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承载的丰厚历史信息
刘世友
地契是中国旧时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约。载明土地面积、价格、坐落和四至,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字(画押)盖章,并向当地政府登记纳税后生效。
常见的地契种类有绝卖契、活卖契、回赎契、交换契、租约契、典约契和分家析产的分关,统称“契券”或“书契”。
地契又分为“白契”和“红契”。在买卖或典当地产时,双方订立的契据,未经官府验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叫做“白契”,也叫“草契”。立契后,向官府交税叫“税契”,交纳的税为“契税”。旧时地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书写买空卖空地契,然后由官府进行验证。验证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官验契”,即在民写地契上加盖当时州县官印,收取契税,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白契”变成“红契”。另外一种是粘连契尾的方式,即由布政司统一刊印契尾,编号发行,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凭证。官府收税后办理过户完税手续,然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文书(即“契尾”),最后在粘贴处加盖州县官印(骑缝章),这样的地契叫做“官契”,也叫“红契”。
地契的主要内容包括:卖地人的姓名、卖地原因,所卖土地编号、土名、税亩(或丈积)、四至,买主姓名,银价等,落款均有“知见人(或中知人)”、“代字人(过书人)”、“地媒人”、“房亲人”和订立时间等相关条款。
地契的交易规则:旧时土地交易的乡规民俗中,族人和亲戚有优先购买权。卖主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戚。如果亲戚不买,再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如果本家族人不买,再遍问姻戚、承典、承租人、地邻。如果不遵守这种乡规民俗,很可能会在家族中引起争端。最后,问遍了该问的人还是找不到买主,卖家就会找中人(地媒人)牵线搭桥,中人除了联系买主,还是双方立契约的见证人,并在契约上签名画押,以使契约更具效力。
地契所用纸张及书写:地契是旧时民间在土地兑换、租借,特别是买卖当中普遍流行使用的一种民间文书凭证。地契多以当时的棉纱纸、草纸和土纸为文书用纸。这些纸张具有共同的特点,就是表面粗糙,虽然薄却很有韧性。契约内文均以毛笔书写,小楷、草书居多,行文具有统一模式,地契的书写人都是书法较好且以此为职业的人。
下面就以实例做一解读。
例一 白契(草契)
立卖田地文契人郭银库,因无度用,今将自己南源地一段九垧半,东至路,南至路,西至郭姓柳姓,北至大垠为界,四至分明,并无濛混,同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杨惟英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言明,每垧作价四元,共价大洋三十八元整。自卖之后,地内银两照地承完,地中所出金石土木,相连舍业过割,推量度绝,酒食画字。一尹在内,出入水道,来往路径,一写一定,永无反悔,日后若有人反悔争说者,有卖业人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卖文契为证。
舍业人 郭银库 +
房亲人 郭凌斗 +
地媒人 郝进祥 +
中知人 雷益三 + 任国政押齐万泰 + 方生福押
遇书人 蔡永堂 押
民国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立契
例二 官契(红契)带契尾的“官契”(中华民国二年)
立卖院落文契人郝相娃子母子二人,因不便,今将自家祖置东院宽壹拾弓半、长叁拾肆弓、地宽壹拾弓半、长九拾壹弓、出入水管道路,金石土木相连,情愿卖于杨向荣名下,永远为业,仝中言明,共作价钱柒串文整,其价当日交清,并未短少,酒食画字,银粮过割,一切在内,如日后有人争说,此有郝相娃子母子二人一面承当,一写一定,永无反悔。控后无凭,立写文契为据。
户内人 王炳义 + 柳转运(子) +
蔡国宝 + 王进财 +
地媒人 杨三德 +
代书人 郭凌斗 押
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日 立契
例三 民国二十九年官契
买契例则摘要
买字第号完税
不动产之买主或承典人,须于契纸成立后六个月以内赴该管征收官署投税。
订立不动产买契或典契时,须卖主或出典人赴该管征收官署填具申请书,请领契纸缴纳契纸费五角,前项契纸之费由卖主与买主或出典人与承典人分担。
不动产之卖主或出典人请领契纸后,已逾两月箕契约尚未成立者,原领契纸失箕效力,但因有障碍致契约不能成立时,得于限内赴征收官署申明事由,酌予宽限。
原领契纸因遗失及其他事由须补领或更换时,仍依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缴纳契纸费。
不动产之买主或承典人逾契约成立后六个月之期限,不依本条例缴纳契税者,除纳定率之税额外,并处以产纳税额之十倍罚金。
缴纳契税时匿税契价者,除另换契纸改正契纳缴纳税额外,并处以左列之罚金:
匿报契价十分之二以上未满十分之三者,短纳税额之二倍;匿报契价十分之三以上未满十分之四者,短纳税额之四倍;匿报契价十分之四以上未满十分之五者,短纳税额之八倍;匿报契价十分之五以上者,短纳税额之十六倍或由征税官署依所报契价收税之。
契纳成立后六个月之纳税期间,限于遵领官契纸者,适用之其私纸所书之契约,若满四十日不填写官契纸者,即按照税额加倍处罚。
买主或出典人以私自订立契约者,由征税官署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逾期未税之契,诉讼时无凭证之效力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卖主 李发荣 李长海
中人 徐廷秀
县给
买字第 号完税
例四 民国三十六年土地管业执照
土地管业执照
隆字第 号
甘肃省隆德县政府财政部甘肃省隆德县田赋管理处为发给土地管业执照事
查本县奉令举办土地陈报,左记业主地亩业经审核无讹,合行填发管业执照,以凭管业嗣。后如有买卖、典当、继承、分析合并、赠与、交换或其他产权转移情事,务须照随田转,遵章转向本县办理田赋催收机关,申请催收过户,换领新照始能发生效力,尚有涂改、伪造,按律治罪须至执照者。
业主真实姓名 杨维杰
机关或法团名称 代表人姓名
土地坐落 第 区 盘山乡镇×保
面积 贰拾亩贰厘 分 毫
收益 肆石肆斗
陈报产价 捌十捌元
第号 第三段第七三九号
住所 隆德县第 区 盘山 乡镇 第七保 第 户
四至 东王 南郭 西王 北路
类目 地类 田 地目 山
科则 三等三则
年纳赋额 元八角八分
附注
右给杨维杰收藏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六月 日
县长兼处长 副处长 陈德馨
例五 一九五五年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地房产所有证
字第 号
甘肃省隆德县(市)土地房产所有证隆证字第玖玖伍叁号
第一区盘山乡镇十里铺村居民杨文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证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有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十一段(坵)八十五亩八分。
非耕地一段(坵)亩三分厘毫。房产共计,房屋二十三间,窑洞孔地基一段(坵),亩七分厘毫,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
县(市)长 车万宝
一九五五年元月十四日发
隆德县人民政府印
通过对土地契约的考察,初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地契作为旧时土地制度的重要见证,是研究经济史、地方史,特别是地名的重要材料。
2.白契起源很早,秦汉以前就有了田宅交易,而红契起源晚于秦汉,至少起源于晋代。
3.旧地契就卖地原因交代清楚,多是经济困难、家庭开支不足等。即“无事不可对人言”,包含浓浓的风土人情味,体现卖地人的决心和信用。
4.契约使用情况的发展变化,直接反映了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发展变化。
5.契税制度的产生和实行,是国家财政的需要。
6.文券(红契)、契尾的使用,是国家保证契税征收的重要手段,买契例则摘要对地产交易及税赋缴纳、处罚作了详细交代。
(作者系隆德县文物管理所所长、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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