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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启示

时间:2023-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局势渐趋稳定,武汉教师薪俸和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基本保障。这一年虽遭受特大水灾,全省教师工资仍提高20%。尽管政府一直关注并不断调整教师工资,但新生的中国百废待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依然较低,教师工资和生活水平的保障困难重重。因此,要想发展教育,获得充足的经费保障,从而提高教师工资水平,就必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发展经济,提高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

第二节 对当前我国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启示

尽管一个世纪前民国时期武汉教育的时代背景、经济环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与当前大不相同,但武汉教育近代化的脉络依然相连,其所面临的基本挑战和问题也大致相似。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及其生活状况所呈现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其所采取的一些具体对策对当前我们走出教师工资问题的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维持教师工资及其生活水平的前提条件

民国时期,虽然国民政府、教育部和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教师薪俸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办法,但由于社会动荡和战乱不断,政府制定的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往往形同虚设而成为一纸空文。民国时期的武汉,也只是在社会相对稳定的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前十年,教师薪俸尚称可观。然而,一旦战乱来临,无论是脆弱的纸币,抑或是硬通的银币,都根本无力抵挡子弹的肃杀和摧毁。同时,由于民国时期的社会整体经济水平不高以及巨额的军费开支,致使政府财政运转不灵,教育经费严重短缺,以致教师薪俸缺少了最根本的来源和保障。经济好则经费足,经费足则薪俸丰,这是在民国时期的武汉已印证了的事实。

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局势渐趋稳定,武汉教师薪俸和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基本保障。1949年5月26日,李先念主席签署湖北省人民政府训令,规定武汉接管之中等学校员工生活维持费标准:①教员每人每月大米140斤,职员120斤;②工友100斤……同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厅规定“教职员一律自本年8月1日起薪”。而实际开学日期是9月上、中旬。1951年,学校教职工工薪改为工资分计值。从湖北省看,教师工资增加了11%。1954年,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工资调整(以人民币计),全省小学教师工资增加到26.76元;中学增加6.4%,即增加到43.5元。这一年虽遭受特大水灾,全省教师工资仍提高20%。1956年将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标准。1958年实行工资改革,小学教师工资增加到37.85元,中学教师工资也有增加。从1952年到1981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调整提高工资共12次,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从1952年的20元增加到1980年的43.73元,中学教师工资由40.03元增加到1980年的48.03元。[38]虽然教师工资总体增幅不大,但由于社会稳定、物价平稳,教师的生活基本得到了保证。同时,政府从1952年7月起对教师实行公费医疗,让教师享受病假待遇,还有抚恤金。1954年开始给教师补助福利费,1955年开始又实行教师退休退职补助,1958年实行探亲假制度,此外,还实行粮价补贴、住房分配、女教师享受产假待遇等制度。

尽管政府一直关注并不断调整教师工资,但新生的中国百废待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依然较低,教师工资和生活水平的保障困难重重。尽管1961年、1963年、1977年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教职员工待遇,但拿全国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水平与其他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做一个比较,仍可发现许多问题的存在。

从表6-1可知,全国中、小学教职工年平均工资比全国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少,更比全国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少。2000年、2001年、2003年分别少787元(968元)、676元(984元)、747元(1 284元)。纵向比较,教师的收入确实提高了很多。从1978年的559元增加到2003年的13 293元,增加了23倍多。但横向比较,教师的收入还是低的。早在2005年11月2日,《教育》双周刊执行总编施进军先生就说过,现在的的确确有很大一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基本生活保障已经出现了危机,这是很可怕的;已经影响到了其所从事的我国广泛的农村基础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39]

表6-1 全国中、小学教职工与其他行业职工工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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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穿越时空的“教师收入问题”座谈会[OL].http:pk75329.bokee.com.

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良好,与民国时期相比已是天壤之别,但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占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十分落后。在知识经济早已露出端倪的今天,教育成了各国的优先发展对象。我国要想在知识经济时代站稳脚跟,也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但是,教育又不能脱离经济现状盲目地发展,而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要想发展教育,获得充足的经费保障,从而提高教师工资水平,就必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发展经济,提高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

二、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是保障教师工资和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

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薪俸的支出约占教育经常费支出的70%,[40]政府教育经费的投入是教师工资和生活保障的根本途径。1936年5月5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137条规定:最低限度的教育经费,在中央为预算总额之15%,在省区及县市为预算总额的30%,并保障依法独立的教育基金。[41]1946年12月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教育科学文化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预算总额之15%,在省不得少于预算总额之25%,在市县不得少于预算总额之35%,其依法设置之文化教育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42]

刘树杞、陈时等教育家在力争政府投入的同时,还多渠道、多途径筹集教育经费,以保障教师薪俸和生活。他们不仅号召绅商富有之家慷慨解囊,捐金献物,还动员海内外贤达、海外华侨为教育的发展献上一份爱心。他们提出并实施了以庙产兴学、以庙宇为学校与教室的计划,有的还建议收取烟灯费、屠宰税、田亩税、所得税、茶碗税等,也有的提出了动员富人存款以利息为教育经费的主张。这些主张在今天看来仍然不乏借鉴意义。

(一)发挥国家财政投入的主渠道作用

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现实情况如何呢?1993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为1 059.94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企业办中、小学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867.76亿元,占全国教育经费的比重为81.87%;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为192.18亿元。到2007年,全国教育经费为12 148.07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8 280.21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的比重为68.16%;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为3 867.86亿元。[43]不难看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2007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的比重为68.16%,比1993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全国教育经费的比重下降了13.71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约1个百分点。我们以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安排教育经费预算,确保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提高中央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是有效解决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工资的基础。

(二)征收教育税,并列为专款

民国时期的武汉,将地方教育经费列为专款,主要来源于盐税附加及五五学捐、九九学捐等。尽管许多地方并未做到专款专用,但其对于保障教育经费和教师薪俸还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和专门性,但毕竟不是税。实际征收工作中,征收部门往往先保税后收费,缴纳单位或个人一般情况下也重税轻费,使这些费用难以做到足额征收,漏征面很宽。另一方面,费较税在使用上约束性差,容易为地方政府或个人减免、克扣和挪用。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可借鉴民国时期为解决教育经费而征收专门税的做法,开征教育税,并列为专款,取代目前各种名目的教育费附加及其类似的项目,同时适当拓宽税基。这样不仅有利于足额征收教育费用,而且有利于教育经费的逐年稳定增长。

(三)发行教育彩票

在整个国家教育投入不足而财政压力又很大的背景下,发行教育彩票是一条可行的、值得尝试的投入渠道。我国彩票市场有很大的潜力,目前发行的只有福彩和体彩,发行教育彩票是完全可能的。《彩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为教育彩票的发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据统计,1998年,英国每周彩票销售额已达1亿英磅,美国仅德克萨斯州的年彩票销售就达32亿美元。美国85%的人购买过彩票,法国64%,我国仅6%。美国有13个州部分或全部把彩票收入投入到教育中。加利弗尼亚1美元的彩票就有34美分用于教育。因此,在我国发行专门的教育彩票,能更好地吸收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发展教育事业。发行教育彩票比发行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更为紧迫,也更能为人们所接受和称赞,是比希望工程更有力的教育筹资方式。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大力发展各类民办学校和私立学校

民国时期,政府及教育部门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多次颁发《捐资兴学褒奖条例》,鼓励私人及社会团体捐资兴学,武汉社会兴学的热潮也一直方兴未艾,这为当时武汉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教育还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要使基础教育有较大的发展,在高等教育的入学率达到15%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仅靠国家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入是不可能实现的,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时期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也要求办学主体、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实际上我国统计数据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民办、私立学校很少。1998年前,私立及民办中、小学仅3 000多所,占全国60万所中、小学总数的0.5%,而我国香港私立中、小学占59%,美国私立中、小学占24%。日本尤其大力振兴私学,1995年私立大学占73.5%,私立短期大学占83.9%,私立幼儿园占47.67%。在日本,有73.2%和92.4%的短期大学生,79.6%的幼儿园孩子在私立学校学习。[44]在此情况下,政府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如私人或企业团体等通过各种渠道把资金投入教育,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也可将一部分公立学校改制为公有民办或国有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属于国有或公有,政府减少或逐步停止拨款,承办者多渠道自筹经费。通过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来缓解国家对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

三、推行“优薪养教”政策是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优薪”是一个相对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工资的国际比较,二是工资与本国人均GDP比较,三是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较。衡量教师工资优劣,第一种比较意义不大,因为不同国家社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可用于分配的财富就不同,当然不能用绝对数来做横向的国际比较;第二、三种方法才有实际意义,从公平理论讲,第三种更公平合理。

民国时期,教师薪俸相对较优是民国教师薪俸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45]从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水平与社会其他行业的收入水平比较来看(此处薪俸皆以银元计),可看出其有三优。一是起点工资优,也即最低工资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武汉小学教师最低工资为50元/月,这远远高于一般工人10~15元/月的工资收入;而中学教师最低工资为70元/月,大学教师最低100元/月,较社会其他行业工资收入更是要高出许多。二是平均工资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武汉小学教师平均每月工资一般在70元左右,中学教师在110元左右,大学教师在200元左右。而一般工人则只有20元/月左右,就连长江流域省份甲等地主(拥有土地百亩以上)年收入最好的四川省也只有1 068元[46],还不及武汉一个普通中学教师的收入。三是最高工资优,大学最高月工资为500元,中学为220元,小学最高为180元,如果再加上其他公费和津贴,则远远优于社会其他行业的最高工资。这种优薪政策也确实带来民国时期教育制度和教师队伍的稳定,使一般教师达到了中上等人的生活水平,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尊师重教的社会价值导向。应该说,五四以后,中国文化教育界所形成的文化遗产和思想高度仍然为现在的我们所追寻和仰望,除了时代使命的驱使外,与那一时代知识分子优越的工资保障不无关系。这为我们今天的教师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启示。

1919年12月,李大钊在《新生活》杂志发表的《物质和精神》一文中指出:物质上不受牵制,精神上才能独立;教育家为社会传播光明的种子,当然要有相当的物质,维持他们的生存;不然,饥寒所驱,必至于改业或兼业他务;久而久之,将丧失其独立的人格。[47]

虽然工资与教师的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不是本书讨论的话题,但自由独立的经济生活对于教师教育思想与独立人格乃至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显见的。正如鲁迅所说:

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所卖掉。……为准备不做傀儡起见,在目前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48]

这不能不引起现在的人们深思。民国时期,收入水平优越的教师职业,不但成为一般人向往和追逐的职业,而且也成为留学生首选的职业。但民国后期,随着物价上涨所带来的教师真实收入的下降,使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下降到社会最低生活线上,于是,教师这一职业就不再有其以往的风采,不再成为受人尊敬、令人竞相追逐的职业。而这对教师队伍的稳定以及吸引和激励人才加入教师队伍极为不利。因此,教师自身生活不能保障又无其他收入,教育发展走向崩溃之途实属必然。

四、建立教育公务员和绩效工资制度是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如何能确保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呢?笔者以为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

民国时期相对优渥的教师待遇,追根溯源,生发于清代官民殊位的规矩。[49]在清代,教师作为准官僚,其待遇保障自然远胜于民。到了民国时期,虽然教师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雇员或一般社会公职,但优待教师的传统还是得到了延续,教师基本上参照公务员标准确定薪俸,抗战后期至内战爆发,为缓解物价上涨压力,又将公教人员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其生活费指数。这些对保障教师工资和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教育公务员和公务员制度是有密切联系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公务员。现阶段,我国教师作为事业人员,比照公务员管理,其性质和定位并不明确。因此,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由于不是公务员,在落实工资待遇的方面,有一些地方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总是以种种借口拖欠教师工资。公务员和教育公务员的联系就在于他们都是公务员,区别在于国家公务员是一般的公务员,而教育公务员是特殊公务员。这种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也不少见,如日本、德国、法国、韩国都把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对待。日本有《国家公务员法》,还有《教育公务员特别法》,用法律来确定教师的性质、地位,以使其工资得到充分保障。

鉴于我国教师队伍的发展现状,笔者以为,可参照日、韩等国的做法,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修改《教师法》或对《公务员法》作出补充规定,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者确认为教育公务员,明确其“公务性”与“专业性”的双重身份,使其享有与公职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从法律上保护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以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致。

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好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利于保证教师工资待遇的落实。如果把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就能够以公务员的形式发放。不仅能够解决拖欠工资的现象,还可以保证法定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甚至高于公务员待遇的落实。第二,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在全社会掀起一股尊师重教的风气。如果教师作为国家的公务员,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会有相应的提高,这对从业者是很大的吸引力,从而使教师真正成为受人尊敬的职业,使教育成为受人尊重的事业。第三,有利于师资力量的合理配置。作为国家教育公务员,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教师跨地区、跨城乡、跨学校之间流动成为可能,择校、教育不均衡的现象也会大大消除,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化发展。

另外,明确教师“公务性”的同时,却不能忽略教师的“专业性”,应确保教师的专业地位与特点,切忌把教师当成一般的公务员来管理,完全使用行政手段,对教师也搞行政本位,特别是要防止“官本位”,防止出现建立与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后可能会对教师专业化带来的不良影响。[50]

(二)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民国时期,武汉国民政府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教师考核制度,如《湖北省立中小学教员任用规则(1935年)》、《湖北省立小学经费支给办法(1934年)》、《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1934年)》等对教师的训诫、减俸、晋升、免职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但真正实行起来却往往流于形式,致使教师工资很难与其劳动贡献和工作业绩有机结合起来。当然,教师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并不能像工厂工人那样衡量。因此,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绩效工资(performance related pay,简称PRP),又称奖励工资(merit pay)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appraisal related pay),一般在企业内被广泛采用。教师绩效工资是指通过对教师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估,确立教师的绩效工资增长幅度,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为基础。绩效工资的基本特征是将教师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教育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教育数量和质量,还包括教师对教育的其他贡献。学校支付给教师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图6-5明确地表达了绩效工资所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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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5 绩效效果图

与传统工资制相比,绩效工资制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有利于教师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教育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二是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教育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三是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教育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教师的凝聚力。绩效工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和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导致对绩优者的奖励有方,对绩劣者约束欠缺的现象,而且在对绩优者奖励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教师瞒报业绩的行为,因此,对教师业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监督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关键。

令人期待的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通过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正在各地紧锣密鼓地推进,但比实施更为关键的是其中的制度设计。笔者以为:可将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部分占7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占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学校搞活分配的重点,在考核的基础上,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实际的分配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在内部分配时要向班主任倾斜。

五、处理好国家财政能力、物价与工资发放之间的关系是保障教师工资和生活水平的技术要求

综观民国时期武汉教师的薪俸制度,尽管有先进的理论作先导,也制定出了与世界接轨的优薪制度,但由于没有考虑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收入状况,“教师待遇在一定程度上是脱离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51]致使高水平的教师工资制度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无法保障,出现名不符实的现象。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工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同时受地方财政情况的制约,这对仅靠工资收入养家糊口的教师来说,无疑失去了生活的主要来源。

因此,一个好的教师工资制度,应处理好与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国家可以通过地区工资差、扩大转移支付来调节和补充地方财力的不足。随着国家和地方财政能力的提高,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也应相应地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教师服务于教育的发展。

教师工资的增减,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或生活水平升降相适应。教师的真实生活水平除由工资水平、工资发放等内生变量决定外,更受物价、经济发展等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工资待遇不能长年不变,而应该根据社会物价上涨指数的变动,相应调整教师的工资待遇,使他们的工资也能随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而提高。工资增长率一般应等于或高于物价上涨率,这样才不至于使教师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才能避免教师因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而造成情绪波动,积极性受挫等情况的发生。抗日战争后,随着物价上涨,由于没有处理好教师工资与物价之间的关系,教师工资增长率远远低于物价上涨率,导致教师真实工资水平急剧下降,因而严重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一个良好的教师工资制度,也应处理好工资与物价之间的关系。

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制度近代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教师薪俸发放的货币化,民国时期,武汉教师的薪俸结构基本上以货币工资为主。抗战爆发后,由于物价持续上涨,政府结合生活费指数发放薪俸,其他如食米代金、补助费、津贴、资助金、抚恤金等也都是以货币形式发放。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和货币贬值,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开始实行实物补贴方式以弥补物价上涨带来的货币工资的下降,在福利措施上则基本向实物和免费提供方向发展,如设立公共食堂、公共医院、公共幼儿园、子女教育免费,以及设立校长的办公费、在职享受等。这一方面在困难时期有助于教师维持其基本生活,节省货币开支;另一方面,因教师所从事的教育活动本身是一个公共品,其投入和产出无法准确计算,实物性和免费性的补助无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故容易形成平均主义的思想而不易拉开差距,也不利于工资激励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发挥。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有效地将教师工资置于社会的监督和管理之下,促进教育改革的深化,必须逐步将诸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等各项津贴直接纳入工资之中,取消一切特供渠道或免费或低费的特殊服务,实行教师工资发放的完全货币化和透明化。

21世纪以来,中国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路径与民国时期教师薪俸制度的变迁似乎有某种相似之处,教师经济独立诉求和生活变迁的模式脉络相连。然而正是这些相似性值得我们去作冷峻的思考和深刻的反思。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制度发展和变迁的过程说明,教师工资问题不仅仅是教育经费的问题。在新世纪,人们若仍以“穷国办大教育”作为简单的借口,以为经济因素是制约中国教育发展的瓶颈,那样只会作茧自缚。[52]国家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示范,建立制度以保障、约束、激发和保护人们对教师职业的需求和渴望,是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面对新世纪的挑战,提高教师工资水平,增加政府教育经费的投入势在必行。“教师是人,不是神,大话不能当饭吃;教师的基本需求是刚性的需求,在这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中国的教育将慢慢滑向深渊。”重庆某教师的这些呼声犹在耳边,新世纪市场经济的浪潮已汹涌澎湃。人的现代化是教育现代化的中心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工资制度仍是当代中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使命。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制度波诡云谲的图画,对当前教师工资制度的改革应当是意味深长的一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3.

[2]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37.

[3]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2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115.

[4]湖北政府公报,1927-01-03.

[5]汉口民国日报,1927-04-03.

[6]武汉市志·教育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72.

[7]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63.

[8]武汉市志·教育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36-37.

[9] 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68,379.

[10]李华兴.民国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530.

[11]钟道赞.教育部督学视察湖北教育报告[G].1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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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芮良恭.私塾问题[J].中华教育界,1926,16(4):10.

[14]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368,379.

[15]新洲县教育志[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35.

[16]新洲县教育志[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34,35.

[17]新洲县教育志[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34,35.

[1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619.

[1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G].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98.

[20]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M].上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104-105.

[21]黄陂县教育志[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244.

[22]新洲县教育志[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230-231.

[23]皮明庥.近代武汉城市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469.

[24]湖北省教育厅.最近湖北教育一览[G].武汉:湖北省教育厅,1932:77.

[25]夏口县志·学校[M].20.

[26]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教育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216-218.

[27]教育部公报,3(13).

[28]于述胜.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民国时期)[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174.

[29]湖北省立中等学校经费支给办法[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9(3、4合刊).

[30]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532,533.

[31]李珠,皮明庥.武汉教育史(古近代)[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532,533.

[32]武汉市志·教育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218-219.

[33]武昌区教育志[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5:11-12.

[34]汉阳县教育志[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0:243.

[35]武汉地下斗争回忆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62.

[36]熊贤君.湖北教育史[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457.

[37]武昌区教育志[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5:12.

[38]邹昌盛.百年来湖北教师的薪俸略述[J].湖北教育史志资料,1985(4).

[39]穿越时空的“教师收入问题”座谈会[OL].http://pk75329.bokee.com/.

[40]于述胜.中国教育制度通史[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237,232-233,232-233.

[41]于述胜.中国教育制度通史[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237,232-233,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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