涉及。
此外,教师薪俸有名义薪俸和实际薪俸之分。本书在论及薪俸制度时多指名义薪俸的概念,而在考察生活状况时则多指实际薪俸的概念。因为单谈教师的名义薪俸不能如实地反映教师的生活状况,只有结合物价指数、生活费用指数,分析其薪俸在日常消费支出中的分配,才能更科学地划定不同质的生活水平。
【注释】
[1]姚以齐.中国中小学教师问题研究[J].教育,1925,17(2):2.
[2]廖世承.中学教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4.
[3]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76.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勒希斌.从滞后到超前——20世纪人力资本学说·教育经济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李少元.教育经济纵横谈[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
[6]张元隆.民国教育经费制度述论[J].安徽史学,1996(4).
[7]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1911—1929)[J].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96:76.
[8]黄福庆.欧战后日本对庚款处理政策的分析——日本在华文教活动研究之二[J].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7:6.
[9]时显因.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1992.
[10]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11](日)阿部洋.中国近代学校史研究[M].东京:福村出版株式会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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