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建置与社会环境
有清一代,现今宁夏地区行政建置尽管有一些变化,但基本属甘肃行省所辖宁夏府、固原州及所属厅、县等。其行政区划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宁夏府:清顺治年间,沿袭明制,在宁夏设巡抚及卫所。康熙年间,以卫、所统宁夏道,隶陕西省。雍正三年(1725年),改置宁夏府,领宁夏、宁朔、平罗、新渠、宝丰、中卫六县及灵州一州,隶属于甘肃省。乾隆三年(1738年),裁新渠、宝丰二县,并入平罗县,[2]宁夏府领州一、县四。其疆域“东至延安府属定边县盐场堡界三百六十里。西至凉州府属平番县红水交界七百一十里。南至平凉府属固原州李旺驿界三百八十里。北至平罗县石嘴口边界二百三十五里。东南至平凉府属固原州下马关界三百八十里。西南至兰州府属靖远县柴薪梁界六百三十里。东北至灵州横城暗门交界三十里外,鄂尔多斯地。西北至贺兰山外边界七十里,外系郡王罗布藏游牧地。至甘肃布政司九百四十里。至京师三千六百四十里”。[3]其中,宁夏、宁朔两县,治在府城内;平罗县,治在府西北一百二十里;灵州,治在府东南九十里。
嘉庆十一年(1806年),阿拉善亲王将吉兰泰盐池献给清政府以后,内蒙阿拉善旗磴口地区归宁夏平罗县管辖,从此直至1929年宁夏建省。平罗县境域西北达阿拉善旗沙金套海250公里;东北至鄂尔多斯马打水地250公里。[4]晚清,天主教圣母圣心会于西南蒙古教区传教,在三道河分教区形成了两个较大的传教区域:一为现磴口县三道河子一带;二为现平罗县下营子一带。
同治十一年(1872年),清廷镇压陕甘回民起义后,因灵州治南之金积堡,乱后距州远,故裁宁夏水利同知,改为抚民同知,增置宁灵厅(治金积堡),下辖忠营堡、秦坝堡、汉卫堡、汉王堡、红寺堡和马家河等七个堡寨,[5]大致相当于今宁夏吴忠市南部和同心县北部,属宁夏府。从此,宁夏府领厅一,即宁灵厅;州一,即灵州;县四,即宁夏、宁朔、平罗、中卫四县。[6]同年,割平凉、华亭、固原、隆德四州县属地置化平川直隶厅,隶平、庆、泾、固化道,辖境相当今泾原县。[7]
固原州:清初因明制,仍为固原州,隶陕西布政司平凉府管辖。同治十三年(1874年),固原州升为直隶州,于盐茶厅城(称海城)设海城县,隶固原直隶州,辖境相当今海原县。同时,增置平远县,割固原州属之元城子、毛居士、井永固堡及白马堡十分之七;海城县属之预(豫)旺堡、可可水夹道堡及李旺堡十分之三;宁灵厅属之韦州堡及同心城十分之三,以隶之,属固原直隶州。[8]自此,固原州上隶平庆泾固化道,下辖海城、平远二县和硝河城分州。辖境相当于今固原地区和同心县。
经过清代前期的“康熙之治”和“乾隆盛世”,作为甘肃省所辖的宁夏地区,与全国各地一样,其社会经济也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回汉人口都有大幅增长。清朝前期,在以汉回为主的宁夏地区,统治者采取了较为开明的民族政策,乾隆之前皇帝对待回族的态度,大多即如雍正所言:“回民之在中国,其来已久,伊既为国家编氓,既皆为国家赤子也”。[9]对待回民信仰的伊斯兰教,清朝统治者也持宽容之态度,所谓“乃其先代相沿之土俗,亦犹中国之大,五方风气不齐,习尚因之各异,其来久矣。历观前代,亦未通行禁约,强其画一也”。[10]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之一,伊斯兰(Islam),在阿拉伯字语和文字中,意思是“顺从”或“顺从造物主”。[11]信奉此教的人是信仰“安拉”和服从“安拉使者”的人。伊斯兰教创传人穆罕默德,出身于麦加一个没落的贵族家庭,他幼年给人放牧,青年经商,中年传播伊斯兰教。公元612年,穆罕默德公开宣传伊斯兰教,反对多神偶像崇拜和反对虐待奴隶,[12]信教者除他的亲属外,大多是贫穷的穆斯林。传教过程几经磨难,穆罕默德由麦加迁往麦地那宣传“安拉是独一无二的真主”,论证自己是“安拉的使者”。同时,修建礼拜寺,为穆斯林制定礼拜、斋戒、天课及会礼等宗教制度。后改礼拜面向耶路撒冷为面向克尔白。伊斯兰教历第八年(公元629年),穆罕默德率众兵临麦加,迫使麦加的贵族反对派接受伊斯兰教,使伊斯兰教传遍阿拉伯半岛。
唐贞观年间,伊斯兰教随阿拉伯商人来华而传入中国,后经宋、元、明的发展,先后有哈萨克、维吾尔、塔塔尔等十多个民族皈依了伊斯兰教,宣讲此教主要采用阿拉伯语。在中国,回族从其先民东来“入华”开始就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体,但回族不等于阿拉伯人。回族在族源上呈多样性,这一民族是在中国大地上由来自中国域内外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吸收和融合了多种民族成分,于元末明初形成的融中国传统文化与伊斯兰文化为一体的民族。元明清时期,回族与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被统称为“回回”。民国时期,新疆等地的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等突厥种人,礼拜时头顶部缠白布,被称作“缠回”;陕甘宁青等地说汉语、生活习性近乎汉族的回回被称为“汉回”。[13]时至20世纪50年代,回族这一称谓经国家对五十五个少数民族甄别工作后,才最终被确定下来。回族是中国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分布最广的一个民族,探究其教育只有立足于历史,研究不同地区的文化教育背景才能探明该民族教育实际的、内在的,而且是永恒的各种力量。
清代,在西北(包括宁夏)等地区,统治者于回民聚居之地利用伊斯兰教,设立“乡约”行政教化组织,推行乡约制度。规定“回民不得复称总掌教、掌教阿洪师父名目,择老成人充乡约,稽查约束循化,掌教改为总练,阿洪改为乡约”,责令其约束本乡回民,并下令“毁新教礼拜寺,旧教寺亦不得增建。不许留外来回民学经、教经及住居……每年,乡约头人具无新教及前项情节,甘结一次,地方官加结,年底彙造送部”。[14]在有清真寺的地方,由地方官择立寺约用以约束本坊教民,这无形中赋予了清真寺一定的政治权利,将寺院教育与社会教化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
清朝前期,宁夏回汉之间虽然民族不同,宗教、习俗有所差异,总的说来,各民族相安无大事,彼此关系比较融洽。特别是回汉下层人民之间,由于均受满、汉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而他们之间并无大的利害冲突。因此,回汉百姓同处社会底层,往往在共同反抗封建地主阶级的斗争中,建立了比较友好的关系。
清中后期,尤其是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兰州撒拉尔回人(今撒拉族)苏四十三因新旧回教之争引发反清斗争后,清政府一改对回民及其伊斯兰教持宽容之态度。四十八年(1783年),大加惩创回族新教苏四十三人等。次年,又有固原田七,“私起新教,纠伙聚众……攻破城堡……”[15]为慰安旧教,严办新教,四十九年(1784年)五月,谕令“将通省新教回民,当不动声色密行查办,断绝根株,以靖边疆而安良善旧教之回民”。[16]
清政府利用教派之争、民族之间的内部矛盾等,对穆斯林进行分化瓦解。同时,通过乡约制度、教化等手段,通饬“回民礼拜日期,只准于本村寺内念经,不许另赴别寺,亦不得多索忏钱;如有婚丧事件,只准延请本寺乡约、头人,别寺之人不得搀夺;仍令照依编造保甲之法,将某某回户应归某寺念经之处造册备案;其平时教习经文,亦只准延请本寺回民教读,不许勾引隔村别寺人及添建礼拜寺、私筑城堡等事;至专设回民义学教以诗书,尤为化导良法,通饬实力奉行”。[17]这种专门化教育的导向是明确的,“导入教育的目的,不是发展个人潜能,而是将个人导入群体的现实,导入一个集体、家庭、宗教、城镇、民族、教会的生活和精神中,类似这种导入,也可在个体参与群体生活的过程中自发地发生,而且它也可以成为一种智力指导的问题”。[18]诗书礼仪被选定回民义学的教学内容,以此劝解化导回民淡化宗教知识而深入儒家文化知识的学习,适应并融入社会主流生活。清朝统治阶级运用政治上的优势控制着宁夏等民族地区的教育,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统治集团的统治地位。此后,清政府对回民实行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变本加厉。
嘉庆以后,政治败坏,宁夏社会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加深,经济发展势头逐渐衰落,人口也出现停滞发展状态。特别是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势力进入中国,使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内各种社会矛盾加剧。自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后,南方大部分地区为太平军占领,清政府赋税、饷银主要来源枯竭,于是加紧了对北方各省的压榨。宁夏爆发了持续十年之久的以金积堡为中心的大规模回民起义,与内地太平天国和捻军等农民运动遥相呼应。同治十年(1871年),起义被清政府残酷镇压,宁夏回汉各族死伤无数,据《朔方道志》记载,“清初宁夏户口最为繁盛,道咸以降,迭遭兵燹。同治之变,十室九空”。[19]为严格控制回民之行动,清政府在对宁夏回族实施强行迁移的同时,严厉“编审户口”,设立保甲制度。在回民聚居的化平川设置化平川直隶厅,将固原州提升为直隶州。又将盐茶厅改为海城县。在豫旺地区新置平远县,于金积堡设置宁灵厅,以便加强对回民的行政区域管理。
回民起义被镇压后,宁夏回汉民族分布格局发生变化,回汉民族之间的原本不该有什么利害冲突和对立矛盾,因统治阶级的挑拨利用和教育误导,采取“以汉治回”或“以回治回”等手段,而变得突出、尖锐起来。直至清末新政前,宁夏回汉纠纷、争斗有所增加。而这种“回汉纠纷”的实质,主要是回汉民族中的大地主、富商、高利贷者及宗教上层之间的矛盾。当然汉、回民族既共同又各异的历史文化背景所形成的各自不同的信仰、风俗、习惯等,也常被统治阶级所利用,成为挑起两者矛盾的事端。因为同治年间陕甘回民起义对宁夏社会影响巨大,并由此引起西北回族的分布及社会教育的变化,所以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考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