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值协商的规范体系建设与制度安排
高等教育评价协商机制的构建应是理论基础—规范体系—组织保障的统一体。如果要达成一种大多数利益相关者都认同的行动计划,必须在尊重各种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协商使得他们都找到支持这一计划的理由,并积极地去行动。这个过程既需要一定的规范体系从理性的角度为评价参与主体提供行动的指南与参照,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建立协商的组织基础,从而为进行有效协商提供保障。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有效协商机制的建立
在新的评价范式中,协商是评价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评价中参与程序的核心。评价中的协商和利益相关者是息息相关的,以协商为主要途径,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发言权,关键的决策采用与利益相关者商讨确定。巴顿指出,评价者始终是协商者,评价的任务、方法以及选择都是协商而定的,他建议在评价的各个阶段,评价者需要与利益相关者建立一种密切的、信任的和尊重的关系,以促进决策的顺利进行。[11]综合第四代评价的运行,可以看出目前提出的各种教育评价协商机制都是建立在对利益相关者的辨析、诉求与利益表达、冲突与谈判、妥协与共识达成的基本架构上,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影响协商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1.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及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影响日渐扩大。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一些学者利用“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来表示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所有人。他们给出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Clark,1998)[12]。
在20世纪7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逐步被西方企业接受,开始应用于企业战略管理,并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分析框架。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学家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给出了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广义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也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视为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这一定义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关于利益相关者界定的一个标准范式。[13]
美国学者米切尔曾经详细研究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归纳了27种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者定义,并提出了一种评分法(Score-based Approach)以界定利益相关者。米切尔明确指出,有两个问题居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一是利益相关者的认定(Stakeholder Identification),即谁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一是利益相关者的特征(Stakeholder Salience),即管理层依据什么来给予特定群体以关注(Mitchell,1997)。[14]
2.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组成
利益相关者理论从企业界迁移到公共研究领域,近年也被应用到高等教育问题的分析。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影响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目标实现,或受高等教育发展和目标实现影响的校内外团体和个人。大学就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社会机构,它的利益相关者是“与大学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群体”。关于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组成及分类,我国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以下几种:胡赤弟借鉴罗索夫斯基关于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提出了由三类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大学模型:教师、学生、出资者、政府等是大学的权威利益相关者;校友、捐赠者和立法机构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市民、媒体、企业界、银行等是第三层利益相关者。[15]李福华借鉴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密切程度不同,把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第二层次是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第三层次是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指与学校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贷款提供者等;第四层次是边缘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16]李超玲,钟洪采用问卷调查对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分类进行了实证研究,分别从重要性、主动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对大学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得到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结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学生与政府;一般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债权人、校友、中间组织;边缘利益相关者有捐赠人、社区与特殊团体。[17]
从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政府、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被公认为大学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但在我国现实的高等教育评价中,基于外部控制的思想,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把作为评价对象的高校及其内部成员看成评价过程中的执行工具。我国大学内部相对于高校内部的其他利益主体,学生成了弱势利益主体。大学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较少参与学校决策,在高等教育评价中,行政管理人员、教授等往往容易过于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轻视了学校外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3.评价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参与评价的理论依据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使我们认识到,大多数评价活动涉及意见有分歧或者意见完全相左的不同群体,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相互竞争被认为是在评价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枯巴和林肯,1989b;伯克与罗西,1990;豪斯,1993;巴顿,1997)。评价者已经从把自己作为利用科学方法而进行评价的专家的立场,转换到认识到评价过程内在政治性的本质,注重采用多种方法和措施,承认多方利益主体并存,并协调他们的多元利益需求及所承担的责任的立场(豪斯,1993)。[18]
在评价中,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评价中拥有一定份额的审查权,它可能是基于财政上的,也可能是代表个人或组织的声誉、期望、政治影响力和资源等,或评价结果会对其有特定的利益影响的个人或群体。[19]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出版的《方案评价标准》一书中对评价利益关系人的定义是:“可能影响评价或受评价影响的群体或个人”[20](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1994)。如前所述,枯巴和林肯将利益相关者分为评价的推动者、受益者和受害者。综合以上观点,评价中的利益关系人基本上包括能够影响教育评价的和受教育评价影响的人或群体。
为了实现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协商,要求高等教育评价对高等教育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确认和分类,确定谁是此项评价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评价的推动者、受益者和受害者;明晰各利益相关者群体代表的利益是什么;然后以代表制的形式,协商产生利益相关者群体的代表,作为参与者参与评价。
当代评价理论强调效用和参与的概念,为此对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过程给予了重点关注。基于评价结果的效用或者参与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原则,一系列利益相关者模式已经开发出来。强调效用原则的模型包括斯达克的应答评价模式(1983)、巴顿的以效用为焦点的评价模式(1997)、枯巴和林肯的第四代评价模式(1989)和Byrk的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评价模型(1983)。为了提高评价结果的效用,枯巴、林肯(1981)和巴顿(1997)都一致建议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到评价过程中。同时,Cousins,Earl(1995)提出一种参与评价模型,将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机构学习和变革咨询的手段。
费特曼提出了赋权评价模式(empowerment evaluation 1994),强调自我决定权。赋权评价与第四代评价都是寻求纳入及服务所有的利益关系人,特别是那些没有影响力的人。然而,第四代评价与赋权评价间有一个关键的差异,即前者的评价者仍保有评价控制权,并和利益关系人一起合作以发展共识;而后者的评价者,为了评价,将权力授予利益关系人,只扮演技术协助的角色。
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提高评价结果利用率是相一致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授权,增强了在评价实践中评价结果的利用机会。多元利益相关者所代表的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的实现,反映了一个民主决策过程。而且,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能够提高评价的实用性;可以增加对评价活动的责任感,相应地,就可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利用机会。
4.评价中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定位
在评价一开始时就需要确定利益相关者在评价过程中发挥的角色,这几乎是进行协商的第一要点。并要求明确阐述利益相关者和评价者在评价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及承担的任务,该角色功能的定位应该是基于所选择的理论框架,围绕现有资源的务实决定,并对评价有更积极的影响。
从评价理论的文献来看,涉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主要有三种评价模式,这些模型中,作为整体的利益相关者和评价者在评价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各有分工。[21]
第一种模式是“利益相关者导向的评价模式”,实施评价的授权和提议来自利益相关者群体。这种模型也可以被称为“平民运作”或“自我评价”。
第二种模式称为“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模式”,评价者和利益相关者共同计划、管理和报告评价结果。在此模型中的利益相关者处于主导地位,而评价者影响这一进程。
第三种模式称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评价模式”,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计划和报告的审查,但主要是评价专业机构负责、掌握控制权、并把利益相关者作为影响因素。
在基于价值协商的高等教育评价中,评价者不仅仅是信息收集的专家,还担当教与学的角色。要求评价者从控制者的角色转变为合作者。评价者的角色是促进评价参与者高层次的交流和互动,并建立一个互相反馈的氛围,而不是使自己处于管理的立场,从而通过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来促进协商的发展。评价者或协商者是作为评价过程中的一个促进者,而不是作为一个局外的专家,在解决争议中行使评判权。评价者应该擅长利用语言的魅力,使得双方能够容忍对方的立场,放弃固执的信仰和观念。评价者应该创设富有建设性的协商氛围,使双方能充分表达各自的立场,而不是保持在故步自封、孤立的境地。
在促进不同的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互动方面,评价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包括使用高水平的协商技巧,以协助那些评价过程中持有不同观点的参与者能够理解对方和达成有关协议。在理想状态下,评价者应该担当调解人的角色,鼓励多方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妥协,找到中间立场,并互相合作,尊重正在被评价的评价对象。
二、建立我国高等教育评价的规范体系,明确评价协商的原则规定
21世纪被认为是“相互依存的世纪”,审视复杂的全球现实需要在全球多样性扩大的同时提升相应的共享价值观和规范。我国高等教育评价价值协商的有效实现,需要一套规范的程序来指导评价者以及参与评价的利益主体的行为。需要设定明确的评价规则,建立一种新的评价秩序,一种自下而上的、具有明确规则的评价秩序。
1.规范与评价规范体系
“社会学家把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被要求如何行动、如何思考、如何体验的期望称为规范。”[22]规范是特殊的、具体的,它受到具体情况的限制。它通常被视为是行动的指针,决定一个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规范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系统,它表达了在一个社会集团中普遍认可的价值。“只有价值表现为一种规范要求时,它才能真正被看做是价值的实现”。[23]规范为合理的社会行为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参考系,借助于规范,活动的潜在意义能够被把握并通过行为显示出来。现代社会充分肯定个体和族群的权利和价值,也就是说承认个体(或族群)的利益和价值有其正当性。这些具有不同的乃至相互冲突的利益、价值要求的个体如何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其实就是“价值需要规范”的问题。[24]
基于价值协商的评价规范体系是对参与评价活动的主体行为提出的价值导向和伦理规约,在形而上层面是一种追求不同利益主体达成价值认同和价值共识的理想追求,在形而下层面是通过规范这一载体来表达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指导评价参与者行为,引导评价参与主体不断趋向达成共识目标的规则体系。
评价规范体系的内在依据在于它是现实社会的一种价值表达和价值期待,是利益相关群体之间关系和谐的本质要求。价值协商程序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对话、交流,在合作的基础上谋求各方都乐于接受的沟通结果。在维持基本程序规则底线的框架内,尽可能让利益主体不同的价值诉求在协商中得到满足,相互之间减少不必要的对抗而增加更多的对话与合作机会,力争把多元化的价值目标都吸纳到程序之中。
2.美国教育评价专业标准及其启示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为了保障教育评价的质量,除创建专业评价团体,开发培训方案和专业文献,还探索为教育评价活动开发专业化的评价标准,并运用于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这些评价专业标准,可以为建立我国高等教育评价规范体系提供一定的参照和借鉴。
(1)“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的方案评估标准
“教育评价标准联合委员会”(The 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成立于1975年,“联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持续发展、检讨及修订教育评估的标准。在美国,“联合委员会”已经被“美国国家标准局”(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认可为全美唯一具有公信力制定教育评估标准的团体。联合委员会1994年新修订出版的《方案评估标准》将30项标准分为效用性、可行性、适当性、精确性等四大类。摘述如下:
方案评估标准摘要[25]
效用性(utility)
效用性标准旨在确保评估能够为特定使用者提供所需要的信息。
U1利益相关者的确认:确认参与评估或受评估影响的人,并叙述他们的需求。
U2评估者的可靠性:评估者必须值得信赖并具执行评估的能力,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接受度。
U3信息的范围与选择:广泛收集和选择信息,对方案提出适当的问题,并响应委托人或其他特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利益。
U4价值的确认:谨慎地描述结果解释的观点、程序及理论基础,使价值判断的基础得以清晰明白。
U5报告的清晰性:评估报告必须清楚地描述被评估的方案,包括它的背景脉络、目的、程序及评估结果,使呈现的基本信息易于为人了解。
U6报告的及时性与传播:重要的期中结果和评估报告必须传达给预定的使用者,以供适时地使用。
U7评估的影响:评估的规划、执行及报导方式,应能鼓励利益相关者坚持完成,以提升评估结果的实用性。
可行性(feasibility)
可行性标准旨在确保评估必须是实际可行的、审慎的、圆融的、节约的评估。
F1务实的程序:评估的程序必须是实际可行的,且在收集所需信息时,应将干扰减至最小。
F2政治上的可行:评估的计划与实施应该预先考虑不同利益团体的期望,以获得他们的合作,并预防或反馈任何团体简化评估过程、扭曲或误用评估结果等不当意图。
F3成本效益:评估应该有效率,并提出具价值性的信息,以证明所耗费的资源是正当的。
适当性(propriety)
适当性标准旨在确保评估的实施是合法的、合伦理的,并保障所有的评估参与者和受评估结果影响者的福利。
P1服务导向:评估的设计应能帮助组织提出参与者的各种需求,并提供有效的服务。
P2正式的义务:正式的评估团体对评估的义务(做什么、如何做、谁去做、何时做)必须获得同意并形成书面约定,同时善尽合约上的责任或正式地重新协商。
P3受评者的权利:评估的设计及执行必须尊重和保护受评者的权利和利益。
P4人性的互动:在评估的过程中,评估者应尊重所有互动者的尊严和价值,并避免威胁或伤害参与者。
P5完整和公平的评估:评估必须完整、公正地检验和记录受评方案的优、缺点,使优点得以言之有据,而问题部分也能被提出来。
P6结果的报导:正式的评估团体应确保受评估影响者和其他具合法权利的相关人员,可以取得完整的评估发现及相关的限制。
P7利益的冲突:利益冲突的处理必须开诚布公,才不会危及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P8会计的责任:评估者对资源的分配与开支,应能反映良好的绩效责任程序,否则应谨慎使用或负起道德责任,以使支出具有绩效性和恰当性。
精确性(accuracy)
精确性标准旨在确保关于受评方案优、缺点的特征,评估能够反映出足够的、有效的信息。
A1方案文件:清楚、精确地描述受评方案,并形成书面文件以确认该方案。
A2情境分析:详细检视方案所在的情境,并确认可能影响方案的因素。
A3目的与程序的描述:监控并详细叙述评估的目的和程序,使其获得确认和评估。
A4可辨明的信息来源:详尽地描述方案评估所使用的信息来源,并评估信息的适当性。
A5有效的信息:选用或发展信息的收集程序,然后再实施,以确保所获致的解释,对预定的用途是有效的。
A6可靠的信息:选用或发展信息的收集程序,然后再付诸实施,如此才能确保所获得的信息,对预定的用途是可靠的。
A7系统化的信息:系统地检视评估的信息收集、处理与报导,并修正任何的错误。
A8定量信息的分析:适当地、系统地分析评估的定量信息,有效地回答评估问题。
A9定性信息的分析:适当地、系统地分析评估的定性信息,有效地回答评估问题。
A10理由充分的结论:明确地充分呈现评估所获致的结论,如此利益相关者才能加以评估。
A11公平的报导:评估的报导步骤应该避免受到个人感情或任何群体偏见的扭曲,如此评估报告才可能公正地反映出评估结果。
A12后设评估:评估本身应该参照上述标准和其他适当的标准,进行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估,使实施过程获得适当的指引;在完成之后,利益相关者也能仔细地检查其优点和缺点。
在以上四项标准中,效用性标准反映了一种普遍的共识,即要求方案评价能够回应委托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可行性标准要求评价是现实的、审慎的、有技巧的和节约的。对评价的程序,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期望,争取他们的合作及对评价费用等作出规定性描述。
适当性标准对评价者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涉及隐私权、对被评价者的保护和信息公开等问题,包含了规定的责任、利益冲突、透明度;评价对象的个人权利、人际互动、财务责任等,界定了评价者和委托人在支持和实施评价时所应承担的义务,要求评价必须以合法、合乎伦理的方式进行,而且要正当地考虑评价的参与者及受到评价结果影响着的福利。
精确性标准要求评价者应获取充分的信息,并正确地加以分析,从而得出证据充分的结论。对评估方案、评价背景因素作了分析,界定了评估信息的来源、测量方法及工具等可靠的信息源、评估结论报导的要求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可以看出,这些标准强调了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确认,评价中回应他们的利益与价值诉求,尊重他们的尊严和价值,对他们隐私权和利益的保护等,这些都是进行有效协商的要求和条件。
(2)美国评价协会的“评价者的指导原则”
美国评价协会(AEA)致力于促进在项目评价、产出评价、人事评价和政策评价中的伦理道德问题。2009年,美国评价协会(AEA)公布了新修订的“评估者的指导原则”[26],以指导评价者的专业评价实践。包含了五个原则,25条规范性叙述,摘述如下:
A.系统的调查
评价者对被评对象实施系统的、基于数据的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A1.遵守所使用的适当的评价方法的最高技术标准。
A2.与委托者合作,探讨评价问题与方法的优势和劣势。
A3.在评价的方法、技术和局限性方面,进行准确而详细的沟通,促使他人理解、解释并批判整个评价工作。
B.能力
评价者向利益相关者提供胜任的表现,应能做到:
B1.确保评价小组必须符合进行评价的适当的学历、能力、技能和经验等资格条件。
B2.确保评价小组具有文化沟通能力,并能运用适当的评价策略和技巧与不同文化群体合作。
B3.确保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执行评价计划,婉拒超越能力限度内的评价,如果婉拒不可行的话,要明确评价可能带来的局限性。
B4.努力把握机会以保持和提升其评价能力,以在评估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C.公正/诚实
评价者应在他们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正直和诚实,确保整个评价过程的公正和合乎伦理。应该做到:
C1.诚实地与委托者和相关的利益关系人协商有关成本、任务、方法的局限性、结论的公布范围和数据的使用等。
C2.在接受委任之前,直率地报告或者适当地说明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
C3.记录和报告最初协商项目计划的所有变化及其原因,包括任何可能导致的影响及结果。
C4.明确阐释自己的、委托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与评价相关的利益和价值。
C5.准确阐明评价程序、数据和结果,并努力避免或纠正其他人滥用评价结果。
C6.努力避免可能导致产生误导性评价信息的有关程序或活动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婉拒进行评价;如果婉拒不可行的话,要征询其他同事或相关的利益关系人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其他办法。
C7.披露所有评价的财政支持来源和评价需求者的来源。
D.尊重他人
评价者要尊重与他们互动的人员,包括应答者、项目参与者、委托人和其他评价利益相关者的安全、自尊和自我价值等,要做到:
D1.寻求对评价背景因素的全面理解。
D2.遵守现行的伦理规范、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则,征求评价参与者同意,并告知其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D3.寻求评价中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和避免评价可能导致的不必要的伤害。
D4.实施评价和交流评价结果的方式,要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尊严和自我价值。
D5.在可行的情况下,在评价中培育社会公正,以使那些评价中的人,能够从评价中获益。
D6.理解、尊重和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差异,如文化、宗教、性别、身体状况、年龄、性取向和种族等。
E.对一般大众福利的责任
评价者应阐明和考虑与一般大众福利有关的利益和价值的差异性,应该做到:
E1.包括较大范围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利益。
E2.不仅要考虑评价直接的操作和结果,而且还应考虑呈现评价的广泛的假设、影响和潜在的副作用。
E3.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并积极宣传,尊重他们并遵守已经被告知的、双方同意的秘密性承诺。要以一种适当的形式呈现评价信息和评价结果。
E4.在评价委托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和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E5.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和福利,对特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被排除在外作出分析,要将整个社会的福利作为整体来考虑。
这一指导原则从评价者对评价对象实施系统调查应遵循的原则,评价者的能力及资格条件,评价者在评价行为中表现出的公正、诚实的品质,评价者尊重他人,评价者对一般大众福利的责任等五方面清楚、简明地给出了对评价者伦理规范的要求,尤其强调评价者的合作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在执行评价过程中,要保证评价信息的透明,尊重他人,与人合作,沟通能力,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和价值的差异性等要求。这些原则为评价者实施有效的评价实践提供了良好的行为参照规范,也为我国设定基于价值协商的评价规范体系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3.建立我国高等教育评价规范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1)评价规范体系要充分考虑我国特定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和高等教育运行环境
“一定的教育伦理规范总是根植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政治经济制度及其特定的教育道德国情。”[27]基于价值协商的高等教育评价的规范作为对评价主体的价值规定及其规则体系,要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并为提高协商有效性服务。我国高等教育评价规范体系必须关注我国特定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高等教育运行的宏观背景,在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念、利益诉求及行为方式特点的基础上建构相应的评价规范体系。
(2)评价规范体系建设需要利益主体的参与并得到认同
规范的有效性必定产生于相关的共识或基于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承认。哈贝马斯认为,通过交往而达成共识,我们就可以实现价值合理性的重建,或形成价值和规范的一致性。吉登斯也认为,通过开放性的对话可以形成新的道德和规则系统。[28]
在高等教育价值多元化的今天,评价的规范体系只有为多元利益相关者所理解和认同,才能在实践中有效指导评价参与者行为,引导评价参与主体不断趋向达成共识的目标。评价规范的制定应该在多元利益表达和协商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认同,需要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而不是让强势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弱势主体的利益被忽视甚至被牺牲。
(3)评价伦理规范应该符合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期待
评价中伦理规范的一个任务是检查评价者的行为,看其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29]评价的伦理规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价值系统,它表达了在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评价伦理规范建设就是要为评价者的行为设定合理的规则体系,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准则。“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的价值实现是通过建立和遵守社会规范来完成的,而个人的价值是否得以实现,要取决于其实现方式是否符合社会价值的规范要求。”[30]作为对参与评价活动主体的行为规定,伦理规范应该符合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期待。有关评价伦理规范的研究关注的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问题,认为个体内在的权利要高于评价行为,参与者必须维护这些权利,而且个体必须以自愿的方式参加研究。同时,这些规则也要求评价者与资助者达成合同协议,并把遵守此协议看成是伦理问题,任何对协议的背弃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4)评价规则的制定和运行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规则的公平、公正是至关重要的。规则对各个群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规则具有客观、公正、同一性等特征,各利益主体在规则面前是平等的,它对任何利益主体争取利益的行为进行指导、激励和约束。[31]评价规范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不能以“强制”、“控制”及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要保证评价主体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和评价价值选择的合理发挥。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在一个多元主义的时代,虽然人们不可能在关于善的真理方面达成共识乃至不可能只有一种关于善的合理理念,但仍可以在一个共同关切的公共领域中达成共识,即愿意提议和遵守公平合作条件,愿意承担判断的任务并接受其后果。罗尔斯的观点实际上构成了我们所说的“价值得以规范”的基本形式或“底线”。[32]评价规则的制定过程和具体内容只有做到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地规范、约束评价参与者的行为。
各个参与评价的行为主体,政府、评价机构、评价专家、评价人员、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在评价中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及其责任追究方式、方法的规定应该完全公开、透明。要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公示制度等,如果出现问题,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通过已经事先认同的规范体系或规则的约束作用来保障评价的有序进行。
(5)评价规范体系要体现尊重的原则
尊重是指尊重他人的自主权,减少评价者和参与者的权利差距,使参与者的行为能够出于自愿,并且知情,此外对于那些会对之产生影响的事物具有选择权。豪斯提出了三条评价的伦理原则:彼此尊重,非强制和非操纵,以及支持民主的价值观和制度。他认为,尊重他人就是努力从其立场考虑他的目标和利益,并让他了解且接受行为所受的限制。[33]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活动运行中,在制定协议、告知参与者和征得其同意时,应当充分尊重个体的自主权。一旦规则建立,就要尊重规则,遵循对评价的程序及过程等的共同约定,在共同的规则和资源框架内实施评价活动。协商也必须按照利益相关者参与并同意的规则来实行。
对于有些涉及研究对象的权利的信息,要在征得研究对象同意后才能使用评价中的信息,这些问题评价者和委托者要事先沟通后达成共识。
4.建设我国高等教育评价规范体系应关注的内容范围
在高等教育评价受到价值多元化挑战的今天,重视评价的规范体系的建设是现实的客观要求。只要健全评价的规则体系,为参与评价活动的主体提供可参照的行为准则,并充分发挥评价伦理规范的功能,才能保障有效协商的顺利进行。针对中国高等教育评价的现状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价规范体系的建设在遵循以上所论述的原则基础上,用文本规则的形式制定评价行为指导手册,类似于以高等教育行业协会以行业规范为指导的评价行为规范守则,通过评价规范指导手册对评价实施过程的相关行为规范做出规定,对评价主体、被评价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全面审视评价行为的参照和指南,逐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评价行为走向专业化。高等教育评价规范指导手册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在内容上要着重对如下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1)明确规定多元利益主体参与评价的方式、方法,设定评价参与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等行为导向
教育评价规范体系建设是为评价参与者提供合理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准则,使他们“有章可依”。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价的实施要拓展参与协商的利益主体的范围,明确规定参与评价的多元利益主体的范畴,对参与评价的利益相关者代表的产生方式及程序做出规定;设定各个参与评价的行为主体在评价中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及其责任追究方式和方法;对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的伦理规范做出具体的文本规定。
美国已经建立和实施了非常健全的评价专业制度和行为标准,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对教育评价伦理规范的研究更加广泛和深入,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必要的程序和技术,对评价人员的伦理行为进行检查;二是按照已经制定的评价伦理规范,对‘最好的评价实践’(best evaluation practice)进行界定与描述;三是根据评价人员在评价中的不同角色功能,提供相对的解决伦理问题的策略和方法。”[34]这些研究成果,为建立我国高等教育评价规范文本指导手册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指导。我国高等教育评价要强化伦理规范建设,制定各类评价,如院校评价、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的等伦理规范和具体的实施指南,以文本为载体,形成各类评价的详细规定,为评价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等行为导向,以帮助评价参与者应对和处理伦理知识和经验的不足,提高评价参与者对伦理问题的识别能力,充分意识到所采取的不当行为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同时,可以帮助各方利益相关者对评价进行监督,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照评价规范可以知道评价中哪些做法对他们是有害的,自己在评价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应该怎样参与到评价的过程中。
(2)对评价准则的生成途径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在参与、协商基础上确立评价准则及标准
基于价值协商的高等教育评价的评价准则的生成途径应是协商和参与的,参与协商在当代教育评价中越来越受到重视,高等教育的复杂性和利益多样性决定了需要更多的参与协商。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应强化利益主体在参与、协商的基础上确立评价准则的意识,明确规定评价准则的生成途径。如对于什么是好的教育、什么是好的教学、什么是优秀教师等的评价准则和标准的确定,需要在广泛征求多元利益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尤其需要给予弱势群体更多参与和表达的机会。现阶段以网络论坛为代表的公共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表达诉求的重要形式,显示出巨大的社会影响力量,为此高等教育评价规范指导手册应对公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和方式给予明确规定或提出有关要求,使评价准则和标准的形成能充分了解并尊重民意,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推动公众的广泛参与,使价值协商落实到具体的评价准则、标准和指标体系中。
(3)对评价实施的关键环节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以契约或合同的方式来执行和推进协商
有效的评估是以合理的评价工具和科学的评价过程为前提的。在基于协商的高等教育评价中,评价者和他们的委托人应该协商形成有效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对评价实施流程、评价标准开发与制定、专家遴选、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形式等制度安排要有明确的规范重点,并签订评价同意书,这种同意书可以帮助厘清及预防有关不必要的争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评价争议提供一个解决基础。有了这样一个正式的同意书,双方就有义务以直接的方式来执行或进行再协商。否则,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去执行单方面所做的决定。
(4)对评价信息收集途径和信息处理方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评价信息收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教育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与评价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密切相关。评估资料信息收集得越充分,处理资料信息的手段越科学,教育评价的结果就越客观、准确。从原评价的角度看,资料信息的收集充分与否是影响教育评价的信度和效度的关键因素,教育评价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处理是影响教育评价科学性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必须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科学化。
评价规范指导手册要对信息收集程序及步骤、信息收集程序的选用及修正,评价信息来源、测量方法及工具等可靠的信息源、信息筛选方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性描述,确保评价能够收集完整的信息,取得必要的信息,整理和分析可利用的相关信息,包括当前可用的相关信息以及任何必要的额外信息,使评价所获得的信息适当、有效和可靠。
美国中北部大学联合会指出:有效的评估源于组织使命,有一个概念框架,有教师的积极参与,得到学术机构内部的支持,有多种方法,能为学生和机构提供反馈的信息,有成本效益,不限制收集资料的渠道,强调公平性和多样性,能够促进提高,有对评估计划进行评价的过程。[35]基于价值协商的高等教育评价的信息收集要规范信息收集途径和处理方式,要禁止突袭和造假,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公示制度等,如果出现问题,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通过已经事先认同的规范体系或规则的约束作用来保障评价的有序进行。目前我国所倡导并正在建设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信息系统、教学状态数据统计、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等,都表明依法评估的运作机制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
(5)对评价结论的形成和运用加以规范,杜绝评价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公众对评价结果的关注导致评价者有时在评价过程中会陷入一种两难选择的困境:有时评价专家会应利益相关者要求改变评价结果,有时在评价过程中会发生腐败行为,有时评价结果会被利益相关者误用。为杜绝评价结果的误用和滥用,评价规范指导守则要对评价结果的使用范围、报导方式和反馈程序等给出规定性描述,对如何撰写具有公正性、真实性、可接受性的评价报告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有关各种评价结果问题的申诉渠道给出一种处理的程序和规则,以给予那些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个人和群体足够的机会申辩与举证。
评价结果的反馈和使用应避免受到个人感情或任何群体偏见的影响,使评价报告能公正地反映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的使用范围要在评价开始时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要辨析利益结果使用的受损者和受益者,并采取相应措施推动他们对评价的理解认同与支持。保证评价报告传播的及时性,重要的评价结果必须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预定的使用者,以供他们适时、有效地使用,从而提升评价结果的实用性。
期望发展一套能够给评价者提供针对性建议的实践标准和道德准则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性及高等教育利益关系人的多元化使得吸收接纳一套评价规范体系变得非常困难,因为任何以某规范标准来指导的实践都可能与其他组织认为的正确实践发生抵触,如评价者伦理规范守则可能并不能代替大多数社会服务机构和大学所认可的伦理标准等。但随着评价领域逐步地走向专业化,在评价中起指导作用的规范体系会逐步完善,进而会逐渐取得合法性地位。我国要尽早建立起专业化的评价规范体系及实施细则,并对建构的评价规范进行实践检验,看其在教育评价中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如何,及时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直到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使得高等教育评价能有适合我国实际的明确的评价规范可循。
三、运用制度安排建立保障机制,促进价值协商有效运行
协商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规范、规则的约束与激励作用是有效协商的重要条件。但规范体系只是对评价行为的一种理性要求或约束,并不能保障特定评价环境中评价主体的行为合乎规则。因此,有效的价值协商不仅需要规则体系,同时,要把解决分歧、寻找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同利益作为组织追求和制度追求,通过制度安排,建立一系列保障机制进行冲突管理,为化解分歧、解决冲突,进行有效协商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安排是制度的具体化,包括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它是指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36]本文中的高等教育评价的制度安排是指在高等教育评价中,为了达到和实现对利益相关者授权的目的,出于对价值(利益)主体的利益和动机的考量,而有意识地设计和实行的约束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规范系统。它可以是评价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安排,也可以是利益相关者自下而上的自愿性安排。
协商可能涉及管理体制、组织环境、利益主体的权力结构、组织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在我国现有高等教育运行环境中,通过制度安排建立以下几种机制对促进价值协商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组织保障功能。
1.建立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授权
由于不同群体所占有的资源、拥有权力的不同,在参与评价的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力也是不对等的。在这种情形下,彼此间很难形成理想化的共识,因此,要通过制度设计对权力进行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不仅依赖于其合法性及适宜的制度保障,而且更需要有效的监督,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泛滥,从而失去其真正的意义。”“防止专断的最佳设计就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37]用博弈论的话讲,“当博弈各方协调一致去寻找有利于共同营利的战略时,就会出现协同性均衡状态了。”[38]在高等教育评价的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中,如何建立管理利益相关者权力的制衡机制,将高等教育评价的权力平衡分布于利益相关者,并且协调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对利益相关者实施授权并去取得共识的关键。采取蓄意和有意识的步骤,减少评价过程中影响力非常强大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是必要的。因此,要通过制度和机制保证对弱势群体的授权,制衡强势主体参与者的权力。
(1)构建多元权力相互制衡、共同参与决策的治理结构
在有关构建高等教育评价协商机制的环境问题中,最关键的是高等教育与政府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的调节又主要是权力的问题。在诸多大学与政府关系的论述中,克拉克(Clark)的三角协调模型[39]一直被引为经典。它将高等教育系统置于“三角张力”之中,认为高等教育系统的位置取决于三股反方向的力量(即国家权力、学术权威以及市场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样,高等教育机构受到供应者的专业技术(学术力量)、消费者的个人需求(市场)以及国家所代表的集体利益(国家权力)三者之间相互竞争的合力影响。提供教学和科研的学术供应者们受其专业规则和自身旨趣的影响;学生消费者希望能够获得可以提升他们自身人力资本含量的知识和技能;国家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至少是维持政权所必需的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正如威廉姆斯所说,“克拉克所提出的三角关系”不仅仅是用来描述各个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主张的模式,而且是对高等教育中不同价值体系和不同观点的表述。[40]
高等教育系统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形成了需求不断增长而自身权力和财政能力下降的局面,政府纷纷开始重构与高等教育的关系。为了加强政府对公共政策或社会服务的质量控制,政府的主要角色便以政策调控及法律规范为重。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职能的拓展以及社会责任的增加,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程度越来越高。事实上,尽管政府与高校的权力关系相当复杂,但两者的基本点是一致的:高等学校是政府极为倚重的社会力量;政府是高等学校最主要的支持者;高等学校以政府为中介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发挥各种职能。政府为实现公共职能在历史上采用了不同的对待大学的方法,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善治”是最终归宿,政府愿意与高校共同合作实现公共职能。“国家干预依赖于公共行动者与私人行动者的相互联结,他们的合作绝对不是自然的合作,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协作的机制抑或‘游戏规则’作为中介。”[41]落实政府和高校的合作也需要体现在具体的合作机制中。
多元权力在组织中相互制衡,互相沟通和妥协,才能产生比较适合的决策,而且能够保证决策结果被有效理解和执行。高等教育运行过程中既要关注政府和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时也应关注大学内的学术人员及学生对高等教育的期望。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中,目前实行的基本是政府为单一合法性主体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重构政府、社会与高校的关系,倡导建立一种多元参与的有效治理机制,呼吁高校内外所有利益相关者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广泛参与,最终建立一个由多元评价主体共同负责管理和推动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2)政府对高等学校的外部评价要从控制走向合作,将高等教育质量的责任主体回归高校
在政府对高等学校的评价中,要从控制走向合作,把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结合起来,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建立起内部教育质量监控机制,把质量保证的责任落到院校身上,充分调动高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高校自我评估、自我控制的作用,及时反馈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促进高校自我整改、自我建设、自我提高。将高等教育质量的责任回归高校,调动师生作为质量主体参与评价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已经发展了以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学科专业评估、精品课程评估和重大(重点)项目评估为主要评估类型的国家高等教育外部评估体制,以“大学排行”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院校评估也已经开始对高校产生影响。这些不同类型的评估活动之间应该有机协调,各有侧重。现阶段,要明确政府、高校、社会各自的职责与权力边界。政府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应该致力于检查普通高校本科教育目标、办学条件和教育过程的适宜性,鉴定院校范围内本科教育政策的系统性、连贯性和有效性,淡化对专业性较强的学术活动细节的关注,着重督促和帮助普通高校检查、改进、完善其内部管理。并通过评估实践,确立高校定期接受评估,并向政府、求学者、同行及公众报告其本科教育质量状况的义务,建立一种高校必须关注其本科教育质量的稳定的外部制度环境。
(3)通过制度设计,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提升学生权力,实现高校内部权力制衡
由于权力的来源不同,高校内部存在着不同类型与层次的权力,从实施权力主体来看,我国大学内部的权力类型有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四种。相对于行政权力,我国学术权力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大学内部其他权力,我国目前的学生权力还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与有关法规制度的保障不够有力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师道尊严”的文化传统有关,政府长期包办的高等教育没有形成对学生作为消费者身份的认同。
当前需要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以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和提升学生权力。运用不同的渠道和组织发挥作用,使大学中的权力相互制衡以维护各自的利益。学术权力的行使主要通过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以及教授委员会来实现;行政权力的行使以行政管理体制为基础,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依据,通过行政管理系统来实现;而学生权力的行使主要通过学生自治机构、学生申诉机构等实现。
对学术工作的评价迫切需要进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适和制度安排,建立平等、协商的学术基本准则,改变当前大学中广泛存在的刻板规范、等级森严的科层制官僚管理模式,逐步弱化大学行政权力主导学术评价的倾向,使学术权力在学校的学术评价事务中发挥基础作用。借鉴西方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把我国大学中代表教师意见的学术咨询性机构或审议性机构转变为学术决策性机构。
大学生是高等教育的参与者,是高等教育的关键利益相关者,高等教育评价与学生的切身利益相关。但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实践中,往往是教师、专家参与,某种程度上忽视或者剥夺了学生的参与权。应从制度层面保障学生参与评价的权利,维护学生利益。一些国家的学生正在成为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参与者。如冰岛、丹麦、芬兰、挪威与瑞典等北欧五国的评估机构与被评高校采用各种办法,使学生参与评估计划制定、外部评估小组、院校自我评估、现场考察与评估报告发布。[42]
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对学生权力给予相应的重视和关注,导致学生主体地位的缺失和空位,学生几乎成为没有话语权的被管理者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强势话语权下的弱势群体。因此,学生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权力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重新建构一种以学生利益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目标的由政党权力、学生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四种权力相互制衡、和谐共融的大学内部管理权力关系结构。
2.建立健全以民主参与为基础的利益表达机制,确保关键利益相关者深入参与评价
一个合理的协商机制的建立,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安排一定的利益表达渠道。需要培育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意识,提高其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健全和规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渠道,使相关利益主体能够获得对称性信息,并平等地参与评价过程。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加强协商和对话机制的形成。
关于如何让利益相关者深入地参与评价,Lowndes等人研究提出的影响公众参与的重要因素的CLEAR模型,为我们识别和解决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问题,提供了有利的分析工具。
CLEAR模型认为,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公众参与是有效的:
(1)能力(Can do)—有参与的资源和能力;
(2)意愿(Like to)—在参与中有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
(3)激活(Enabled to)—能够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的渠道和机会;
(4)要求(Asked to)—能够被官方团体和志愿者组织动员参与;
(5)回应(Responded to)—能够看到他们的意见被考虑的证据。(详见表6-2)
表6-2 提高参与的影响因素:CLEAR模型[43]
CLEAR模型为我们在高等教育评价中,鉴定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建设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表达利益的有效渠道和保障机制提供了一个指导性思路。
(1)在筛选参与评价的利益相关者时,充分考量利益相关者的能力和参与评价的意愿
利益相关者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能力,诸如组织、动员和论辩等能力,它往往取决于各利益相关者的专业素养、管理水平和沟通能力。因此评价者要与被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产生优化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
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意愿,即参与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的责任感和热情,主要取决于各利益相关者的社区观念、民主精神、社会资本、公民的权利与责任等。
(2)通过制度与机制建设,明确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渠道和途径
强化法制和制度建设,明确利益相关者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途径和基本程序,依法保障、推动和激发利益相关者参与高等教育评价工作。高等学校领导层应当动员并号召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利益相关者委员会。为此,高等学校要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关机构,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兴的利益表达方式,完善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3)成立利益相关者委员会,为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提供组织保障
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在权力依赖、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协商、谈判和交易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可以形成一种自主自治,成立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借助制度化的协商达成共识,建立互信,以促成个人、组织和系统等各个层次上的合作。在该组织中,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获取他人的支持,必须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或权力,并且依靠自身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增进理解,树立共同目标。
在这种模式下,高等教育评价的决策权往往不是由政府或其代理人主导,而是交给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它在高等学校资源配置、财政预算、人事决策、质量计划、质量评价、质量改进等方面有效参与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有关决策及管理事务。高等教育评价中,不能以管理人员利益最大化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评价的决策必须在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高等教育评价活动的组织结构中,可以通过有效的形式吸纳学生、校友和用人单位等校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价的过程,包括评价准则的确定、信息资料的收集以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等方面的讨论和协商过程。利益相关者委员会一般由政府、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校友、用人单位、捐资人、社区公正人士等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大学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根据他们参与评价的能力、责任感和意愿,在评价中各得其所,各行其责。
现代高等教育被要求与社会、政府、企业界、学生等建立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这已成为近几年来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高等教育的政策性文件或报告的主题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是以独立利益为前提的,它不是简单的集体主义,不是要用集体利益代替个体利益,而是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基础上的合作。合作伙伴关系还力求发现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共同利益。“求同存异”是合作伙伴关系比较坚实的基础。《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宣言》第17条指出:“有关各方——国家的和学校的决策者、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和学生及高等院校的行政与技术人员、职业界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与联盟是进行改革的一支强大力量。以共同利益、相关尊重和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合作伙伴关系,应成为改革高等教育的主要方式。”在高等教育评价中,与产业界、政府和师生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应该成为提高评价效用的重要途径。
3.建立多元利益主体的沟通交流机制,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期望
在社会高度分化的今天,有关各方要达成共识,必须依赖于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实也是政府、市场、高校等高等教育相关利益群体组织及社会个体成员所欲实现的共同愿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价过程中,应该给予社会各方以参与的合法性地位与权力,高等教育的发展理应是社会各方在相互交流与对话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愿景的体现。[44]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倾听、回应利益相关者价值诉求的交流平台,健全评价中的价值表达、审议和表决制度,积极寻求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了解他们对于高等教育质量的期望和感知,切实将他们的期望整合到高等教育评价中,实现高等教育评价与利益相关者要求的协调与互动,保障协商的质量和规范性。
要使协商顺利地取得进展,需要创设一种能够容纳多样性的氛围,这种氛围是公正的、有利于讨论和辩论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能够彼此互相倾听的、致力于解决问题和进行信息交流的环境。协商可以“隐含的”(以间接的交流、提示和手势为特征),或者“外显的”(以公开声明、询问信息等为特征),或补充的。协商是一个过程,当达到一种默契的阶段时,协商会比较有效。此时,各方增加的亲近、信任和建立的彼此的沟通规范,有助于增强协商的有效性,从而达成一致的决策。[45]因此,评价者需要在一种通常是有着不平等的权力、资源和控制的情况下,富有理解性地和策略性地工作,需要与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者建立一种融洽的关系,以使实现平等和共同决策成为可能。
4.运用多种途径健全利益保障机制,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协商所争取的更多是利益均衡和共享,强调通过协商、共同治理来为每一个权力主体谋取共同利益。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有效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可以提供充分的激励和约束,有效的制度安排能确保建立完善的利益保障。利益保障机制是用法律、规范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多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表达和协商对话,以保障弱势利益群体的价值诉求,形成价值认同和达成价值共识的过程和制度。在高等教育评价中,在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己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各个利益相关者间的协商对话,协调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关注弱势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经过利益整合,从而形成共同利益和达成价值认同。
高等教育评价中利益相关者应是合作伙伴关系,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一种不是控制监督,而是自主合作;不是强势主体为主导,而是利益相关者合作;最终目标是追求在多元化和多样性基础之上的符合各方共同利益的评价机制。评价中,利益相关者的分歧和冲突可能是来自不同的利益分歧,动机的交织混合,通过协商,可以实现利益相关者行为和态度的转变。
利益保障的关键是要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明确、及时、无阻碍地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出来,使其能够为其他利益主体准确把握、实现相互沟通、相互理解,达成共识。价值协商崇尚平等的理念,但是它所争取的更多是利益均衡和共享,强调通过协商、共同治理来为每一个权力主体谋取共同利益。评价者需要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建立一定的考量标准和机制,使各种特殊的利益的解决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可借鉴政治学中实行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大学组织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赢得自身地位、利益、权利和发展空间,并为各种权力的制衡创造条件。
评价中解决多元利益需要的过程是一个政治过程和社会过程,必须在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参与下,在各利益主体互动过程中来进行,协调各自的立场和观点,探明共同利益所在,以共同利益整合不同利益关系。可通过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师生权益申诉机构,赋予各利益主体应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多方利益可以通过协商平台来进行协调,从而相互理解,预防、缓解利益冲突,并最终促成双方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冲突、实现彼此的利益。可考虑增加一个由大学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大学内部弱势利益相关者代表参加的评价监督机构,加强利益相关者监督机制,以保障学生、教师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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