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国时期教师薪俸制度的频变(1946—1949年)
抗日战争结束后,民国政府一方面忙于沦陷区的接收,一方面全力阻止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民主要求,根本无暇顾及教育等社会民生。1947年7月,民国政府颁布《戡平共匪叛乱总动员令》,国共两党正式决裂。随着国内战事规模不断扩大,民国政府军费支出浩繁,国统区经济趋于崩溃,物价飞涨,社会混乱,严重影响到教师的正常生活。面临这种情况,民国政府不得不频繁对教师薪俸制度作出重大变动。
一、小学教师的薪俸
1945年12月1日,行政院核定《国民学校教职工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简称《办法》),对于国民学校教职员之薪俸,该《办法》规定:最低津贴应以当地个人食、衣、住三者所需生活费之三倍为标准,并得比照当地县市级公务人员薪俸标准支给;薪给以每年十二个月计算,按月十足发放,不得折扣(其计算方法为:食,应以各级县市政府中之中级职员包膳所需之膳费为标准;衣,应以每两月添土布单衣一件所需费用为标准;住,应以当地中等居户租赁市镇房屋两间所需之租金为标准);此项最低薪俸,应每隔三年修订一次,遇生活程度剧变时,应随时修订;最低薪额之外应按照职员资历高下、服务久暂、职务繁简等分别增加其薪额;薪额以发给国币为原则,但得以米麦等主要食粮代替其折算,价格应依市价。
该《办法》还规定:国民学校教职员本人婚嫁得给假两星期、父母或配偶丧亡得给假一个月、女教职员生育得给假六星期、在一县市连续服务满十年者得给休息假一星期、在一县市连续服务满十五年者每年得给休息假两星期,遇有上述事项请假时,仍得享受原有待遇。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教职员家境清贫者,其子女肄业于本县市立中等学校者免其学费;服务满5年,其子女肄业于公立中等学校者,免其学宿费;服务满10年者,其子女肄业于公立中等学校或公立专科以上学校者,免其学宿费;服务满15年,其子女肄业于公立中等学校者,免其学宿膳费;服务满20年,其子女肄业于公立中等学校或公立专科以上学校者,免其学宿膳费。
为罗致优秀人才,安定教师生活,1948年4月,民国政府颁布《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及《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这两项《条例》对教职员之休假、养老、抚恤等都有规定。但各地教育行政机关因教育经费困难,未将该款列入预算,故这两项《条例》未能切实执行。[41]
二、中学教师的薪俸
因中等学校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为其主管机关,故教育部对于各省市中等学校教职员之薪额,未作统一之硬性规定。[42]抗战胜利后,学校教育逐渐恢复,各省市也根据教育部1943年10月颁行的《国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薪给表》(见表1-9),出台了地方对教职员薪俸的规定。至1946年底,全国约有11个省市依循教育部的规定施行。如1946年,上海市规定:“国外大学毕业者,初任初级中学或初级职校教员,自二十一级(160元)起薪。高级中学或师范学校、初级职校技术科教员自二十级(180元)起薪;国内大学、独立学院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者,初任中学或初级职校教员,自二十二级(140元)起薪。高级中学、高级职校、师范学校或初级职校技术科教员自二十一级(160元)起薪;专科学校毕业,或大学独立学院高等师范之专修科毕业者,初任中学或初级职校教员,自二十三级(130元)起薪。高级中学、高级职校、师范学校初级职校技术科教员自二十二级(140元)起薪;其他具有部定资格者,初任中学或初级职校教员,自二十四级(120元)起薪。高级中学、高级职校、师范学校或初级职校技术科教员自二十三级(130元)起薪;校长薪级,各按资历比照前条标准提高二级起薪,主任提高一级。”[43]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地方对教师薪俸的规定大多更为具体,薪级增多。教师的薪俸在抗战胜利后标准已有所提高。从上海来看,中学教师月薪最低120元,最高则可达200元以上。
国共内战爆发后,由于物价上涨,为保障教师生活水平,国民政府根据公布的生活指数对教师薪俸进行了定期调整。1947年5月9日,国民政府规定:对于军、公、教人员的生活,凡底薪在30元以下者,照生活指数发放,超出者分级照指数折扣发放。1948年1月13日,国民政府又规定:公教人员发薪,以30元为基础,按指数发放;30元以上按指数发给100%,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后来又改为每一个月一次。然而,尽管如此,中学教师的生活还是入不敷出,难以维系。
三、大学教师的薪俸
抗日战争胜利后,大学教师的薪俸仍按《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见表1-10)执行,并一度得到发展和提高。1947年11月,教育部对于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授实施年功加俸,凡经审查合格之教授月薪已达最高级,呈报教育部有案者,得给予年功加俸,每月20元,并按年递晋。1947年6月,教育部颁布《国立专科以上学校职员薪给表》,对专科以上学校职员薪俸进行了规定(详见表1-12)。
该薪给表还规定:“凡初任人员均自最低级起薪,原则上每年可晋一级,成绩突出者得晋二级,但不得超过本职最高级薪。专科学校职员比大学职员月薪低二级计俸。”[44]
因历年货币贬值,政府另以生活补助费、特别办公费、学术研究补助费等加以调整。1948年4月,行政院颁发《文武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指出:“专科以
表1-12 国立专科以上学校职员薪给表
资料来源:根据《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七编高等教育,第468页,编制。
上学校教职员待遇自当年4月份按月调整,每月生活补助费支给标准,按上月份生活指数分区核定,在未汇齐上月份指数分区核定标准以前,每月暂照上月生活补助先行发放。”1948年7月,行政院改订《文武人员依生活指数调整待遇办法》指出:“自当年7月份起,以当月生活指数调整当月待遇,每月生活补助费于月初先按六月份标准五成发放,俟支给标准核定后补算;当年4月份核定之生活费指数,特一级60万倍、特二级55万倍、一级36万倍、二级32万倍、三级28万倍、四级24万倍、五级21.5万倍、六级18.5万倍、七级15.5万倍、八级13.5万倍。”[45]
民国时期的最后几年,政府通过调整教师薪俸,修订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年功加俸、特别办公费、学术研究补助,实行实物配给等方法,在抗战结束后的最初两年一度使教师薪俸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恢复与提高,但随着国共内战的不断升级和国民党政权的迅速惨败,国民政府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政府危机和教育危机。全国大、中、小学教师生活水平急剧下降,除极少数教会学校、私立学校外,大多已濒临绝境,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准。这一阶段大、中、小学教师薪俸因应时势变化而频繁变更,仅1947年一年期间,国民政府就曾5次调整大、中、小学教师薪俸标准及发放办法,整个教师薪俸发展已开始走向崩溃的边缘。最后,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全面胜利,国民政府教师薪俸制度便化为茫茫大海中一抹渺无声息的浪沫,封存在历史的尘埃之中。
【注释】
[1]秦孝仪.国父思想学说精义录[M].台北:中正书局,1976:429.
[2]教育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N].临时政府公报,1912-03-08(32).
[3]李华兴.民国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516.
[4]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472.
[5]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1984:389.
[6]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370,370.
[7]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370,370.
[8]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5:141.
[9]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431-436.
[10]教育杂志社.教育法令选(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88-93.
[11]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5:95,192.
[12]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5:95,192.
[13]雷国鼎.中国近代教育行政制度史[M].台北:台北教育文物出版社,1983:334,3.
[14]雷国鼎.中国近代教育行政制度史[M].台北:台北教育文物出版社,1983:334,3.
[15]宋恩荣,章咸.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638.
[16]周邦道.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G].上海:开明书店,1934:31.
[17]教育部.教育法令汇编[G].1933:3.
[18]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370.
[19]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教育统计(1932—1933)[G].72.
[20]李华兴.民国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519.
[21]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乙编教育法规[G].上海:开明书店,1934:64.
[22]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5:127.
[23]陈之迈.中国的官[J].社会科学,1935,8(4):898.
[24]铨叙制度[G].行政院新闻局,1947:11.
[25]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三编初学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225.
[26]教育部.教育法规[G].1942.
[27]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三编初等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225-226.
[28]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370,370,370,370.
[29]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370,370,370,370.
[30]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370,370,370,370.
[31]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370,370,370,370.
[32]教育部.教育法令[G].上海:中华书局,1947.
[33]教育部.教育部工作报告[G].1941:7.
[34]教育消息[J].高等教育季刊,1942,2(1):9.
[35] 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五编高等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516,517,518.
[36] 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五编高等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516,517,518.
[37] 中华民国教育部.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五编高等教育[G].商务印书馆,1948:516,517,518.
[38]杜元栽.革命文献(第58辑)[G].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2:388,401.
[39]杜元栽.革命文献(第58辑)[G].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2:388,401.
[40]教育部.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教员支给学术研究补助费暂行办法[J].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943-10-30:53385.
[41]张迺藩.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三编中学教育[G].台北:宗青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134.
[42]张迺藩.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G].台北:宗青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214.
[43]上海市教育局中学教育处.中学教育概况[G].1948,7:45.
[44]张迺藩.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七编高等教育[G].台北:宗青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467-468.
[45]张迺藩.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第七编高等教育[G].台北:宗青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46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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