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一词涵盖学校里负责教育学生的所有人,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与教师职业相关的法律的核心问题。厘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教师更好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以法律为依据,教师可以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以及相关法律在指导教育实践中的适切性、矛盾性等,从而提出改进的措施,促进法律的制度朝着有利于教育教学的方向发展。
教师权利作为一种职业权利,主要由相关的法律给予规定和保证,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为或不可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关系。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和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地位的建议》,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法》等都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教师的权利
学校是利用公共资源,培养人才、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非营利性机构,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特点。与物质生产不同,教师职业涉及特定多数学习者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其教育的成效将影响学习者人格的发展、身心能力的成长以及知识技能的获得。因此,国家法律在制定教师的权利的时候同时要兼顾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职业权利的合理性建既要兼顾教师职业的自主性,同时也要兼顾教师职业的公共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其他相关国际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来看,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得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一)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的核心权利。它包括教师可依据国家教学大纲、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和完善等。
与教育教学权紧密相连的便是教师的教育自由。教育自由权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不可少的条件。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规定:“教师职业应享有履行职业义务中的学术自由。由于教师特别有资格判断最适合自己学生的教学设备和方法,因此,应该在经核准方案的框架内,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帮助下,让教师在选择和改编教材、挑选教科书以及应用教学方法中发挥重要作用。……任何检查或监督制度的目的应是鼓励和帮助教师承担其专业任务,而不是限制教师的自由、积极性和责任。”[5]
但是,教育自由权又是一项不管是在概念上还是在具体实施中都处于争议中的权利。它表现在: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学校,教师的教育自由权内涵和外延皆有不同。大学教育的场合,学生大体具备了批判教学内容的能力,因此,高等教育的教师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拥有更多的学术自由。而在普通教育中,儿童缺乏选择学校与教师的余地和批判教学内容的能力,教师对他们有着强烈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基于此,国家从教育机会均等和在全国范围内确保一定水准的角度考虑,会在普通教育的内容和考核方面进行更多的限定,从而使普通教育的教师不可能享有与大学教师同样多的学术自由。在我国,虽然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推进,已经出台了一些鼓励中小学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的措施。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教师在课程的实施中主要扮演的还是执行者的角色。
除了上述不同级别的学校教师之间的差异外,不同国家由于教育政策和教育行政管理权限的差异也对教育自由进行了不同的限制。日本学者认为,教育自由是要求教育行政“不应干预教育内容,在教育外部提供维护与健全教育的各种条件”。[6]
资料2-1
教师的权利
日本学者兼子仁把教师的教育实践自由分为由个别教师行使和教师集体行使两种。它们的内涵分别如下:个别教师的教育权——(1)教学内容的编制权(制定授业计划,选择教学方法等)。(2)教科书的使用处置权。(3)辅助教材选定权(辅助教材的编制、选择)。(4)教育评价权。(5)生活指导权。(6)惩戒权。教师集体的教育权——(1)学校的课程编制权。(2)教育校务的自治权(决定班主任、各种委员、各种主任等)。(3)有关学生的学校教育措施决定权(入学、转学、编班或插班、升级、毕业)等。(4)惩戒处分权。
(资料来源 [日]筑波大学教育学会研究会.现代教育学基础.钟启泉,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455)
而在美国,教育自由是指教师对他们所教授的科目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试验新思想,选择课堂上使用的材料,决定教学方法。教育自由保护教师评价和批评当前现实,以促进政治、社会和科学进步。
资料2-2
教学内容的选择
校方要求一位十一年级的英语教师停止使用一类他们称为“文字垃圾”的文学作品。该教师为此辩护,认为该作品对学生阅读来说是很重要的文学典范。当她拒绝停止使用其选择的阅读材料时,她被解雇了。这位教师向法院起诉,认为此举侵害了学术自由,而法院表示同意。学区申辩禁止使用教学材料的理由是“材料可能会破坏纪律”,法官裁定这不能成为禁止的理由。判决进一步指出,教师有责任根据教学目标、学生的成熟程度来选择教学材料,并有权为此辩护。
(资料来源 [美]大卫·G·阿姆斯特朗,肯奈斯·T·汉森,汤姆·V·赛威治.教育学导论.李长华,李剑,汤杰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39-340)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教师选择教材和教学内容是教师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容剥夺的。虽然在我国,教科书的选择权往往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行使的,与教师无关,但教师在确定和处理具体的教学内容上,仍然拥有相应的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但应注意,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的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资料2-3
╳╳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下同)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可,下同)。
2.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获奖的行动研究成果、教学案例研究、教学反思、教育叙事等论文(包括教学课件或软件),为省级1篇;或市级2篇;或县级3篇,其中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下同)1篇。在农村连续从教满15年的,县级2篇其中三等奖以上1篇(以上均须附原始会议通知、论文和获奖证书等。凡以报刊社、出版社以及学校名义组织进行的论文评选的奖项,不予认可,下同)。
3.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新课程改革实验,承担市(县城以上学校教师)县(农村学校教师)级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须提供课题立项通知和结题报告)。
(资料来源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权利和义务的转化关系。当教师的科学研究权变成一种强制行为的时候,它就转化成了教师的义务,这就需要为教师创造履行义务的环境。
(三)管理学生权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含义指: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管理学生权中存在的最大争议是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教师对学生的惩戒,首先涉及是否必要的教育方式,其次是否有害于学生身心发展,再次,就是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惩戒与教师侵权的界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这是指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任何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拖欠教师工资,学校及其他机构挪用、拖欠、克扣教师工资等,都是一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民主管理权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和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其含义是: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进修培训权
这是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当然,这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其表现之一是权利的实现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保证,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其表现之二是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不能超出法律允许和要求的范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越多,所承担的责任就越重,并且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越高。
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6年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的义务包括这样几个方面。(见资料2-4)
资料2-4
教师的义务
(1)鉴于教师的职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自己,所有教师应力图在本职工作中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
(2)应该在教师组织的参与下制定和保持有关教师表现的职业标准。
(3)为了学生、教育部门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教师和教师组织应寻求与主管部门通力合作。
(4)教师组织应制定道德准则或行为准则,因为这样的准则非常有助于确保职业声望以及按照议定原则履行职业义务。
(5)为了学生和成人的利益,教师应为参加课外活动做好准备。
(6)为了使教师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应确定并定期使用得到认可的协商手段,与教师组织协商诸如教育政策、学校组织以及教育部门中的新情况等事项。
(7)主管部门和教师应该认识到教师通过其组织和以其他方式参与为提高教育质量而设计的步骤、教育研究以及新方法的开发和推广的重要性。
(8)主管部门应致力于在学校或更大范围内的专家组的建立和工作,以促进相同学科教师的合作,并应适当考虑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9)负责教育服务方方面面的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努力与教师建立良好关系,而同样地,教师同行政人员也应努力搞好关系。
我国《教师法》同样对教师义务给予规定,主要是:
资料2-5
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的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虽然中外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致都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及教学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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