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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薪俸的管理

时间:2023-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的管理主要是依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一系列薪俸规程、待遇办法等规定执行。武汉地区教师的薪俸在依照教育部颁布的规章执行的同时,也结合地区和学校实际,出台了一些管理细则,使武汉教师薪俸的管理更趋灵活、实际。也就是说,学校类别成为确定教师薪俸的主要标准。此外,教师的任用种类和职务,确定了教师薪俸级别的范围。

第三节 教师薪俸的管理

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的管理主要是依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一系列薪俸规程、待遇办法等规定执行。这些办法、规程对教师薪俸的确定、变更、水平、发放等方面作了较为详明的规定,从而使各地对于教师薪俸的管理有规可循。武汉地区教师的薪俸在依照教育部颁布的规章执行的同时,也结合地区和学校实际,出台了一些管理细则,使武汉教师薪俸的管理更趋灵活、实际。

一、薪俸的确定

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实行的是分类、分等的级别薪俸制,其中又渗入职务和任用种类的因素,因此又称“职级薪俸制”。按照小学、中学、大学的不同阶段,分国立、省(市)立和县立学校等不同类别,国民政府确定国立学校教师的薪俸标准。也就是说,学校类别成为确定教师薪俸的主要标准。此外,教师的任用种类和职务,确定了教师薪俸级别的范围。因此,谈薪俸必然涉及教师的职别等级。透过前述教师薪俸制度的演变,也可以发现,武汉教师的薪俸与其职级实为不可分离的两部分,不分等级则不能言薪俸。“视职责之轻重繁简,而定等级之高低;视等级之高低,而定俸给之厚薄。”[31]民国教师的薪俸按铨叙法和教育部的规定,都有一定的等级,并确定有相对应的薪俸额,即教师薪俸的分级与职等的划分彼此观照,一一对应。一般来说,职级越高,薪俸越多,俸级与俸额之间的差别也越大,且在不同时期确定有不同的标准。

1917年2月,北洋政府颁布《小学教员俸给规程》,按此规定,武汉地区小学教员的薪俸分为三等33级,其中第一等为校长和正教员,分为14级,第一级60元,第十四级8元,一级到七级,每级递减5元,七级到十级,每级递减4元,十级到十二级,每级递减3元,十二级到十四级,每级递减2元;第二等为专科正教员和教员,分为11级,第一级40元,第十一级6元,一级到三级,每级递减5元,三级到六级,每级递减4元,六级到八级,每级递减3元,八级到十一级,每级递减2元;第三等为助教员,分为8级,第一级22元,第八级4元,一级到二级,递减4元,二级到四级,每级递减3元,四级到八级,每级递减2元。此外,该《规程》还规定,凡确有劳绩的,校长、正教员俸给最高额可增至每月80元,专科正教员、教员可增至60元,助教员可增至30元。[32]1929年6月,湖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立完全小学教职员任免及待遇暂行条例》将武汉地区小学教师的薪俸确定为三等24级,其中校长为一等,分为8级,第一级180元,第八级110元,每级相差10元;教员为一等,分为8级,第一级140元,第八级70元,每级相差10元;职员为一等,分为8级,第一级70元,第八级35元,每级相差5元。[33]1934年7月通过的《湖北省立小学经费支给办法》又规定各小学设校长1人,其薪俸确定如下。

甲、师范大学或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系毕业者,高等师范学校或专科师范学校毕业者月薪100元;

乙、旧制师范本科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或特别师范科毕业者月薪90元;

丙、其他检定合格者月薪80元。

合于上列各条的小学教务、训育主任月薪分别为70元、65元、60元。但其服务在3年以上者各加5元。

各小学每班设级任教员1人,共设专科教员12人,合于上列甲项资格者月薪60元,合于乙项资格者55元,合于丙项资格者50元。但其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者各加5元。

小学事务员月支薪40元,书记员月支薪35元,校工月支薪14元。

县立小学教职工待遇比省立小学要低一些。幼稚园教师待遇与小学教师待遇相同。[34]

抗战爆发后,武汉小学教师的薪俸“以当地个人衣、食、住三者所需生活费之两倍为标准”[35]确定,分等分级不很明确。1948年开始执行的《汉口市中心国民学校职教员薪俸支给标准》又规定:国民学校教职员薪俸分三等21级,其中校长为一等,分为7级,第一级200元,第七级140元,级差10元;主任为一等,第一级180元,第七级120元,级差10元;教员为一等,第一级160元,第七级100元,级差10元。

中学教师薪俸的确定与小学教师类似,只是分级分等的特点更为明显。1929年6月制定的《湖北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任免及待遇暂行条例》将中学教职员的薪俸分为三等24级。1934年7月通过的《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规定:“中学校长薪俸与学校规模大小挂钩,等级规模越大,薪俸越高;各校教务、训育、事务主任可以兼课,但其教、职薪俸之和不得超过校长,训育员也可以兼课,但其教职薪俸之和不得超过主任;中学教师则按时计薪。1936年5月,湖北省颁布《修正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大大缩小了薪俸级差,减少了薪俸等级,中学专任教员不再按钟点计俸,改为月薪制。”[36]

1946年4月,《湖北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薪俸支给暂行标准》规定:中等学校教职员之薪俸按其资历分为14级,级差20元,第一级400元,第十四级140元。具体薪级标准如下。

一、高等师范或大学以上学院毕业者:(一)服务教学十年以上者支第一级薪,(二)服务教学八年以上者支第三级至二级薪,(三)服务教学六年以上者支第五级至四级薪,(四)服务教学四年以上者支第七级至六级薪,(五)服务教学两年以上者支第九级至八级薪,(六)服务教学不满两年者支第十一级至十级薪,(七)初任者支第十二级薪。

二、各种专科或师范学院初级部毕业者:(一)服务教学十二年以上者支第一级薪,(二)服务教学十年以上者支第三级至二级薪,(三)服务教学八年以上者支第五级至四级薪,(四)服务教学六年以上者支第七级至六级薪,(五)服务教学四年以上者支第九级至八级薪,(六)服务教学二年以上者支第十一级至十级薪,(七)服务教学不满二年者支第十三至十二级薪,(八)初任者支第十四级薪。

三、凡服务不满两年及初任之教师,其成绩优良者,得分别按前项初任起级标准提高四级起薪(高师大学以上资格者准予支给第八级薪、专科师范学院初级部资格者支第九级薪),但其晋级须照原级应服年限满足特再行晋级支薪。

附项:初任各种职业学校技术教师得按前项初任起薪标准提高六级起薪。

四、无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资格经检定合格者,比照专科学校毕业资格办理。

五、检定不合者经核准任为代用教员者,应按最低级支薪,但确属学有专长者,得酌予提高,以不超过第十二级为限。

六、校长、主任各按其资历晋一级支薪,学校班级超过六班特得再晋一级支薪。

七、具有第二项所列资格之一而有专门著述或发明者于考绩特经呈准后得晋一级支薪。

八、曾任大学教员一年以上现任中等学校教员者其薪俸照本省学院教员薪给标准支给。[37]

大学教师薪俸的确定主要以《大学教员资格条例(1927年6月)》、《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标准为依据。教师薪俸实行分等分级,其中助教为大学毕业、有学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或于国学上有研究者,叙俸每月100~160元;讲师为大学毕业、有硕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或助教完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或于国学上有贡献者,叙俸每月160~260元;副教授为外国大学研究院研究若干年,有博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或讲师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或于国学上有特殊之贡献者,叙俸每月260~400元;教授为副教授完成两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叙俸每月400~600元。[38]

“行宪”之后,随着国民政府教师薪俸制度的变形,各级各类薪俸条例和办法有名无实,逐渐停止使用,教师薪俸的确定便无章可循,变化无常。这一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多根据生活费指数的变化予以临时确定。

二、薪俸的变更

教师薪俸的变更包括俸级的晋叙、比叙、降叙、改叙等。一般由教师所在学校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成绩的大小提出意见,报教育主管机关核定后执行。

有关教师薪俸变更的各项规定多来自各种单行办法和规程。1928年7月颁发的《小学教员薪水制度之原则》规定:“教师经验年有增加,薪水亦随之而加。但亦可比照学历原则,取其所加数之五分之三。譬如,每年学历所加之数为三十八元,取其五分之三,几于二十三元,加入最低限度之年薪中。”[39]1932年11月制定的《中等学校教职员服务及待遇办法大纲》规定:“各省市应尽力推行年功加俸制。”[40]1940年5月颁布的《小学教员待遇规程》规定:“应根据教员资历高下、职务繁简、任期久暂、成绩优否分别增加其薪额。”[41]1927年6月颁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教员之薪俸,得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而酌量增减之。”[42]武汉各学校教师薪俸的变更多照上述规定执行,且有更具体的操作规程。如1947年11月颁布的《汉口市中心国民学校职教员薪俸支给标准》专列一条“晋级”,规定:“在本市中心国民学校任职成绩优良者,每满一足学年,得于学年度复更时,呈准晋一级支薪。各校原有校长主任教员,准依据本标准核晋薪级,其现支薪级超过应支薪级者,并特准维持原数。唯以后须俟服务足满现支薪级时(自应起支薪级起算),始得呈请晋级支薪。”[43]

有关教师薪俸降叙、比叙、改叙的规定比较零乱,《小学教员待遇规程》规定:“教员遇有本人婚嫁、父母或配偶丧、女教员生育等事项时,仍领原薪。服务满十年而未休假者,发给双薪一年。”[44]然而,有关教师晋叙、降叙、比叙、改叙的规定则十分严格,须经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机关层层核准后,方能施行。这一点在1936年9月省立襄阳中学校长写给省教育厅长的一则“案奉”中可见一斑。

案 奉

钧厅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省教一字第二三九二一号训令内开:

“……现拟对他调人员薪俸由原校发至八月底止,新校自九月起薪,停聘人员一律发至奉停聘命令之日为止,以示体恤……”。

等因,奉此,自应遵办。查本校英文兼任教员姜定邦本学期与省立武昌高级商业职业学校英文专任教员张惟杏互调,各应在原校领取八月份之薪俸,自无异议;现查姜定邦八月份薪俸,应由省立武昌高商发给,张惟杏亦请求在本校领取,则限于预算,决难变通办理。兹准该员在本校领取姜定邦之原额八十二元八角,其不足之三十九元六角整,仍应由武昌高商发给。理合将变通情形呈请鉴核转饬省立武昌高级商业职业学校准由该员如数领取,实为公便!

谨呈

湖北省政府教育厅厅长程

湖北省立襄阳中学校长陆云龙

三、薪俸的水平

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的水平主要受政府决策、物价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国民党通过高度动员的政治体系进行社会整合,建立以党治为核心的政治霸权秩序”,[45]所以,政府决策在确定教师薪俸水平中起着决定作用。

教育部是国民政府最高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教师薪俸的水平主要由教育部通过各种薪俸管理的规程、办法来确定,各地政府再依据本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适当调整教师的薪俸水平。原则上,国民政府教育部确定国立大学教师的薪俸水平,各省政府确定省立学校教师的薪俸水平,各市、县政府则确定市、县立学校教师的薪俸水平。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十年,为进一步加强其行政权力的集中化、制度化,政府支出除主要用于军费和债务外,其余部分用于行政开支。此时教师的薪俸水平比较平衡。抗战开始后,军费支出逐年锐升,通货不断膨胀,教师的薪俸水平因之下降。据估计,1937年至1943年期间,教师的实际收入“平均降低85%”。[46]为提高教师的薪俸水平,维持教师的基本生活,激励教师的工作热情,湖北省政府于1927年制定颁布了《湖北各县市立初级小学教职员待遇规程》、《优待教职员条例》等。湖北省教育厅在1929年6月,又陆续制定了30余个教育条例、细则和简章,有《湖北省立完全小学校教职员任免及待遇暂行条例》、《湖北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任免及待遇暂行条例》等。1934年7月陆续颁布了《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湖北省立小学经费支给办法》。1936年6月,武汉大学制定《教职员待遇规则》;1947年10月,汉口市教育局公布《汉口市中心国民学校职教员薪俸支给标准》;1946年4月,湖北省教育厅制定《湖北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薪俸支给暂行标准》,以不断调整武汉地区教师的薪俸水平。抗战胜利后,武汉地区教师薪俸的水平因战争的胜利有过短暂的提升,但随着内战的爆发,政府财政决策的重心又偏向军费支出,教师薪俸的水平则受其影响不断下降。而随着“行宪”后内战规模的持续扩大,教师的薪俸更是一落千丈,毫无水平可言。

物价变化是决定民国时期武汉地区教师薪俸水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抗战前,国民政府曾多次制订、修正教师薪俸表来调整教师的薪俸水平以适应物价的变化。这一阶段,物价波动不大,政府基本能通过薪俸表的修订和调整来保持教师薪俸水平与物价变化的平衡。抗战胜利后,尤其是“行宪”后,战事日益扩大,政府军费支出浩繁、经济崩溃,物价潮涨。以往的薪俸标准已经无法满足教师日常生活所需。常规的“依薪俸晋级加俸”实难跟上物价频仍上涨的步伐。此时的国民政府只有按物价变化指数及生活费指数来调整教师薪俸水平,以维持其日常所需。抗战结束时,教师薪俸水平按生活费指数每季调整一次。1947年初,又改为每月调整一次。1948年,教师薪俸则完全按生活费的增长而自动调整。而这一时期,教师的薪俸水平完全受制于物价变化,无标准可言。

为应付物价上涨压力,维持教师基本生活,政府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尽力保持教师薪俸的实际水平。1948年7月,汉口市政府发布训令如下。

查本市中学教员薪俸之支给原系沿用《湖北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薪俸支给暂行标准》办理,关于初任及服务未久人员之起薪须依照上次办法切实办理。前期通令自本学期起实施在案。兹拨各该校初任教员申述近来物价高涨,生活维艰,恳予依照原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从宽,以成绩优良教员优待提高薪级等情。经核该员等生活困难属实,准予照办。凡专科学校或师范学院初级部毕业,前经核定支薪160元以上不满240元者,即提支为240元,高等师范或大学毕业,前经核定支薪180元以上不满260元者,即提高为260元,唯以后晋级办法仍应依照前条办法后半段之规定办理。[47]

四、薪俸的发放

武汉教师的薪俸一般按月计算,用货币支付,一月发放一次,包括正俸、附加俸、津贴等。教师的薪俸主要来源于各级各类薪俸表所定的正俸,发放标准也是依俸给表的规定而定。此外,不同学校又各自规定了相应的附加俸、津贴等。具体到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教师薪俸的发放差别又很大。小学教师薪俸的发放从民国初期一直到末期,基本实行月薪制。通过1948年汉口市政府核定的中山区中正国民学校教职员薪级表(见表2-10),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武汉地区教师薪俸发放的一些程序和要件。

表2-10 汉口中山区中正国民学校教职员薪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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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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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武汉档案馆.中山区中正国民学校教职员薪级表[S].全宗号:69—10—171.

中学教师薪俸的发放分专任教师的月薪制与兼任教师的时薪制两种,1932年以前,以时薪制为主,初中一般每小时1元~1元2角5分不等,高中一般每小时1元7角5分~2元不等。1932年11月4日,教育部颁布《中等学校教职员服务及待遇办法大纲》,规定:“中等学校废除钟点计薪制,教职员之月薪应分别等级依次递进,兼任教员得依时计薪,经由各省市厅局酌量地方生活程度比照现制较优办法分别规定。”[48]1934年7月颁布的《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又规定:“中学教师薪俸仍实行时薪制,高中专任教员每小时6元4角,初中专任教员每小时4元8角。照此标准,高中教师最高每月可发放薪俸128元,初中可发放105元。”[49]1936年5月颁布的《修正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大大缩小了薪俸级差和减少了薪俸等级,同时取消中学教师的时薪制,规定:“专任教员不再按钟点计算,高中教师月支130元,初中110元,高初中兼得者120元。”笔者在武汉档案馆查找到的1948年制定的《临时联合中学教职员员额及薪级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表2-11)对中学教师薪俸发放的标准、层级、员额等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表2-11 临时联合中学教职员薪级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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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武汉档案馆.临时联合中学教职员员额及薪级暂行标准[S].全宗号:69—1—72.

该《标准》还规定各校校长应支薪级由教育部核定。其中,专任教员的薪俸发放按如下办法确定:

(甲)检定合格而服务成绩优良者,按其以往服务年资,核定薪级。

1.曾服务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中等学校满二十五年者,将支本职最高薪级;满二十年者,准支本职第二级薪;满十五年者,准支本职第三级薪;满十年者,准支本职第四级薪。

2.过去服务年资不及十年者,由校长视其资历、服务成绩、职务繁简及教学时数等酌支本职第七级至第五级薪。

(乙)具有无试验检定资格,而未履行检定手续者,依其年资酌减二级或三级支薪,但以不低于本职第七级薪为限。

(丙)具有试验检定资格,而未履行检定手续者,支本职最低级薪。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专任教员在本校继续服务成绩优良者,每满两年得晋薪一级;职员在校服务,每满一年,得于学校年度开始时晋薪一级。唯支薪已达本职最高额,如年资特久、服务成绩优良者,得由校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另予奖励,不再晋薪;兼任教员薪给,依兼任教学时数,高中、普师及高职,每小时支薪16元至20元,初中每小时支薪14元至18元。”[50]

武汉地区大学教师薪俸的发放相较中小学而言,要简单、稳定得多,基本参照1927年颁布的《大学教员薪俸表》(见表1-7)和1940年8月颁布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见表1-10)确定的标准发放。

内战爆发后,物价暴涨,照薪俸表发放的正俸难以维持教师正常的生活,武汉各学校多采用加给、津贴等办法补充正俸的不足。加给与津贴的名目很多,有子女教育费、米贴、煤贴、水贴等,达三十多种。发放的方式多是按人口或年龄,而不是按工作能力。不唯教师如此,其他职业也照此办理。如电信局员工及邮政局所有人员均按年龄领取米贴,26岁以下者领6升,26岁至30岁者领8升,31岁以上者领10升。[51]此外,这一时期教师薪俸主要还按生活费指数的形式发放。各省市根据行政院颁令的《各省重要市县教师生活费指数查编办法》和当地每月查报的教师必需品价格编制教师生活费指数,作为教师薪俸发放的根据。[52]至此,国民政府教师薪俸的发放已趋于混乱,各种名目繁多的“变相俸给”成为发放薪俸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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