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教师薪俸制度的初创(1912—1927年)
开国元勋孙中山关于“教育为立国之本,振兴之道,不可稍缓”[1]的高瞻远瞩,成为民国教育除旧布新的基准。1912年1月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任命蔡元培为第一任教育总长。同月9日,教育部成立。
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中华民国初立的教育部,一改清末学部一切由“钦定”或“奏定”的旧例,由教育总长统管部务,并对各级行政长官及巡按使在执行教育事务方面的工作实行监督。教育部随后做了一系列革故鼎新、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举办中央临时教育会议,确立新的教育宗旨,制定民初新学制,颁布各级各类学校法令,着手管理改革,建立具有咨询审议作用的参事室(部)、教育参议会(厅)、董事会(局),等等,开始迈出教育行政管理由“人治”转向“法治”的第一步。作为教育管理和教师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教师薪俸改革亦开始迈出蹒跚的步伐。
一、小学教师的薪俸
民国初立,百废待兴,其教育制度变革是在清末教育发展的基础上渐次展开的。在师资管理与待遇方面,民国政府通告各地“暂照旧章办理”[2]。对于教师薪俸优给与年功递升等制度,均以沿袭为主而略有兴革。由于民国大部分时间都处在战争、内乱与骚动之中,其教育近代化的运行背景是十分残酷的,教师薪俸制度只能在充满暴力、欺诈和腐败的无序状态下频频变更、徘徊前行,其曲折变迁的历程大体延续为初创、成型、调整、频变四个阶段。
1912年7月,民国第一次中央临时教育会议通过《小学教员俸给规程》,规定:小学教员分本科正教员、专科正教员、副教员三种,月俸分为14级。[3]但由于地方教育经费的盈绌、学校规模的大小、教员任课时数的多寡、学生人数的不一,各地教育界少有执行,多依惯例自行发放。1915年7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小学校令》,规定:高等小学校教员之俸额,由县知事依照总长所规定之标准定之。[4]1917年2月6日,教育部颁布《小学教员褒奖规程》和《小学教员俸给规程》,具体规定了国民小学(注:1915年教育部改初等小学校为国民学校)和高等小学教员的薪俸(见表1-1)。
表1-1 1917年全国小学校长、教员月俸表
资料来源:国民政府公报,1917-02-08.
《小学教员褒奖规程》和《小学教员俸给规程》规定:小学教员指国民小学和高等小学的校长、教员。凡在职日久,著有劳绩的,得给与勋章、奖章、褒状等;凡受至一级薪俸后,确有劳绩的,得递增至最高额,即校长、正教员俸给最高额可递增至80元/月,专科正教员、教员可递增至60元/月,助教员可递增至30元/月。[5]至此,全国各级各类小学教员的薪俸发放有了参照执行的统一规定,并在随后的教育变革中不断发生、发展,为民国时期教师薪俸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中学教师的薪俸
中学教师薪俸,自清末以来,全国“向无通例之规定,即使同一省市亦因公私而有差别”[6]。概而言之,民国前期中学教师计俸分专任教师的月薪制与兼任教师的时薪制两种。专任教师一般每周任课20小时,月薪在120元左右;兼任教师一般每课时1~2元,视科任难易及作业有无而定。在1922年新学制实行之前,中学教师薪俸普通每小时自五角(以私立中学为多)至两元(如高等师范附属中学)。实行新学制以后,省立初级中学教师薪俸普通每小时为一元两角五分(如江苏省立初级中学)或一元五角(如浙江省立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薪俸普通每小时为一元七角五分(如江苏省立高级中学)或两元(如浙江省立高级中学)。[7]
1923年正式实行新学制后,中学教师待遇明显提高,初级教员每小时薪水一元五角至两元五角;高中教员每小时薪水两元至三元。[8]
总之,民国前期中学教师的薪俸相对偏低。据1913年12月出版的《教育杂志》第9号报道,教育部规定,中学教师最高薪俸不得超过200元/月,与中学同等级别的学校教师薪俸不得超过150元/月。一般而言,学校级别同教师收入成正比,名望高的学校,教师薪俸往往也较高。如1915年北京高师附中教师月薪,理、化、英教员为173元,修身、博物教员为144元,专任教员为140元,余者不等,军乐教员则最低,为20元,历史教员为27元。作为兼任教员,一人可兼数校教职,月薪可达170~180元。[9]
三、大学教师的薪俸
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颁布《大学令》,规定大学教师分教授、助教授、讲师三个等级。1917年5月,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对大学职员、教师的薪俸进行了详细规定(见表1-2)。
表1-2 国立大学职员薪俸表
资料来源:教育杂志社.教育法令选(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88-93.
1917年9月,教育部颁布《修正大学令》,分大学教授为正教授、教授、助教授、讲师四个等级。按表1-2的规定,国立大学教员薪俸分为4等,每等6级,共24级。其中,正教授从一级到六级月薪分别为400元、380元、360元、340元、320元、300元;教授分本科、预科两类,月薪级差皆为20元,本科教授280~180元,预科教授240~140元;助教授除第六级至第三级级差为10元外,其余各级间均相差20元,月薪120~50元;讲师为非常设教席,视教学需要聘用,薪俸以课时计,视难易程度2~5元不等。此外,1917年5月公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还规定了大学职员的薪俸。其中校长的月薪分为三级,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学长分为四级,分别为450元、400元、350元、300元;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及校医分为五级,分别为200元、180元、160元、140元、120元;事务员分为二等八级,前四级为一等事务员,后四级为二等事务员,级差都是10元,月薪分别为100~30元不等。
在年功晋级方面,《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还规定:教职员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而病退者,可享终身抚恤金,抚恤金依其退职前薪俸按一定百分比确定,服务满10年者发10%,15年者发20%,20年者发30%,25年者发40%,30年以上者发50%。校长、学长、正教授连续任职满五年,可公费出国考察一年,原薪照发。校长、学长连续任职两年可晋一级,其余人员一年晋一级;行政人员以办事成绩及供职勤惰决定,教学人员以任课及科研成果、社会声望决定。[10]
民国初期,大学教师的薪俸发放有了原则上的可参照规程,各校在施行过程中,又可根据各自的财力制定不同的薪俸标准。如交通大学1921年4月的教职员月薪表清楚地记载着:校长的月薪为400~800元,教授的月薪为200~800元。再如北京大学1919年职员薪俸表(见表1-3)所反映的:校长蔡元培月薪600元,理科学长兼教授夏元瑮月薪350元(一级教授月薪280元,可见其薪俸就高不就低),法科学长王建祖月薪350元。[11]即便是一些远离政治、文化中心的大学,其教师的薪俸也都相应地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上。1926年8月,鲁迅经林语堂推荐,赴厦门大学专任国学院研究教授,月薪400元;1927年2月,广州中山大学聘鲁迅为该校文学系主任兼教务主任,月薪500元。[12]由此可见,民国初期,大学教师的薪俸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标准,而在这个标准之外,各校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和所聘教授的学术水准、社会影响等,对其薪俸管理予以调整。
表1-3 北京大学1919年职员薪俸表
资料来源: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5:95-100.
民国时期教师薪俸规程的产生,基本承袭了清末教师薪俸管理的各项规定,它虽然还比较粗疏,但却构建了后来教师薪俸制度的大体框架。从薪俸表的结构和俸给的发放来看,教师薪俸管理已经发生了由传统教师薪俸管理向现代教师薪俸管理的初步变迁。这就使民国政府有可能在前人已有成就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教师薪俸制度,摆脱了白手创业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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