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国时期教师薪俸制度的调整(1937—1945年)
七·七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民国各项建设事业步入战时轨道,教育事业也随之陷入困境。深重的民族危机迫使民国政府开始致力于调整各项政策,以适应形势需要。八年抗战期间,政府颁布了大量法规、条例对教师薪俸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调整,形成了一套更为详尽、完整的薪俸制度,力图维持教师薪俸水平。
一、小学教师的薪俸
抗日战争爆发后,小学教师的生活因原本薪级最低、待遇菲薄而首先受到冲击。许多教师因为薪俸低,无法维持个人生计,纷纷改业。于是,补充师资与提高小学教师待遇成为当时教育最迫切、最严重之问题。1939年春,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改善小学教师待遇案》。1940年1月,蒋介石发表《告全国小学教员书》,强调小学教员“薪给之应增厚”。[25]随后教育部陆续颁布《小学教员待遇案》、《小学教员薪给支配及实施办法》、《儿童家庭供给小学教员食宿办法》、《地方津贴小学教员米谷暂行办法》、《小学教员子女入学免费办法》、《小学教员年功加俸办法》、《教育部设置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教员奖励办法》、《小学教员升任初级中学及其同等学校教员暂行办法》、《小学教员储金办法》、《教员服务奖励规则》等一系列改善小学教师待遇的办法。这些办法规定之详细、内容之全面、操作之具体前所未有,通过《小学教员待遇规程》可见其内容之详尽规范。
小学教员待遇规程
1940年5月18日教育部公布
第一条 全国保国民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及其他小学幼稚园教员(以下简称小学教员)之待遇,除修正小学规程另有规定外,应依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条 小学教员薪给每年均以十二个月计算,按月十足以国币发给。不得折欠:其最低薪额除依照修正小学规程至少应以当地个人衣食住三者所需生活费之两倍为标准外,并应视左列各点分别增加其薪额;
一、资历高下;
二、职务繁简;
三、任期久暂;
四、成绩优否。
上项薪给之支配及实施办法另定之。
第三条 小学教员职务之支配,除兼任校长由各省教育厅核定担任小学教学时数外,其标准如左:
一、单级编制之保国民学校校长担任小学教学时间,至少相当于一学级总时间二分之一,但至多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二、二学级至四学级之保国民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担任小学教学时间,至少相当于一学级总时间三分之一,但至多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三、五学级至八学级之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担任小学教学时间,至少相当于一学级总时间六分之一,但至多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四、九学级以上之中心学校校长得不担任教学。
五、级任教员除兼任一部分校务外,至多担任小学一学级总时间三分之二之教学;专科教员除兼任一部分校务外,至多担任相当于小学一学级总时间四分之三教学。
第四条 小学教员遇有左列事项请假时仍领原薪,代课教员之薪给由校另行支给之。
一、本人婚嫁得给假两星期。
二、父母或配偶丧得给假一个月。
三、女教员生育得给假两个月。
四、在一县(市)区域内连续服务满十年者得休假一年,如未休假发给双薪一年。
五、在一县(市)区域内连续服务满十五年者每年得给假两星期。
第五条 乡村小学教员呈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核准,得接受儿童家庭关于食宿之供给,其办法另定之。
第六条 现任小学教员对于常备兵役及其他公共服役,予以缓役或免役。
第七条 小学教员之子女除肄业小学者一律免学费外,肄业中等以上学校者免费标准如左:
一、肄业于本县(市)或其服务所在县(市)立中等学校者免其学费。
二、服务满五年者其子女肄业于公立中等学校均免学费。
三、服务满十年者其子女肄业于公立中等学校免其学宿费,肄业于国立或省立专科学校或大学免其学费。
四、服务满二十年者其子女肄业于国立或省立专科学校或大学免其学宿费。
上项教员子女免费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小学教员服务年期长久成绩优良者应予以年功加俸,其办法另定之。
第九条 小学教员服务成绩特别优异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给予相当奖励,其办法另定之。
第十条 小学教员服务满五年具有某种学科之特长经证明确实者,得于进修后被聘为初级中学教员,担任其所特长学科之教学,其办法另定之。
第十一条 小学教员有左列服务成绩,志愿升学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核准,得于其考入学校后补助或贷以半数之升学费用。
一、在一校连续服务满五年者。
二、服务满三年曾受本规程第九条之奖励或著有价值之著作者。
第十二条 小学教员应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倡并协助储金,以备不时之需,其办法另定之。
第十三条 小学教员养老金及抚恤金依照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抚恤金条例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程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各条待遇之享受,以合于修正小学规程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所规定资格或经检定合格者为限。
第十五条 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民教部合格教员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程之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程经呈奉行政院核准后公布施行。[26]
综合上述办法可以发现,规定中关于抗战时期小学教师的薪俸除两倍于当地人衣食住所需生活费外,还有:依资历、职务等晋级,并实行年功加俸制;奖励优秀教师;供给教师食宿;津贴教员米谷;缓服、免服兵役;子女免费入学;发放生活补助费;发给代课薪金、养老金、抚恤金、储金,等等。[27]这些措施使小学教师的收入有了多方面的来源。抗战时期小学教师薪俸的具体情况由表1-8中可见一斑。
表1-8 江西省1941—1945年小学教师待遇表
资料来源: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三编初等教育之第三章各省市实施国民教育概况[G].277.
二、中学教师的薪俸
抗战初期,由于政府一般经费移充军需,中学教师的薪俸大多照原薪的七至九折发放,广东仅发五成,四川更有以六折或八折发放者。其时国立中学教员月俸为45~60元。[28]1939年以后,随着战事深入,物价猛涨,各地以发放津贴、生活补助等方式维持中学教员生活。如浙江除照支原薪外,尚有生活补助费之发给,河南则有战时膳食津贴之发给。[29]1940年冬,教育部颁行《国立中等师范职教员支薪标准》明令改善规定。校长月薪280~320元,处主任月薪220~260元,高中专任教员月薪140~200元,初中专任教员月薪120~160元,高中兼任教员每小时8~10元,初中兼任教员每小时6~8元。各省市中学教职员待遇,亦由于物价高涨而普遍提高,大多发给生活补助,江西且有免费公米之发放。此时,省、市、县立中学教员待遇以甘肃为最好,高中月支440~876元,初中月支360~796元(均连生活补助在内)。[30]而私立中学教员待遇则以云南为最好,高中月支300~1 800元,初中月支300~1 500元。至此,中学教职员薪俸制度,除兼任教员施行时薪制外,大多采月薪制,且行按年晋级办法。[31]
抗战末期,物价相较于战前已逾千倍。为积极改善中学教师待遇,1943年10月12日,教育部又颁行《国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薪给表》(见表1-9),并要求各省市参照实行。至1946年底,已有浙江、福建、河北、西康、云南、山东、热河等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北平、青岛两市依此执行。
通过表1-9可以发现,此时中学教职员共分为22级,从最低的第22级月薪60元,到最高的第1级月薪400元。校长为1~7级,级差20元,月薪280~400元不等;分校长及分部主任为5~11级,级差20元,月薪200~320元不等;课主任、高中导师、高中专任教员为6~12级,级差20元,月薪180~300元不等;初中导师、专任教员为7~13级,级差20元,月薪160~280元不等;组长为8~14级,级差20元,月薪140~260元不等;校医为6~14级,级差20元,月薪140~300元不等;第14级后级差10元,护士为9~16级,月薪120~240元不等;干事为10~17级,月薪110~220元不等;书记为16~22级,月薪60元~120元不等。
表1-9 国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薪给表
资料来源: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370.
为奖励并补助中等学校教员,1942年11月14日,教育部颁发《教育部给予中等学校教员奖助金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学校在职专任教员,视情况分别给予300元、400元、500元之奖助。[32]同月17日,教育部又颁发《教育部资助中等学校教员休假进修办法》,以期对困难时期的中学教师施以奖励,从而稳定师资、保障教学。
三、大学教师的薪俸
卢沟桥事变以后,在全国一切资源向战事倾斜的状况下,大学教师薪俸改为减成发放,大约减少了原薪水的二至三成(以50元为基数,余额按七至八成发给)。[33]为保证大学教师生活不受战事影响,从1937年11月起,教育部对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授实行年功加俸,此项俸额每年20元,接年递增,但连同本俸不得超过800元。1940年后,因物价高涨,教师生活较难维持,薪给又改为全额发放。同年8月,行政院颁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简称《规程》),该《规程》对大学教师的资格、经验、最高薪、最低薪及加薪年限与数量都予以了明确规定。另规定包括专科学校也照此办理(详见表1-10)。
表1-10 大学及独立学院专任教员薪俸表
资料来源: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G].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教育部档案,五,1949(3).
该《规程》颁布后,教育部即严格贯彻实施。针对战时各高校因物价上涨而随意提高教师薪给的现象,教育部多次颁布禁令。教育部指出,“教员薪给本规定有固定薪俸表,任意加薪结果导致各教员之薪给已有超过薪俸表所定之最高额者。长此以往,规定之薪俸表势将视为具文。为使法令与事实得以兼顾起见,特通令全国各院校规定增加薪给之教员应以成绩优良者为限;所增数额亦以薪俸表所定一级至二级为限。助教讲师副教授已支最高薪者,超过一级或二级以上之数,应改为校内临时研究补助费,不得并入正薪内计算,以示区别”。[34]从而保证了高校教师薪给标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关于战时大学职员的薪俸,教育部于1941年12月颁布的《大学校长独立学院院长及专科学校校长待遇及公费支给标准》规定:凡国立大学校长铨叙级次从简任一级至五级,省市立大学校长自二级至七级,由教育部按年考核,报铨叙部核定,成绩卓著者得晋一级支薪,至最高级止;独立学院院长之俸给,由教育部核定支给(详见表1-11)。[35]
表1-11 大学校长、独立学院院长及专科学校校长薪俸表
资料来源:根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五编高等教育第516页,编制。
1941年10月,教育部制定《非常时期改善教职员生活办法》,并作过多次修订。该《办法》规定:原则上以一教员五口之家生活必须,由政府提供平价的米油盐糖布(人均月食米二市斗一市升,不满5岁儿童减半),以维持高校教师生活。[36]然而此法实施不到三年,因粮价飞涨,无法控制预算,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遂决议决定自1943学年起高校师生的食米代金,“有实物地区,照核定代金标准价拨实物”,其余由教育部“每月按最近一月之核定数目”支给,“再由当地粮政机关协助购粮”。[37]同时,为保障高校教职员待遇,1943年4月,行政院拨发教职员特别周转金,对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共54个单位,根据各校教职员人数之多寡,分别发给每校周转金10万元、6万元、3万元不等,专作救济教职员与其眷属之患重病及其家境最困迫者之用。[38]1942年春节前,行政院拨款200万,向专科以上学校久任教员每人发放奖助金,其中服务满10年者每人给1 500元,满20年者每人给3 000元,在一校任职30年者每人给20 000元;同年底,教育部颁布《设置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奖助金办法》,该《办法》对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奖助金分甲乙两种情况发放。甲种为科研资助,乙种为生活补助,奖助面甚宽;[39]1943年10月,教育部对高校教师加拨学术研究补助,教授、副教授、讲师至助教,每人月支分别为500元、380元、250元、130元,并规定“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学术补助是由教育部呈请行政院另拨专款分别转发”。[40]此外,政府还设有住房津贴、公利互助社基金、养老抚恤金、兼课钟点费等,而这些均为改善大学教师生活之用。总之,上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大学教师的薪俸收入。
抗战八年间,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各项重要施政调整,以适应战事发展的需要,而教师薪俸也随之不断演进变迁。为保障教师生活不因战争而陷入贫困,民国政府在八年抗战期间对教师应该享有的薪给、津贴、奖励、养老抚恤等生活待遇都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薪俸制度,这是对教师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的肯定。但是,在战时通货膨胀的频频冲击下,这些薪俸制度并不能够保障教师生活的安定。由于教师生活主要依靠薪俸,且俸给有定额,增加有定时,而物价的上涨却是扶摇直上,薪俸与生活费的变动相差太远,因此,教师受通货膨胀冲击最大,其中高校教师表现尤甚,其生活水平下降最大。到抗战结束前两年,教师的生活水平已降至社会的最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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