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紧密结合起来
从世界范围来看,按照政府对标准的干预程度,可以将标准与科研协调发展划分为三种模式:企业主导的内生模式、政府主导的拉动模式以及内生模式和拉动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发达国家大多采用内生模式,强调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但因国情不同,政府的干预程度也不同,如日本、韩国政府对标准的干预程度就大于美国和欧洲国家。前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以企业内生模式为主的国家往往市场化程度高,政府更多地是鼓励创新,企业也通过创新与标准的结合,产生了进一步创新的动力,以此带动整个社会的创新发展,但伴随的问题是优势企业可能通过标准实施垄断,以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同时全社会对标准的建设可能缺乏整体的规划;而以政府拉动模式为主的国家强调政府对标准的控制,其优势是可以统筹规划标准化的发展,集中资源开展标准化建设,其弊病则是企业缺乏创新活力,标准与科技创新的机制相脱节,标准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中国的标准与科研协调发展模式过去长期是政府主导的拉动模式,其弊端已充分显现,在中国企业和国家整体标准化水平都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情况下,为了取长补短,发挥后发优势,跨越式赶超发达国家,中国应选择“混合模式”作为标准与科研协调发展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主要通过经济、法律和政策手段促进标准与科研的协调,引导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以及参与标准的制定。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政府能够统筹规划、集中资源的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企业机制灵活、适应市场快的优势,从而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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