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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民政府荣成学制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9]1928年6月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将蔡元培所呈请之以大学区为行政单元之教育行政制度,提交南京国民政府核议施行。大学院下设秘书处、教育行政处,教育行政处下设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法令统计、图书馆等组。4月17日,公布《修正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22条。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令大学院改为教育部。

二、教育制度改革

(一)“戊辰学制”的施行

在学制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基本沿用了1922年新学制。在此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需要,在1928年5月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戊辰学制”。该学制虽未正式公布,但实际上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学制,是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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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 “戊辰学制”系统图

相对于1922年“新学制”,“戊辰学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正:(1)中学修业年限仍为6年,分初高两级各3年,但得依地方或设科情况,可分初中4年高中2年;(2)初中为普通教育,但得依地方情形设各种实业科;(3)高中为分科,分为普通科和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依地方情形普通科可单设,其他各科也可单设为高级职业学校,修业年限以3年为限;(4)中学3年以上得酌行选科制;(5)高中普通科取消文理分组;(6)职业教育方面,高级中学中设职业科,也可单独设立高级职业学校及初级职业学校,分别与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相对应,并在小学中增设职业科;(7)高等教育方面则是取消单科制大学,采用多院制,未规定师范大学的独立地位,而是将其笼统地归入大学组织中。[29]

(二)大学院和大学区制的短暂施行

1928年6月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将蔡元培所呈请之以大学区为行政单元之教育行政制度,提交南京国民政府核议施行。6月9日,国民党中央颁布大学区制,先在江苏、浙江两省试行。7月4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11条,规定: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承国民政府之命,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宜;大学院设院长1人,综理大学院内一切事务,同时兼任国民政府委员;大学院的最高评议机关为大学委员会,它由各学区中山大学校长、本院教育行政处主任及本院院长所选聘国内专门学者5—7人组成,以院长为委员长。它负责决议全国学术、教育上之一切重要问题,并有推荐大学院院长的权力。大学院下设秘书处、教育行政处,教育行政处下设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法令统计、图书馆等组。同时,国民政府公布《大学区组织条例》,规定:全国依照现有的省份及特别区,分为若干大学区,以所在的省或特别区之名称称之;每个大学区设校长1人,综理区内一切教育行政和学术事项;大学区设评议会,为学区的立法机关;大学区设有研究院、高等教育部、普通教育部、扩充教育部,分管学区内的大学、中学、小学和社会教育等事项。[30]

随后,江苏教育厅改为大学区;浙江也宣布成立大学区。1928年10月1日,蔡元培就任中华民国大学院院长。次年1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大学区组织条例》10条。4月17日,公布《修正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22条。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准大学院院长蔡元培辞职。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令大学院改为教育部。大学院和大学区制是蔡元培“教育独立论”的产物,而教育本身是无法脱离政治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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