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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探索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形势要求高校必须进一步深化“基础”课的教学研究,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进行大胆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实效,以回应社会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期望。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但目前还普遍存在的课程教学模式单一、方法陈旧、实效不理想的现状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难题。“基础”课教学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提高教学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探索

税宗瑜

(绵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 要:作为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革方案里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多年教学实践表明,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水准。师生对该课程的设置普遍认可,但在教学实效不高的现状也存在共识。因此各方对该课程教学方法和考核形式、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及相关制度配套也提出相应更高要求。新形势要求高校必须进一步深化“基础”课的教学研究,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进行大胆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实效,以回应社会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期望。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

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之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但目前还普遍存在的课程教学模式单一、方法陈旧、实效不理想的现状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难题。因此,如何进行“基础”课课程教学改革,切实增强教学实效性,是该课程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

一、明确教学理念,强化知行合一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基础”课作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必修课,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中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大学一年级新生进校伊始即开设这门课程,目的在于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和青年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加强思想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将来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人才。

该课程不仅是一门单纯的学习理论、讲授知识的课程,更重要的是在于用理性的光芒引导学生去看待世界、思考人生、认识社会,并最终从行为上来完善自身。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坚持知行统一的理念,强调实效性,在完善课堂理论教学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加强以往较为薄弱的实践教学环节,引导学生在学好道德伦理、法律知识的同时,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努力把道德、法律认知转化为道德、法律实践,这既是“基础”课的出发点,也是它的归宿。在授课过程中,打破以前满堂灌的旧模式,强化较为薄弱的实践环节,以学生为本,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寻找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平衡,进一步增强“基础”课的针对性、实效性、时效性,调动大学生学习理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大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基础”课教学的角度看,这种从理念到操作层面的大胆探索,对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绵阳师范学院从2010年开始,即在“基础”课教学中进行“2+1”实践教学模式[1]的改革试点,其目的除了通过集体备课、授课教师人人过关等手段继续强化课堂教学质量外,还把该课程教学“推出去”,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大学生接触社会,提供情景让学生体验爱国主义,体验道德诚信,体验亲情友情,体验法律责任,并取得了实效,相应建立并完善了一套进行课程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各高校近年来“基础”课的改革,落脚点是突出的实效性,力图解决该课程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脱节严重的问题,采用的手段是一方面继续在课堂教学上挖潜,提升质量,一方面重视加强“基础”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了大胆探索。从目前来看,各高校“基础”课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难说获得了成功,并且在改革中还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师资队伍建设难以保障教学质量

要让该课程活起来,火起来,师资是关键,过硬的师资队伍是“基础”课精彩起来的前提之一。目前高校仍在持续扩招,在校生规模越来越大,“基础”课师资队伍建设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解决两课专任教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此现象是人事编制限制以及部分高校自身薪资总体预算不足造成的结果),职能部门不得不聘用兼任教师承担部分“基础”课教学任务。但没有受过专业学术训练及针对性系统培训的兼任教师由于自身专职岗位工作的影响,在对授课质量上难以保证[2]。另外,对“基础”课专任教师的业务培训各高校做法各一、参差不齐,总体上看投入均不足,有待改进。

(二)课堂教学流于肤浅,理论性不强

“基础”课要解决的难点是实效性,因此要强化理论和实际的统一,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要有机结合。这个原则和理念对任课教师提出了较高要求,教师必须有足够的理论功底,还要深入了解社会实际,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去营造合理的氛围引导学生、启发学生、感染学生,而不是片面地为了迎合部分学生的较低层次的趣味,简单地运用多媒体把课堂搞得热热闹闹,将“基础”课变成了影视欣赏课。这种回避理论问题和热、难点问题的教学方式不能解决困扰大学生的实际问题,反而把“基础”课逼入了死角,使大学生得出该课程不过如此的结论。

(三)教学专项经费投入不足,实践教学形式单一

实际工作中,各高校的“基础”课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3]。高校扩招,需要花钱地方太多,造成办学经费紧张,“基础”课实践教学经费无法得到制度性保障,要把学生“推出去”的想法难以落实。除了就近安排学生自行参加一些简单社会实践活动以外,有限的经费让师生没有条件、没有机会走出教室(部分高校有条件组织学生在模拟法庭体验法律,到人民法院旁听案件审判感受法律责任意识,加强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但也有部分高校组织学生去法院的来回公交车费也难以保障),只能通过播放视频、专题讨论等形式让学生间接体验社会、了解人生。这不仅让学生难以得到良好的教学资源,也让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提高教学质量。

(四)评价考核方式单一

“基础”课教学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提高教学实效性。如何进行课程考核不应按照传统做法以笔试作为主要标准,应有一套与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衔接的课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目前大多数高校在课堂和实践教学改革的同时,考核评价的做法仍然是期末笔试定成败,造成学生对“基础”课关注的重点不是课程内容本身,不是努力提高自身伦理道德和法律意识水准,而是教材的哪些范围是考试重点,为了课程过关死记硬背。学生考完以后对很多问题还是一片茫然,没有任何收获。

(五)实践教学应制度化和规范化

目前各高校“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临时性、随意性较强,缺乏常规性的制度规范,也没有专门的常设性的人员和机构负责。学生来自各个学院,人数众多,而“基础”课教学部门主要负责教学工作的计划和组织,思政课的教师承担着若干大班的教学工作,要单独依靠教学部门和教师带队计划并指导学生外出实践,难度较大,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基础”课的实践教学组织比课堂教学要复杂得多,并且外出实践考察前后涉及对象广,还存在法律风险[4],是一个经常性、长期性的活动,需要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实践形式、教学目标、经费保障、基地建设等诸多环节和因素,因此需要细致周密的安排和组织。许多高校的“基础”课实践教学尚停留在一般性要求上,无实践教学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在具体安排和组织上也不规范、不落实,缺少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三、探索新的课程教学方法和考核评定方式

“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课堂和实践教学问题,以及课程考核评价体系问题相对较为突出。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调整充实,大胆开展实践教学,采用多样化现代教学手段。同时,课程考核要适应时代发展,考核评定方式也应多元化,以真实反映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水平。

(一)积极探索课程教学新方法和新途径

1.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课堂教学是教师完成教学工作的重要活动,它不仅指教师授课的行为,还包括学生受教的内容,而后者则是目的,是所有教学活动的归宿。“基础”课强调实效性的特点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应创新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接受教师灌输的理论并内化为规范自己行为的主体意识。其中,案例教学、互动式教学方法,经过多年教学实践证明,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基础”课的教学效果。

(1)案例教学法(也称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是一种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现实针对性的教学方法。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来进行学习,在自己思考或者他人思考的活动中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丰富自身知识。该方法要取得好的课堂教学效果,应注意选好案例,具有教育意义的经典案例更能让大学生置于教学创设的情境之中,所欲灌输的理论也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

(2)互动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是当代教育民主化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的重要体现,是通过营造师生多边互动的教学环境,在教学双方平等交流探讨的过程中,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进而激发教学双方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式。互动式教学法要求教师从传统教学模式的框架中走出来,抛弃因循守旧、循规蹈矩的教育方式,与学生建立一种民主、平等、协商的师生关系,使教学活动在和谐、宽松的环境中展开,师生共同探讨、互相启发和提高。在教学互动中,还要求教师对学生充满信任和理解,要鼓励学生随时提出问题,当学生持有不同见解时,教师应以说理的方式与学生探讨,不能武断地要求学生放弃自己观点。

2.探索课堂外实践教学新途径

“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研究是个老话题,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探讨,有待于广大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和创新。“基础”课应把传统教学向课堂外延伸,加强课堂外实践教学环节,这是教育界的共识。目前各高校开展课外实践教学做法各异,效果差别较大。个别高校事前没有精心策划,没有选定好的实践教学主题,为实践而实践,把实践教学搞成运动,变成城乡数日游,不但无法取得预期成果,还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开展课堂外实践教学活动,谁去组织、如何组织、实践什么、怎么实践,成为思政课实践教学的热点问题。提高课堂外实践教学途径的实效性,应注意以下问题。

(1)坚持学生的广泛参与。只有个别学生参与的课外实践教学即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总体来看也是不成功的。“基础”课的目标是通过教学让大学生所有个体道德伦理和法律意识水平都有所提升。如果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比如经费缺乏,而牺牲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只对个别学生倾斜照顾,我们的教育就是失败的。

(2)实践教学的主题和内容要新,要吸引人。要结合时代的发展选定实践教学的主题,比如调查西部高原地区的环保现状、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成果、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及其社会效果,等等。好的主题,能吸引大学生广泛参与,并能激发其动手和思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以往的“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主题和内容陈旧,与实际脱节,只能挫伤大学生的积极性,从根本上丧失学习“基础”课的热情。

(3)组织和管理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基础”课的实践教学涉及面广、参与师生众多、活动范围很广、持续时间长,这就要求实践教学活动应制度化、规范化:用于实践教学的经费预算应有切实保障,要制订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建立相对固定的实践教学基地,还要有参与实践教学活动日常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积极探索课程考核新模式

“基础”课的重要使命在于“陶冶精神世界、关注灵魂塑造、培养健康人格、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然而,在考核评定方式上却一直沿用应试教育模式,将此课程仅仅当做理论课程来进行考试,使本课程成为知识教育的一部分,成了学生应付考试、争取考分的一门课程,成了专业课程的陪衬,这种现象几乎在我国所有高校中都普遍存在。这种考核方式几乎完全承袭了专业课程的考核模式,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片面地强调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的灌输和记忆。传统考核方式重点在知识层面上,而且往往是通过期末考试一锤定音,忽视对学生的平时学习态度及道德法律行为实践进行考评,忽视学生的思想意识、价值趋向、内心信念及道德法律行为,造成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行为的分离,甚至出现部分学生虽然考试获得高分但平时表现不佳的现象,从而达不到本课程应有的教学效果,没有充分起到教育好学生的作用。因此,“基础”课应建立一套符合本课程特点的新考核模式,以满足当前政治理论课教学需要。

1.考核模式

必须建立一种体现多样性和全面性要求的综合考核机制,对学生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及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考核。根据我校政治理论课广大教师多年教学探索,结合“基础”课“2+1”教学模式的实践,总结出一套较为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即一方面肯定终结性理论知识考核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更加注重考核的实效性和综合性,增加对学生平时表现、学习态度以及道德与法律社会实践表现的考核,建立多元化的考核模式。

2.考核方式

与考核模式和考核内容相衔接,主要有以下方式:(1)开卷考试法、闭卷考试法、论文考试法等方式,主要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方面的考核主要安排在期末进行;(2)考勤记录、参观体会评价、社会实践调查评价等方式,主要通过学生上课的学习态度以及参加各种实践活动的记录材料,客观公正地对学生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言行一致;(3)道德与法律社会行为考评。考核应立体化,不能简单依靠教师单方面判断,要充分发挥辅导员等教师、班委会以及社会实践所在地相关人员的作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大学生道德与法律行为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1] 龚海泉. 走进新世纪的高校道德教育[M].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 余志涛. 新时期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与创新的思考[J]. 考试周刊,2007(30).

[3] 马京林.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方式的探讨[J].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R]. 中发[2004]16号文件.

[5] 胡锦涛. 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中国教育报,2005-01-19.

[6] 罗国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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