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教师专业化

教师专业化

时间:2023-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强调,“在提高教师地位的整体政策中,专业化是最有前途的中长期策略”。在任职前必须接受规定的专业教育。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专门训练和终身学习,逐步习得教育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并在教育专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过程。因此现实中首先教师专业知识更新缓慢,知识面狭窄,应付考试的传统知识在教学中占主要地

第二节 教师专业化

一、我国教师专业化产生的背景

(一)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的要求

长期以来,教师职业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声誉和地位,特别是广大中小学教师,其社会地位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成为影响教师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跟医生、律师等这些专业人员相比,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工作应该被视为一种专门的职业,这种职业要求教师应该经过严格的、持续的学习,获得并保持专门的知识和特别的技术”。同时强调,“在提高教师地位的整体政策中,专业化是最有前途的中长期策略”。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顾明远教授指出,社会职业有一条铁的规律,即只有专业化才有社会地位,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如果一种职业是人人可以担任的,则在社会上是没有地位的。教师如果没有社会地位,教师的职业不被社会尊重,那么这个社会的教育大厦就会倒塌,这个社会也不会进步。因此,为了提高我国教师的整体教育教学水平,1993年《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000年,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的职业归并为八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被定义为“从事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适应社会的发展,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身教育局前局长法国教育家保罗·朗格朗在他的《终身教育导论》中提出,千百年来社会把人的一生划分为两半部分,前半部分接受教育,后半部分从事职业活动是没有科学根据的,不符合现代生活的实际情况,更不符合未来的要求,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因为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传授知识的方式和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已失去了效率,任何人都不能指望他在青年时代所接受的教育能享用一生。因此,教育应当是个人一生中连续不断的学习过程,而作为为社会、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教师,更应将学习贯穿于自己的一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不断吸取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知识等,使自己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学会认知。

可以说,人才培养模式的变化,极大地提高了教师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创造性,迫切的要求教师工作走向专业化的道路。教师专业发展不仅仅直接影响教育改革的成败,关系教师历史使命能否顺利完成,而且它有助于在全社会牢固确立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的观念,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三)新课程背景下教师角色的转变

课程改革是整个基础教育的核心内容,因为课程集中体现了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是组织教育活动的最主要依据。新的课程改革目标是围绕一切为了学生发展这一理念而设计和确定的,促使教师由知识的传递者转变为促进者,由教育关系的独奏者转变为伴奏者,由教育活动的领导者、控制者、权威者转变为指导者、管理者和服务者等,给教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契机。一方面,课程改革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机会,并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另一方面,教师专业发展是课程改革的重要支撑,改革只有在教师活跃的身影和创造的激情下才能充满活力。因此,要实现课程改革的有效发展,就必须转变教师的角色,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但是,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教师质量与新课程要求的差距明显表现出来。可以说,这些促使教师必须走上专业化的道路,才能胜任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要求。

二、教师专业化的内涵

(一)专业的内涵

专业也称专门职业,与普通职业一词相对。“专业”一词最早是从拉丁语演化而来,原始的意思是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或信仰。一般把专业理解为“经过专门教育或训练、具有较高层次的知识和专门技术的人,按照一定专业标准所从事的专门职业。这种职业需要特殊的智力来培养和完成,其目的在于提供专门性的社会服务”。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被称为专业人员。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的《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

(二)专业的标准(10)

1.专业道德

专业道德体现的是一个专业的人员所必须履行的规范准则。它要求从业人员把社会利益、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比如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准则,依据事实是律师的准则。

2.专业知识和技能

专业工作是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工作,因此专业人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必须有专业理论知识作依据,有专门的技能作保证。在任职前必须接受规定的专业教育。同时,每一个专业还必须有与其他专业相区别的专业要求,方能具有独立专业的资格。

3.专业训练

专业人员必须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这是专业人员能力提高的保障。

4.专业自主

在本行业享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如对从业人员的聘用、解职,与专业业务相关的权力(如医生的处方权)不受专业外因素的控制。保证了专业人员的自主性,可以使他们按照专业标准做事,而不必服从于外在的压力。

5.专业发展

专业人员必须进行不断地在职进修,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

1956年,李伯曼(Lieberman)在《作为一门专业的教育》一书中从各个角度对教师职业是一门专业性的职业进行了分析。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提高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把这种思想推向了高潮。

(三)教师专业化

专业化是指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在一定时期内,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门职业并获得相应的专业地位的过程。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专门训练和终身学习,逐步习得教育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并在教育专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过程。它包含双层意义:既指教师个体通过职前培养,从一名新手逐渐成长为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态度的成熟教师及其可持续的专业发展过程,也指教师职业整体从非专业职业、准专业职业向专业性质进步的过程。

三、我国教师专业化的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师范教育发展很快,为中小学输送了大量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促进了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对教师任职既有规定的学历标准,也有必要的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第二,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第三,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第四,国家对教师进行长期的、定期的培训。

但是,从教师专业化角度衡量,我国中小学教师总体的专业素质仍然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教师在高度的知识储备和教育智慧方面不足

传统中教学往往被看做是一个知识传授系统,可以技术性地操作和控制,教师只是一名合理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技术人员,只要通过外在的经验学习和行为训练就可以达到教学行为的改善和教学效能的提高。因此现实中首先教师专业知识更新缓慢,知识面狭窄,应付考试的传统知识在教学中占主要地位,教师吸纳新的知识并用于教学的比较少。其次,教学是教师智慧的延伸,所以教师不仅需要知道传授什么知识,而且需要知道怎样传授知识,深刻地洞察、敏锐地把握教育问题与教育情境,根据学生的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策略。但现实中教师的教育教学往往落入程式化的模式中,采用的方法往往既缺乏灵活性又缺乏人文性。

(二)教师在其专业领域的独立自主性低弱

教师不是一种普通的职业,而是一种神圣的专业和事业,教师自主是保证教育使命实现的有力保障,是取得教师社会声望和个人尊严,形成教师权威的前提条件。独立自主性是指专业人员在其执行业务的时候,对其业务领域内一定范围问题的处理是根据其高度的专业素质而作出的明智的判断和选择,对其所负责事务可以做全权处理而避免外人不合理的干涉。目前,我国纯粹由教师组成的教育专业组织力量薄弱,还不能称之为强有力的教师团体。各方面对中小学教师的义务规范较多,而对他们工作中应享有的权利,尤其是作为专业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考虑较少。这也是目前教师社会声望不高的原因之一。

(三)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教育的内在价值是塑造人,除了赋予人基本的知识和技能之外,还应该把每一个人作为一个完整的生命体,一个发展中的独特个体来看待,必须高度关注人的精神的成长,关注人的心理世界和情感世界的不断丰富。教师的工作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毕生追求的事业。不过在现实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开始有些下滑。一是理想、信念淡薄。对教学缺乏热情,对学生不负责任,缺乏团结协作精神。二是观念落后。在传统的师道尊严观念中,教师是权威的代表,对学生拥有着绝对的指导权,这也是造成现实师生关系比较紧张的一个原因。三是违背教育规律。教育方法往往以惩代教,态度粗暴、随意进行辱骂或体罚,不懂得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所以,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师必须拥有自己的专业精神。

(四)教师的职前和职后教育缺乏一体性,职后培训缺乏针对性

一个优秀的教师一定有这样的特征:能自主发展,有持续学习和工作的动力,有职业热情,有专业精神,有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思想或个人化的教育哲学。而这些都是一次性的师范教育所不能成就的。教师的培养需要在中小学真实的教育环境中持续进行,是一个终身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职前教师的培养方式是毕业即就业,师范毕业直接上岗,然而到了岗位上,却无法很快胜任教职。究其原因,师范院校的职前培养从理念、课程到教学模式,都与职后教师的培训严重脱节。教育见习和实习来说,也存在时间短、次数少、指导少、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对于职后教育而言,传统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主要以提高教师的学历为主要目的。脱离中小学教育实践,难以激发教师的学习热情。

四、教师专业化的途径

(一)改革师范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师范院校的培养目标偏重于培养学科专业型的教师,课程体系呈现单一学科纵深发展型,没有体现出教学工作的专业特点。因此,当前的师范教育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

首先,调整课程结构。课程设置是体现教师专业化的中心环节。传统的教师教育课程长期存在着通识课程、学科类课程与专业类课程的结构性矛盾,从而造成教师文化素养的缺失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低下。因此我们应该对教师教育课程体系进行深层次的结构调整,合理分配三种课程的比例。首先应该加强人文教育课程的比重。人文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们认识与改造一个内在的、与自己的生存状况相关的人文世界,以便为个体构建一个和谐完整的生活世界打下基础。1930年,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M·赫钦斯(Robert.M.Hutchins)就曾经提出,大学生在四年大学期间,至少应博览一百部古典巨著。教师是培养人的人,肩负完善学生生命、启发学生灵性的使命,因此对于教师来说,文化素养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增加专业类课程比重。教师专业教育绝不是传统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这三门课程,而是新的三个课程体系:教师专业知识体系(如教育哲学、德育论、课程论、教学法论、教育管理),教师专业技能体系(如教育技术、教育科研方法、教育测量与评价)与教师专业实践能力体系。唯有如此,我们的教师才会是凭着智慧出入而不为知识所累。

其次,强化实践性课程。实践性课程是教师培养中的关键一环,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础。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教师的职前培养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学校很少开展教育调查、教学观摩、模拟教学等活动。就连对学生从教技能的锻炼起关键作用的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也存在着时间短、次数少、实习基地少、指导教师少、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所以应该加强实践课程的开设。此外,还可以建立师范大学与中小学的伙伴关系,为师范生提供类似于临床医院的教学实践情境。

(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在教师行业实行的职业许可制度,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一般情况下,该制度通常包括教师入职资格制度、教师再认证制度和教师资格等级制度。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制度主要是入职资格制度。1994年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四个要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不仅维护了教师的利益和尊严,而且维护了教师形象和水准。首先,从根本上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并为社会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辟一条渠道,能够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其次,有利于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合格人才选拔机制。再次,有利于体现教师的专业特点,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使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三)改变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二是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三是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中学高级、一级教师职务由地市一级教育局聘任,二、三级教师职务,由县级教育局聘任;小学高级教师由地市级教育局聘任,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由县级教育局聘任。由聘任机构颁发聘书。

实行教师聘任制,既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也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它打破了教师终身任用制,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性。

(四)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增强教师素质

首先,健全职前、入职和职后培训。随着世界师范教育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培养培训体系也逐渐由两级分离(职前、职后)走向三环合一(职前培养、入职辅导、职后提高)。美国的高等院校不仅是培养新教师的基地,也是在职教师进修提高的重要场所,各高等院校纷纷开设教育硕士、教育博士学位课程来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准和专业地位。中小学教师相对于高等教育阶段的教师而言,更注重实践性。因此,在职前、入职和职后培训中,要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在现阶段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建立满足全国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入职和职后培训的机构,因此,应鼓励各高等院校参与教师的培训工作,或者与师范院校联合办学,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

其次,注重青年教师、骨干教师的培训。在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化的进程中,青年教师承担着重任。在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中,应该把握青年教师成才的时机,以骨干教师带动全体教师,促进中小学教师群体素质的提高,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化的程度。

再次,建立教师培训质量保障体系。为了使教师专业化水平得到保障,需要建立教师培训质量保障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变学历教育为资格教育;建立教师资格认证;制定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和确立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制度等。

最后,注重校本培训。校本培训,是指在学校组织下,结合教师日常教育工作进行的培训,这种培训方式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又一种模式。它以教师的自学、讨论和相互观摩评议为主,也很适合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校本培训,有利于克服一般教师培训理论脱离实践的弊端,也是促进中小学教师自主研究学习的有效举措。

五、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即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力和利益。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下列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简称学生管理权;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

各国的法律对教师权利的规定基本一致,说明国际上对教师职业的认识是有共识的,都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依法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对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定行为的约束,它要求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这种约束的目的在于促使教师忠实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义务与权利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受法律保障。教师有权享受教师的权利并履行教师的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